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征信公司

2022-07-23

第一篇:美国企业征信公司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

式与特点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2007-12-12 15:59:13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2)关键词:消费者

征信服务公司

运作模式

美国

美国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通过对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及其独特的业务运作不仅是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和信用交易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系统介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业务运作

模式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目前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

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教育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01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

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金融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

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ill公司服务。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已经多元化,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企业雇主、租赁公司、商账催收公司、消费者等。

(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工作方式从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变

20世纪60年代之前,“手工作业”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派出人员向各银行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采用纸和卡片等各种原始统计方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形成信用报告,然后向社会出售。20世纪60年代之后,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为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收

集、数据库管理和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操作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例如环联公司2001年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亿美元,而通过因特网出售的电子信用报告达到4亿美元。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影响也日益扩大。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美国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库中,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实现。

(五)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从单一的信用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

第二篇: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与特点

关键词:消费者

征信服务公司

运作模式

美国

美国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通过对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及其独特的业务运作不仅是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和信用交易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系统介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业务运作模式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目前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教育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01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4.7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1.5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11.4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金融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

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协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性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目前,环联公司(transunion)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它们不间断地向环联公司提供数据,从而使环联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月对2.2亿消费者资料进行12次的数据更新。

消费者征信公司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动的,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都愿意将消费者的信息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而且信息提供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是免费的,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为此还得专门配备设备和人员。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信息,一是信息提供方主动通过“在线”方式提供数据,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大型零售商以及某些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等部门通过专线传递的方式定期(至少每月1次)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一旦更新,或者有新的消费者信息,它们就立即按照既定格式通过专线传递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二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动和零售商、企业雇主以及其它信息提供方接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获得,如对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的采集大多都是通过社会上的第三方提供,由于政府公共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自己通常不愿收集这些信息,社会上专门有一些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然后有偿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四是从其它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得,通常采取有偿的方式,这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根据美国法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得收集有关消费者的下列信息:支票、储蓄和证券帐户的信息;驾驶记录;犯罪记录;医疗记录;保险单;收入;种族、信仰、*倾向。

(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首先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多道程序筛选使之成为“合格”的数据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如益伯利公司(experian)将数据提供方提供的原始数据经过六个步骤进行处理,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标准性之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中,然后再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形成信用产品与服务提供给需求方。对信用数据反复筛选和加工是个人征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每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消费者信用打分和衍生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基本产品,是它们赖依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美国信用交易额的不断增加,社会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呈现大幅度上升的情形,20世纪70年代,每年报告的需求量大致在1亿份左右,2001年达到了11.4亿份,目前每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均购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用报告,都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些信用卡公司不仅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发卡的依据,而且将其作为监控信用卡持有人信用状况的工具。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协会(acb,2001年1月更名为cdia,theconsumedataindustryassociation)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进行网络联接,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每位客户都给予特定密码,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库,收索需要信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登记记录就知道需求方使用情况,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出售纸质信用报告。对其它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特点

(一)市场化方式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主要运行机制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是维持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运行的主要机制,市场化、商业化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主要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立足之本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全部是由私人部门组建成立的,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各商业银行,是独立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如益伯利(experian)公司是英国公司gus(the

great

universal

stores)plc的一个子公司,gus

plc是一家从事零售、房地产投资和信息咨询服务的持股公司。equifax公司是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transunion公司是美国大型企业集团marmon

group的一家子公司,而marmon

group是一家向世界50多个国家提供500多中产品和服务的非金融集团公司。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为客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其基本理念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和政府关系密切,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某种旨意,而如果和银行保持联系,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和银行有某种交易,这都不利于公司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正是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

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外,美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而且免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在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时还得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但是信息提供方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却没有任何利益体现,如价格上的优惠等。我们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当我们向银行提出这一问题时,他们的答复让我们深有感触。如果大家都不提供信息,那么消费者征信行业就不能发展,而且自己提供的仅是部分信息,最终得到的是消费者的全部资料,因此,自己提供信息不仅利己,也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信用哲学”。另一方面,消费者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也是促进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消费者个人非常珍稀自己的信用,他们时常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正是消费者对自己信用状况的关心,各征信公司针对消费者开发出大量的信用产品。

(四)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重要利润源泉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取的关于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基本一致,都采取统一的信用报告格式,它们的征信报告差别不是很大,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信用报告的价格上,价格就成为信息需求方选择哪家征信公司的依据。消费者征信报告的价格从20世纪70年代的2-3美元降到了目前的0.2~0.3美元。据cdia介绍,目前美国各征信公司出售报告并不赚钱,甚至赔钱,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通过价格竞争出售征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征信报告保持住自己的客户,在保持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再向客户提供进一步的增值服务,依靠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赚钱。目前,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额都占整个销售额的50%左右。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普遍处于亏损或盈利微薄的状况下,它们依靠什么维护庞大的数据库,依靠什么及时更新数据,又依靠什么提供优质的信用报告,那么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便可想而知。

(五)庞大的数据库和先进的软件系统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础保障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是世界级的个人信用管理公司,都有庞大的数据库,其数据库中不仅拥有大量消费者的信息,而且对每个消费者的信息收集都较为完整,并能保证数据的及时更新。如益佰利公司(experian)的数据库拥有2亿多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平均每个消费者有400个信息条目,平均每人有17项交易记录,每月至少要更新10亿条交易记录。另一方面,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拥有高度成熟的信息检索和整合的软件,既保证了信息查询者能够查到其所需要的信息,又保证了查询结果与需要查询信息的严格匹配。可以说,高质量的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以及客户能较为容易地获得信用产品是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绝对优势的关键因素。

第三篇: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及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征信服务管理消费者美国

一、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既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又保证正常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在市场经济中,征信服务的范围比较广,在以征信产品生产为主的服务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企业信用调查的服务;另一类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状况调查的服务。消费者征信(ConsumerCreditReporting)服务是随着个人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当个人需要贷款、赊购商品、分期付款、购买保险等时,信用的提供方就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和守信程度,从而产生了对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与这种市场需求相适应,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便应运而生。美国是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不仅是银行体系对个人进行授信决策的主要依据,也广泛使用于就业、赊销、租赁、保险等领域。因此,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美国的消费者征信行业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导向模式。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有关征信服务的法律和规则,并监督实施。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价、销售等,均由商业性征信机构亦即征信企业完成。征信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征信企业与向其提供信息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其信息的客户之间,也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关系。目前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机构(ConsumerReportingAgencies,CRAs)为: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除此之外,还有400余家中小型消费者征信企业。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涉及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公开,而消费者一般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因此必然涉及对个人隐私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征信活动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也不应当无限夸大,如果把正常的信用信息也划入隐私范围加以保护,则可能会影响征信机构收集正常的信用信息,同样会妨碍征信服务活动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因此,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二是如何保证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地更新。

二、对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范围的管理信用报告是关于消费者如何支付其帐单的历史记录,其目的在于评价消费者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如果单从这一目的出发,凡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都应当允许被征集和公开,但实际上,许多这样的信息是典型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个人收入、个人储蓄存款等。因此,个人隐私和正常信用信息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更方便的信贷服务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从美国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1)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2)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3)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也就是说,超过7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10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7.5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4)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被滥用,二是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通过的《Gramm-Leach-BlileyAct》,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1)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3)消费者收入信息;(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5)消费者的工作表现;(6)消费者医疗信息;(7)消费者驾

驶记录;(8)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相对于对信用报告内容的限制而言,美国对于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却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交易活动。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1)法院命令或传票;(2)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3)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4)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5)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6)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8)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法律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征信机构根据上述内容和目的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不必事先经过消费者本人的同意。第一,征信机构向消费者雇主或潜在雇主提供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如果雇主或潜在雇主根据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雇主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该报告的复印件,并充分告知消费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向客户提供含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医疗、收入、存款信息等。由于美国允许征信机构搜集和公开正面信息,而根据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征信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某一条件的消费者名单,以便金融机构发展新客户;银行或其它信用卡发行机构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符合其发放信用卡条件的消费者名单,向消费者发出信函,邀请消费者申请其信用卡服务。对于这类不是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活动,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包括:(1)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或保险公司有意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征信机构才可以向其提供此类信用报告服务。(2)报告的内容只能包括消费者姓名、通信地址、非独特性身份标识(比如社会保障号码),以及其他的与特定授信人或其他特定实体无关的信息。(3)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收到此类信函,可以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收到此类通知,应将该消费者姓名从名单中删除。

四、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正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保证错误信息能够及时更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改正错误首先要发现错误。由于信息是否正确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而消费者本人对于保证信息准确和及时更正积极性最高。因而,保证信息准确性的最有效办法,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的知情权和对信息内容的争辩权。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包括:(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消费者在接到其申请被拒绝的通知60日内向征信机构提出查看有关其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的要求,征信机构必须免费向该消费者提供1份完整的信用记录报告,包括有关该消费者的完整的信用数据和最近1年(有关就业的查询为两年)的查询记录。(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1年内可以免费获得1份本人的信用报告:(1)失业并准备在60天内开始寻找工作;(2)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3)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三)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另外,随着IT产业的发展,一些征信机构也开发出一些更加方便消费者随时了解和监督其信用记录的产品。比如,Equifax公司设计的“信用观察”(CreditWatch)产品,消费者每年只要支付49美元,每当其信用记录出现新的变化时,征信机构会在24小时内用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还可无限次了解其信用评分的情况。该产品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01最好产品”。如果消费者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对有关信息的争议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知提供这一信息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必须对该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征信机构。复核工作必须在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通知要求后30日结束,如果30日内信息提供者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准确,或未能作出回复,该信息必须从消费者信用档案中删除。如果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的确有误,它还必须将这一情况同时通知其他全国性征信机构,以便后者也能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全部复核工作结束后,如果信用记录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了调整,那么征信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免费寄送消费者1份新的调整后的信用报告。如果复核不能解决争议,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信用记录中保存的和信用报告中使用的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加注。如果消费者要求并支付一定费用,征信机构也应将加注内容通知最近使用过旧报告的用户。

五、对我国的启示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关于征信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也正处于建设当中。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一个既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够有效促进征信产业长期发展的制度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根据对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体制和经验的考察,结合我国征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当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借鉴。第一,尽量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征信服务和产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基础之上的:即一个人是否守信,可以通过对他以往的信用记录的观察和评估来判断。关于消费者信用历史的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负面信息,一类是正面信息。所谓负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拖欠、赖帐、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所谓正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正常的贷款、还款、赊销、支付等交易记录。对于征信服务而言,负面信息的作用显而易见。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采取防范措施。但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对于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而

言,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机构无法掌握消费者的全面信用状况。比如,一个消费者可能会在多家金融机构借贷,虽然在每家机构的借贷额都不大,但在多家机构的借贷总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显然,这一情况对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全面客观评价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非常重要,但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只要消费者没有违约或不良记录,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无法掌握其全面信用信息。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吸取。香港一直不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使得授信人难以掌握被授信人的全面信用状况,由此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根据香港有关人士的介绍,近年来出现的十分严重的个人破产问题,就与这一规定有关,因此目前立法界正在考虑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二是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服务的范围会受到很大限制。利用负面信息,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一个黑名单以外,很难提供进一步的服务。而利用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就可以大大拓展其服务空间,包括进行信用打分、筛选优质客户、帮助金融机构等用户进行客户资源管理等增值服务等。事实上,美国大型征信机构快速的业务扩展,正是建立在利用正面信息进行增值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正面信息和增值服务,征信产业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快速和大规模的发展。由于正面信息极大地增强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有用性及征信机构服务的空间,促进了征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这一经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征信服务产业,尤其值得重视。第二,法律关于征信机构依法征集和公开法律允许的正面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规定,是保证信息全面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一般来讲,各国法规都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负面信息。这是因为,负面信息是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一种反映,将之公之于众不仅谈不上个人隐私问题,而且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必要惩罚;从信息搜集的角度看,受害者一般也有积极性把此类信息向征信机构报告。但正面信息就有所不同,这类信息是消费者正常交易行为的反映,在消费者没有任何失信或违规行为时,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征信机构在不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和公开其信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许多欧洲国家都规定搜集和公开此类信息要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的书面同意。从美国的经验来看,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法律一直允许征信机构可以在不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征集和公开个人的正面交易信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似乎美国的做法更值得借鉴。相比而言,美国的征信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且一些大型的征信企业也主要集中在美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对正面信息的不同管理规定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需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将不仅会极大增加征信机构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且会严重损害信息的完整性。应当指出的是,全面信息的使用,或者说征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授信人的利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美国的经验,由于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由于使用信用评分作为评价信用风险的一个工具,同时使得消费者和授信人受益。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好处主要包括:(1)更多地获得信贷;(2)更大程度的流动性;(3)更公平的待遇;(4)更低的信贷成本;(5)更加便捷的获得信贷的方式。对于授信人而言,好处主要包括:(1)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消费者信贷服务;(2)能够进行帐户监控以便调整信贷流程;(3)减少贷款损失。当然,允许征信机构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界定正面信用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不正确信息的及时更正等。第三,充分保证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并规定明确的信息更正程序和责任,是保证信息准确性最有效途径应当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不是通过立法使征信机构获得尽可能少的个人信息,而是保证征信机构以合法的手段方便和低成本地获得更多的法律允许的信用信息,以及保证征信机构所征集和使用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达到上述目的的最有效手段,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和合理的知情权。因为只有消费者本人最了解也最关心自身的信息。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对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争议时,征信机构和原始信息提供机构所负的责任,以及复核及更正的程序和时限。在这些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具体规定都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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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及其借鉴意义(第3页)

第四篇:从美国安然公司案例看企业伦理

从“美国安然事件”看企业伦理

从美国安然公司事件看企业伦理

何谓“企业伦理”? 所谓企业伦理(又称为企业道德),是企业经营本身的伦理。不仅企业,凡是与经营有关组织都包含有伦理问题。只要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在本质上始终都存在着伦理问题。一个有道德的企业应当重视人性,不与社会发生冲突与摩擦,积极采取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健康健全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从外部进行监督和保护,同时也需要社会道德、企业伦理从内部进行规范和指引。法律法规是硬性的强制规定,对企业有着强大的制约力和威慑力。但是只有软性的企业伦理和企业文化,才能使企业更好地认清自己担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从而以一种合乎道德和伦理的方式创造社会财富。 只有这样内外兼修,双管齐下,才能更有效地保证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才能使身在其中的企业健康成长。

下面我们就“美国安然公司事件来”来具体分析企业伦理相关知识。

安然有限公司曾是一家位于美国的克萨斯州休斯敦市的能源类公司。在2001年宣告破产之前,安然拥有约21000名雇员,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2000年披露的营业额达1010亿美元之巨。公司连续六年被《财富》杂志评选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然而正是这个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公司却在2002年在几周内破产,持续多年精心策划、乃至制度化系统化的财务造假丑闻震惊世界。在被卷入一系列会计欺诈丑闻之后,安然和其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安达信”面临世上规模最大的破产深渊。安然欧洲分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申请破产,美国本部于2日后同样申请破产保护。 “安然”已经成为公司欺诈以及堕落的象征。

这一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安然公司前首席会计师Richard Causey,公司创始人、前董事长肯尼思·莱和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前CFO Richard Causey,安然公司前投资公关部经理葆拉·里克尔等人遭到各项罪名起诉。以前与安然有

1 染的机构也被殃及,为安然服务的著名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安达信被诉妨碍司法公正,并因此倒闭。更由此引出另一电信巨头世通(Worldcom, 世界通讯)公司的丑闻,随后世通公司宣告破产,取代安然成为历史上最大的倒闭案。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也因涉嫌财务欺诈,向安然破产的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金。安然事件导致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台湾译沙宾法案)的产生,该法案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证券法最重要的修改。

随着安然的破产,公司员工的养老金计划成了一个问题,为此美国养老金保险公司已经启动了一项拯救计划。最终的破产计划于2003年开始付诸实施,涉及从安然剥离出三个新的独立公司:CrossCountry Energy L.L.C., 、 Prisma Energy International Inc和Portland General Electric。公司的剩余资产将被拍卖。

从安然公司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安然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财务造假、商业贿赂、欺诈等非法途径坑害投资者,为少数人牟利。这不仅触犯了美国法律,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伤害了安然员工和股东的利益,更违背了一个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伦理。从安然的操作手法上看,主要违背了一下几方面的企业伦理:

1.企业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伦理。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竞争应当是自由,透明和公平的。企业依靠自身的技术、管理等要素提升生产效率获得竞争优势。而安然去却采取了财务作假、欺诈等不平等竞争方式,破坏了市场游戏规则,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伦理。

2.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股东伦理。企业最根本的责任是追求利润,因此企业必须积极经营、谋求更多利润,借以创造股东更多的权益。然后安然的造假最终将企业拖入破产深渊,使股东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完全违背股东伦理。

3.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伦理。劳资双方签订合同,互信互助共同创造价值,也分享价值成果,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然后安然公司高层为了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采取非法手段,最终走向破产,公司员工的养老金无法保障。这极大地违背了劳资伦理,侵害了员工权益。

4.企业与社会间的社会责任。企业与社会息息相关,企业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运作。企业的各种资源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因而企业应当重视社会公益,提昇企业形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以及电讯公司之一,安然公司不仅向社会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也同时承担着树立一个健康正面、奉公守法企业形象的责任。而安然的造假欺诈等行为使其成为堕落象征,也损害了其他美国企业的信用与形象,完全违背了其应当遵守的社会伦理。

5.企业与政府间的政商伦理。政府的政策需要企业界的配合与支持,企业体必须不但要遵守政府相关的法规,更要响应与配合政府的政策。而安然的造假行为完全违背了美国政府的政策及法律,也即违背了政商伦理,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安然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是难以估量的,这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更体现在社会道德和伦理方面。除了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承受了大量经济损失,美国企业的信用遭到广泛质疑,安然及其所代表的违背伦理的堕落企业文化更是极大地冲击了整个美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界、法律界、文化界。一场关于企业伦理的反思和讨论在全世界开展开来,而“企业伦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何建设企业伦理”“企业伦理与法律如何共存”等话题成为重点。

对于正在蓬勃发展中的中国企业而言,企业伦理的建设虽然还是一个新课题,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认识到企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习西方企业的经验,积极尝试和摸索,是当前中国企业力所能及之事。我们也坚信,健康完善的伦理建设可以帮助企业建设更先进的企业文化,从而提高企业的软性竞争力。配以外部健全的法律体系,合力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经济环境,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安然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欺诈等方式违背了竞争伦理、股东伦理等各方面伦理规范,触犯了美国相关法律,造成重大损失,必然会受到各界批判,同时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这充分验证了企业伦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应当认识企业伦理的重要性,学习西方成功经验,吸取失

3 败教训,建设并且遵守企业伦理规范,做合乎法律,更合乎伦理道德的企业。

第五篇:世界杯2:1战胜加纳的美国:它的市场化征信模式

在征信环节以私营企业为征信主体,政府对征信业务不加干预,只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私营征信主体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这就是美国市场化征信模式。不同于民间联合征信中心,民间联合征信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电信部门依法注册备案,是民间第三方公众征信平台,是我国征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机构,其基本工作是搜集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制作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并向使用者有偿提供信用报告。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决定着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支持以及以多高的利率水平提供信用支持,在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授信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民间联合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系统称为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个人征信系统含有广泛而精确的消费者信息,可以解决顾客信息量不足对企业市场营销的约束,帮助企业以最有效的、最经济的方式接触到自己的目标客户,因而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在美国这种信用消费非常普及的国家获得了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高度重视。美国早期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在地理分布上极为分散,地方性的特征很强,并且不同行业都有各自的征信机构,相互之间基本上没有信息交流,它随着美国国内零售业和银行业的发展而发展。

由于信用卡所具有的大规模、跨区域性特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参与信用信息共享,这促进了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经营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为了提高信用卡这种银行零售业务的经营效率,银行不断采用新的技术储存、处理、传播大量的数据,这就必然要求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采用匹配的最新技术和设备,实现两者之间信息交流的自动化。

此外,随着信用卡向消费者信用市场的不断渗透,发卡银行或金融公司需要大量消费者信用信息,这无疑为整个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经过长时间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目前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形成了3家规模庞大的征信机构,即益百利公司、全联公司和艾发公司与两千多家小型征信机构并存的局面,它们各自满足着不同的市场需求,共同促进美国消费者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3家大型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全面、准确,更新及时,信息的权威性高,衍生服务种类多,服务质量高,服务对象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制造商、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及联邦政府机构等,而且3家大型征信机构的设备高端,率先尝试先进技术,尤其是与信息采集、储存、加工、传送等有关的新技术往往都很快地在征信机构中得到应用。大量的小型征信机构主要从事地方性信用事务的相关业务,通过搜集本地区消费者信用资料为本地区及外地区客户提供服务,其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记录消费者还款历史的信用报告、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方面的公共记录、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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