证券期货论文提纲

2022-08-17

论文题目:证券期货领域共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联动性、较复杂的行为方式,较隐蔽的技术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不断扩大,不少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利用资金优势、技术优势等较隐蔽的手段,在共同故意下,通过多层次、多环节的分工、合作,实施共同金融犯罪的现象频频发生。本文拟从证券期货领域的共同犯罪入手,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三个罪名作为研究该领域共同犯罪的支点,以期对解决该领域共同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就证券期货领域共同犯罪主体身份认定的疑难问题展开分析。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由于一般主体在与特殊主体共同执行相关交易时,一般主体已经享受到了只有特殊主体才能享有的利益。而且,我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一般主体可以与特殊主体形成共犯的先例,所以一般主体可以成立该罪的共犯。只不过由于该罪的实行行为只能由特殊主体实施,因而一般主体不能成立该罪的实行犯。在“老鼠仓”案件中,建仓人并非间接正犯,建仓人与“老鼠”之间并非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老鼠”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与意识,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老鼠仓”的作案,因而“老鼠仓”案中的特殊主体不成立间接正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共犯可以均为一般主体,因为操纵市场行为的实质是“利用优势”而非“利用信息”。在证券期货领域涉及到单位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单位主管人员身份上的双重性,导致其行为相应地具有两重性,因而单位与其内部主管人员可以形成共同犯罪。如此认定虽然会在处罚时产生对“同种数罪不能并罚”这一理念的突破,但这种突破基于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是刑法评价的充分性。证券期货领域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应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进一步拉大差距,现有的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向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趋同的趋势并非正确的导向。在证券期货领域内涉及对共同犯罪中单位的判罚时,要充分贯彻“轻刑化”理念,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第二部分就证券期货领域片面共犯认定的疑难问题开展论述。采用片面共犯“肯定说”有利于弥补证券、期货市场的庞大与复杂所可能引发的帮助者逃避刑事制裁的漏洞。然而,片面共犯理论在该领域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若刑法条文明文规定有“串通”等字样或部分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基于教唆、事前通谋才能形成的共同犯罪,需要排除片面共犯理论的适用。由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第1项行为在现实中完全可能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而第1项规定的“合谋”一词从字义上限制了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但从该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因为强调了“合谋”才为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提供可能,即便不强调“合谋”,当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当然地成立该罪的共犯。“合谋”一词可能会对认定该罪的片面共犯制造障碍,需对其进行修正。第三部分就证券期货领域共同犯罪中的典型行为在认定时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阐释。首先,针对明示与暗示行为,认为“明”与“暗”修饰的都是“信息”,“明”与“暗”的区别在于表达建议的路径上存在差异。明示行为与暗示行为的落脚点在于“交易”。讨论实施明示行为或暗示行为的建议者与被建议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可以根据建议者的明示行为或暗示行为,以及被建议者是否执行有关交易,具体细分为四种情况。其次,针对泄露信息的行为与接受信息的行为,认为泄露信息行为中的“信息”要区分“内幕信息”与“未公开信息”。由于立法原意并不包含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而且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不及内幕信息,因而不能将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认定为是犯罪。针对实践中泄露信息方与接受信息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应以接受信息方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获得信息,作为划分标准。最后,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相关行为中的跟风行为,认为应根据跟风者与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通谋,作为划分双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标准。针对市值管理行为,认为该行为是公司内部出于战略调整等目的所实施的正当的、合法的提升股价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共同犯罪。针对为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提供账户的行为,以提供账户者是否明知行为人计划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意图,作为区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标准。判断提供账户者明知与否,需要结合社会背景,提供账户者的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关键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学科专业:刑法学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证券期货领域共同犯罪主体

第一节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之争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共犯身份的认定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共犯身份的认定

第二节 共同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一、单位与其内部主管人员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单位犯罪起刑点、量刑标准的设置

第二章 证券期货领域的片面共犯

第一节 片面共犯的理解

一、证券期货领域片面共犯“肯定说”之提倡

二、证券期货领域片面共犯的例外

第二节 片面共犯的认定困境与解困路径

一、片面共犯的认定困境

二、解困路径

第三章 证券期货领域共同犯罪典型行为

第一节 明示行为与暗示行为

一、明示行为与暗示行为的内涵

二、明示行为与暗示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影响

第二节 泄露信息行为与接受信息行为

一、泄露信息行为的认定

二、泄露信息行为与接受信息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影响

第三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相关行为

一、跟风行为

二、市值管理行为

三、出借账户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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