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社会建设

2022-09-15

第一篇:和谐社会与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物质需求与文化需求的不断膨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有利于扩大村民自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进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把新农村建设作为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把它作为当前必须推进的现实工作进行部署。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把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间则把“和谐”拿来作拆字解释:有“禾”入“口”是为“和”,人“皆”能“言”称为“谐”。前者讲的是民生和社会保障,后者讲的是民主和言论自由,二者具备就是“和谐”。这与前面所讲的概括是相通的,无疑体现了一种上下的共识。

和谐社会从最理想的角度来说,是社会各个要素、各个构成个体都能够相互匹配和相互兼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可以说和谐社会是新农村的“桃花源至景。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本人就“新农村建设中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引导农民逐步树立理想信念,促进人自身的和谐。

人自身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它包括个人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人的内心和谐至关重要,这一方面的和谐是在精神层面上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信仰丧失、道德丧失而造成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实告诉我们:人是要有精神寄托的,群众需要填充信仰真空。在新农村建设中构建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对农民的精神世界进行行之有效的系统重建。

在引导农民逐步树立理想信念的过程中,要注意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在这一过程中弘扬文化的优良传统,结合实际,发挥乡土文化精华的潜移默化的作用,着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每一个人自身的和谐。

2.营造农村良好的人文环境,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前特别要注意妥善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各级政府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标尺,协调和解决好群众的利益矛盾。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多一份宽容。宽宏大量成大事,纵观古往今来那些成就大事的人,他们都具有包容天下的广阔胸怀,都善于在“不同”中谋统

一、在和谐中聚力量。

在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要注重弘扬文化中与当代相适应的精华和剔除其糟粕,克服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负面影响,优化人文环境,重建精神家园。传统文化、乡土文化有着很强的教化功能,如中崇尚家庭伦理、注重邻里关系等传统,直到今天仍然在起作用。

如何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动一动脑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强化文化中的家庭伦理观念;对民俗活动加以积极的引导,并注入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东西;重视传统节日并增强它的优良文化氛围;创新文化的表现形式;发挥村文化站的作用。

3.科学进行农村的硬件建设,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进步的基本条件。目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以及时空条件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必须做到“硬件”建设规划先行。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从城区、镇区、村落统一协调出发做好新农村的整体布局。在这一布局中,要注意根据实际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的关系,实现农村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同步推进。在这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落后状况摆到突出的位置上来。

长期以来,我国投资建设的重点主要放在城市,广大农村的交通、住房、医疗卫生、通讯以及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都还比较落后。这些年来,通过实行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偏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大量的农业与农村的经济剩余补给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资金,造成了农村、农业经济停滞不前和农民生活持续低迷,城乡差别越拉越大。从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看,1957年城镇居民为235元,农民为73元,二者之比为3.22:1;1978年,二者收入之比为2.37:1;1985年为1.72:1;1990年为2.2:1; 2003年城镇居民为8500元,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差距已扩大为3.24∶1。城乡收入差距除过80年代初期由于农村改革的实惠而有所缩小外,90年代以来,重新趋向扩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率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0,中国便是其中之一。

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要努力学习好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进行各方面有益的实践活动,加强锻炼身体,力求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才,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奉献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二篇:廉洁政治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目标并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突出位置,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反映出我们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三大目标扩展为包括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完整目标体系。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在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自身工作议程的重要位置上来,学术界对和谐社会的探讨也在逐步展开。深入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建设途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拟从反腐倡廉与和谐社会建设关系角度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不同社会阶层、集团和群体之间、不同社会组织或团体之间、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的社会状态。与和谐社会相对的是碎裂的、分化的、对立的和冲突的社会。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差别、价值观差别是一种常态,和谐社会能够实现具有不同利益与思想观念的人们之间的和谐相处,而非和谐社会则因人们利益和思想观念的严重对立和冲突而陷入碎裂、分化乃至失序状态。马克思设想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和谐社会模式。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或者“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的表述,无疑是指共产主义社会这一高级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目标,它是一种以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协调为特征的新型社会。

廉洁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和谐社会首先有赖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融洽而非尖锐对立。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融洽取决于国家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公共权力职掌者能够运用这种公共权力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廉洁政治就其本意来说是指,执掌公共权力的阶层或集团运用公共权力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维护或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腐败政治则是公共权力的一种异化,执掌公共权力的阶层或集团攫取和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公共权力由天下“公器”变成了当权者集团的私有财产,可以私相授受,可以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政治腐败的盛行,可能导致三种情况的出现。一种是世界银行专家丹尼尔·考夫曼等人所称的国家捕获(StateCapture),即各级政权组织为私人大财团所俘获专门为后者服务而置其他社会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于不顾,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出现了这种趋势。一些地方出现的“领导傍大款”现象,就其实质来说乃是一种“国家捕获”,这些傍大款的领导只知亲商爱富而忘记亲民济贫助弱,成为大款的俘虏。国家捕获是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结果,同时又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对立。政治腐败的盛行还可能导致一些学者概括的“掠夺型国家”(PredatoryState)的出现,它是指公共权力执掌者靠苛捐杂税收费罚款等手段强行掠夺社会公众的财富而增进自身福利的行为。掠夺型国家是社会力量极度弱小而无力制约国家的产物,这种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而获得了高度的自主性,同时靠掠夺社会财富而寄生于社会之上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最后,政治腐败的盛行还可能导致“自我服务型国家”的出现,后者指公共权力执掌者直接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增进自身利益服务,诸如不顾社会公众的反应而自我加薪,自行提高公共服务价格,部门利益和行政性垄断法制化等。在腐败政治盛行的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无人照顾,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无人愿意遵守,执政党和政府因失去了公信力而无法维持必要的秩序,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尖锐化,社会陷入碎裂、分化、冲突和失序状态,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廉洁政治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有无自由通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公正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灵敏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动态开放的社会稳定机制是衡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党和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而腐败政治会使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需的五项机制难以建立,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

腐败政治会扭曲社会流动机制,使得能力优先、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社会流动机制难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人们必然会因为职业和收入的差异而居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层级上并归属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地位差异和社会分层具有客观合理性。随着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层观念的逐步传播和普及,人们日益能够接受由于知识和能力的差异而形成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阶层

归属的差异,并且积极追求通过知识和能力的改进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阶层类属,社会流动机制的通畅成为必不可少的了。而腐败的猖獗则会造成社会分层结构和向上的社会流动机制的扭曲变形。社会分层结构劣变表现为一部分握有实权的公职人员通过贪污腐败进入到新富阶层的行列之中,同时新富阶层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家致富,这样会刺激社会

产生仇富心理。更重要的是,腐败的猖獗会严重扭曲向上的社会流动机制,如果权力、金钱和关系成为向上的社会流动最重要的杠杆,那么知识和能力就会退居后位。官场、商场和学界将因此出现由既得利益集团确定而新进入者不得不遵守的游戏“潜规则”,人才竞争中也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由于社会结构的劣变和向上的社会流动机制受到严重扭曲,人们的不满情绪将逐步积聚,从而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成为疏通社会流动机制的重要条件。

腐败政治会扭曲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利益整合功能,使得公正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市场经济强调利益驱动,因此其运转过程中会出现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同时利益的差异会导致社会摩擦和冲突的加剧。这样就需要对多样化的利益加以整合和调节,避免社会因为利益的冲突和争斗而归于毁灭。执政党是利益“整合的工具”(李普塞特语),国家是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正是依靠执政党和国家居于社会之上整合和调节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社会才不至于因为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而陷于无尽的分裂和冲突之中。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履行利益整合和调节的功能,要求党政官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保持公平和效率、亲商和亲民的恰当平衡,鼓励创造活力,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对于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者给予适度补偿,对于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给予重点照顾,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如果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初次分配体现了效率原则,那么由国家进行的再分配或者说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应当以公平为原则,使社会贫富差别保持在一个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而在腐败盛行的条件下,由国家进行的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将不但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反而会起到削弱乃至破坏社会公正的作用。腐败的党政官员在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中为了索贿受贿将会有意识地向新富阶层倾斜,同时将利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支配权为个人或小集团发财致富服务敛财自肥,而那些无力行贿和缺乏政治影响力的阶层、集团和群体则会在这种再分配中受到冷落,尽管它们贫困无助,更加需要得到国家的照顾,其结果将进一步加剧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对立状态。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成为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的必由之路。

腐败政治会扭曲公共财政的支出取向,使得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难以建立。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通病。市场失灵的一个具体表现是放任自由市场竞争可能导致老弱病残和失业人口陷入生存困境,因此需要政府出面运用公共财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从事慈善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的互助活动。只有建立起覆盖城乡、全面广泛的社会安全网,使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享受到经济增长和改革的实惠,和谐社会才会具有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而腐败政治会扭曲公共财政的支出取向,导致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方面的失灵。腐败政治的盛行将会扭曲财政经费拨付和财政转移支付体制,“跑步(部)前(钱)进”、“进京送宝”的公贿大竞争会自行产生财政经费拨付和财政转移支付的“潜规则”,公贿竞争中出价最高者往往会成为最后的赢家,而那些公贿能力不强的老少边贫地区在跑项目、跑资金的公贿竞争中则将处于不利地位,地区差距将进一步拉大。腐败政治的盛行也会扭曲地方财政经费的使用方向。为了追求政绩和升官,许多地方官员既要动用公款“跑官”、“买官”,又要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财政经费往往投向城市,投向经济项目,公平导向的社会事业开支、涵盖农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往往成为被遗忘的角落,由此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呼唤建设廉洁政治。

[当前第1页/共2页]<<上一页下一页>>

第三篇:党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

浅谈基层党风廉政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官渡区双桥中心学校 罗倩雯

【摘 要】邓小平常用陈云所说过的一句话告诫全党: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的确,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基础,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廉政文化是文化建设和廉政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新阶段的新探索、新实践。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

重要性

方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一)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基础

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本要素,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党员素质和作用发挥在相当程度上支撑着执政党的执政,直接关系到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程度的高低。党的纲领主张代表了全民族和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而且是靠无数党员为实现党的纲领英勇斗争争来的。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员以自己的前赴后继,流血牺牲,使我们党赢得了人民的高度信任和拥护,确立了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并具有极高的政治权威。

然而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是动态变化的,影响党的执政合法性的因素也是各方面的。特别是其中的腐败之风,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影响更大。所以,陈云曾强调: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经济上去了,但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由党风不正、党内腐败而导致的社会公平问题的话,那么同样会极大地动摇党的执政“合法性”。汲取这个教训,我们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是否代表和能否代表,不是由党来自封,而是要由人民来认可,由实践检验,由历史评判。人民凭什么来认可?实践凭什么来检验?历史将怎样评判?一切都取决于执政党的实际活动及其成效。由此,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来不断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程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党员是党的事业的承担者和实现者,党的全部理论、全部政策都要由党员来贯彻实施,没有党员,党的一切纲领和政策都无从付诸于社会实践。党员素质和作用的发挥对党的执政活动有直接影响。

执政党要有效执政,必须巩固执政基础,扩大党对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影响力,把执政党的根基牢牢扎在社会之中。这有赖于全体党员的积极活动与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通过广大基层党员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要求,使党更好地代表人民利益。党员分布于社会的各个方面,遍布于各个行业,生活于各种人群之中,同群众有着广泛而直接的联系。他们比较容易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容易把握住群众的意愿要求,能够为党的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制定决策提供实际依据,使党的政策更能反映民意,代表民意。同时,党员又能够紧密联系实际,帮助群众了解掌握党的政策,使党的决策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所赞同、所接受,并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并且,党员又是人民群众了解党、认识党的窗口。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正确与否,不仅体现在党的纲领、政策中,更体现在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活动中。人民群众更多的是通过身边党组织与党员的具体活动来了解党、认识党、评判党的。党员的状况直接关系着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着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从而最终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试想,一个贪污腐败成风的党在执政期间,能有多少人去心甘情愿地去配合他干好各方面工作?这难道不影响该政党的执政能力吗?

(三)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着执政党完成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

要完成全面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很重要的是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改革的过程就是调整利益的过程,这触及到千家万户,人人概莫能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里,我国社会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在协调整合社会利益方面,执政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度,这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执政党协调兼顾利益的难度越大,越需要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与信任。这就严重地考验着党和人民群众的坚强团结与血肉联系,检验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威信和人心凝聚力。在许多情况下,群众不是只听上面宣传怎么说,更多的是看党员干部怎么干。群众怎么做,往往取决于党员做得怎么样。党员带头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带头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带头舍弃自己的个人利益,处处为群众着想、为大局着想,就会在群众中产生强大的榜样示范作用,群众就会把党员当作自己的贴心人,党组织就有活力,就有分量,有号召力。这就能够影响、带动群众理解执行改革政策,为推进改革,解决各种复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条件。

二、党风廉政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推进,在创新中发展,有重点、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教育、示范、熏陶、导向作用,使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美、以廉为荣、以廉为乐的精神境界和良好氛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感染力、亲和力和影响力。 (一)在道德意识方面,要修身立德,强化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道德性是廉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从政当先重修德。“是非明于学习,名节源于党性,腐败止于正气”。进一步深化“读书思廉”,把读书作为领导干部的一种生活方式进行大力提倡,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素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加强领导干部自我教育的同时,要坚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按照“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以理想信念、道德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为重点,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道德情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先进性意识、实践先进性要求、树立先进性形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在社会影响方面,要拓展领域,形成声势,营造全社会尊廉崇廉的良好风尚。把廉政文化建设成为一种大众文化,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教育社会成员、凝聚社会共识、规范社会行为、营造尊廉崇廉社会风尚等方面的作用,使清廉之风吹遍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廉政文化建设可以进社区。就是把廉政文化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之中,在社区开辟廉政宣传栏、设立廉政公益广告、建立廉政书屋、定期播放廉政电教片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活动,发挥社区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廉政文化可以进学校。就是把尊廉崇洁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并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学生在学科渗透、班队主题活动等过程中接受廉洁文化的熏陶,体会诚信、正直、清廉是做人的根本,从小根植尊敬廉洁人物、推崇廉洁行为的情感。三是进企业。把廉政的要求融入企业文化,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教育,促进广大民营企业主合法经营、诚信从业,共同营造领导干部从政的良好环境。四是进家庭。通过争创文明家庭、廉内助评比、廉政教育培训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进行贤良廉洁、崇尚文明、遵纪守法的家庭美德教育,营造“家庭设防线,常敲廉政钟”的良好氛围。五是进农村。通过开展廉政文艺下乡、村干部廉洁工程等举措,普及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普及法纪知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在内容形式方面,要改进方式,争创特色,不断取得廉政文化建设新突破。廉政文化建设既有先进文化的共性,又有自身的个性。突出廉政文化的个性,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特色,打造精品。一是要挖掘和提炼传统文化资源,培育具有乡土气息的廉政文化。我国的传统廉政文化资源十分丰富,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参观革命老区,对于现在的党员干部具有重大教育意义。二是要弘扬时代精神,不断赋予廉政文化新的内涵。新时期共产党人任长霞、郑培民等展现的“为民、务实、清廉”的高尚风范,都是我们廉政文化应予吸收的时代营养。三是运用丰富多彩的载体,在方式方法上争创特色。在载体上,着手研究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社会群体的群众对廉政文化的需求,以各种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为抓手,与建设社区文化、校园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相结合,创作一批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叫好叫座、可持续供给的廉政文化产品。在方法上,既要强化“灌输”,坚持完善廉政教育培训、正面典型宣传和廉政公益宣传、党纪政纪条规学习等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法,又要加强“互动”,在廉政网站上开辟交流平台,提高廉政文化的亲和力、民主性和参与度。在阵地建设上,要充分利用展览馆、图书馆、文化宫、广场舞台、农村文化俱乐部、农民读书社等文化设施,通过举办展览、举行讲座、放映影视作品、提供图书资料等形式,扩大廉政文化活动的开放度和覆盖面。

(四)在建设力量方面,要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事业,要让全党全社会都参与进来。把廉政文化纳入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以点带面,着力推进。开展好领导干部“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活动,充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开辟和制作廉政专题栏目和公益广告栏目,坚持以反腐倡廉理论武装人,以权为民用的舆论引导人,以廉政勤政的精神塑造人,以腐败可耻的典型案例教育人,以清廉光荣的榜样鼓舞人。鼓励和扶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和参与廉政文化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社会化。各级纪委、党校、文化部门要加强廉政文化科学的研究,使之逐步完善和系统化,构建起一个包括廉政观念、廉政意识、廉政思想、廉政理论、廉政精神、廉政文学、廉政风尚、廉政作风在内的廉政文化学科框架,引导廉政文化建设迈向更高更新的平台,深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党员激励约束机制

首先,我们要坚持唯物主义的原则,承认和尊重党员个人的正当愿望和物质需求,对一些党员为社会,为党和国家做出突出的劳动贡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给予党员相应的利益回报。这不仅有利于激励党员发奋工作,多做贡献,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在党内和社会会上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鼓励更多的人多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才干,从而使党内和社会充满创造性活力。

其次,严格党内的纪律约束,强化约束机制。党风不正在相当大程度上还由于党纪过宽过松所引起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央纪检委不断颁布新的纪律、规定,但党内违纪现象依然不少,有的甚至明目张胆顶风违纪。究其原因,就在于党内约束机制偏软。尤其对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和党员干部不敢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约束。要真正反腐倡廉,就必须树立制度权威,建立刚性的制度,首先要管住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在党的制度面前,党员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违反党纪就一定要追究处罚,越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越要从严处理。只有建立了功过分明、赏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在党内形成健康、积极的良好风气。

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从严治党,是新时期党风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反对腐败,是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教育,增强其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自觉性;通过健全法制和监督机制,有效地预防、监督、查处和惩治腐败行为。将反对腐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参与和监督,坚决遏制腐败现象,保证我们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四篇: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诚

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措施之一,阐明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治不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标。国外的经验教训也充分说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如英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救济立法的国家、德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美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障综合立法的国家,其立法无不源于社会矛盾的剧烈,其立法也都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本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特征的社会。(2)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一个重大的主题。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其主体要素——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4)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前提。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但离开了公平正义,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无法得到保证。 [1]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2]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的关系,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也有专门研究。他把公平的机会均等看作是这样一套体制,他们保证使具有同样动机的人得到同样的教育和文化的机会,并根据与有关部门任务和工作相当的才能和努力,使各种职位所有人开放。 [3]并且,从代际正义角度研究了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 [4]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公平,但注重公平不等于忽视效率。如果没有效率,陷入物质匮乏,则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可避免。因此,发展和分享应该并重。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兼顾了发展与分享,既通过分享解决了社会稳定的问题、又通过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促进消费解决了经济发展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又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铁血宰相”俾斯麦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5]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促进公平的价值,对效率也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实践已经证明、并且必将进一步证明,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有效率、并且具有持续性。 [6]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贫困者的生存权、也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仅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水平,从而对社会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可以促进消费,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必须平衡,没有消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与需求的支持,生产与供给就不可能持续进行。经济危机的历史说明,只有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扩大需求,才能使经济平稳增长。

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广大人民能够享受更好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若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历史经验证明,“利益独占”造成社会经济差距扩大,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利益分享”通过缩小社会经济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 [7]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说明,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均是立法先行的。英国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49年就通过了《济贫法》, [8]德国则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美国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社会保障法》被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减少了社会冲突、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二战之后,有较长一个相对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法定性(法无授权则禁止)和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性(政府都是责任主体)决定的: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公平地确定并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帮助只有通过立法才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行利益分享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目前,尽管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过去指导思想的偏差,正花大力气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在社会保障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指导思想仍然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市场与政府的分工,政府责任不到位与越位并存,突出表现在把应由政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承担的责任错误地当成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而推向市场。二是混淆了国民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混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公平原则)与市场制度的原则(效率原则)。三是重效率轻安全,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功能。四是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协调问题。五是片面注重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重视义务(第一性义务)方面的规定,轻视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方面的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差、许多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二)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如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尔后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 [9]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首先立法,但至今尚没有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出台。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不断发生,最近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充分说明了立法滞后的危害性。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三)公共卫生体系脆弱、义务教育制度收费

公共卫生体系脆弱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漏洞。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由于片面强调个人责任,混淆了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导致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2002年末至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SARS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费短缺、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有的省竟然没有传染病防治机构)。农村公共卫生问题更为严重,不得不依靠计划生育体系开展SARS防治工作。目前,尽管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卫生体系脆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义务教育收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问题。底层人群代际传承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制度则是解决底层人群代际传承、实现底层人群摆脱贫困的关键,也是底层人群向“上”流动的最重要机制;义务教育是实现机会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义务教育,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推行。如,墨西哥实行10年免费义务教育,包括一年学前教育,不需缴纳学费和课本费;印度实行8年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范围通常包括学费、教科书、校服、午餐等(私立学校也可免费就读);连卢旺达也实行了9年免费义务教育。 [10]但我国多年来却一直实行收费的义务教育。如浙江省政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003年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 [11]除了合法的收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

(四)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以及法律监督等。实施机制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规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目前突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力的保护,刑法没有将其列入保护范围。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拖欠和挤占、挪用、截留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但现行刑法缺乏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结果问题越来越严重。 [12]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活动得以规范;通过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趋势,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端正指导思想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既要解决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低效率问题,也要解决政府责任问题;既要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也要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此外,加强法治建设不同于法律数量的简单增加;立法质量问题更加重要。应该更加关注立法技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保障全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基本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把社会保障责任推给个人和市场。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效率原则,即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为核心、以不伤害国民经济效率为限度。二是公平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坚持公平优先。三是安全原则,即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四是协调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协调、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相适应。五是实用原则,即更加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切实保障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流于形式。

(二)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目前,应该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痛、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法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子法,居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目前社会保险领域问题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问题,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如果没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

考虑到目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方法论方面的巨大分歧, [13]并且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我国社会保险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还不足以制定法典,当前应该分别立法。即首先制定《工伤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先由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

(三)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制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任何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都是国家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一责任。首先,应该迅速建立健全各级传染病防治机构,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应该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鉴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完成这一使命,需要另外制定《公共卫生法》,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教育立法层面上纠正了过去的失误,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但这一修改仍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需要相关配套立法的支持(特别是有关条款的细化工作,需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配套)。譬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就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和执法就没有法治。因此,应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首先,应明确规定违法责任。在没有保护性规则的情况下,单纯的调整性规则没有意义——权利只有在存在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享有,义务只有在有制裁或制裁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履行。义务(第一性义务)需要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来保证履行。其次,应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不仅立法要跟上、司法和行政执法也要跟上。司法和执法机关应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和执法,保障有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真执行。为此,应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障法、特别是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1]参见江文富:《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载《光明日报》2007年2月9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3] [4](美)约翰·罗尔斯著,谢延光译:《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第312页。

[5]参见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6]笔者不赞成“可持续发展”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源于“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前途的悲观判断,认为资源将耗尽。实际上。资源既具有有限性、也具有无限性;现实可利用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未来可开发资源是无限的,特别是智力资源。

[7]参见李炳炎:《利益分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2月15日。

[8]《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4月第1版,第121页。

[9]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0]见《免费义务教育,各国在行动》,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16日。

[11]需要说明的是,收费具有普遍性,并非只有浙江。这里引用浙江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12]参见贾俊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载《经济法研究》第l卷(杨紫炬主编),第369页。

[13]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方面的任何分歧都可以通过妥协解决,但方法论方面的重大分歧不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

第五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中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两个不同的战略思想,具有不同的含义。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单项目标,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任务。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任务,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在“人”,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在“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提出来的。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有其自身的特点,互相不可取代,但彼此之间又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二者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身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为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无论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是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重要阶段。

在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工业化,使GDP在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达到当时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将新世纪初的“总体小康”水平,变为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全体人民都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在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作为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阶段性反映,与在21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在努力方向上都是完全一致的。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时限不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单纯是党和国家在至2020年期间的重要任务,而且还是一项更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将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过程。第二,重点不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兼顾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同时,更注重社会建设。注意着重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矛盾。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兼顾加

强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同时,更注重经济建设,努力完成所规定的经济计划指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者的关系还表现在: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并把全面小康的目标简要概括为“六个更加”,其中包括“社会更加和谐”。并且提纲挈领地阐述了加强社会建设的基本思路、基本内容、基本原则。但总的说来,由于受到历史的局限,党的十六大还未能将就如何进行“社会建设”做一个专题来系统、全面地加以阐述。此内容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六中全会和总书记胡锦涛的多次重要讲话中得到了系统阐述和完善。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立足于新世纪新阶段的实际和需要,针对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而作出的战略抉择。有利于党和国家克服前进中的困难和障碍,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早日实现。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方面的发展与经济方面的发展相比严重滞后。主要是:资源能源紧缺,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要;体制的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了深层次的矛盾问题;社会组织管理面临新问题,等等。只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全力解决上述问题和矛盾,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新形势下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新的杰出贡献。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第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国际形势继续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我们必须把国内的事情办好,始终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只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完成此项历史任务。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货运安全生产承诺书下一篇:好文章得有真情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