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转业申请书

2022-09-17

第一篇:军队干部转业申请书

军队转业干部

绵阳市 军队转业干部 安 置 工 作

领导小组文件

绵转发„2010‟56号

关于开展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绵有关单位,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根据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川转办„2010‟18号)要求,现将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需要一个全新的适应过程,培训就是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培训,可以提高转业干部素质,开发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使其尽快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新岗位工作需要。

二、培训原则及组织形式

- 12参训组织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元市的参训学员请广元市军转办组织。

(四)凡列入绵阳片区培训范围的转业干部,都必须参加培训。除个别特殊情况经市军转办批准的外,该训而未训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及培训鉴定材料,将装入转业干部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考察使用的依据。

(五)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制定教学计划,聘请理论水平高、教学艺术好、教学效果佳的专家、教授授课。同时,培训中心要指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做好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学员参训结束后培训中心要在全省统一颁发的《四川省军转干部培训证书》上签章。

附:2010年绵阳片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业干部 培训 通知

报送:省军转办。

抄送:广元市军转办。

绵阳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印发 2010年度绵阳片区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名单

绵阳市直单位: 市人大:谭文夫 市政协:陈 凯 市委政法委:陈 全 市直机关工委:柳 东 市委统战部:罗佰万 市文明办:涂德斌 市总工会:吴 祥 市发改委:彭胜玉 市财政局:王发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寇小清 市社保中心:张拥军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张天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戈晨 市房管局:袁海舰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冯源乘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敬 志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周俊宇、胡

斌- 5

涛 市药监局:何章德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刘 伟 市人防办:李仁坤 市委党校:涂海霞 市残联:熊玉杰

县市区:

涪城区:王小丰、魏永泉、冷朝兵、蒋春容、吕宜建、杨周洪军、何柏伟

游仙区:何 洲、张顺泽、赵明江 江油市:禹 劲、龙发友 三台县:刘林金

安 县:赵昌万、温进忠 北川县:龙云矫

高新区:陈利诗、刘春雷 经开区:张 军

广元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7人

龙、

- 7 -

第二篇: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

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

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

4、5月份;地州、市每年

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安置地点:⑴原籍或者入伍地;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分配与就业:①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②营级职务的一般安置相应非领导职务;③连、排级转业干部相应安排在科员或办事员职位上;④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⑤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三年的适应期。

各项待遇:①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福利科下一课时讲解;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

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④政治待遇。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⑤荣誉待遇。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经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配偶安置:①安置地点。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②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③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④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②2004-2006年三年载军期间,营职军龄满18年就可选择自主择业;

③2007年以后,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本人自愿,可选择自主择业;

安置地点。①原籍或者入伍地;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③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④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⑦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

单位的可在州直安置。

各项待遇:①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情况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较发达地区,退役金低于当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退休金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执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户口迁入自治区境外的,按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

报到程序。原所在部队—州军转办—市军转办——市人武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

党员教育管理。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党员教育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已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以《联系手册》为纽带,加强军转干部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每年年初或新一批自主择业军志干部

报到时将《联系手册》发给本人,每年底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时,要求军转干部带《联系手册》前来领取;异地就业和居住的重点要求。

党费收缴。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的收缴基数。

就业培训。积极与劳动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再就业培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或向有关企业推荐等方式,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早实现就业。

三、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发[2003]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发[2004]6号、昌州军转发

[2004]1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

解困对象:①自建国以来至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副排以上),辞职人员不在解困范围;②1969-19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转业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③复员干部、退伍战士、转业士官都不属企业军转干部范围。

解困措施:

①退休人员(包括内部退养)。以昌吉州上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对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②在职人员。以昌吉州上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③下岗失业人员:以昌吉州上社平工资为标准,为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的养老保险;从今年起以上昌吉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补助生活费;④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昌吉州上社平工资为标准,为参加医保人员每年补助社平工资6.5%的医疗保险和36元的大病保险;⑤发放医疗补助。分年龄段为每名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0-1000元的医疗补助,直接打入个人医疗帐户;⑥发放取暖费。对没有取暖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昌吉州平均水平给予补助;⑦个案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或子女就学困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个案救助。⑧重点补助人员。对师、团职干部、功臣模范、参加过核实验、1954年11月入伍并参战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篇:军队干部转业报告

尊敬的大队党委:

我叫×××,××省×××人。××年出生,××年入伍,在××军××服役3年,××年考入××学院,××年七月至×××年在×××任排长,副连长,助理,指导员。

首先我感谢部队十几年来对我的培养教育,使我由一名战士成长成为一名光荣的军官。也感谢大队党委在我军旅生涯中对我的培养。回顾十几年来走过的军营之路,我深深地感受到党和部队对我的关怀和培养,现在的这一切对我来说都是莫大的荣誉。可以说没有部队就没有我的今天。

实事求是的说,我的军营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排长干了4年多,副连两年,正连干了5年。这里有我能力素质方面的原因, 也有我性格脾气方面的原因。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学习改造,一味的我行我素,没有做到顺应潮流与时倶进,只知埋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在这一个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里是注定要失败的。就如达尔文在一百多年前所言:大千世界,万物欣欣,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就是现实,这就是我在即将步入不惑之年而对人生的一个冷静的思考。也是我经历了许多不眠之夜与反复的思想斗争,几经犹豫之后的一个痛苦的抉择。

说心里话,我爱部队、我爱军营的生活、我爱我的战士、我爱这身军装。只有穿上它,我才觉得自己象个人样。但我懂得“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个道理,只有这样才能保持部队的活力和旺盛的战斗力。而我37岁的年龄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带兵的要求了。且身体素质大不如以前。2000年在中队营房改建生活条件恶劣的情况中,积劳成疾,肝脏的转氨酶达到190,超过正常人的5倍,虽经总队120医院的治疗,仍未好转。这种状况持续了一年多,直到搬入了新营房后才有所好转。但至今仍留下了胆囊炎和轻度肝纤维化。另外随着年龄的增大,自己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考虑家庭的事情多了考虑中队

的事情少了,对(转载自新世纪范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免费提供下载。)中队的日常工作有一种厌烦感。对我而言,带兵已不再是一种乐趣,而变成一种沉重的负担。每天都在扒着指头捱日子。家人抱怨我,同事看不起我,连我自己都觉得在同年兵和我曾带过现在是领导的同志面前抬不起头来。不知道这样下去我的身体和神经还能坚持多久。我也知道在领导的心目中我决不是个坏人,但肯定不是个有能力的人,用“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胁”作比喻,也许还带了我自作多情的成份。所以我主动提出转业,对于我、对于领导或许都是一个解脱。

在目前的基层单位中我的兵龄最长,年龄最大,所以我认为有义务和责任在这里代表奋战在基层战线上的同志们向支队首长进一言:

都说基层苦、基层难。苦就苦在要与战士摸爬渡滚打,苦就苦在两地分居,家庭得不到照顾,难就难在基层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难干,兵越来越难带。尤其是实行士官制度改革以来,真正能力强表现好,愿意在部队干群众拥护的战士留不下来,而素质差,能力低,不适应部队需要的人却因为有关系,领导一句话就留下了。说心里话,我无法面对战士退伍时流下的泪水,我不敢想象在战士的这双泪眼里所看到的部队是个什么样子。

“士兵是部队的基础”这是条令里的一句大实话。而在目前的风气下,却恰恰从根本上动摇了部队的基础,走向了士官制度改革初衷的反面。可以说新时期部队军事战略改革的最大失败就是士官制度改革!

从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来说,我们平时宣扬的是“大道理”,而实际讲的是“小道理”,做的却是“没道理”。如果这样下去,我军政治工作这条“生命线”用什么来保证?我们还怎么去做思想工作?战士又会以怎样的态度去听政治课?怎能不加深部队日益严重的腐败?部队的战斗力又怎么提高?基层工作怎能不越来越难!

另外,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口气你是咽不下去也得咽,咽得下去也得咽。一旦出了事故就一票否决全部完蛋了。这就是时刻悬在每一个基层带兵人头上的“达摩克里特之剑”,恰恰就难在它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落到你的头上,令你防不胜防,寝食难安。而从近两年的干部使用上来看,基层的干部普遍得不到提拔与重用。机关的干部満了三年,几乎都走到了更高一级的领导岗位,而基层却要干上4年甚至5年6年才能勉强给个说法。就因为机关干部的专业能力高于基层干部,更熟悉机关的业务。这确实是事实。可是机关干部是几年如一日地从事这一专业工作,而在“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两眼一闭还要提高警惕”的基层,谁有这个时间,谁有这个精力,谁有这个条件去钻研这个专业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基层的干部岂不都是死路一条了!谁还安心在基层当这个傻子?基层工作谁还愿做?基础不牢,部队怎能不“地动山摇”?而军队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本,这个根子要是烂掉了,国家这棵大树又怎能经得起风雨!所以我要代表基层干部对领导说:“基层苦、基层难、基层真可怜!”

利用支队上午开会的时间思想开了个小差,写了这么多。若论起现在的感受,借用一句古话就是:満纸荒唐言,两行辛酸泪。也许我的情绪有点激动,说了一些过激的话,但我的出发点是为了部队好。我前面说过,我对部队有感情。虽然在这里提出了转业的要求,但以我目前的境况来看,我认为并不过分。希望组织上能够体谅我的苦衷,不对之处,敬请谅解。同时我也以我17年的军龄和15年的党龄向组织保证:我决不闹情绪,一定会珍惜在部队的每一天,踏踏实实地尽我的职责,做好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03年×月××日

第四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

称: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

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01-22-2001-000067 主题分类:人事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03-01

主 题 词:人事 军事 转业 住房保文

号:粤府办〔2001〕11号

障△ 通知

粤府办〔2001〕11号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

高炮师,省武警总队: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

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住房货币分配的

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

[1998]82号)精神,全省各地经批准出台了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军队转

业干部也要按照安置所在地出台实施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执行。转业干部的住房

来源主要是政府和部队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微利房)。购房资金

主要是转业干部夫妇双方所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要根据

当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既要设法满足和解决好转

业干部的合理住房需求,也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要扎扎实实做好军队转业

干部住房档案的交接和住房补贴发放的衔接工作。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规定执行。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计为所在

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

二○○一年三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

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

发〔1998〕23号) 和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

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

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

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

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

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

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

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

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

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

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

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

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

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

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

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

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

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

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

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

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

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

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

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

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

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

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

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

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

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

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 由军队团

(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

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

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

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

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

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

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

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

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

人员购买、租注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

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

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八日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人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

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子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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