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管理制度论文

2022-05-08

小编精心整理了《著作权管理制度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作者简介:王辉(1979-)男,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张艳丽(1980-)女,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著作权管理制度论文 篇1:

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关于权利信托的制度,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原本应当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通过自主授权或者法定授权的方式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替代他行使著作权,同时帮他进行一系列维权活动。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政府主导之下构建的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而且它还担负着向民众传播版权文化、普及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责任。因此,研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权利信托;有效监督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一)西方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起源

世界上的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法国。在1777年,法国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法国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SACD),这个协会可以看作是法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身。然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851年在法国成立的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847年,来自法国的一位著名作曲家比才正坐在法国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咖啡厅里喝着咖啡,他听到咖啡厅里正在播放的背景音乐就是自己的音乐作品。在他看来,咖啡厅利用自己的音乐作品创造氛围,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利润,这一做法和自己在咖啡厅里面点咖啡要付钱是一样的道理。既然咖啡厅没有向自己付费,那么自己也没必要付咖啡钱,于是他拒绝付款并且向法院起诉了这个咖啡厅。法院最终判决咖啡厅败诉,咖啡厅需要向比才支付使用其音乐的相关费用。这个诉讼引起了当时法国音乐家们的普遍重视,后来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到了20世纪30年代,欧洲大陆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已经有了这样的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到了1926年,来自于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成立了国际作词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CISAC的出现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跨越了国界,由此形成了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著作权授权和保护的网络,同时也解决了本国的作品在国外使用以及国外作品在本国使用的保护和授权问题。

每个协会的音乐作品由该作者事先授权给本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后再由该组织对外授权给其他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而保证该作者的著作权在其他会员国也能得到同样的保护。截止到2004年,CISAC的会员协会一共有来自109个国家的208家集体管理组织,代理了超过250万名各类音乐作者,它也已经真正成为一个世界性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如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范围,已经从最初的音乐、文学等领域逐渐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许多个领域,其拥有的管理权利也从传统的复制权、表演权扩大到了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的起源

相较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比较晚。改革开放后,世界重新了解中国是从第一批踏出国门的中国艺术家们开始的。时间进入80年代,我国著名音乐家王立平、谷建芬等人纷纷走出国门,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给这些艺术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谷建芬脍炙人口的一首作品《年轻的朋友来相会》,在国外演出后广受好评,后来被一位法国的歌唱家翻唱,该翻唱作品在欧洲、美洲等多个国家出版发行,法国很快将一笔著作权使用费寄给了身在中国且并不是该协会会员的谷建芬,并在一张清单中详细列明了该歌曲目前被演唱了多少次、在哪些地方出版,以及获得了多少收入等等,这使得谷建芬深受触动。这些率先走出国门的艺术家们逐渐意识到了在中国建立自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必要性。有了这些艺术家的推动、再加上中国“入世谈判”的大背景下,90年代初我国终于有了自己的著作权法和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1年《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了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同时也给早已尝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甜头的音乐家们一个建立自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历史性机遇。

MCSC作为一个社团法人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可此时的《著作权法》中并无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这使得成立之初的MCSC 的法律地位显得相当尴尬,很多权利的归属、义务履行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答案。到了2001年,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和社会需求的压力之下,新的著作权法经过数年的修改终于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进程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正是因为这次修订,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第一次被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它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结构和运行当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从事三个活动:一是与作品的使用者订立作品使用合同(也即权利许可合同);二是向著作权人分配著作权使用费;三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著作权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改善了《著作权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使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开始走上快车道。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盗版已经发展为一个平民化的“技能”,往往一部小说刚出版或在网上连载完甚至于连载过程中,其作品的复制件就已经被盗版者放在网络上肆意传播。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者要得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却需要走一个“申请——审批”的程序,这一个时间差往往就已经给作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損害。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机制,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跳过会籍制度,让其维权羽翼能够广泛的覆盖到非会员,这即是延伸集体管理制度。何谓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延伸集体管理,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能够管理一部分非会员的著作权。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不仅仅有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而且还有助于作品的合法传播,方便了作品的使用人。目前,该制度已经在北欧及俄罗斯几个国家率先实行起来。

就目前来看,我国立法者对于延伸集体管理的态度不是特别明确。例如,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应当将相关邮资和使用费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后再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该笔使用费转付给作品权利人。这条规定虽然没有指明其中的“权利人”是否必须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但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假如说这里的“权利人”指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但该“条例”在前面又分别说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之间的使用费转付关系,以及规定权利人在会员合同存续期间不得自行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又在这里规定使用人要么向会员支付要么向其加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就显得前后矛盾了;并且先说作品使用人“怎么做”,再规定其“要做”,这在语言逻辑上也讲不通,立法者更不会犯这种低级的失误。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个法条是一种类似于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作者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合同之后,就不能再自己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本应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的权利了。但近年来,在电视以及网络上时常能够看到关于会员抱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不力或者不作为的新闻。其实,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不过是“带有官方色彩”的一个民间组织,它们的维权力度同国家行政执法的力量肯定不能作等价考量。而要求我们的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对每一个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的个案进行完全追踪管理也不现实,这一块著作权维权活动的空白该如何填补,是我们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三、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权利人对于延伸集体管理行为要有否认权

延伸集體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帮助”权利人进行维权,同时也有利于文化的传播,给作品使用人提供方便,这是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定授权的法理基础。但我们在立法时要注意一个问题,著作权是公民的私权利,针对它的立法必须要遵守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延伸集体管理立法必须要遵守民法上的平等和自愿原则,也要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我们必须意识到,和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制度不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更加倾向于对私权利、也即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公共利益的色彩要淡很多。因此,权利人若不愿意继续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该有权立即收回,否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非会员对于延伸集体管理行为应当具有否认权。至于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权利人的否认权应当无期限的限制,只要是在其作品著作权有效期内,一旦组织的非会员知晓、并且不愿意再继续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停止行使相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相关账目,已经收取的使用费要及时向权利人支付,同时还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告,避免作品使用人再向自己支付费用。

(二)延伸集体管理行为应仅限于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转

之所以持这一观点,是因为如果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行为的范围扩展到全面管理,也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不经权利人的授权就代其完全地行使作品的著作权。照这样发展下去,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很有可能被完全侵蚀,这不仅和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还极易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著作权的私权性也会随之淡化。

(三)应明确组织对使用人的信息公开制度

在查阅近年来国内因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而发生的纠纷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作品使用人对于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规定表示理解。但是对于该笔费用的去向则表示怀疑。如上文所言,目前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自身财务的公开,尤其是对于作品使用人的公开还做得不够。因为这不同于国家循序渐进的公开税收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从事著作权使用费管理的公益性民间团体,其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财务流程应当从始至终对缴费者都是完全透明的,否则就会给作品使用人一种“收费站”的印象。而且这个流程的公开也应该是主动的,比如在网站建立一个单独的服务作品使用人的查询系统,能够使得作品使用人可以随时查询自己所缴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的进程;再比如,在给会员寄送使用费分配通知和清单的同时,也同时给作品使用人寄送一份使用费的分配清单,告知其缴纳的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的情况。虽然这一做法看似会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成本,但是这将大大降低作品使用人缴费的疑虑和抵触情绪,也降低了原来因此应付出的维权成本。从长远来看,这些做法对作品使用人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绝对是利远大于弊的。

(四)应立法明确组织的收费依据

不得不说,目前音著协的表演权打包收费模式与其粗糙的授权说明是极不相称的,作品使用人尤其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他们有权利知道自己播放的哪些音乐作品的作者是音著协的会员、或者是与音著协有合作协议的海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对于古典音乐的收费问题,若音著协认定某作品的使用人播放的是汇编作品或者经过重新剪辑编排后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且音著协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管理授权,音著协应当在收费清单上详细说明。笔者认为,只有量化清晰的收费清单才能使作品使用人心服口服的缴纳相关的使用费。

参考文献:

[1]陈敦,李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J].滨州学院学报,2012,28(4):69-73.

[2]郑鲁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与完善[J].中国版权,2012(5):54-56.

[3]郑鲁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收费机制研究[J].中国国情国力,2012(7):48-50.

[4]刘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制度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4(2):92-98.

[5]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3):96-108.

[6]曲海月.浅析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6):248-250.

[7]张晓莹.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J].商情,2014(21):374-375.

[8]庄智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3(1):138-148.

[9]刘平.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J].知识产权,2016(1):104-111.

作者:许丹

著作权管理制度论文 篇2: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王辉(1979-)男,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张艳丽(1980-)女,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兴起于十八世纪,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保护的作品范围由原来的音乐作品逐渐扩大到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等范畴。伴随着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发展上还很不均衡,尽管该制度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很多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具体制度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以此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积极型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机械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小权利”。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自此,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的创设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有的功能。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及现状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政府管制严格,各地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缓慢

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且缺乏市场服务机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目前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已成立了较长时间,但发展仍然步履蹒跚。主要表现在一是会员少、缺乏必要的经费和管理人员、分支机构少等方面,严重制约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2.较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核准制,设立需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审批,程序较为苛刻。这种制度,导致那些由著作权人自发申请设立的集体管理机构很难被批准设立。相比之下,由政府机构组织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申请很容易被批准设立,而且在其设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的扶持,这样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

3.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还需要完善。同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规定不明,监督难以有效实行的不足。

二、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著作权集體管理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的制定,修改之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与市场经济、市场规则不相符的条款、制度,尤其是要修改著作权制度中的法定许可制度。由于当前的法定许可制度,使得许多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同意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该制度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与作品的使用者的使用费的谈判上丧失了谈判的法律基础,使得其很难发挥其作品使用的管理作用。

(二)集体管理体制设计上引入市场机制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设计上,要更多地体现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的行政干预。一方面,通过法律的修改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设立的市场化,改变原来的审批主义为更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则主义,使自发建立起来的众多集体管理机构间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相互竞争,形成优胜劣汰,以此保证集体管理机构发挥更大的效能。另一方面,政府要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使自己处于中立的立场,能够公平公正地居中裁判,维护供需双方即权利人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作用,监督重点要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否符合原有设立目的、使用报酬标准确定或变更的合理性、报酬分配的公平性、信息公开、业务改善、撤销资格等。

(三)建立完善的使用报酬标准

应采用使用报酬标准自由化机制,即使用报酬标准的确定应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通过协商确定。在制定使用报酬标准时,不妨自觉的引入“论证会制度”邀请有代表性的潜在使用者进行共同讨论,经过各方相互妥协,达成一个由各方认可的相对合理价格标准,以此标准来指导确定作品的实际使用费。在实践中,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实际使用费可以略高或略低于“指导价”,通过这个办法,尽量减小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使优秀的作品能够被广泛使用,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总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还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之中。面对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使得我国更需要建立起完善、先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们相信,通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湛益祥.论著作权集体管理[J].法学,2001.

[2]罗大钧.信托法律关系探析[J].政法论坛,2001.

[3]陈进元.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J].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02.

[4]全国人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J].知识产权论坛,2005.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吴汉东.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周艳敏.因应时代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革新[J].知识产权,2002.

[8]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王辉 张艳丽

著作权管理制度论文 篇3:

刍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法经济学

摘 要 法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主要是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对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考量,揭示法律的经济本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新领域。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成因、依据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关键词 法经济学 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法律制度与法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又称“法和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制度的创设、成长、结构和效率的边缘学科。作为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是“效益”,它认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此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正义一直是法律基本的价值目标,然而,正义价值并不能完全涵盖法律的效益价值,正义的最终实现并不等同于效益最大化的成就。

一般认为,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因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创立而得名。该理论通常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定律:(1)如果存在“零交易成本”,不管怎么样选择法律规则,由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2)如果存在着“实在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3)产权的界定、安排和重新安排都存在交易成本,并且都有可能被过高的交易成本所妨碍。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根据2004年12月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下活动:第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第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第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成因

1.需要建立完全的垄断市场

完全垄断,是指整个行业只有唯一供给者的市场结构,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处于一家厂商的控制之下,这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极端状态。完全垄断的特征是只有一个生产者,并且完全垄断着的产品是没有合适替代品的独特性产品,其他人或者企业想进入这一市场非常困难。形成完全垄断的条件主要有,政府的垄断、政府给私人的授权、商品的市场需求很小、厂商对自然资源和矿产或技术的控制。显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的垄断地位是第一种情况。

2.市场竞争的不完全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它存在的条件是市场上有许多生产者和消费者,它们的规模都小到不足以决定市场价格。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使原本简便易行的买卖双方交易变成了需要通过一个相当于中介组织的帮助才能完成的形式,原因就在于市场竞争的不完全。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依据——降低成本获得收益的最大化

1.著作权集体管理降低了作者和使用者的交易成本

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是指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所必需的成本,还包括搜寻交易对象和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交易中发生纠纷和解决纠纷的成本等等。

第一,降低了作者的交易成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对于社会对著作权作品的无限使用虽然仍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但与单个的著作权人相比,力量就大了许多,处于一种相对强势的地位,而这种地位,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一整套制度的实施降低了著作权保护成本的方式实现的,各个作品的使用者,以签订相当于格式合同的方式与集体管理组织,而不是与单个的作者,来签订使用协议,从而大大的降低了作者的交易成本。

第二,降低了使用者的交易成本。使用者要想选择适合自己的作品,就必须在不同的种类、不同的作者、不同的区域等去寻找,需要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是相当高的,而且在现实中,作者作为作品的生产者,他们居住在不同的区域,其作品的种类、数量等等都是无章可循的,没有任何规律。但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在“购买”其所需要的文化商品的时候,可以用最短的时间,在最大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选择,并且可以通过既定的程序,以最快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

2.降低了作者和使用者的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简单而言,机会成本是指把一种资源用在某种用途上之后,由于资源的独占性,那么本来可以把这种资源用在其他用途上可能产生的最大收益也就是该项资源的机会成本。

第一,降低了生产者,即作者的机会成本。在著作权领域,文化作品也是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保护作者的利益,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以保证他们能不断地创造出满足市场需要的作品来供应市场。如果没有集体组织作为媒介,作者产出的作品无法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换,作者的利益就会出现得不到满足的情况。

第二,降低了消费者的机会成本。集体管理制度为使用者寻找并合法的使用作品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使他们可以在最大限度内进行选择。渠道不畅通不再成为使用者非法使用作品的理由,选择非法途径使用作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而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者的监管能力比较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填补了著作权法上的空白,对鼓励精神产品创作、繁荣文化市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经济学上来看,也具有合理的经济学因素,符合经济学中追求的效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因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3.

[2]乔克裕,黎小平.法律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60.

作者:王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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