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公墓协议书

2022-08-11

第一篇:砚山县公墓协议书

砚山县公墓协议书

经营性公墓项目建设协议书

甲方:XXX民政局

乙方:丹彤公墓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砚山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为切实搞好砚山县殡葬服务项目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项目选址、论证等前期工作进度,及时启动砚山县和平远街公墓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注入资本

1、丹彤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开设共管账号,并在项目启动前期注入共管账户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千万元整),用于前期项目开发费用。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公墓用地相关的一切手续,如(青苗补偿、土地流转)等的审批及赔付手续,费用由乙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承担。

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相应条款的,均不用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公墓的经营和管理

三、建水县和马平公墓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应按照民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来运作,公益性公墓比占20%。

1、乙方全权负责“建水公墓”建造,并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长期负责经营与管理,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

2、乙方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墓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甲方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3、马平公墓待建水县公墓正常运作开发后,依据平远当地实情在进行开发建设。

四、关于建水白鹤公墓

建水县奎骂冲公墓在建期间,建水白鹤公墓仍由建水公墓管理所正常经营管理,待建水县奎骂冲公墓投入经营,建水白鹤公墓将停止运行。

五、本协议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XXX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6年

乙方(盖章)丹彤公墓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6年

第二篇:公墓征地协议书r

征地协议书

甲方:蒙城县小涧镇人民政府

乙方:蒙城县小涧镇小涧社区东门村民组

为搞好小涧镇灵安公墓建设,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如下:

一、地块座落位置和面积:该地块位于小涧镇小涧社区村东门组,北至公墓院墙,东至刘巷庄西边沟,南至东西生产路,西至南门组耕地 ,北线长米(原12米宽路已减去),东线长84米,西线长84米,面积3780平方米,折合5.67亩。

二、征地补偿费用:

该地块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补偿 27500元,面积

亩,计元。青苗补偿费每亩补偿元,面积5.67亩,计5670元。合计 161595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整)

三、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日内,甲方即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给乙方。乙方自收到付款后日内,将征用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全部清除干净,将所征土地移交给甲方,甲方即将余款全部支付给乙方;甲方在安排建设单位使用土地时,有关征用土地上所遗留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全部处理结束。

四、双方法律责任:本协议签定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

征用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碍甲方和建设单位使用土地,如有违约,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五、有关本次征地工作中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议。

甲方:小涧镇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

乙方:小涧镇小涧社区东门村民组

群众代表:(签字)

监督机关: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独山县工商联办公区域卫生保洁协议书

甲方:独山县工商联(含信访局、保密局)电话:3221258 乙方:罗义明手机号:13086935386

住 址:独山县三小学校背后

经人劳局推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卫生保洁工作人员;每月薪酬由县就业局全权负责承担,实行按月先工作后领薪制度。

2、工作时间:乙方须在周一至周五的每天下午6:00(夏时制期间6:30)到岗做卫生保洁工作。

3、保洁区域:自大楼一楼大厅左侧台阶起,至大厅左侧后门;至工商联与信访局、保密局办公室共用通道、卫生间及其门窗、主席会议室和主席办公室。

4、提供卫生保洁必须的保洁用具、用品、用剂。

5、如有临时性工作,提前通知乙方作好安排。

6、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达不到保洁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二、乙方责任:

1、本人自愿受聘为甲方卫生保洁工作人员,负责甲方指定卫生区域的保洁工作;月薪由县就业局全权负责承担,实行按月先工作后领薪制度。

2、保洁区域:自大楼一楼大厅左侧台阶起,至大厅左侧后门;至工商联与信访局、保密局办公室共用通道、卫生间及其门窗、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室。

3、工作时间:须在周一至周五的每天下午6:00(夏时制期间6:30)到甲方指定保洁区域进行卫生清扫、垃圾清运等保洁工作。

4、保洁标准:①每天对卫生区域(含主席办公室)进行一次全面清扫、清污、除迹和拉圾的清除、清运(所有垃圾必须直接运至垃圾场)等;②用卫生拖把清洁所有通道及卫生间地面;③卫生间水池、便盆、便池冲洗洁净,确保不堵塞、无污垢;④主席会议室在会前会后进行清扫保洁;⑤公共通道窗户(含主席会议室门窗)和卫生间门窗、防盗网、卫生区域墙体蛛网每月清扫清除一次。

5、如因保洁区域保洁不合格,被县“整脏治乱”检查处罚,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所致,乙方须按受等额处罚并将罚金交甲方。

6、服从并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三、聘期暂定一年:自2009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2日止。聘期结束,如甲方需续聘卫生保洁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乙方。

四、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第四篇:巫山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山农业委协字[2011] 号

委托单位:巫山县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梁裕壮

受委托单位: 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巫山县委员会委托 巫山县 乡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权。

一、 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或协助查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二、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巫山县农业局的名义,对农业机械扩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农业机械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巫山县农业局或巫山县农机监理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

1、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的罚款: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2、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农用拖拉机无牌证、机手无驾驶证的:

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

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3、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2

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乡镇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 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3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 委托期限

从2011年 3 月 18 日至2012年3月 18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

4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委托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巫山县政府法制办留存备查。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5

农机安全监理转送处理书

镇农机转字号[ 2010]第 号 巫山县农机监理所:

当事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

实施 违法行为,被我机构 。 现将该案基本材料和(号牌、证件)转送给你们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牌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当事人住所地址: 现场执法人员: 现场执法人员:

联 系 电 话:

其他联系方式:

乡(镇)交安办 (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处理书一式二份(自存一份,接受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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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

(农机安全委托执法专用)

你(单位) , 违反了 , 依据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改正下列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

当事人签收: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重庆公墓名单

重庆市经营性公墓:

江北区寺坪陵园 江北区鱼嘴镇楼房村 沙坪坝区松鹤陵园 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 九龙坡区龙居山陵园 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 南岸区殡仪馆公墓 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80号 南岸区殡仪馆福座 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80号 南岸区四公里公墓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 南岸区灵安陵园 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 南岸区莲花公墓 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 南岸区观音山公墓 南岸区涂山公墓 北碚区天赋陵园 北碚区龙车寺塔陵园 巴南区仙居山陵园 巴南区白马山公墓 巴南区南泉公墓 重庆市屏鼎山墓园 重庆市九龙陵园 重庆市华岩塔苑 重庆市南山龙园 重庆市华夏陵园 江北区飞来寺公墓 沙坪坝区歌乐山公墓 沙坪坝区大道塔陵 万盛区龙凤陵园 双桥区巴灵公墓 渝北区天合陵园 长寿区桃园公墓 长寿区重庆归园 江津市猴子山公墓 江津市临峰山公墓 合川市高歇公墓 永川市黄竹林公墓 永川市白塔园 綦江县青龙山公墓 潼南县玉龙山公墓 铜梁县桐梓园公墓 铜梁县计都寺普同塔 大足县长寿寨陵园 荣昌县天门公墓

璧山县金剑山公墓 涪陵区青龙山公墓 垫江县金陵公墓

南川区佛山公墓

武隆县公墓

南岸区鸡冠石和平村 南岸区涂山镇黄荆坡村 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 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龙车村 巴南区渔洞街道长凼村 巴南区渔洞街道新华村6社 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

沙坪坝区石小路150号 市民政局直管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 九龙坡区华岩寺 南岸区长生镇

北部新区经开区南山村 江北区石马河玉带山

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 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 万盛区万东镇团结村 双桥区双路镇龙星三社 渝北区悦来镇柑子林村 长寿区凤城镇红花村 长寿区江南镇龙桥湖村 江津市几江镇平桥村 江津市临峰乡桅杆村

合川市南办处花园村七社 永川市南大街203号

永川市南大街新泰路269号 綦江县古南镇尖山村

潼南县梓潼镇卫星村

铜梁县南城街道桐梓村

铜梁县计都寺

大足县龙岗镇铜鼓村

荣昌县白庙村十社

璧山县璧城镇金剑山

涪陵区荔枝街道稻香村

垫江县黄沙乡万胜村

南川区龙化镇水口村

武隆县巷口镇梓桐村4社

万州区宝山公墓

万州区九池乡铜盆村

万州区风水坝公墓 万州区天城镇茅谷村

万州区祈福塔园

万州区弥佗禅院

万州区万福堂陵园 万州区长岭镇

梁平县罗汉公墓

梁平县大河街113号

梁平县宝石山陵园 梁平县梁山镇东山村

忠县松鹤园公墓

忠县忠州镇护国村

开县聚仙陵园 镇东镇农试村

云阳县玉龙陵园

云阳县双江镇农民村

奉节县卧龙岗公墓 巫山县七星照月公墓巫溪县盼官山公墓 城口县王二堡公墓 黔江区仰头山陵园 秀山县凤庄陵园

石柱县凤凰山公墓 彭水县白云公墓

奉节县永安镇茶店社区 巫山县巫峡镇梨树村

巫溪县城厢镇革新村8社 城口县葛城镇环城村

联合镇后沟村

秀山县官庄镇

石柱县南官镇旗山村

彭水县汉葭镇白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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