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服务社会保障论文

2022-05-03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城乡服务社会保障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当前,地方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既取得了一系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设成绩,又面临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化改革需啃硬骨头”问题。

城乡服务社会保障论文 篇1:

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 要: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包括宁夏在内全国实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宁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宁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制和制度。可是在农村,上述基本社会保障体制和制度仍在积极探索和完善中,城乡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关键词: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现状;问题;分析

前言

长期以来,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包括宁夏在内全国实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谓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结构,是指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形成农民和城镇居民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这种城乡隔离制度,形成了农村和城镇两个各自封闭循环的体系和农民与城镇居民两种不同的公民身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宁夏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宁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宁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制和制度。可是在农村,上述基本社会保障体制和制度仍在积极探索和完善中,城乡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一、宁夏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城镇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城镇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986年10月,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隶属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1987年,宁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7月宁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由市县级统筹到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走在了全国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先后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关于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解决了私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五七工、农场工、家属工等“1995年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保未保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下的“四个统一”,即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和标准以及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统一、基金的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相对完善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使得宁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十五”期间的67.55万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间的107.7万人。从2005年开始,宁夏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达到100%。

2.宁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999年8月25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宁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宁夏全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解决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2010年4月27日,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切实解决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夏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城镇居民参保人数的不断上升,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快速增长。城镇低收入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断增高。2007年底,全区有78.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2003年增加30.25万人,增长63.0%,其中在职职工56.91万人,比2003年增加21.53万人,增长60.9%,退休人员21.39万人,比2003年增加8.72万人,增长68.8%[1]。截至2010年,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上升至177.95万人,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86.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1.9%。

3.宁夏城镇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宁夏失业保险于1986年10月起步,200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开始实施。2007年底,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为40.1万人,比2001年增长14.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3万人,比2001年增长82.8%。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63亿元,比2001年增长2.1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0.82亿元,比2001年增长5.3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82亿元。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失业保险收入5.55元,比2002年增长1.3倍;人均缴纳的失业保险19.7元,比2002年增长96.2%[2]。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至55.8万人。2011年5月6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夏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490元—585元。

(二)宁夏城镇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是一个较为边缘的制度。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失业、下岗浪潮问题导致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问题,彻底改变了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完善。2003年,宁夏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并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随后,宁夏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规章。宁夏城镇社会救助制度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向了分层次救助、配套救助和分类救助,即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和对残疾人、老年人、大学生、未成年人、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分类救助。

(三)宁夏城镇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为深化宁夏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宁夏民政厅于2004年7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9年11月16日自治区民政厅又正式出台《宁夏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从收养对象、收养范围等六方面规范全区社会福利机构。

2004年,宁夏60岁以上的老人有40多万,占总人口的7%以上,到2010年,宁夏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10%,步入老龄社会,故宁夏人民政府从2009年5月起,对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生活津贴。一些社会与人口问题专家认为,宁夏属于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是在全国第一个建立起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份。“高龄老人津贴”是应对我国老龄社会来临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突破。宁夏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入选“2009年度中国社会政策十大创新”。

二、宁夏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农村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有学者认为,要解决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首先要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然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宁夏常住人口为6 301 350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3 018 347人,占47.9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 283 003人,占52.10% [3]。宁夏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区2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收入选择档次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比国家和自治区计划提前了十年和两年。这有力地驳斥了上述观点。宁夏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到2011年8月已实现县、市、区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已有164万人参保,有33.6万名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领到了基础养老金。

2.宁夏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2007年,宁夏在全区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7月1日宁夏又出台了《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救助办法》。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22个县(市、区)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参合农民达372万多人,参合率达到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群众医药费负担明显减轻,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得到缓解。2010年10月14日宁夏人民政府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宁夏石嘴山市、固原市在全区率先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此举打破城乡户籍、身份限制,而且城乡居民参保实行“一制多档”。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任意选择参保档次,享受同一个医保药品目录,农村中的老年人、老病号也可根据身体健康状况,选择住院报销比例更高的第三档缴费,甚至部分地区农民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比城镇居民还高。2011年10月1日起,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将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标志着宁夏医疗保险均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了全区范围内的城乡统筹。

(二)宁夏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宁夏于1999年在全区农业县(市、区)建立了特困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来,相继在原银川市郊区、彭阳县等地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5月,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区24个县(市、区)共有特困户14.8万户、55.3万人,已占到全区农业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灾、病残、子女就学、鳏寡孤独、劳动力缺乏致贫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宁夏于2003年11月26日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截至2007年年底宁夏全区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等原因,确需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约有23万人(含6.5万绝对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20元到35元。目前,各县(市、区)已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践探索。

(三)宁夏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户”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法律制度。截至2010年11月,宁夏农村共有五保供养老人14 122人,其中分散供养8 476人,集中供养5 646人,集中供养率达40%[3]。全区集中和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水平分别为3 948元和2 26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 488元和706元。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十二五”期间,将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45所,使农村五保供养床位在现有基础上新增3 500张。目前,宁夏五保供养体制较2006年之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供养设施明显改善,供养模式也在不断创新。

三、目前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宁夏城镇和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虽然已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乡统筹,但是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虽然宁夏全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强调的是风险共担和社会公平,较多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原则;而农村强调的是个人的养老责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和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

其次,虽然宁夏率先在全国实现了新农合制度全覆盖,但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城镇居民中相当数量的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其他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形式存在。在农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行为,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和国家两方出资。

再次,宁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可以进行大病统筹以外,还可以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则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帮助农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

第四,2007年,宁夏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宁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170元到200元,是农村的8.5倍—5.71倍。宁夏推行农村低保工作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山区补助标准偏低,困难市县配套资金不能到位;二是有一部分生活十分困难的群众没有纳入低保,这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结语

分析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将有利于加快宁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加快完善宁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宁夏各族人民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繁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将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4]。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EB/OL].http://www.stats.

gov.cn/tjfx /dfxx/t20080821_402502470.htm.

[2]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http://www.stats.gov.cn/was

40/gitjj-detailjsp?channelid=4362arecond=14,2001-05-10.

[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报告(2006-2010)[DB/OL].http://mzzt.mca.gov.cn/article/wbgygzhy/fzbg/20101 1/20101100117298.shtml.

[4]苏东海.宁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西北人口,2010,(5).

作者:赵桂生

城乡服务社会保障论文 篇2:

温州推进城乡公艿服务均等化的创新机制研究

摘 要:当前,地方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既取得了一系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设成绩,又面临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化改革需啃硬骨头”问题。在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中,浙江省温州市通过完善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来“惠及民生”、破除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差异”来推进“城乡均等化”、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实践”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温州的有益探索,对于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具有重要的范本意义。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服务体系 社会公正 公共服务均等化 温州

改革开放越往前发展,改革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共识,也就必须得到更深入的实践。近年来,各地地方政府都在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建设成果”。如何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新型城镇化成果是当前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浙江省温州市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有益探索,科学总结其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共性”经验,分析其面临的问题,对于其他地方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温州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益探索

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必须啃的“硬骨头”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要大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不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难以进一步推动工业4.0、“互联网+”等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温州市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以来,做了很多有益的实践探索,从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关系的视角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1.完善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更利于“惠及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问题,而“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则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十二五规划以来,温州市政府围绕着“建设美丽温州、创造美好生活”的“两美”建设目标,着力完善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发展经济,实施“惠及民生”的政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提高城市品格”的发展绩效。在布局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建设当中,温州政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有益探索:(1)把城乡公共服务供给“无缝隙”覆盖化。近年来,温州政府,一方面,重视发展经济,通过产业转型升级,为改革开放惠及民生的“公共服务”政策实施提供“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温州政府着力于完善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尽可能把城乡公共服务供给“无缝隙”覆盖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比如温州政府在2014年把城乡养老公共服务无缝隙覆盖,列入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范畴等;(2)缩减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性”。一般而言,政府供给的公共服务,针对不同行业的民众或城乡民众存在着“不平衡性”、“非均等性”的问题。温州市政府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以完善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为着眼点,采取“网络问政”、“电视问政”等有效方式,通过上线推行“微信工作法”、“温州发布”、“政策速递”等,汇集“民意”,整合公共服务供给决策,解决了针对不同行业的民众或城乡民众存在着“非均等性”的问题,缩减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性”。(3)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的服务型政府“服务体系”,是需要资金支持的,缺乏资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只会是空中楼阁。近年来,温州政府一方面依靠财政支出,投入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中,另一方面,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教育、养老、社保等领域,并加大了民办社会事业改革力度,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供给职能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2.破除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失衡”更好推进“城乡均等化”。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需要的是制度创新,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通过相对公正的公共服务供给,来满足人们的民生需求。不论是基于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理论,还是诺齐克的“持有的公正性”理论,抑或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都会依据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公共服务支出”与“财政支出”的一种相对性平衡,使得公共服务供给,既能够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又能满足人们的“相对性公共服务需求”。温州市政府在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把涉及民生需求的社保、教育、公共卫生、环保、住房、治安等公共服务纳入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设计中,不断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一元化”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使得城乡居民公共服务供给、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公共服务待遇、被征地农民与有土地农民之间公共服务供给等顺利实现“均等”设计。事实上,温州的“1650”大中小城市网络型组团式都市区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城市化率也达到了68%以上,有了这个城镇化建设成果,温州市政府在完善以社保改革为重点的、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把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健全医保体系、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推进市民卡工程等有机整合起来,合理布局到瑞安、乐清、苍南、文成、泰顺、平阳等六个县城中心,层层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可见,温州市政府在破除“城乡公共服务不平衡供给”方面,取得了“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元化、均等化”的优异成绩,既给其他地方政府树立了“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样板,又在实践上给温州人民创造了改革成果人民共享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红利。

3.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实践”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政府在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战略中,不同的地方政府采取了“因地制宜”的不同方式。温州市政府走出了一条“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带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特色”路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一种“公共责任”,即政府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解决民生问题的方式,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政府——市场——公民”的交互行为中,得到一种“生态圈形”发展。温州政府抓住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机遇,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进“三分三改”政策,即“政经分开”“股权制改革”保农民收益,“资地分开”“农用地改革”安农民心,“户产分开”“户籍制改革”促农民发展的方式,增强农民在“市民化”身份转型中,得到相对公平的政策對待,同时,温州政府剥离了束缚在户籍上的“公共服务”,使得“公共服务”不因城乡二元户籍的差异而有所差异,实现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形式上的“公正性”,不断“用创新的思维”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主要表现在:(1)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了“服务行政”的生成。温州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设实践中,无形中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包括合作、治理、回应等,运用到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当中,自然生成了“服务行政”,从而有利于服务型政府建设。(2)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了“权责一致”的实施。温州政府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实践”中,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了“权责一致”的行政实践,更好的实施了“便民服务”。(3)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了“回应民生”的治理。温州政府借助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创新实践”,利用网络新媒体、微信“政务”、“便民在线”等方式,回应民生需求,无形中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回应民生”的合作治理。

二、温州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仍需解决的“瓶颈”问题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从马克思主义事物发展的原理來看,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政策标准、政策内容、政策方式,也是一个“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温州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既取得了一定的“政治业绩”,也还存在一定的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瓶颈”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共服务供给决策过程缺乏农民利益表达的“纳入”机制。政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归根结底的目标是“让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而这一过程是以“释放改革红利”,让过去“城乡二元结构”下“丧失公共利益诉求”的农民有更多的“公共服务实惠”,以期实现公共服务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公正性”的相对“均衡”。正如奠基“公共产品理论”的美国学者萨缪尔森所言,“公共服务,是个人对于这种服务消费的同时,并不破坏其他人对该服务的消费,其实质是该服务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服务”。因此,温州市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需要实现公共服务在温州市居民和温州乡下农民之间的“供给相对平衡”,而现实的问题是温州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决策过程缺乏农民利益表达的“纳入”机制。不论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若要让农民满意于“政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程,一个核心的价值基础就是“让农民自己说出自己的公共服务诉求”,政府再整合“农民”的利益诉求到“公共服务决策”当中,才能有效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比如,温州在深化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完成了一些“面上”的工作,如加快了温州市附二医瑶溪新院、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娄桥新院、温州市护士学校、温州市中心血站等项目的建设,并推出了覆盖乡镇卫生院的创建,构建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但在,调研了解农民“公共服务”诉求方面,仍有欠缺和不足。所以,温州要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必须重视温州在公共服务供给决策过程缺乏农民利益表达的“纳入”机制问题,以更好的提供“农民真正所需的公共服务”,更好的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城镇化”战略。

2.财政支出结构不良对于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是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实现城乡相对均等供给平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来完成“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的过程,包括政府对公共服务总量的财政投入占比、对公共服务基本事项的支出、对公共服务均等覆盖的平衡等。改革开放37年来,温州政府不断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既取得了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覆盖上的突破,包括城乡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治安投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基础公共服务设施投入等方面的城乡均等化“投入”,又存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仍需解决的“瓶颈”问题,表现之一就是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不良对于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一般而言,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不良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在分税制体制下的“事权”与“财权”不平衡问题、政府在处理财政转移支付上的“公平性政策矫正”机制问题、政府对于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财政支出“比例设计”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会制约地方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目标上起到“负作用”。以温州市发改委审批通过的《温州市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5年)》为例,温州政府为提高城乡居民的幸福感,2014年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约18.10亿元,用于保障基本城乡民生需求的基本社会保障、基础教育、文化体育、就业、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计划生育、公共治安、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科技研发、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112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完善温州市各级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有效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推进机制,力图摆脱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不良对于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性”影响。可见,温州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仍需解决的“瓶颈”问题之一,就是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不良对于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

3.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的建设问题“亟待”解决。一般而言,政府推进一项政策实施,均会设置相对科学的政策考核体系或政策实施标准,来有效管理政府政策行为。我国自2005年提出“实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决策以来,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城乡之间差距等诸多问题,尚未科学设置一套完整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体系。事实上,由于东、中、西之间经济差异的可观存在,加上各个地方的城乡差距的不同,全国“一刀切”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体系,也是不符合地方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因此,考虑温州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温州政府在消除城乡差异、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仍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体系,以此标准体系,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势必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政策实践的角度来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低向高、不断推进、科学发展,应围绕民众需求的教育、医疗、卫生、治安、社保、就业体系等民生领域,建立“底线标准”、“发展标准”和“自由均等标准”三个层次的“由低到高、逐步推进”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近年来,温州虽然在推进涉及民生领域的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体事业、社保事业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但是,由于工作内容分布广泛,缺乏“整套”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体系,来考核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的情况,民众也很难理解政府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做了什么”。因此,从长远来看,温州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上,仍存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体系建设的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建构一套“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科学考核体系”,才能有效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一体化、均等化、公正化”。

三、温州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的政策建议

正如政治学家卢梭所言,“指导国家运作的力量,必须是能为人们谋取最大幸福的公意。”当前,人民群众的最大幸福,源于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共享在改革开放发展中的“改革红利成果”。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論为视角,结合温州创新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回应民生需求”的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民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应将“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价值理念付诸实践。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不断优化政府工作的“价值选择”系统,从“以GDP的政绩考核导向”转向“民生考核的公共服务导向”,进一步增强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实践。从温州完善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更利于“惠及民生”、破除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差异”更好推进“城乡均等化”、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实践”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有益探索来看,新时期,温州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创新路径,可以完善“回应民生需求”的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民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优先反映“民意”的电子政务系统。当前,在国家推进“互联网+”、“信息产业革命”的背景下,温州只有把握好物联网发展的战略机遇,提升政府电子政务能力,不断简化网络办事的流程,通过“在线办公”、“农民诉求在线”、“政民互动频道”等多种新媒体方式,搜集“民意”、科学决策,完善“回应民生需求”的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有步骤的推进民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拓宽回应“民生需求”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中,政府并不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唯一主体,可以拓宽回应“民生需求”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温州要率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有力拓宽回应“民生需求”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依靠温州民间社会的“社会空间”力量,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资金汲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更好的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学有所教、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劳有所得”的公共服务民生需求。可见,温州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创新路径,可通过完善“回应民生需求”的政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民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式来实现。

2.夯实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公共财政是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物质基础条件。政府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没有财政资金保障是不行的。政府对于城乡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也经历了一个特定历史过程。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于农村“汲取”的资源过多,而反馈给农民的政策优惠和补助“过少”,城乡发展呈现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二元性”特征。改革开放37年后的今天,政府越来越重视缩减城乡差异问题,推进城乡的基本医疗、社会治安、基础教育、就业培训、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只是政府迈出的重要的第一步。当前,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需要巨大的财政资金做保障,没有财政资金保障,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建设的再好方案,也只能束之高阁。温州政府要持续破解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差异”,就必须夯实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可从以下几点入手:(1)科学规划政府投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支出比例。政府的财政支出是公共政策行为的重要表现,科学运用财政支出政策,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温州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应科学规划政府投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支出比例,合理布局城乡在社会治安、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就业培训、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等方面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投入”,保证财政支出在这些方面的“投入”稳中有增。(2)合理吸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社会资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府既不能在公共服务领域“缺位”,也不能在市场逐利活动中“越位”、“错位”,要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几个角色的“合理”履责。温州社会的典型特征是“民间社会强大”,温州政府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金来源,除了依靠政府的主导型投入,也需要创新吸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社会资本,从而更好地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

3.强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核工作,实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问责制。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既需要政府不遗余力的财政支出去“供给”民众需求的各类“公共服务”,也需要一套符合地方政府实情的科学、民主、合理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考核机制,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责制提升干部的服务意识,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温州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中,不仅在公共服务供给决策过程缺乏农民利益表达的“纳入”机制,也存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的建设问题“亟待”解决,而从创新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路径来看,强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核工作,才能确保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可持续进行。从解决民生诉求关注的就业培训、社会治安、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问题入手,温州政府应该不断完善“政策制度统一、标准待遇统一、公共服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政府责任,为破除公共服务“城乡差异”问题不断努力,向城乡居民共同释放改革发展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红利。具体而言,温州政府实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问责制,强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核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标准。每个城市发展面临的“城乡差异”情况是不同的,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程的过程中,应该因地制宜,在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居民公共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立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标准,包括一元化的城乡义务教育、一元化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一元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一元化的社会救助工作等,不断破除城乡公共服务“二元化”供给的差异性。(2)健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单项评估和综合评估。政府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应根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标准,划分出不同内容包括就业、教育、收入、医疗、住房、环保、治安、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单项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从宏观上整合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考核的“综合评估”内容,使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单项评估和综合评估共同发挥作用,更好的促进政府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3)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行政问责制度。在新型城镇化中,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行政问责制度,直接关系着“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建设”的成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行政问责制度,可以通过设定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的目标考核体系,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分配制度,使得干部在财政支出的支持下“有财可为”和“有责慎为”,更好地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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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淑涨(1981—),男,浙江平阳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浙江省温州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课题“温州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创新机制研究”(编号:R20140118)的成果.

作者:王淑涨

城乡服务社会保障论文 篇3:

现代化导向下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的深化

一、苏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双重性及改革难点

1.苏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双重性:既是全国先行区,也是现代化短板所在

苏南地区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整体上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近年来,苏南五市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体系、社会保障、公共就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同时引导和调控社会资源向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倾斜,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基本现代化指标衡量,相对于其他指标,其公共服务在投入数量、公平程度等还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与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明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教育、社会保障水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在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不同群体之间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外来务工人员难以充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等。可以说,苏南建设匹配现代化标准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依然任重道远。

2.苏南建设匹配现代化标准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改革难点

城乡空间集聚发展存在制约因素,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难度增加。苏南作为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区域城市化进展具有特殊性,突出表现在:一是户籍非农人口增长对城市化贡献度有限,二是乡村大量从事非农产业人口并未向城镇集聚。从经济动因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相对富裕,大量外来人口给本地居民带来可观的房租收入,农民向城市迁移的意愿较弱;从公共服务水平来看,经济发达地区交通发达,乡村与城市联系方便,接受城市公共服务也较为便利,城市生活吸引力较弱。同时,农村土地改革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土地成为农民获益的资产,在当前土地资源紧张、土地经济效益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农民不愿放弃土地资产。这种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逆城市化”现象如不加以有效引导,将制约城乡空间的集聚发展,有碍城市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升,也将增加进一步提升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难度。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与“享受不均”并存。从实践来看,苏南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仅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也存在“享受不均”的问题,非均衡或非均等性问题突出。具体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化,特别是城乡一体化深度推进,公共服务需求的主体不断扩大,其中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外来人口、农村居民成为基本公共需求的主体,他们对医疗、义务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共需求日益强烈,对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由于公共需求差异性的存在,在现有的政府供给导向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政府供给结构与公众需求结构存在明显的偏离。例如,公共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及区域发展差距仍相对较大,即使在农村的不同地区也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与不平衡性。

供给渠道单一,公共资源配置还存在缺陷。在公共服务供给渠道中,政府是主导力量,社会力量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市场机制还有发展空间。公共服务走向社会化是其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扩张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尽管现阶段可以依靠政府强势推动,但长期而论,必须依靠发达的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以及对市场机制的充分利用。但目前,苏南大多数社会组织规模有限,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很难承担起主要责任。此外,在市场机制方面还有广阔发展的空间,如私人医疗机构、私立教育机构并不发达,丰厚的社会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政府主导下的公共资源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在公共福利资源方面,政府的福利拨款往往只投向公立福利机构等,对民办福利机构缺乏具体的公共资源配置,从而影响了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农民工子女虽然明确了就近入学并享受公平教育机会的政策,但因农民工集中居住地需要入学的适龄儿童多,造成当地中小学校的负担加重,而一些知名中小学校也对农民工子女更具吸引力,大量农民工子女涌入,亦打破了原有的平衡,造成现有教育资源设施负荷加重。

破解城乡二元体制的成效显著,但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城乡二元体制是造成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制度性根源。尽管苏南已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相对自由,但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城乡分割的体制并没有彻底打破,致使进城农民难以及时转为城市居民。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没有实现通过城市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了人口集聚因素对苏南城市化可能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削弱了城市化对苏南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推动;另一方面,导致了城市中新的二元结构,加剧了城市各群体的对立和冲突,增加了城市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扭曲了城乡公共服务的供需格局。

二、苏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模式选择

1.现代化国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模式

发达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两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一是重在保障政府“供给能力”的思路,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均等模式、收支均衡模式;二是重在保障居民在事实上获取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标准化模式和基本公共服务最低公平模式。

财政收入均等模式。该模式强调中央政府要根据各地人均税收水平进行均衡拨款,并酌情对财力薄弱地区进行一定的转向补助,以确保各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上的供给水平大致相当,代表性的国家为加拿大和德国。

收支均衡模式。该模式主要适合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的国家,中央政府以地方财政收不抵支的缺口作为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依据。相对于财政收入均等模式,该模式综合考虑了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状况,可使财政转移支付更具针对性,但计算过程也更复杂,代表性国家为日本和澳大利亚。

公共服务标准化模式。该模式强调中央和上级政府承担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颁布公共服务的设备、设施和服务的标准;二是针对各地方财力进行专项转移支付。该模式主要适合国土面积较小、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不大的国家,代表性国家为保加利亚。

公共服务最低公平模式。该模式强调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各项公共服务的最低提供标准,并通过多级政府分担经费保障地方政府有提供最低标准服务的能力。同时,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为本地区居民提供品类更多、质量更优的公共服务,但所需经费需地方政府自己加以解决。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中央财力有限、地区差异大的发展中国家。

2.现代化导向下苏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模式选择

上述四种模式中,财政收入均等模式和收支均衡模式主要适用于解决区域差距问题,可有效保障全国居民享受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但需要全国多数地方财力较强,且中央财力也能弥补少数地区的财力不足。公共服务标准化模式在区域间、城乡间采用同一标准,最能体现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但可能会超出财政承受能力。最低公平模式中所能达到的公共服务水平较低,但中央财力要求较低,且能保障必要的“底线公平”。苏南地区在前期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所遵循的基本是最低公平模式,这既顾及了现实财力的可能性,又为不断提高最低标准留下空间。在建设现代化示范区的探索中,随着整体经济实力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苏南不能满足于最低公平模式,而应在此基础上,提高均等化的覆盖范围和运作标准,为率先实现区域现代化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支撑。

在现阶段,苏南要确立与基本现代化新内涵新标准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指标:在发展阶段上,从重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广覆盖的初级阶段,转向重点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中级阶段,再适时转向实现全体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级阶段,各阶段工作重点分别是扩大关键项目覆盖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按需供给;在内涵上,在国内率先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标准的一致和水平的大体均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标准上,在国内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普遍覆盖,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率先实现省内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能力均等化,率先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国内位居前列,在国际上达到中上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现代化导向下苏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的深化路径

共创现代化改革示范区,在改革红利释放中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苏南应抢抓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战略机遇,共创现代化改革示范区,大胆探索新路,锐意推进改革。研究制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改革路线图,对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所产生的各类问题进行重要性排序,区分存量问题和增量问题,对制度设计问题进行调整。按增量优先、存量分步解决制定改革路线图。如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时统一城乡标准,解决制度设计问题和人口流动遭排斥难以融入当地社会问题,而对存量的城乡差异通过城镇化、增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视制度设计和法规建设,推动城乡公共服务重心下移。由于改革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涉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为确保改革过程中有法可依和顺利实施,统筹考虑苏南现阶段的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更加注重制度设计和总体规划,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更加注重政策措施的配套和落实。推动公共服务重心向基层转移,建立区(县级市)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地级市政府制定公共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总体规划和政策体系,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健全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匹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区(县级市)政府按权责范围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结合地区实际和辖区居民需求,探索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服务体制,为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促进城乡公共服务高水平均衡。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制度,必然是统筹城乡中消除制度障碍的关键环节。重点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彻底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平等的公民权和社会福利权,改变城乡二元制度和政策以及城乡分治的管理模式,健全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依法自主选择居住地,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基本权利。

构建多元化供给机制,提升城乡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积极构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多元供给机制,按照“公益性服务政府承担、福利性服务社会承担适度补贴、经营性服务探索市场化供给”的思路,合理区隔政府、市场、社会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责任,明确政府、村自治组织和市场主体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供给责任,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社会协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通过分类供给机制,明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与标准,促使政府由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转变为间接保障者,以便政府集中人财物增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以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城乡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为目标,推进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地要统筹城乡居民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户籍常住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依据省内城市化趋势和人口迁移特点,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新增人口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集聚、产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重点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最迫切的基本公共服务,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卫生医疗保障等领域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努力实现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城乡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的基本公共服务。

完善财政制度体系,优化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努力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对称、财力水平与发展需要相适应、调控能力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财税体制,纵向转移支付以保障政权运作基本财力需要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主。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民间资金、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努力突破行业壁垒,着力解决各行业公共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发挥不同部门资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加大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交流合作,盘活各种公共资源,使公共服务更好地向城乡基层末梢延伸。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责任编辑:黄 杰

作者:吕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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