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发展论文

2022-05-06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责任保险发展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一、英美责任保险发展简况(一)英国责任保险市场早在19世纪中期,英国就出现了责任保险。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公司就曾提供过承运人责任险,1875年出现的马车第三者责任险,开创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先河。

责任保险发展论文 篇1: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摘 要: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本文在对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思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风险控制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赵妍慧

责任保险发展论文 篇2:

英美责任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责任保险发展简况

(一)英国责任保险市场

早在19世纪中期,英国就出现了责任保险。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公司就曾提供过承运人责任险,1875年出现的马车第三者责任险,开创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先河。目前在英国保险市场,保险企业经营的责任保险有五个主要的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D&O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即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其中,强制性的险种主要是雇主责任险,而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D&O保险四个险种虽非强制,但由于投保人需要承担高额的侵权赔偿责任,绝大多数投保人都会选择购买。其责任保险单通常采用单独保单、组合保单、一揽子保单的形式,对于大企业或专业风险保障,保险经纪人通常会根据客户的需求而量身定做保险条款。保险费采取两种定费方式:分类定费和经验定费。分类定费是将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标的放在同一个群组中,然后确定一个相同的费率;经验定费是根据投保人过去索赔经验确定保费的一种定费方式,它对大多数小型的风险标的是不适用的。保险人通常将这两种定费法结合使用。

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2008年英国责任险总保费达到11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11.98亿元,而我国2008年责任险保费收入为82亿元,为其十分之一。在责任险保费收入构成中,保险公司占75%,劳合社占21%。英国保险市场上有专业经纪公司从事责任保险业务,保险需求简单的小公司使用当地的小经纪公司,保险需求复杂的大公司则使用国际再保险经纪公司,有专业需求的公司则使用专业经纪公司,其中介费在7.5%-15%之间。

(二)美国责任保险市场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其责任险保费占比超过40%。2008年美国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772亿美元,同期我国责任险保费收入仅有12亿美元,不及其1%。美国责任保险产品采用标准化设计,在ACORD(美国国际保险信息化标准协会)的单证中,责任保险产品种类主要有个人责任险和商业责任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和家主责任的个人保险,被列入机动车保险单和家主综合保险单中;商业责任险主要有商业普通责任、商业机动车责任、职业责任、雇主和劳工补偿责任、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其中商业普通责任险采用组合式保险单,承保场所、产品、完工、个人伤害、广告伤害责任(不包括雇主、机动车、职业、D&O责任)。保险服务事务所(ISO)、 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等作为各州保险监督官的统计代理人,汇总并提供保险公司及行业的财产险纯损失率和赔付数据,用于评价各州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否充分与公平。

二、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简况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绝对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截至2011年,我国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48亿元,在财产保险中的占比为3.21%。而全球责任保险占总财产险业务的平均比例已达到15%以上,美国这一比例更是高达40%。

就保险产品而言,我国目前开办的责任保险有四大类: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其中强制性保险主要有:旅行社责任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而校园方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险(医疗、会计师、律师职业责任)等险种在部分省市被列为强制险。总的来看,我国责任保险产品种类相对单一,而且目前使用的常规性责任险产品都已经沿用了几十年,在原理、实务、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在产品开发上,我国责任险新险种发展缓慢,缺乏E&O(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错误与遗漏保险)、EP(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urance,环境保护保险)等新险种,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

从投保情况来看,公众责任险大多是外资企业投保,国内企业大多投保其衍生产品(如安全生产责任)。以雇主责任险为例,外资企业通常都会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内资企业由于有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在投保了工伤保险后也就较少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国外的劳工补偿和雇主责任是在同一张保单下由商业保险人承保,而国内工伤保险由社保局承保,雇主责任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两份保单未能很好地契合,有时还出现保障重复现象。

由此可见,与发展成熟的英美责任保险市场相比,我国不仅在业务份额上与其有差距,而且在险种数量、质量以及在企业的投保意愿上,也有很大差距。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同法律的健全、完善密不可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中很多损害责任无法可依,导致某些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诸如近年来频发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侵权事件,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要么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要么相互冲突重叠、衔接不畅,很难发挥实际效应。

(二)企业违法成本低、缺乏投保意愿

虽然近几年我国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但是通过保险方式将面临的侵权责任风险转移出去的企业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企业的赔偿额不高,起不到相应的威慑作用;赔偿额高,则企业一走了之,由地方政府收拾“烂摊子”,扭曲与错位让企业看不到参加保险的好处。相比而言,美国大多数州的产品责任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消费者财产损坏或者人身伤害就说明产品有缺陷,制造商或销售商就要负责赔偿,而且不能引用销售合同下的免责条款。所以美国的制造商在没有投保产品责任险或相关信用保险的情况下,绝不敢把生产的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在英国,虽然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顾客通常将产品责任保险作为签订购销合同的前提条件。某些行业的产品(如医药行业)风险巨大,必须通过保险转嫁。

(三)公众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成本过高

一方面,由于文化背景差异,中国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潜意识中存在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消极态度,与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不协调。另一方面,在法律诉讼中,中国民众与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对等的,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举证等方面面临很多的困难,不容易得到赔偿。即使赢得官司得到的补偿也是有限的,维权成本过高。这些都影响了责任保险的深入发展。

四、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借鉴英国和美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侵权法体系,健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的产物,是法律制度完善和保险业对社会影响进一步加深的结果。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欧美国家,也是法律制度相对较完善的国家。侵权法是责任保险的基础,责任保险不可能超越侵权法现有的责任体系而独立存在。因此责任保险要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侵权法体系,对于侵权企业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进而增强企业的投保意愿。

(二)加大对责任险业务的投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方面,在责任险的开发上,保险企业应修改其现有的责任险条款,使其更加标准化,同时加大对责任险的投入,加快新险种的开发步伐,开发创新产品,如E&O、EP、医疗责任、媒体责任、版权责任等,做好产品储备,要做领跑者而不是跟随者。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责任险业务水平。由于责任险引入国内市场时间不长,各保险公司在数据积累、精算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应努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增强服务意识,为投保人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责任保险的宣传,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针对企业投保意愿不强、民众维权意识不高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加强责任保险宣传,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的责任险案例,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使公众认识责任风险,促进其维权意识和企业转嫁风险意识的提高,为责任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另外,在公众对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在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或行业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失,这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四)寻求再保险市场的支持

责任保险具有涉及面广、运作复杂、风险大等特点。根据发达国家发展责任保险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民众索赔意识的不断增强,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会激增。保险公司为了协调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可能会承保一些高风险责任保险。对此,可以探索建立国内责任保险分保体系,或者与国际一流的再保险公司建立分保渠道,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分保机制,有效化解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以确保责任保险的稳健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代建明

作者:杜逸冬

责任保险发展论文 篇3: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停滞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当前,绿色GDP大行其道,环境问题成为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困扰。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有效工具之一的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境遇不佳。环境责任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外部性和公益性等特征对其市场业务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学影响。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环境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属性,实行以强制为主、有效结合政府引导和扶持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实现环境责任保险持续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准公共产品;外部性;公益性

在严峻的环境形势和高昂的环保呼声的背景下,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的探索和尝试依次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展开。但是自愿保险模式下的试点情况非常不如人意。发展状况相对较好的大连市1991年到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吉林试点工作开展后的3年内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在试点地区业务开展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市场反应冷淡,投保比例极低,甚至为零投保,有的城市因无企业投保,已处于停顿状态。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为何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这是否只是个案现象呢?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分析有利于从根本上找出这些问题的答案,并提出有效改善这一窘境的建议和对策。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根据受益人的范围不同,西方经济学把产品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根据两种产品截然不同的性质采用完全不同的消费方式和提供方式。公共产品是指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完全由国家提供的产品。私人产品是与公共产品相对立的概念,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由私人企业提供的产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产品并非绝对表现为公共产品或是私人产品,而是通常介于两个极点之间、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某些性质。该类产品所提供的利益的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有,是可分的,从而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但其利益的另一部分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是不可分的,所以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这种现象被称为利益外溢现象,这类产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一般不完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它可能由私人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其价格实际上是一种排他的手段。该类产品的边际成本一般低于平均成本,但是也不一定是零。实际上,任何有外部性效益的产品,就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

私人产品的消费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当一个人消费它时,其他人就不能同时消费该产品,因此,私人产品可通过市场对生产者的激励而产生,也就是说,私人产品可以通过市场的配置实现最有产量的生产。公共产品却必须由政府提供。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的生产应该在市场机制运作下由政府加以规划和组织,才能够实现其效率。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由于其利益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的那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因此,很容易产生“搭便车”的现象,即不承担治理环境成本,却享受治理环境的好处。当“搭便车”的现象变得普遍时,一部分环境责任保险的购买者就会陆续地选择退出保险市场,如此下去,自愿模式下的环境责任保险将无以为继。①

二、外部性特征影响下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供求分析

经济学上,外部性是指不能直接反映在市场或者价格中的额外成本或额外受益。它具体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主体以外的第二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担。这样,一方面,投资者没有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应有的收益,另一方面,污染者没有为其产生的负外部性行为相应付费,也没有对环境资源进行补偿性的投入,结果只可能是环境资源由于投入不足和过度使用而产生破坏、退化、甚至衰竭,这就是“公地的悲剧”。

科斯认为,有效的产权制度①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只要产权是明确的,私人之间的自由契约可以使外部影响“内部化”,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无需政府插手市场具有自我矫正的功能。他认为之所以出现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因为环境产权不明确,而环境产权不明确的原因是因为界定产权需要较高的交易费用。我国的环境产权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以国有制为主,产权主体属于全体公民。在具体的管理运作方式上,前者由国家设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全民的代理人,负责不同国有资源的管理;后者一般由公众推举出代表,负责资源的管理,公众在一定的组织规程下共同开发利用;两种所有制下,资源均不能随意转让或者买卖。在这两种情形下都是由代理人履行管理、利用和分配环境资源的权利,以最大限度保证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公平分配。这种字面的界定看似完美,可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形成了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晰或多重产权。事实上,理想的环境资源公民所有在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实际管理和经营中,也不可能让所有的产权主体(每个公民)都来行使其权利,因为这样做不仅操作成本极高,而且效率相对低下。而多重产权则造成多个所有者竞相对资源进行超负荷使用,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在环境产权没有明晰的情况下,所有个人和企业都有使用环境资源的自由,这种自由既包括享受优美环境的自由,也包括排放污染物的自由。因此,环境产权的特殊性使其必然不具备有效产权的三大特征中的两项:排他性和可自由转让性——环境产权在理论上应是全民所有,事实上并非如此,明显具有不可排他性;环境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我国环境产权的所有制形式也意味着环境产权的不可自由转让性。这样,外部性就成为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另外,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着明显的正外部性效应。在这些效应的影响下,我国商业化经营的环境责任保险陷入了“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市场失灵境地。

(一) 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造成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负外部性也叫外部不经济,即指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或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了损害或者额外成本而没有相应补偿受害主体。环境污染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效应,即排污企业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担。所以,污染企业在决定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所需的环境要素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折合成与企业经营效益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影响其决策。污染企业在各自的成本分析中利用的是私人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②。事实上,社会成本一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完全依靠市场本身所带给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驱动明显不足,使得保险公司和潜在污染企业之间无法大规模达成环境责任保险契约,以完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分担环境责任风险的政策目标。因此,在没有外界因素的干预下,污染企业一般不会选择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出有效需求不足的态势。

如图1所示,保险公司提供环境责任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为MPC,相应的社会边际成本为MSC,图中的XC部分表示的即为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的差额部分。在此,假设只考虑环境产权的负外部性特性,则保险公司提供环境责任保险的私人边际收益等于其带来的社会边际收益,同为MR,即需求曲线。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照各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最佳均衡产量Qp和Qs。Qp>Qs,说明社会的最优数量低于市场的均衡数量,即社会的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二) 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导致其“供应短缺”

经济学上,单个经济单位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他自己却不能由此而得到补偿。此时,这个人从其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正外部性”,即“外部经济”。 正外部性在于产品的某些效益估值没有被视为产品需求的一部分,于是边际社会收益就超过了私人边际收益。这里要区分三种边际收益:一是边际社会收益(MSB),是指因供应一个单位的商品或劳务而受益的全体个人的总估值;二是边际私人收益(MPB),是指因购买一个单位商品或劳务而“直接” 受益的个人估值的总和;三是边际外部收益(XB) ,即因购买一个单位的商品或劳务而 “间接” 受益的个人估值的总和。因此,MSB= MPB +XB,且 MSB>MPB。同样,环境责任保险产生的正外部性,表现为边际私人收益(MPB)小于边际社会收益(MSB)。原因可能在于环境责任保险保险金的赔偿多是巨额支付并且展业的进行、承保范围的确定、定损、理赔等环节难度都很大,这使得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边际私人收益较小。同时,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可获得环境责任保险带来的好处,边际社会收益较大。而保险公司生产环境责任保险时,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

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如果按照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提供环境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必然亏损,最终导致环境责任保险业务萎缩或者商业保险公司退出环境责任保险领域而经营其他有利润空间的险种;二是在同样价格(成本)的条件下,商业保险公司的最佳供应量与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产生了差距,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多于生产者的最佳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最佳供应量进行生产,就必然产生环境责任保险“供应短缺”。

如图2所示,保险公司提供环境责任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为MPB,社会从保险公司生产中获得的边际社会收益为MSB,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带来的外部收益在图中表现为XB。在该部分只考虑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特性,因此,假设保险公司提供环境责任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同为MC(供给曲线),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照各自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最佳均衡产量Q0和Q1。结果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导致“契约自由”下自愿保险市场的失灵,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优数量,环境责任保险“供给短缺”的现象出现。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

环境责任保险实现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可以弥补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难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补偿的缺陷,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与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的统一;另一方面,环境责任保险使得整个社会来分摊损失,大大减轻了侵权人的压力,缓解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屑,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有利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改进。它的公益性不只针对第二人受到的损害而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应从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倘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没有经济能力治理,那么受到损害的不只是被保险人本人,整个人类社会将受到牵连。

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如图3所示,假定 为无环境责任保险时的企业供给曲线,D为对应的需求曲线。此时消费者(保险的购买企业)剩余为P0PE,生产者(保险公司)剩余为OEP0。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后,有助于企业产量的增加和实现产品的多样性,促使企业产品价格下降,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偏移,假定供给曲线由S0移动到S1。供给曲线的移动使均衡价格由P0降低为P1,均衡产量从Q0增加到Q1,消费者剩余净增量为P0EFP1,同时,生产者剩余由OEP0变为OFP1,而OFP1与OEP0相比,两者的大小无法确定,即生产者剩余的增量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量总是正值(增量为OEF部分表示的福利水平),说明引进环境责任保险后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环境责任保险显现出其社会公益性的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使得自愿模式下环境责任保险成功实施的条件要求很高,为了有效避免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和污染企业因无保可能导致的种种问题,强制模式成为当今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一大趋势。然而,完全的强制模式对于有足够风险承受能力的大企业而言是有失效率的;对于污染相对较小的企业又有失公允。因此,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不能一刀切,要有选择性的、实行以强制为主导的模式,如此以来,既有利于实现环境污染损失补偿社会化,有利于借助良好的法制环境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而有鉴于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因此,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加以引导和扶持也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所述,对于这种外部性效应较强、社会公益性突出的准公共产品施行完全的自愿保险模式注定了其失败的命运。中国十几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实践表明,对于正外部性较强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施行自愿保险一方面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双向限制严重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持续发展和快速增长。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一种以强制为主导、政府加以引导和扶持的发展模式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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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别涛,王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中国构想[J].环境经济杂志,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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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平.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7.

作者:周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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