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书

2023-01-15

第一篇: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书

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 (下称借款人)签订的荣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___年保字第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佰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重庆市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年 月 日在县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15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

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

疑问,请向经办人咨询。

质权人(全称):湖南天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出质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质权人与(下称

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下称主合同)的履行,

出质人愿为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

(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

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物

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上述质物详见

(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出质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

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1、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质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质权的转让

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

(7)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质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质权人确定。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已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2、出质人应当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隐蔽

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2、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书面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的。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解除权异议期

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出质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质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出质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质权人份,出质人各份,份,效力相同。

出质人声明:质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质权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三篇: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

第四篇: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借款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作为担保人向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现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向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依乙方作为担保人与甲方签署的 《委托担保合同》,拟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担保金额、日期以乙方与贷款人拟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及 其派生的权益。

2. 质押股权数额为___________万股/万元。

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 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担保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财产过户费、评估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 2. 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质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付的各 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实现债权、抵押无权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他项权利(含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质押期限内,任何第三人对甲方出质股权主张任何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由此引起乙方被追索的,乙方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 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偿清借款本息。

第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 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1. 如甲方未履行到期债务,偿还本金、利息,导致乙方承担了 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 处分出质股权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出质股权处分费用和本合 同下甲方应支付或偿付给乙方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及文件项下的债务。

3. 如第三人对出质股权提出权利主张,或对出质股权的处分提 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如被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则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 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费用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5. 因实现质押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6. 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首先清偿乙方, 如不足以清偿的,乙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质押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

(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 公司 %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5、目标公司: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 公司。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 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

2 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期限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 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

3 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 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 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公证处及 备案。

5

(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年 年6

日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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