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研究论文

2022-05-09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新农村建设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其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本文通过对我党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统筹城乡发展亟待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阐述,研究了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新农村建设研究论文 篇1:

新农村建设对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影响研究

摘要大多数风景名胜区内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存在,正视风景区内农村发展存在的问题,对风景区内农村发展与风景资源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发展模式来确立风景区内新农村建设的合理定位;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生态化、景观化,来实现风景区内新农村建设的导向性转变;通过大力推动乡村旅游,来完成风景区内新农村建设对风景区的合理补充与相互促进;通过鼓励社区参与分享风景区发展成果,来促进农村居民与风景区的相互关系,最终实现农村与风景区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 风景区;农村;新农村建设

Key words Scenic sites; Rural areas; New rural construction

据统计,66%的风景区人口密度达到50~100人/km2,风景区内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和居民存在,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1]。不同于城市空间,农村拥有广大的区域,包括作为居民聚落的村庄,以及村庄以外的农田、草原、森林等非城镇区域[2]。风景区内农村作为风景区内的特殊资源,应与风景区风貌协调一致。如何在保护风景资源的原则下,合理利用资源,促进风景区内农村的发展,与当地居民共享风景区发展成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风景区内农村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发展模式定位缺失

风景区内农村具有普通农村的普遍性,也具有风景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发展和保护的拉锯中,部分农村缺乏风景资源保护意识,只注重眼前利益,盲目沿袭“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发展模式,放弃了在时代变迁中重新定位的机会,同时也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造成了难以修复的负面影响。当本地资源和传统劳作方式不足以供养居民的时候,大量居民外出寻找机会,造成“空心”现象,导致村庄民居逐渐废弃,传统风貌逐渐消逝。

1.2 村容村貌与风景区景观风貌不协调

随着人口增长,部分风景区内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村庄往往出现乱搭乱建,建筑密度不断增加,民居格局逐渐外扩的现象。居民出于建房成本的考虑,容易选择相对廉价、施工简单、量产的材料和工艺,削弱了风景区原有的特色乡土氛围。而部分经济较富裕的村庄,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引,往往盲目追求建筑体量大型化,建筑外饰华丽化,建筑庭院硬化,使其陷入既非城市也非乡村的尴尬局面,与其外部风景区景观风貌不相协调[3]。

1.3 居民保护风景资源积极性降低

土地补偿时农民利益的难以保障是居民保护风景资源积极性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景区居民因风景区的保护丧失了对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利用权,但许多风景区管理部门并未对居民丧失的资源使用权进行足够并且合理的补偿[4]。部分风景区居民虽然获得了就业机会,但是因为其在资金和技能投入方面的能力较弱,只能从事垃圾收集、销售初级农副产品等技术含量较低、收益较少的工作,难以获得理想的收益,同时还要承担因过度开发旅游而导致的环境损害[5-6]。农民增收困难,经济利益被边缘化,对风景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也相应降低。

1.4 特色传统文化庸俗化

风景区根据其风景资源类型的不同,可分为自然型、人文型和混合型,风景区内农村景观风貌强调乡村化、自然化的同时,也强调本土性和传统性。风景区农村内特有的语言、服饰、宗教、习俗、节庆、农产品和传统农业工艺等都具有重要的历史人文价值[4]。然而随着旅游项目的无节制开展,民族文化被过度商业化、舞台化、庸俗化甚至边缘化。如部分风景区为了扩大经济效益,过度生产廉价旅游产品,甚至争相模仿国外小镇风情,虽能满足游客的猎奇心理,但也导致风景区原有文化内涵的消逝。

2 风景名胜区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研究

2.1 因地制宜地选择农村发展模式

在风景区总体规划的方向性引导下,风景区内农村发展模式的确定需要建立在掌握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普查登记(包括民居建筑的数量规模、结构类型、破损程度、风貌状况、可利用程度、基础设施状况等)、资源整理和评价(包括资源的分级利用评价和建议等),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和开发的合理利用模式[7]。位于生态保护区和自然景观保护区的村庄应建议搬迁;位于史迹保护区的村庄,可利用现有古建筑展示风景区历史文化价值,对价值一般的老建筑进行合理功能置换;位于游憩区的村庄,可进行适当的缩减和控制,严格控制建筑风貌;位于一般控制区的村庄,可适当开展乡村旅游;而位于風景区外围的村庄,作为重点发展区,可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农村周边风景资源的价值等级和保护要求作为重要的限制因子,进行土地适宜度和承载力分析,确定农村建设用地的发展策略和利用强度[5]。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村庄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对风景区内农村的发展模式进行了一系列尝试,根据不同的村庄特点发展新农村建设。①“国际文化村”模式。慕田峪村位于长城脚下,具有浓厚的传统文化气息且村民生活水平较高,形成了以长城文化为底蕴的旅游观光型村落,将原有民居合理转变为商务活动场所和艺术工作室等,打造“国际文化村”的新农村建设模式。②“绿色生态”模式。玻璃台村根据村庄原有耕地少,林果业丰富的特点,确定以绿色为主题,发展观光旅游业,根据原有村庄的山地布局,使用本地材料和工艺,采用“原拆原建”的原则,在原址上重建,且不再开辟新的建设用地,保留村庄原有的风貌。玻璃台村还利用太阳能采暖,生物技术处理污水等,打造“绿色生态”的新农村建设模式。③“探幽寻古”模式。北京老赵家台村拥有古宅老院,历来以“老旧”著名,现有居民多为老人,为了防止这样一个富有深厚历史人文特色的老村随着新村的建立而消失,将赵家台老村打造成风景区内的“林中驿站”,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并实行特许经营的情况下,为热爱探幽寻古的游人提供饶有趣味的休闲景点,为摄影、绘画、影视制作等艺术人士提供创作场所[3]。

2.2 促进产业结构生态化和景观化

随着现代社会对农业需求的扩张,传统单一的农业生产逐步向现代农业生产线转变。在坚持风景资源的保护和风景文化传承的原则下,对农村生态要素进行分析和提炼,将气候、水文、地形等各要素空间分析图进行迭置,可构建最安全适宜的景观生态用地格局[8]。

农业产业结构需要首先确定主导产业,并通過研究其产出物、废弃物和副产品,逐步确定辅助产业,在注重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景观肌理的前提下,实现资源保育与资源多重利用相结合。例如紫藤山生态养殖园根据地域结构特征,划分了原生态保护区、山林生态恢复区、湿地生态恢复区、生态养殖区、生态游憩区和生态服务区6类不同功能的生态管理区。利用原生态保护区、山林和湿地生态恢复区,涵养水源,为生态养殖和游憩构建绿色屏障和活水源库。生态养殖区进行综合养殖;生态游憩区提供休闲养生、素质教育、科普展示、观光游览等游憩活动;生态服务区承担研发培训和餐饮购物功能。在兼顾景观视觉效果、游憩活动适宜性以及养殖适宜性的需求的同时,形成市场导向的生态农业景观,促进风景资源保护[8]。

2.3 大力推动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被认为是实现“大农业”和“大旅游”有机结合的最好途径,事实上,依托风景区的农村旅游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可以作为风景区的重要补充[3-5]。

特色农业生产生活活动和农产品是农业休闲旅游的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刀耕火种”式的生产方式可以给游客带来体验式的过程。例如西湖风景区通过“农家茶楼(旅店)”的形式,对传统民居风貌要素进行再利用,将茶农种茶、采茶、制茶、卖茶和泡茶的一系列农业生产方式和餐饮服务有机结合,既促进了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又增加了龙井茶的附加值,并且改变了当地居民的工作时间和节奏,增加了农民收益和就业机会[9]。另一方面, 对散落在民间的传说、典故历史遗迹等历史文化细节和碎片进行挖掘整理,也有利于乡村景观风味的营造,是对传统农耕文化的传承和提升。如西湖梅家坞对村内的周总理纪念室、“十里琅珰”古道等历史文化经典进行整修;茅家埠村恢复了“上香古道”、“都锦生故居”等一批文化景点;龙井村恢复了龙井村龙眼、小龙井等景点;灵隐村恢复了天竺香市、白乐古桥、乐水轩等一批文化景点[9]。

2.4 鼓励社区参与分享发展成果

农村社区泛指分布在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广大农村地区,由农村人口构成的社区形态。由社区居民参与分享风景区建设的发展成果,在编制风景区规划时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并给予落实和反馈,有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协调资源保护与农民利益的关系。将社区居民纳入风景区建设的过程,客观上为风景区的旅游发展降低了成本,也为社区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例如通过协议,按一定比例提供如旅游设施管理员、维修人员、森林防火、绿化种植人员等就业岗位[10]。管理部门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旅游意识和风景资源保护意识,还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安排其进入导游等风景区宣传性行业,使其主动参与和维护风景资源。如武夷山等风景区在对农村社区居民进行教育和培训后,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其驾驶竹筏,适时宣传武夷山秀美的风景以及维护风景资源的意识。

3 结语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正视风景区内农村作为村庄发展的普遍性和保护风景资源特殊性,统筹农村发展和风景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寻求风景资源保护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道路上,根据区域特点,选择相应的农村发展模式,是为了确立合理的定位;促进产业结构的生态化、景观化,是为了顺应现代农业生产转变,形成市场导向的生态生产景观;大力推动乡村旅游,是为了农村资源合理转化为对风景区进行合理的补充和相互促进;而鼓励社区参与分享风景区发展成果,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农村居民保护风景资源的积极性,实现农村与风景区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宏.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之我见[J].中国园林,2002(1):16.

[2] 张泉.村庄规划[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 欧阳奇高.北京市风景名胜区村庄景观风貌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

[4] 曾彩桦.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与居民权益保障的冲突与协调[J].中国园林,2013(7):54-57.

[5] 陈战是.农村与风景名胜区协调发展研究——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发展的思路与对策[J].中国园林,2013(7):51-53.

[6]郭华,甘巧林.乡村旅游社区居民社会排斥的多维度感知:江西婺源李坑村案例的质化研究[J].旅游学刊,2011(8):92.

[7] 欧阳奇高,颜颖.风景名胜区新农村建设的模式探讨:以北京市风景名胜区内村庄为例[J].中国园林,2009(1):83-87.

[8] 吴承照,洪佳文.生态链设计与风景环境修复研究[J].中国园林,2009(4):64-69.

[9] 孙喆.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园林,2007(9):120-124.

[10] 梁明珠.生态旅游与“三农”利益保障机制探讨[J].旅游学刊,2004(6):69-72.

作者:施世强 朱里莹

新农村建设研究论文 篇2: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研究

摘 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其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本文通过对我党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统筹城乡发展亟待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阐述,研究了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 精神文明建设 城乡发展

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是凝聚、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随着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状况,这些矛盾已经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农村思想道德、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不和谐的因素已大量存在。”[1]农村思想道德、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需求的有效途径,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十七大报告指出:“一个社会能否和谐,一个国家是否长治久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2]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要在大力发展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努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对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一、党中央越来越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必须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法来解决“三农”问题。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十六届三中全会将统筹城乡放在了“五个统筹”之首;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著名的“两个趋向”论断:“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指出中国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阶段。支撑这一判断的数字有: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3万亿元,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财政收入达到2.6万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已突破3万亿元)。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20个字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专门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科学而系统的战略部署。

我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也包含着高度重视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问题。邓小平说:“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道德、法律、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没有精神文明,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3]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了一系列部署和安排。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这是我党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专门作出的第一个决议。决议中特别强调在广大城乡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还存在的愚昧落后的东西。1995年10月20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宣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扎实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村镇和文明乡镇企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共建活动。1996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三大群众性创建活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

中央还先后召开了五次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座谈会,分别推广了五个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一是1994年7月中宣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在红旗渠所在地河南林州召开了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座谈会,研究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思路。重点介绍了林州人民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战太行、出太行、富太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脱贫致富的经验。二是1996年11月中宣部在湖北武汉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重点推广了湖北省竹山县创建“十星级文明户”活动的经验。三是1998年11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山东省文登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座谈会,推广文登市立足为农民服务,为农民办实事,引导农民奔小康的经验。四是2000年8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辽宁省开原市召开了会议,推广了以城带乡、城乡共建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五是2004年11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海南省召开会议,推广了生态文明村建设的经验。

所以这些表明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并且越来越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二、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加强调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调要协调发展、全面发展、统筹发展。既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又要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既要统筹城乡物质文明发展,又要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强调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是一个综合概念和有机整体,是一个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的系统工程,是对新农村的全景式描绘:生产发展是基础,生活宽裕是根本,乡风文明是关键,村容整洁是形象,管理民主是保障,展示了一幅幅现代“桃花源”的愿景。

20个字要求都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直接涉及的内容有8个字“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乡风文明”包括文化、风俗、法制、社会治安、群众性创建活动等诸多方面,实质上就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它又通过其他方方面面来展示并衡量,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建设成就和发展成果的外在表现,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精神层面的要求,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论是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还是农民的致富,都离不开精神文明的哺育和支撑。新农村建设所需要的新观念、新风尚要依靠精神文明建设来传播,所需要的人文精神、创业精神要依靠精神文明建设来培育,所需要的舆论氛围、社会环境要依靠精神文明建设来营造。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和灵魂所在,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都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三、统筹城乡发展亟待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部分城市的快速崛起与广大农村的发展无力是两幅不和谐却相互叠交的画面,加上渐渐拉大的地区差距,让人们看到了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危险。一组资料表明,2004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4∶1,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为5∶1—6∶1,而改革之初的1978年,这个比例是2.5∶1。有一位专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瑞士驻华大使回国后有人问其对中国的总体印象。他说,中国有3亿多人口的城市和欧洲差不多,8亿多人口的农村和非洲差不多,欧洲加非洲就是中国。连老外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大中国,小市场”。中国人口13亿,只有4—5亿的城市人有现金支付的购买能力,是一个现代消费群体,而8亿左右的农村人现在仍属于现金支付购买能力很低的庞大的半自给群体。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这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表现在交通通讯、自来水、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上,而且表现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上,而城乡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设施上的差距则更大。资料分析:农村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39.1%,远低于城市65.4%的水平;全国还有一半的行政村没有通自来水;60%以上的农户还没有用上卫生厕所;70%以上的农民是无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村中学生人数是城市的4倍,而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中,农村仅占38%。农村义务教育得到多少呢?只有7%。义务教育成了谁的义务呢?本应是政府的义务成了农民的义务。农村的文化建设与农民的需求也不相适应,农村文化落后的面貌几乎没有改变。2004年,农村文化事业费仅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26.5%,低于城市文化事业费47个百分点。全国720个县级图书馆没有购书经费,占公共图书馆总数的26.7%。还有相当数量的乡镇没有建立文化站,有的即使建了也是名存实亡。所以必须用统筹的观念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才能让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共享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硬任务

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硬任务。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是软任务,不是可抓可不抓的事,而是非抓不可、非狠抓不可的事。乡风文明不是一个单一的短暂的实践措施,而是一个多元的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全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300多万个自然村,我省有行政村24847个。我们不仅要着眼长远,更要抓紧当前,既不能急于求成,操之过急,又不能消极等待,无所作为。抓硬件建设见效快,只要领导重视,投入资金、人力、物力,面貌很快就会变化,而软件建设却不是靠资金和人力物力就能轻易实现的,难度更大的正是人的文明与进步,道德素质的全面提升。而相对于硬件建设而言,软件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现在我们面临的一是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农民多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从事农业活动,集体观念淡薄,集中教育活动难以开展。虽然家庭生活条件较之以前有改善,即使富起来的一些农村也是“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二是农民群众思想文化多元、多变、多样的特征日益明显,各种文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相互交织、相互激荡之势,在马克思主义占主导地位的同时,一些不良意识有所滋生,落后文化有所抬头;三是现在农村的人群大体分三个方面:一部分在本地的企业上班,一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留下来的多为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特别是前两部分人群,他们对一些问题有着自己的见解和想法。可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从环境到内容,从对象到渠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更现实,任务更艰巨。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2005-2-19.

[2]胡锦涛.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9-10-2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367,368.

作者:孟祥东

新农村建设研究论文 篇3:

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制度建设研究

摘 要:目前,农村空巢老人面临医疗现状不乐观、经济收入无法满足需求、老人心理和精神状态不佳等问题,这都使得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状况十分严峻。本文拟从产权变更和资产配置角度进行机理分析,得出资产配置和养老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据此探究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和子女间包括土地承包权等在内的合理资产和产权转移分配制度,解决老人面临的诸多养老问题,并探讨解决农村养老制度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对现行的养老政策和养老机制提出完善性的建议以规范社会的养老环境,让老人拥有更多法律性的支持和权益保障,解决社会养老制度建设与老人养老需求的冲突。

关键词: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产权;资产配置;养老制度

一、探究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现状

我国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现状如下:

(1)老人的经济收入较少: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生活质量不高,贫困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农村老龄人口大都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权利,而经营权和分配权转移到子女身上,使得大部分的农村小农户的老龄人口失去了经济来源。

(2)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人获益较少:我国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大多数的农村老人无法负担较高的养老费用,投保少,使得每个月获得的养老金不足百元,老人每月的养老金实际上无法满足老人基本的生存需要,更无力承担更高的养老费用。此外,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累积制,缺乏国家的政策支持,老人的获益更少。

(3)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实施难度大:中国传统的“孝亲”观念在逐渐淡化,子女的亲情观念弱化,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挑战。在农村,甚至出现空巢老人的子女相互推诿,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是立法容易执法难,孝亲的道德准则难以用法律来量化,使得法律执行困难。

(4)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受到资金来源不足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还不够成熟。农村的老年人口对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了解程度不够,对政策概念模糊,此外参与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繁琐。这导致很多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不重视,且并不愿意参与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产权收入目前大多数小农户空巢老人的主要经济来源[1]。产权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2]。近年来,土地承包权的代际转移现象愈加普遍,即老人自愿将土地的承包权转移给已成年的子女。空巢老人的土地承包权缺乏有效保障,失地现象导致老人的财产收益权受损[3]。

综上,建立相关制度并处理好家庭的资产与产权配置问题对于小农户空巢老人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质量都极其重要。

二、基于产权和资产配置视角研究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制度建设

针对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经济方面的制度建设问题,本文从产权与资产配置角度,进行针对性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土地承包权的转移导致老人未来预期收入中断。由于老人的产权分离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大部分农村会存在代际转移的现象,即农村老人会在失去自身劳动能力后或自身仍具有劳动能力但子女已成年时把自身的土地承包权转移给子女。如果失去了这一权利,即土地承包权的丧失,将会明显减少老人的产权收入,包括可变现产权和资权带来的未来预期稳定收入,削弱了老人的经济基础,给保障老人的养老水平施加了经济压力,加剧各方面养老工作的负担。因此,有效利用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改革政策能在解决养老问题上发挥关键作用。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转移导致老人失去养老住所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及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除了该权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还意味着固定的居所,且老人的资产与产权出现了较为普遍的转移现象,包括与子女间的代际转移。因此,建立健全产权与资产配置制度,保护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为老人提供科学的投资方法,使之能够给老人带来稳定的经济收入,是解决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必要的举措。

(3)实际可支配财产的减少直接导致了老人生活水平的降低。据调查,老人资产的合理投资制度并不明晰,且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子女提供给老人的固定供养经费并不可观,一方面子女收入较低且自身经济负担较重,法律在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义务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老人多半也不愿为此向子女开口求助,因此子女给老人提供的赡养费往往不能满足老人除基本生活需要外,如温饱、医疗之类的其他需求。这种直接财产的减少使老人在赡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陷入“被养老”的被动境地,导致老人无法做到经济独立,依附子女生活。老人渐渐丧失家庭话语权,将会给老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我国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的实际可支配财产具有量少且不稳定的特点,是老人养老资金方面亟待提高的部分,应当为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建立完善的财产分配制度及财政补贴制度。

三、多角度设计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养老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从产权和资产配置的角度分析,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政策建议。

(1)建立空巢老人产权代际分配的引导体系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对日常生活的物质需求逐渐减少,需要的更多是子女精神上的关怀。若基层政府部门可以引导老人将自己部分资产根据子女赡养的表现进行合理分配,这样既维系好了家庭关系又为老人自身的养老做了保障,同时也使因劳动力缺失而废弃的土地资源得以重新利用。

(2)加强空巢老人产权转移的立法规范与舆论督导

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以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产权过渡下的养老义务以取缔传统的口说为凭,同时加强社会舆论下的孝文化宣传,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为老年人养老生活提供硬性制度与舆论保障。

(3)健全空巢老人资产收益长效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老人名下的产权如土地承包权等,在老人晚年时可通过出租等方式做到资产保值。同时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对小农户土地进行强制征收时,要充分考虑失地老人的养老愿景,采取“社保换地”等长期利民措施代替一次性低额补贴。

为此针对子女外出务工难以兼顾老人、政府社会保障政策目前仍无法普及的空巢老人家庭,通过建立长效征地补偿制度、流转收益体系以及基层资产和产权配置引导服务部门,为提升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养老水平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4)建成第三方人员适度介入空巢老人生活的社区服务制度

由于当前农村小农户空巢老人的特殊性,子女不在身边,老人随着年纪的增长,会出现一些慢性疾病,甚至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本文基于上述现状,提出第三方人员适度介入空巢老人生活的可行性,亟待基层政府部门在社区建立和完善区别于养老机构的社会服务体系,从而从第三方介入老人的生活,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例如“社会服务储蓄”等。

参考文献:

[1]彭迈.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空巢村”的隐忧与治理[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04).

[2]李俏,朱琳.农村养老方式的区域差异与观念嬗变[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6(3).

[3]曹云清,尹超平.农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分析[J].社会保障.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8(12)

作者:薛宇 邱怀瀛 汤汪霞 李梦莎 花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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