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论文范文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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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风险论文范文

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关键词: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險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口头用工,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出现了滥用试用期,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企业财务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使投资者丧失信心,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企业要做大做强,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强化企业普法教育,增强法律風险防范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要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作程序,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是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为企业业务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只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企业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为经济高效增长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企业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做大、做强。

(作者单位:中原石油勘探局通信管理处 河南濮阳 457000)

(责编:贾伟)

作者:赵玉华

第二篇:总法律顾问与国企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企高管的良性引导对保障企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均至关重要

2009年7月15日,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13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报道证实,中核集团总经理康日新因严重违纪,被免去其现任职务。对于依然在升温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媒体报道称,“重庆300亿元涉黑的‘水钱’中,有部分来自于国资系统……”伴随中国司法体系执行力度的增强,诸多类似“国企高管落马”的信息不时见诸报端。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对反腐的决心相当坚定,相关政策亦不断出台。2005年初,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写入党章,将反腐倡廉建设确立为党的建设五项基本任务之一。2008年,中央又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书记贾福兴2009年9月17日在地方国资委纪委书记研讨会上的讲话,重点谈到“推进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融入经营管理”。

为什么国企高管会“前腐后继”?这些涉案人员就没有懂法的“外脑”去求教吗?国有企业是否(有效)依法设置了(总)法律顾问,是否针对有关法律风险对管理人员进行了指导限制,指导渠道是否畅通?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相当数量的民众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知还停留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的层面,对法律顾问与总法律顾问的区分亦不清晰,我们有必要首先对相关制度进行一些说明。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层次高、协调广、责权大、任务重。

2002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启动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根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欧洲其他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中,法律工作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益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2002年3月27日,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之后,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

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04年5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发布,明确了若干重要事项:“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2004年6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分章节对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针对“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的情况,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开展2008年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工作时讲到,经过几年的努力,150余家央企已有98%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53家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尚未得到企业与社会普遍认可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从正式提出至今,尚不足10年时间,现实状况如何?也许从笔者耳旁的一些“闲聊”中可略见一二:一位从某国企转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笑言:“以前我在国企干(法律顾问),没实权、责任大,不如直接干律师更能得到(企业)重视。”另一位朋友却反其道而行之,在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后,投身企业去做专职的法律顾问,他认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这个会更专业、更稳定”。可见,(总)法律顾问的进出渠道虽相对畅通,但地位并未得到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本质上讲,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均应算作企业法律顾问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对企业的发展各有帮助:前者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前者是全方位和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协调工作,以事前防范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地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配合进行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需面对两大难题:既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问题的解决者,而又难以有效避免新问题的产生。尤其对于大型国企和经营管理制度设置不完善的企业而言,更容易出现如下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只属于企业高级“经营”人员而不在领导班子成员之中,话语权缺失,难以有效扼制法律风险。例如,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参加董事会、党委会(即使列席也无决策权),只能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这样一来对于决策的建议作用受到很大限制;而另一方面,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的诸多事务要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牵头负责,造成了只有(事后)责任、没有(事前)权力的状况。许多项目从立项开始并未要求法律顾问实质参与,等到合同基本成型时,才由法律顾问介入审核,而此时许多原则性问题几已定型,很难“推倒重来”再行更改。

此外,企业内很多事务的实际处理,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充分协调配合。企业法律顾问要想解决法律问题,首先要解决各部门之间的磨合与矛盾问题,这成为法律顾问工作效率的巨大内耗。

简言之,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事后补救、仅做咨询服务、从事具体而非决策事务等特点;但亦应看到,这种状况正在逐步朝着事前防范、审核把关、参谋主导的方向积极转变,这需要一个从认知到实践的长期过程,会受到社会文化、企业文化的强大影响,不会一蹴而就。

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企业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刑事风险涉及得通常偏少,而众多企业尤其是国企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刑事风险是指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高管甚至连带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有些高管系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是被动的、无意的、被利用或被陷害的,有时甚至是为了“企业利益”或“职工利益”不知法而违法、无奈违法,显得非常无辜又无助。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角度而言,协助后者及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对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总法律顾问的帮助有两种作用。间接作用——由总法律顾问主导的内部法律管理机制的完善,能有效保障决策的民主化,限制个人色彩浓厚、容易误入歧途的一人决策。直接作用——对于国企高管而言,总法律顾问首先是协助其完善自身的整体法律素养,这可以通过日常沟通、举办专门法律培训等渠道完成。其次,对法律“红线”在哪里要进行明确指导,告知何种情况构成犯罪。

总之,在国企高管既要经营企业又要面对法律风险的背景之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得到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企高管的良性引导对保障企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均至关重要。

作者:乔 路

第三篇: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引入与应用,导致了大多生活领域出现了迅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和物联网技术的结合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正在快速发展。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并保持着快速发展,但由于一些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缺乏具体和全面的法律监督和管理,导致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行环节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因此,为确保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公平,安全的环境下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探索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法律 风险

一、引言

在今天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很严重的法律风险。从目前我国互联网的应用过程来看,金融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根据以前状况制定的,然而以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金融换联网的应用,并且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也不相符,从而出现法律上的风险。对于互联网消费者用户来说,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在使用金融服务时会出现信息泄露等情况,给互联网带来了法律的纠纷,影响互联网的发展速度。

二、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

(一)个人信息外漏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正在大规模的进行扩建。但是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个人用户信息都需要采用在线金融交易模式进行相应的信息填写(例如姓名,联系信息和家庭住址等)。最常见的是当前的在线购物平台,比如淘宝。因此,很多无良的公司或企业甚至一些中间行业,比如快递等,都会忽视道德限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企业故意侵犯和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并严重威胁着用户的安全信息;另外一些网站的保护技术还相对落后,从而就会被一些黑客进入并盗取相关的信息。

(二)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也不明确

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地位不同,监督决策的力度和范围也存在巨大差异。互联网金融业与其他行业不同,主要区别在于互联网业务和金融业务的法律地位不同。如何对互联网金融机的概念进行确定还需要深入研究。就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对于一些互联网组织,法律和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活动范围和法律责任,导致监管机构无法遵守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

(三)行政法律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尚未完善。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众所周知的比特币,由于它具有虚拟,匿名和跨境等功能,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借此来躲避我国的外汇管理,同时也破坏了现在稳定的金融市场运行,在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比特币不是我国的合法货币,尽管它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没有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保护,仍然会导我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建立并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

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监管法律的缺乏,法律的漏洞造成许多犯罪者使用这个漏洞来获取非法利润,互联网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互联网金融的量大参与者,花联网机构没有提供最新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只能控制金融机构,但不能有效监控和控制互联网组织。这就要求监管机构要了解市场变化和趋势,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准则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准则,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有效法律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所以企业在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还需要企业加强自身对放线的防控能力,要对仔细研读与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创造互联网融资的自治协会,并建立完善行业内的互相监督原则,对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消费者权利维护等方面加以改进,在企业运行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准则和法律法规。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范围必须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在使用的过程中监理相应的监管体系,加强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另外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建立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确保进一步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切身权利。对于过度吸收资金,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应有相关的公安部门对信息安全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治理。

五、增加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在互联网金融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方法主要是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信用体系。详细来讲,加强内部控制,就是指要根据体系内部的规则和组织结构来规范操作程序和风险防范体系。在这个环节中,必须重点使用技术手段来进行防护;电子商务的真伪认证,个人和企业贷款的信用评估以及其他因素营子昂这互联网金融系统正常运行,应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来避免因信息不匹配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六、实行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

近几年“独立的业务操作和页面管理”是我国有关部门控制和管理互联网金融业主要办法之一。例如,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证券出售的业务。监管机构和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这种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采用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不同方式的监管问题,从而导致了监管效果与想象中不符。因此在实行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制度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在实时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制执行。在此基礎上,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资源及信息,互相合作体现监管力度。

七、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越来越多地创造社会价值的“大蛋糕”;但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并及时采取有效改善措施,进一步减少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影响,让用户有效避免经济损失,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在正确的引导下,走上规范合理化发展的康庄大道,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让广大消费者无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严飞雷.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7(35):231.

[2]刘达.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与监管研究[D].山东大学,2017.

作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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