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市场范文

2022-05-19

第一篇:露天市场范文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27号 【发布日期】2013-01-24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露天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城市容貌整洁有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露天市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空地、预留地、广场等进行商品经营活动所设置的场所。

露天市场按照经营性质分为经营性露天市场和公益性露天市场。经营性露天市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公益性露天市场免收临时占道、卫生保洁等费用。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开办露天市场以及在露天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露天市场的申办、开办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露天市场的规划编制和对露天市场的审查,并且按照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露天市场开办单位(以下简称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露天市场开办单位和公益性露天市场内的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物价、畜牧、商务、卫生、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露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露天市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依法管理,逐步进厅的原则。 第六条 露天市场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符合消防要求;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开办露天市场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办经营性露天市场的,应当提交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书面申请;开办公益性露天市场的,应当提交经露天市场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二)市场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管理方案;

(三)市场位置现状图;

(四)市场设置平面示意图;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设置露天市场。 禁止个人设置露天市场。

经批准设置的露天市场,禁止转包、转让。

第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查验食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信息;

(二)定期检查食品经营业户的经营环境和条件;

(三)建立食品经营业户档案,记载食品经营业户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主要进货渠道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业户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有关保障食品安全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业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业户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发现食品经营业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市场管理人员管理市场时,必须持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标识。

第十一条 露天市场内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开市场收费批准文件、市场收费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在露天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且负责维护。 露天市场端点必须设置隔离设施和端点线。

第十二条 露天市场必须由市场开办单位设置临时性公厕,并且负责维护、管理。

露天市场内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数量设置垃圾箱(筒),保洁人员必须随时保洁,并且按时将垃圾箱(筒)内垃圾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商品种类划分露天市场经营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摊位;并且保证市场内通行顺畅。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界限、时间、面积经营。 露天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经营业户,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持有残疾证、特困证、低保证、再就业优惠证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凭证的经营业户,优先进入公益性露天市场经营。

经营性露天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持证收取相关费用,并且严格执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营业户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营业户应当保持摊位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及时投放到市场设置的垃圾箱(筒)内,不得乱扔垃圾。

露天市场内经营早餐、小吃、水产的摊位必须按照要求铺设防污层,及时收集并处理经营产生的废水。

禁止乱泼、乱倒废水或者将废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排水管线。 第十七条 露天市场内禁止擅自搭建棚、亭等建筑物。确需搭建的,必须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统一标准建设。 第十八条 露天市场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室外炭类烧烤方式加工、制作商品的;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

(三)出售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制)品及现场宰杀活畜禽的;

(四)出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商品的;

(五)贩卖淫秽、迷信商品的;

(六)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

(七)使用扩音器等高分贝设备叫卖或者使用噪音大的发动机、电机等工具加工产品的;

(八)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的;

(九)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业户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严禁抢占摊位或者将摊位出租、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露天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设立者为单位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办手续未予批准或者设立者为个人的,责令其立即清退,恢复所占场地功能;拒不清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且对擅自设立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批准设置的露天市场转包、转让的,责令改正,并且对转包(转让)方处以30000元的罚款,对承包(承让)方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管理人员管理市场时未持证上岗、统一服装、标识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公示板的,或者未按照商品种类划分经营区域的,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隔离设施和端点线的,或者未设置垃圾箱(筒)的,或者保洁人员未及时清运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临时性公厕的,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界限、时间、面积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市场开办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业户处以50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业户乱扔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八)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早餐、小吃、水产摊位经营业户未按照要求铺设防污层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市场开办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业户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乱泼、乱倒废水或者将废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排水管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业户分别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业户经营资格。

(十)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在市场内擅自搭建棚、亭等建筑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行为人为市场开办单位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人为经营业户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采用室外炭类烧烤方式加工、制作商品的,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或者现场宰杀活畜禽的,或者贩卖淫秽、迷信商品的,或者使用高分贝设备叫卖、使用噪音大的工具加工产品的,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对市场开办单位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业户不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的,或者抢占摊位、将摊位出租、转让的,对经营业户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市场开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开办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露天市场开办单位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或者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的,或者未执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营业户的各项优惠政策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对市场开办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业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畜牧、商务、卫生、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露天市场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露天煤矿合同

露 天 煤 矿 开 采 施 工 合 同

煤矿露天开采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工程由甲方选定乙方为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 )煤矿露天开采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在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建设项目或工程名称:青海( )煤矿露天采剥工程。

2、工程地点:( )

3、承包范围: ( )煤矿露天开采工程。

二、工期

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认可方可续签。

三、工程承包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对矿区剥离采煤工程。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组织施工,听从甲方安排。

3、为了顺利完成甲方要求(按时进场、机械设备的投入、生活及油料等各项开支由乙方垫资一个月的费用),必须由乙方给甲方打施工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作为不动款,保证金在乙方顺利进入工地开始正常施工后二月内按比例全部返还。

4、甲方每月向乙方书面下达工作计划。

四、工程量、工作量及施工面积

1、探矿采矿面积为(

)平方公里。

2、开挖土石方剥离及采煤每年共计(

)万立方米(按十个月计算)。

五、合同价款

1、完成作业区范围内钻孔、爆破、弃土、取煤、运输、装车(销售装车)及现场内的道路开辟、维修和所有辅助作业。土石方每一立方米( )元人民币、净煤每一立方米( )元人民币,以上均按实方计算(含3公里内的运输,超出3公里外的,每立方增加( 1 )元人民币),超出部分以此类推。

2、采煤每吨增加人民币1.5元,含堆码运往指定地点、销售装车。

3、营地、生活由乙方自理。甲方安排场地,乙方听从安排。

六、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当月25日验收结算,次月5日前付上月产量的90%,下月补发上月90%以此类推(节假日顺延),如超期甲方按国家同期贷款利息给乙方计算付款(标准按国家标准两年贷款利息计算,实有拖欠时间核算)

七、工程技术要求

1、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煤炭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甲方指定开挖路线进行开挖,开挖完指定段应顺延。

3、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露天煤矿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4、乙方必须按公司管理人员统一安排,煤炭分层开挖堆放。

5、乙方在施工中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做到保质保量,渣、煤净分。

八、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指派代表委托书( 姓名 )在工地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鉴证,验收手续等。甲乙双方认可签字生效。

2、甲方负责矿区以外的道路畅通,保障乙方施工设备顺利到场。

3、甲方负责当地百姓及社会各方面的干扰施工事宜,如当地百姓对施工方有干扰或挑衅等行为,全权由甲方负责处理。

4、工程变更:甲方应于两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5、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组织专门人员在10日内进行验收后付清剩余工程款。

6、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爆破器材,由甲方负责提供,必须及时送到,如有延误影响生产,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所有爆破器材甲方按实际价格给乙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可提出修改建议。

8、为乙方施工队提供帮助,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若因天气条件或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停工,甲方应按实际情况减轻当月产量,不予以处罚。

10、签合同前按国家柴油价格标准,若国家柴油价格,每吨上调300元以上,由上调价格由甲方承担。

11、乙方按指定日期进入工地,如乙方的施工队人员、机械、设备不能按时到位或连续四个月后不能完成计划产量,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发生国家政策性原因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立即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剥离和采矿以历史方量计算,采坑下挖50米以下,没立方增加1元钱,下降100米,每立方增加2元,以此类推。

14、国家政府及当地政府停工或不可抗拒的停工(如地震、水灾…),不予计算工程量。如有这些停工现象,半月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超出半月以上甲方应付起工人工资,平均每人/月五千元计算(按实有天数计算)。各项机械不予计算停产费用。

九、乙方责任和义务

1、服从甲方安全生产指挥,严格按照生产计划,工程质量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范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2、认真做好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按时完成。

3、乙方应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维护现场施工道路。

4、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煤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自己指挥不当,造成机械故障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负责。

5、乙方现场施工人员食宿和机械用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服从甲方工地代表和公司领导统一指挥。遵守矿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乙方的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进出场和临时设施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8、乙方进场后,要搞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环境卫生,要做到整洁、统一(仓库、食堂、宿舍、办公等地,一定要划分清楚)。

9、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书〉后方可组织进场。

十、施工安全

1、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2、如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及时排除,如无法排除,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处罚条例

1、施工队必须管好内部治安秩序,如产生打架斗殴、闹事,刑责轻者处罚5000-15000元人民币。如产生聚集打架斗殴、闹事,罚款50000-200000元人民币,解除闹事员工。第一次进行罚款,二次进行警告及罚款,三次清除场地及罚款,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施工队自行承担,打架聚集闹事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2、对乙方在施工进程存在不安全隐患及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如不整改,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范围在人民币5000-50000元。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工程进度计划完成任务,根据具体情况甲方对乙方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每月完成( )万立方米(全年平均计算),低于工程计划( )

万立方米每立方米罚( )元人民币,超出工程计划( )万立方米每立方米奖励( )元人民币。奖惩按总产量计算。

2、乙方按甲方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如因乙方施工方案不妥,计划安排不当造成的工程耽误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3、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欠付工程款之日按国家两年制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4、如因甲方原因(如无矿、手续不全、政府长期停产)造成合同长期不能履行,属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人工工资及机械进出场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含人工工资及机械进出场费300万元人民币。

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全部责任。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十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改变合同本质的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

四、本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绝对不允许转给第三方。

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法人: 法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在场人:

第三篇:加强露天矿山

一、加强露天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思考

我市现有19家露天采石场,都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在5人左右。近几年,我市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了露天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所有露天矿山企业都与牟平、栖霞两地的专业救援队伍签定了救护协议,采石场、镇区街道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措施,形成了以专业救援队伍救援为主,矿山企业、属地政府救援为副的应急救援体系。但从各矿山企业贯彻落实的情况和镇区街道实际运用操作的情况来看,尤其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救援的实际来分析,专业救援队伍对于中小型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专业救援队伍距离事故现场远,行动时间长,延误救援时间,容易加重事故损失和造成次生灾害。我市距离牟平、栖霞两地约1.5个小时的路程,两支专业救援队伍到达我市最近的采石场,至少需要1.5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因此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二是专业救援队伍对当地的情况不熟悉,救援过程中需要矿山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积极配合和帮助,需要沟通和协调,容易造成救援工作被动和延长救援时间。露天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制约救援工作的速度,造成救援时间长,损失加重等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意义,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物质损失。因此露天采石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本着

迅速、有效的原则,针对露天采石场 “规模少、从业人员少、设备少、事故伤亡人员少”的特点,充分利用企业、村、镇、市四级应急救援资源,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有效的救援工作。

一是探讨建立以镇级救援队伍为主,企业、村救援为副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救援体系,取代现行的救援模式。

二是加快企业、村、镇、市四级应急救援建设。露天采石场、村应以现场救援为主,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镇、市应以综合救援为主,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工作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装备应急救援物资。

三是切实解决好露天采石场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救援物资、救援经费、救援人员的报酬等,要提前制定计划,列入镇、市财政预算。

二、加强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工作的思考

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出发点的和落脚点。从我市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的形势来看,尤其从政府安全监管角度出发,应该着重加强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和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方面入手,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一是强化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工作。第一提高非煤矿山市场准入条件,使具备非煤矿山技能和一定物质基础的从业人

员进入非煤矿山领域。对每个县市区非煤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数量要限量,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首先要对全市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掌握全市非煤矿山的数量、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并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档案。其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整改等处罚,同时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升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再次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数量、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定期在网上予以公布,并形成制度。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第四篇:露天煤矿工程验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劳动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三条 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应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与要求。在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第五条 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当发现设计有缺陷时,一般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设计批准部门解决。

第六条 当露天煤矿工程按设计建成后,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第七条 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八条 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准备应分为项目工程施工准备和矿建工程施工准备。

第二条 在项目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工程方可开工。 第三条 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设队伍的组建

二、总体设计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三、前期单项工程设计的编制;

四、投资和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

五、人员培训计划的制订;

六、前期征地和拆迁工作;

七、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

八、必要的前期施工图的编制;

第四条 在矿建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矿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矿建工程方可开工。

第五条 在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设计确定采场和排土场最终境界,设臵永久性标志。严禁在境界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移交时的矿建工程位臵应设臵标志。

第六条 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清除采场前期采剥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

第七条 矿建工程开工前,应制订采剥、运输、排土的作业规程。 第八条 矿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和工程地质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前期施工图;

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算;

四、批准的征地和拆迁文件;

五、批准的铁道线路接轨供水供电等文件;

六、区域三角网点和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七、当地气象地震资料;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用的有关文件;

九、已完成的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的验收报告;

十、大型设备的测试、验收报告;

十一、1:1000或10;2000的采场地形图和剖面图,1:2000或1:5000的排土场地形图,1:500或10;1000的工业场地地形图,以及1:2000或1:5000的矿区地形图。

第三章 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

第一条 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必须按钻井、成井、洗井、护井程序进行,并应分别提出验收报告。前一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施工后一工程。管井疏干工程全部竣工后,应进行总验收,并应提出总验收报告。

第二条 钻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井井口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应小于0.1m;

二、管井泵室底部标高的误差应小于0.1m;

三、管井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值;

四、管井的垂直度偏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提交1:200的管井岩石柱状图、钻井班报、岩心鉴定与颗粒分析资料和钻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条 成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过滤器的长度,孔隙率,充填材料的用料、粒度及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臵过滤器时,其底部应低于相应含水层的底板;

三、扶正器规格,设臵的数量、位臵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提交管井结构实际资料、成井班报和成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四条 洗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按设计抽水量抽水时,水显清澈;

二、抽水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提交洗井班报、抽水历时曲线和洗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五条 护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井口平台高出地面0.2m以上,符合防洪要求;

二、井口封盖完好;

三、提交护井班报和护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六条 管井疏干工程的总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井疏干的综合疏干功能满足设计要求;

二、各施工阶段原始资料、图表文字资料、工程验收报告齐全;

三、提交管井疏干工程总验收报告。

第四章 边坡工程的验收

第一条 边坡工程竣工后应按设计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报告。 第二条 边坡工程验收时宜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边坡工程的设计图和文件;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报告;

1. 现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原始记录及总结;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原始记录及报告; 3.岩石物理力学试验的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

三、开工竣工报告和事故记录;

四、工程验收报告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五、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修改记录;

六、水文气象记录;

七、历次滑坡的技术档案;

八、边坡监测系统的原始资料观测记录及观测分析报告;

九、边坡工程综合分析报告;

十、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十

一、1:100或1:200的工程地质钻孔柱状图;

十二、1:1000或1:2000的工程地质平面图及工程地质剖面图; 十

三、1:1000或1:5000的水文地质平面图及水文地质剖面图 十

四、1:1000或1:5000的防排水疏干工程平面布臵图、外排土场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及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布臵图。

第五章 爆破工程的验收

第一条 正常采剥工作面的爆破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堆规格、矿岩块度符合后续生产环节的要求;

二、无硬帮、根底。

第二条 到界边坡爆破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硬以上岩石的残留半孔率在50%以上,软岩的残留半 孔率在40%以上;

二、炮孔装药部位超界破碎带的宽度小于0.5m;

三、台阶底盘无超爆。

第三条 爆破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不同岩石的单位炸药消耗量;

二、开拓沟道和重要建(构)筑物及到界边坡等重要部位的爆破设计及施工记录;

三、爆破方法试验研究技术报告及成果鉴定书;

四、到界边坡控制爆破效果的检验报告。

第六章 掘沟工程与采剥工程的验收

第一条 出入沟边界位臵与设计最终境界位臵的误差不应大于0.5m。

第二条 出入沟的坡度不应大于设计值,并应做到帮齐底平;沟底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第三条 出入沟竣工时,应提交竣工报告和1:1000或1:2000的竣工图。

第四条 采场工作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位臵与设计一致;

二、台阶高度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1.0m;

三、工作平盘的宽度不小于设计值;

四、工作平盘应平整,在任意20m长度范围内的平整度允许误差为±0.5m;

五、台阶坡而应平齐,在任意长度的范围内的平整度允许误差为±1.0m。

第五条 每月应进行一次验收测量采剥工程量可采用平面法或剖面法计算剖面间距应保证算量精度凡已建立电子计算机系统的露天煤矿应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采剥量。

第七章 矿山道路工程的验收

第一条 矿山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实测强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二、路面结构层的实测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三、路堤路基的压实度,路槽下0.8m以内不得小于93%-95%,路槽下0.8-1.5m范围内不得小于91%-93%;

四、路堑路基的压实度路槽下0.4m以内,不得小于93%-95%;

五、在任意处实测路面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六、路面标高的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50mm,横向坡度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1%;

七、曲线偏角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50mm,线路控制点坐标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0.5m,高程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0.1m;

八、任意处的路面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30mm;

九、曲线半径的实测值不得小于设计值,路堤和路堑的边坡和路基边沟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条 道路在平曲线和竖曲线处的停车视距与会车视距不得小于表的规定值。

第八章 排土工程的验收

第一条 排土平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土平盘标高实测值与设计值的允许误差为±1.5m;

二、排土平盘应平整,在平盘上任意20m长度范围内的允许高差为1.0m;

三、在排土平盘的运输通道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冰、积雪、积水或散落的大块岩石。

第二条 排土场必须按设计建成防排水系统和照明、消防系统,并应完成对不良工程地质地段的整治。

第三条 排土场必须按设计配足辅助设备和设施。

第九章 验收及移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按设计规定移交时应建成的工程全部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向生产单位移交之前,必须由国家组织全面验收。 第二条 露天煤矿工程的基建工程总量,应由移交基建工程量和达产基建工程量组成。移交时,应按设计验收移交基建工程量,核实达产基建工程量。

第二条 验收及移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单项工程进行复验;

二、对露天煤矿工程各系统进行预验收;

三、检查矿建工程完成情况和移交工程位臵图,确定达产基建工程量;

四、检查地面工程和环保工程先成情况,施工设备完好情况,人员配臵和培训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概算执行情况,确定达产基建投资额;

五、进行综合生产能力考核,提出综合生产能力考核报告;

六、由建设单位向上级提交请求验收报告;

七、由建设单位编写移交报告;

八、上级单位对露天煤矿工程组织全面验收;

九、签署验收鉴定书;

十、移交生产单位正式生产。

第二节 验收标准

第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必须完成设计规定的移交工程量,工程位臵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采区、台阶数,采剥工作面开采参数和工程位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场工作线长度、开拓煤量、可采煤量不得小于设计值。 第三条 排土场的位臵、排土工作线条数、排土工作线长度、排土工作面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条 露天煤矿的运输、输变电、通信、信号,煤的储存、装载和运输等重要环节,应满足设计的要求:消防、疏干、防排水、环保等工程和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条 移交设备时必须附有设备技术档案,并保证100%的完好率。

第六条 附属设施应按设计规定完成。

第七条 应有设计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基建投资移交决算。 第八条 各类机构应按设计设臵,人员不得超过设计定员。 第九条 各生产环节、各业务部门均应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 培训中心的师资、设备、设施和培训计划应满足生产人员学习技术和提高技能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司机、维修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担任。移交生产前应进行考核。

第三节 综合生产能力考核

第一条 应对各生产环节分别按设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全矿采煤、剥离生产能力,产品品种和数量。

第二条 全矿综合生产能力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综合生产能力考核报告。

第四节 移交报告与验收鉴定书

第一条 移交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附录一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验收鉴定书的内容应包括对露天煤矿工程的验收结论和对精查地质报告、水文勘探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价,以及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附录一移交报告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露天煤矿工程项目名称; 2.设计生产能力; 3.移交生产能力; 4.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5.建设单位及负责人; 6.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7.项日工程开工时间; 8.矿建工程开工时间; 9.移交生产时间;

二、施工概况:

1.移交时的矿建工程量,建设工期,完成投资额,发生的主要问题;

2.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以及划定的露天煤矿境界与实际地质、水文条件及矿田境界的对比; 3.储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1;

4.移交时期开拓煤量可采煤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2.

三、露天煤矿工程完成情况: 1.投资及工程的完成情况:

(1)历年完成投资情况,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3; (2)矿建工程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4; (3)土建工程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5 (4)设备安装工程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6 (5)大型设备组装工程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7 (6)主要材料消耗量,钢材、木材、水泥、各种电缆及管线按实际消耗列出;

(7)工程质量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述及(竣工验收鉴定书)等;

2.验收标准和实际完成情况对比。

四、生产准备情况:

1.人员配备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8;

2.达到设计能力前的年度计划平面图、剖面图; 3.达到设计能力的主要措施。

五、移交工程及主要设备清单: 1.矿建工程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9; 2.土建工程量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10; 3.主要设备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11;

六、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明细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12。

七、移交至达产期间的工程量: 移交至达产期间的工程量按基建剥离工程、地面工程及大型 设备组装工程分项列出,其报表格式按附表1.13。

八、固定资产交接清册:

固定资产交接清册应按矿建、土建和机电设备安装分类填写;机电设备应分别按国产和引进两种情况分别填写,其中包括定购尚未到货和至达产期间应到货的设备与器材。

九、移交的文件资料:

1.建设期间的批文,外部协议书、合同书,各类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报告,重要会议纪要和试生产报告等文件;

2.精查地质报告和储委审批文件以及建设期间补充的实测地质资料;

3.全套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及施工预算; 4.全部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文件;

5.矿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用有关文件; 6.控制测量成果表;

7.1:10000或1:25000测量基点平面图包括三角网图导线网图和高程网图;

8.1:2000或1:5000露天煤矿原始地形地质图; 9.1:2000、1:10000或1:25000露天煤矿总体布臵图; 10.1:2000或1:5000露天煤矿运输系统平面图; 11. 1:2000或1:5000工业广场总平面布臵图; 12. 1:200或1:500居住区平面布臵图; 13. 1:2000或1:5000移交生产时期的采场平面图;

14.1:1000、1:2000或1:5000采场纵剖面图和1:500或1:1000采场横剖面图;

15. 1:2000、 1:5000或1:10000排土场平面图和1:1000或1:2000排土场横剖面图;

16.1:2000铁路平面图,1:2000铁路纵剖面图(横向比例尺1:1000或1:2000),1:2000铁路横剖面图;

17.1:5000、1:10000供电系统图和1:5000、1:10000供水系统图; 18.剥离工程验收台帐;

19.单位工程竣工图和施工记录; 20.隐蔽工程实测图和施工记录;

21.辅助车间附属企业竣工平面图和施工记录; 22.设备技术档案和台帐;

23.生产前期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相应的支撑软件; 24.移交工程决算;

25.疏干工程总验收报告及资料; 26.边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27.爆破工程验收资料。

第五篇:河露天煤矿简介

********露天煤矿简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露天煤矿隶属****地区行署,企业性质为国有。位于黑龙江****地区漠河县境内西北51公里处的霍拉盆煤田。地理座标为北纬52º57′~53º05′,东经121º52′~122º04′。矿区对外交通尚为方便,有矿山二级公路(古霍运煤公路)通往相距32km的国铁古莲车站;与漠河县相距51km,有林业运材路相通。从古莲车站沿国铁向南532km为****林管局所在地~加格达奇,并有国铁通往海拉尔市,齐齐哈尔市。

****露天煤矿于1992年开始建设,投资总额为1.14亿元,设计规模60万吨/年.****露天煤矿从1987年****“五·六”火灾后,为实现“以煤代木”,走“边建设边生产”的道路,建设了一些小煤矿,有井工和露天两种开采方式。目前正在进行露天矿改扩建和矿井资源整合,露天矿改扩建完成后,生产能力将由60万吨/年提高到120万吨/年;矿井资源整合完成后,将建成两个年产15万吨和一个年产30万吨的现代化矿井。

********露天煤矿截止2010年12月资产总量为亿元,2010年产原煤万吨。现有在册职工人,其中在职职工人。

二、资源储量及矿业权设置情况

1、霍拉盆煤田储量

********露天煤矿位于霍拉河盆地,霍拉河盆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 1978年起开始对霍拉盆煤田进行勘探,先由****地区行署组建勘探队伍进行勘探,投入勘探资金1000多万元,于1985年又由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第二探矿工程公司进行勘探工作。在盆地内普查区面积为23平方公里,区内共有七个煤层组,二十二个单层,其中六个煤层组分布在上含煤亚段,一个煤层组分布在下含煤亚段。煤层组由上而下编为1—7号,普查煤炭储量11557.5万吨;煤种为“长焰煤”,发热量平均为4200-5700大卡/千克,属低硫低磷煤。

2、露天矿储量

其中精查区面积为5平方公里,共有三层可采煤层,其中

4、5号煤层为全区可采煤层,3号为局部可采煤层,精查煤炭储量6434.4万吨。精查区采用露天开采方式,于1992年开工建设,由于煤炭市场影响,到1999年达产。

根据黑国土资储备字(2005)112号《关于<黑龙江省********露天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截止2004年底,********露天煤矿占用资源储量4003万吨。到2009年底,保有资源储量3613万吨。

3、整合矿井储量

在1999年“关井压产”前,盆地内建设了大量的小型矿井,经关井压产、小煤矿专项整顿,截至2001年末,********露天煤矿所属的矿井有19处。经2004年-2006年关闭后,对11处矿井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八号井整合后资源总储量约363.8万吨;整合九号井整合后资源总储量约1050万吨。整合三号井整合后资源总储量约1099.15万吨。

4、勘探区情况

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充分挖掘老矿山及其外围地区的资源潜力,保证矿山可持续开采的后备资源,延长企业服务年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土资厅发

[2004]107号《关于开展全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即黑国土资发[2004]21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资源潜力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煤矿开展了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工作。

于2007年取得了“黑龙江省霍拉盆盆地北段煤炭普查”探矿权,并实施了野外工作,2009年完成了黑龙江省霍拉盆盆地北段煤炭普查工作,探明333级资源储量1356.7万吨,并于同年变更为详查阶段,2010年完成了详查的野外工作,目前正在内业整理及报告编写中。

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资源开发历史

1990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以计农经[1990]1544号文件批准****露天煤矿设计任务书,1991年6月13日原国家地质矿产部以地采发通字[1991]第028号文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1991年9月国家林业投资公司(现国家开行)以林投资[1991]110号文件批准了《****露天煤矿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经过生产建设,形成了合理的露天采剥系统,开采工艺为小型液压铲、前装机和自卸卡车,配备推土机辅助作业。

井工矿于1996年相继投产,矿井均分布在露天矿区的周边,矿井数量在1998年关井压产时最高达到200多处。2001年小煤矿专项整顿后,矿区内剩余19处矿井,至2006年末剩余矿井11处。2007年初按照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黑龙江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地区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和黑矿整规发[2007]1号文件,编制矿井资源整合方案,资源整合方案将这十一处矿井整合为三处矿井,即:********露天煤矿三号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露天煤矿八号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露天煤矿九号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

年。该方案于2007年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煤管局以黑煤管规划联发[2007]105号文件批复。

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六大支柱产业”,以煤炭为龙头的矿产业进行重点开发,引发****地区生产生活用煤急剧增加,********露天煤矿作为****煤炭生产基地,供给****地区80%以上的用煤。根据市场需求需要增加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地委行署于2009年提出对********露天煤矿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露天矿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

2、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情况

坚持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对生产系统和工艺进行改造,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露天煤矿处于我国北部的大片连续冻土区,由于冻土特有的冻融属性,夏季融化煤层上覆泥土混入煤层,提高了贫化率;冬季冻结与煤层结为一体,降低了回采率。在开采时煤层顶底板都有一定量的煤炭损失,煤炭回采率刚可达到设计的要求。为了达到提高回采率的目的,将月收入与回采率挂勾考核,各区队当月收入结算与工作面实际回采率挂勾,成立残煤回收队,用人工方法从半煤岩中捡回残煤,每年可回收精煤3000吨左右优化设计布局。针对露天煤层相对薄的现象,采用小型灵活的采矿设备,降低采煤台阶高度,不得随意扩大煤掌子,减少三角

丢煤,合理回收边帮下部的煤炭资源。充分利用冬季边坡稳定的特点,在确保边帮稳定的条件下,将台阶坡面角从75º提高80º,边坡角从25º提高到30º,降低设计开采损失量,使界内的煤炭资源全部回收利用。在回采过程中,地质储量的煤炭回收率达到90%以上,减少煤炭资源损失,增加经济效益。在设计之前,地质部门利用钻探、现场素描等手段,探清地质构造和煤层产状,为优化设计、减少煤柱损失、提高采区回采率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采取不同的采煤方法,对不计入煤炭地质储量的残煤进行选采选装和残煤深加工,对有厚度大于0.5米的夹矸的煤层,尽量不进行爆破,用推土机配合液压铲逐层分采分装,以减少爆破造成的煤岩混杂,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的贫化与损失,力求多回收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延长采场的服务年限。研究实现了冻土爆破,改变了过去推土机一推到底的做法,减少了顶板损失。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回采率从设计的85%提高到目前的90%,每年可多回收煤炭近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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