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审判程序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正当审判程序范文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或 due process of law)是美国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具有广泛含义和适应性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其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条款,即修正案第5条“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修正案第14条第1款“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5条修正案是针对联邦政府行为设定的限制,第14条修正案是为约束各州。

正当程序分为程序的正当和实质的正当。起初,正当程序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被解释为仅具有程序性含义,即个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公正和恰当的审判,如1873年的“屠宰场案”。然而随后的发展大大超越了这个局限,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逐渐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使之具有了实质性含义,即最高法院可以以正当程序为依据对各州和联邦立法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立法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即可宣布该法因违反正当程序而无效(见1897年“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和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正是由于实质性含义,才使得正当程序条款具有了限制政府权力的重大意义。在本世纪20年代以前,正当程序主要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在“生存竞争”的法律达尔文主义思想支配下,最高法院运用正当程序的判决对于维护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资本主义原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将正当程序所保护的“人”(自然人)扩大解释为公司(法人),正当法律程序成为维护个人和公司经济利益不受政府干预的有力武器,成为美国商业的“大宪章”,政府对于私人财产或契约自由的任何限制都被视为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而无效。这种情况的发展最终造成了自由主义的泛滥。无视社会的进步,忽视劳工福利等对现代社会要求的作法遭到强烈抨击,在本世纪上半期得到了纠正,而法院也从强调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开始转向强调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人权法案”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被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解释为已合并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之中,从而发挥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二篇:《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以正当程序促司法公正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郭佩法律工作室

作者及篇名简介:《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以下简称丹宁勋爵)的著作之一。本书作者丹宁勋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的一个小商人家庭。他从24岁时当律师,45岁时被任命为法官,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内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丹宁勋爵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重视和借鉴。他的名言"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广为流传。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优秀的法官,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

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此外,当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不能以蔑视法庭罪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法官应正确区分蔑视法庭的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开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须保持神圣性和权威性。正义来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蔑视法庭罪即是从宏观上保证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使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法院以及法庭作为司法场所,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庄严性。

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国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民权。在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官审案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辩论权、申述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二、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

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法律本身发展的滞后性,在现实中会出现维护法律并不能实现公正的情形。为此,丹宁勋爵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丹宁勋爵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体现丹宁勋爵这一思想的包括本书第四篇所讲玛利瓦禁令的确立。玛利瓦禁令即为冻结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有可能将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处理或者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域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处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顺利执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邮船会案"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而在一个月后的"玛利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中丹宁勋爵再次提出签发禁令,自此该禁令就被命名为"玛利瓦禁令".按照英国的惯例法,在判决之前不能发布这种禁令,但玛利瓦禁令确实有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丹宁勋爵正是基于实现公正发布了这种禁令,随着法律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认可。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极大促进了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扩展适用于英国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中。玛利瓦禁令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动了英国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另外本书最后三篇关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也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思想的体现,丹宁勋爵采取改革措施,从一个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丹宁勋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丈夫的外出劳动与妻子的家务劳动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这样对被遗弃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宁勋爵评价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宁勋爵基于实现公正的追求才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理论上,立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从而实现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推动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应当遵守法律,同时根据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合理公正的解释适用法律,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法律滞后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以推动立法的发展,使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无限趋近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三、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宁勋爵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在本书第二篇行为调查中,丹宁勋爵用两个案例表达了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第一个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导致两造律师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纷纷上诉。最终上议院支持上诉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辞职而告终。或许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动机提出了那些问题,但却对庭审双方行使辩护权利造成了干扰。在法官审案制度中,法官是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法官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律师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应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应当保守的听讼,不介入双方的争论。法官应当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地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讯问证人。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耐心听讼,在律师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介入双方的争论,我们应以哈利特法官为戒。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犯错误的法官。土耳其人西罗斯到英国旅游超过了规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同时指示勿将其拘留。西罗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诉要求驳回驱逐失败,但在被驱逐之前,其并未被拘留,仍然有权自由离开,但大法官误认为西罗斯在监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罗斯,出现了差错。针对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是否要为如果加以适当注意就不会出现的差错承担赔偿责任?丹宁勋爵认为,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言行对法官进行的起诉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论受一种绝对特权的保护,法官发布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对其民事诉讼的理由。无论法官是严重失误,还是极为无知,或受嫉妒、仇恨、恶意或其他种种不良动机的驱使审理案件,都不应受到起诉。对受害一方的补救是向上议院上诉或者申请人身保护状,要不就申请再审令或者调卷令,或者采取此类步骤以撤销法官的判决。此项免予个人诉讼和质询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给予法官这一自由并不是为了法官个人,而是为了公众,为了促进司法的实施,只有这样法官能够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无需赡前顾后。虽然法官不会对庭审中因行使审判权而发生的小差错负赔偿责任,但作为一名法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审判技能,避免错误的出现……

丹宁勋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还有诸多见解依然有现实意义,比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丹宁勋爵认为法律虽然与道德、宗教是可以分开的,但它们不是互不搭界的。通过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可以使人们将承当责任和义务当成出自内心的本能,自觉的少钻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观点依然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人生理想,以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投身人民司法事业,更好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篇: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规则

[庭前准备]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核对当事人、非律师代理人身份证;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核对其律师证,查验其律师事务所函)。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见附件)。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核实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址、工作单位、籍贯;当事人是公司的,核实其工商登记情况,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审查诉讼代理人身份,对违法代理行为作出处理;明确各代理人代理权限)。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XX市XX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 XX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书面告知见本院诉讼须知)

原:——————

被:——————

(当事人不清楚的,应予以宣告;代理人为律师的,可不予宣告)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法庭调查]

可分为四个阶段:

1.诉辩阶段:因诉状已向各当事人送达,诉状内容不再当庭陈述;答辩状庭前已送达各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没有书面答辩状或因未在答辩期内提交而没有送达的,由答辩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征得原告同意后由原告当庭答辩。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第一次焦点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总结出双方认可的事实,以提纲挈领,避免重复调查无须质证的内容。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

1、

2、

3、顺序逐一列出。焦点总结不宜过多,可用大的焦点涵盖几个小的争议点。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诉辩阶段结束,双方对全部事实均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的,可直接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对事实无争议,但法律关系不明确,可能产生争议的,无须质证,直接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事实有争议,进入质证程序。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诉状(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XX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

审: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

(审:被告简要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审:第三人简要陈述你的意见?

审:被告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决定与本案合并审理。原告简要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审: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以下事实是双方认可的事实:

1、

2、

3、本庭予以确认,本庭确认的事实,无须质证和辩论。双方争议焦点有

1、

2、

3、

4、————。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无争议,本庭予以确认。本庭确认的事实,无须质证。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焦点有

1、

2、

3、。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分明,无须质证和辩论。原、被告是否同意由本庭主持调解?)

2.质证阶段:法官指导当事人围绕法庭总结的焦点,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庭已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再举证,法庭也不认证。

审:现在由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举证应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进行,按

1、

2、

3、的顺序一一列举,并简要说明每一证据来源及其证明的事实。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有权质证,发表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否认对方证据应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证。

审: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证据一,————————,证明————————

证据二,——————,证明————————

审: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由被告质证?

被:————————

审:被告出示证据?

被:——————

审:将被告出示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原:——————————

审: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

1、

2、

3、——————,现出示给原、被告双方,原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原:——————————

审:被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

3.问答阶段:法官针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但又必须查清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也可针对此类事实互相发问。法官提问应简单明了,避免包揽调查。当事人发问应具有针对性,避免对已经质证的事实重复调查。

审:——————————?

原:——————————

被:————————

4.认证、总结阶段:法官对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作出认定,不能当庭认证须庭后调查的,可宣布休庭;基于证据的认定,对全案的事实作出基本认定,双方对事实和法律关系无争议的,

可直接进入调解阶段;有争议的,总结双方对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点,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进行辩论。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四、 、 、 、 、被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三、 、 、 、 、 、 。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基于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双方在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的焦点有

1、

2、

3、———————— (审: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鉴于双方对本案事实、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已无争议,无须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是否同意由本庭主持调解?) (审:由于本案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本庭决定另择期日继续审理。现在休庭。)

[法庭辩论]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审:原、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

被:——————————

[法庭调解]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审:原告提出你的调解方案?

原:——————————

(略)

审: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2、

3、————————本庭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现在闭庭。

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裁判]

〈当庭宣判〉

审:因原告(被告)代理人无调解权限,本庭不主持调解。(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现在对原告XXX诉被告XXXXX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原告认为————,请求——————,

被告认为——————,请求——————。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是——————————————。基于以上事实,本庭认为(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依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起立)

1、————————

2、————————

原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原:————————————

审:被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被:——————————————

当庭宣判案件,宣判后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不影响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庭后于 X月X 日到 领取民事判决书。现在闭庭。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定期宣判〉

审:由于本庭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还需进一步确认,本案待后宣判。

现在休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第四篇:审判程序

一、开庭

(一)书记员准备工作

1、查明人员是否到齐

2、宣布法庭规则

3、请辩护人、公诉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5、转身向审判长报告卡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坐下)

(二)审判长宣布案由,正式开庭

审判长: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今天依法在此公开审理,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诈骗一案。

审判长:(敲)现在 开庭,传两被告人到庭。

(三)“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员相互沟通。。。。)

审判员1:

被告人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原来职业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这次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于何时收到?

审判员2:

被告人姓名

出身年月

民族

原来职业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这次是在是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于何时收到?

(四)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

审判长:本案 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出庭担任记录的是本院的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娄底市 娄星区检察院指派的检查员***、***、***。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54条,第162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们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证据的权利

3、自行辩护的权利

4、最后陈述的权利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你们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判决,你们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9条、第154条之规定,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利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依法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公民,为你辩护,同时在审理的过程中,你有权拒绝辩护人为你继续辩护,也可以另申请辩护人为你辩护。

现在你们的亲属委托***律师和***律师为***的辩护人,委托***为***的辩护人。 被告人***,你是否同意?

被告人***,你是否同意?

二、法庭调查(审判员之间相互沟通。。。。)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中。。。。)

审判长:现在继续法庭调查,先审***。(被告人,你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调上你必须如实回答对你的所有提问,不要做任何虚假陈述,被告人你是否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马梓淇回答....)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对本庭进行陈述(被告马梓淇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公诉人询问中。。。)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律师是否有问题询问被告人?

(开始发问。。。)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公诉人向本听举证。 (公诉方举出物证,公诉方向法庭宣读询问被害人的陈述笔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向法庭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本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证人你叫什么名字?什么职业?你的家庭住址?你的身份证号码?你与被告人***的关系?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知道与案件事实情况有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做伪证或隐藏罪证,否则你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明白了没有?

审判员1: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1: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当庭陈述。(证人陈述...)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询问证人?(公诉人询问中。。。)

审判员1:辩护方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辩护人询问中。。。)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2: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马梓淇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2: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2: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2: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本庭举证。(举出书证,物证,提请证人***)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马梓淇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1: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1: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对一号被告人马梓淇的调查到此结束,下面开始二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上你必须如实回答对你的所有提问,不要做任何的虚假陈述,你知道了吗?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 公诉人 宣读的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审判长: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对本庭进行陈述。(被告人***陈述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公诉人讯问中)

审判长:下面由***的辩护人对被告发问。(辩护人发问中)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否要对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公诉人向本庭举证。 (公诉方举出物证,公诉方向法庭宣读询问被害人的陈述笔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向法庭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本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证人你叫什么名字?什么职业?你的家庭住址?你的身份证号码?你与被告人樊丽的关系?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知道与案件事实情况有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做伪证或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明白了没有?

审判员1: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1: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当庭陈述。(证人陈述...)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询问证人?(公诉人询问中。。。)

审判员1:辩护方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辩护人询问中。。。)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2: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樊丽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2: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2: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2: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本庭举证。(举出书证,物证,先请求提请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樊丽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2: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2: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对二号被告人***的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三、法庭辩论(审判员之间相互沟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下面由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 公诉人综合答辩。

审判长:刚才控诉双方进行了第一轮辩论,控辩双方各自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本庭对你们的意见听明白了,并且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

本庭认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对被告人***诈骗村民的事情知情,其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隐瞒帮助被告人***欺骗村民,是否与被告人***构成共同诈骗。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四.最后陈述(审判员相互沟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现在你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现在你作最后陈述。

.....

下面请书记员将法庭调查、辩论笔录分别交给被告人、证人、辩护人签字核实。

五、休庭合议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暂押被告人退庭。(敲缒)

六、公开宣判

审判长:(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由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 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庭 在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和被告人的陈述、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地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定案。被告人***、***犯诈骗罪一案,现在 依照《刑法》第163条之规定,公开宣判。

第五篇:模拟法庭审判程序+案例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甲、王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甲到庭。(法警将被告人王甲带到庭后)被告人王甲的基本情况?

王甲:我叫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审:被告人王甲,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甲:2005年5月20日收到。

审: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吕品 、战立颖 、李洪露组成,由 李洪露 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历芳 担任法庭记录;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赵丽娜、王宏伟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甲委托,长海县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倩出庭为被告人王甲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话,依法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王甲:听清了。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据我所知,我们这个法庭上的书记员和公诉人的书记员是小学同学,我申请中间一个人回避

审:你到底申请谁回避?

王:我申请法庭的书记员厉芳回避

(审判长此时与左右的审判员讨论了几下)

审:被告人王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你所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情形,本法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不得申请复议,你听清楚了吗?

王:听清楚了

审: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

王:我申请吕品回避

审:你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王:我曾经看见过她在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餐馆吃早点,好像跟被害人挺熟的。(王甲形态有点结巴)

审:你什么时候看到过的?

王:去年4月初

审:几次

王:2-3次

审:她穿的什么衣服?

王:法官制服

审:每次看见她都是吃早点吗?

王:是 审:你当时干什么去了?

王:我也去吃早点了,那段时间我经常吃早点。

审:你怎么知道她和被害人张三挺熟的?

王:我看见他们打招呼

审:你看到过她和张三说过话吗?

王:那倒没有

审:你能确定就是她吗》?

王:能,因为每次她都穿法官制服

审:你还知道什么情况?

王:别的没有

审:现在休庭,待本院作出决定是否准许被告人王甲提出的回避申请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王甲带回法庭候审室

(王甲被带出门外)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5分钟后)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现在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王甲到庭,(等待到庭后发问)被告人王甲,你向法庭提出的要求审判员吕品回避的申请,经本院研究已经决定。现在请本院院长宣布决定。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要起立)

院长:被告人王甲,现在向你宣布本院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审判员吕品在4月1日、5日、6日,即在本案案发之前确实着装到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饭馆吃了3次早餐,但出于工作的需要外出调查,来不及回家吃饭,顺便去的,是自费吃的早餐,案发后也未曾去过,她与被害人张三确实不相识,点头打招呼也属礼貌行为,这一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被告人王甲,你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决定给予驳回,对这一决定你申请复议吗?

王:不申请

院长:好,请审判长继续主持审判

(院长走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坐下)

审:被告人王甲,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

王:不申请了。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赵丽娜站起)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长检刑诉(2005)第52号,被告人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2005年5月3日因本案被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海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4月30日下午,大连市长海县高级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三年级不同班的王甲和王程程,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搡,王甲用力把王程程摔倒,王程程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昏迷不醒,王甲怀疑王程程假装晕倒,就走开了。王程程的头没被摔破,也就既没和老师讲,也没和家长说。2005年5月3日,王程程和自己上职高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甲,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妹王程程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甲,这时王程程也没有出口制止,张三便拦住了和唐晓翠一起逛街的王甲,说话间张三不断推搡王甲,并用拳头打了王甲胸部两拳,王甲没有还手,接着张三又给王甲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甲和张三厮打起来,唐晓翠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回来时王甲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甲的脸,这时王甲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唐晓翠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用刀将被害人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甲、王乙予以惩处。此致,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检察员:赵丽娜、王宏伟。见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甲: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王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王甲: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王宏伟宣读)被告人王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甲:听清楚了。

公(王宏伟):被告人王甲,你与张

三、王程程是否认识?

王甲:认识王程程,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王宏伟):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甲:是张三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我为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王宏伟):他为什么堵你?

王甲: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五一放假前,4月29日我和王程程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王程程给摔倒了,但没有摔伤什么地方,她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王宏伟):那5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甲: 5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唐晓翠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痁的路上,被与王程程同行的张三拦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甲,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搡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接着张三又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王程程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嘴巴,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王宏伟):你继续讲下去?

王甲: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王宏伟):当时你的同学唐晓翠在什么地方,王程程在什么地方?

王甲: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王程程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王宏伟):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甲:没有。

公(王宏伟):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甲:朝天。

公(王宏伟):这把弹簧刀(王宏伟从身边的口袋中拿出并出示)是不是你当天刺张三的那把?

(审判长朝法警点头后,法警从公诉人手中双手接过凶器后,转身,递给被告人过目,然后依次给辩护人,审判长过目,审判长接过)

王甲:是。

公(王宏伟):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甲: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王宏伟):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甲: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王宏伟):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甲: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王宏伟):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甲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甲进行发问?

辩:有的。被告人王甲,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甲: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甲: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甲: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甲: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赵丽娜)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王程程上后)王程程,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王程程:我叫王程程,今年17岁,高中文化,是本县高级中学三年级的学生,住本县阳光小区。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王程程:我与王甲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程程: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赵丽娜):王程程,你把5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王程程:好的。那天下午我和张三去新华书店的路上,碰到了王甲和他的同班同学唐晓翠,就跟表哥说起三天前王甲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为我出口气。我们碰到后,表哥就上去打了王甲一拳头,后来王甲和表哥打了起来,王甲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甲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赵丽娜):三天前,也就是4月29日,你和王甲为什么争吵?

王程程:因为一点儿小事,王甲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睛,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赵丽娜):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乙?

王程程: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甲欺负我。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赵丽娜):你有没有打王甲?

王程程:没有。

公(赵丽娜):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王甲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王程程: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王程程:我看到张三在打王甲,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王程程的证词有无意见?

王程程:没有意见。

审:请证人王程程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赵丽娜):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唐晓翠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唐晓翠到庭作证。

(法警带唐晓翠入庭)

审:证人唐晓翠,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唐: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唐:我叫唐晓翠,同被告人王甲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县同一个小区里,5月3日下午我和王甲从新华书店回来的路上,被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甲,还向他要钱赔什么医疗费,后来打了起来,王甲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甲就被带走了。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甲,证人唐晓翠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甲: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请证人(唐晓翠)退庭。(退庭后)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大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大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17岁,大连市长海县东山街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二00五年五月五日 见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大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大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王甲,男,17岁,大连市长海县繁华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甲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甲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五月五日 见侦查三卷第20页

审:被告人王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甲: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宣读提取笔录:

2005年5月3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费某接到报警称本县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费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甲),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甲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甲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王程程带回调查。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甲指纹。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5年5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审判长)。见侦查三卷第6页 审:被告人王甲,你是用的这把弹簧刀吗? 王甲: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宣读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审:被告人王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甲: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甲: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审: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赵丽娜):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长海县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王甲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 条第 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应判处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自我辩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甲自行辩护。

王甲: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连长海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

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5月3日下午,张三和王程程在路上遇到王甲与唐晓翠两人时,开始殴打王甲,强迫王甲交出不存在的医疗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王甲反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甲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王甲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

二、从被告人王甲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甲在2003年5月3日与同学唐晓翠一起从书店回去,中途被张三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甲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王甲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

三、从王甲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王甲在5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浑身疼痛、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王甲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通观全案过程,王甲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甲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王甲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甲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甲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甲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大连长海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王宏伟):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甲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甲敲诈钱物而对王甲实施殴打。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甲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甲的生命受到威胁,王甲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王甲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王甲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甲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甲:没有。

审: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甲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甲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王甲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王甲,而且当时王甲已开始自我防卫,打中其身体某部位,辩护人认为张三感觉自己没有面子了,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拼命殴打王甲,把王甲打成轻伤,如果王甲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王甲活活打死,所以王甲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王甲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王甲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王甲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自己,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王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王甲,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王甲: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判决:被告人王甲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反抗无效的情况下用自带弹簧刀刺死张三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在将被害人刺伤后没有逃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且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王甲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年龄以及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0条、第67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被告人王甲听清没有? 王甲: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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