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22-07-31

第一篇: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

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二篇: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 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指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 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3、 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 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 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 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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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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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 3 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 ............................................................................................... 5 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 6 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 ...........................................................................................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9 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制度 ..................................................................... 11 消毒隔离制度 ............................................................................................................. 14 锐器使用管理制度 ..................................................................................................... 16 强传染性样本的采集、运输、处理与保存制度 ..................................................... 17 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安全管理与保存制度 ......................................... 18 检验科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和就医程序 ..................................................................... 20 检验科生物安全文档管理制度 ................................................................................. 21 检验科传染病检测及报告制度 ................................................................................. 23 《实验室二级防护》流程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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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

明确实验室准入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

3.2 室组长:监督小组人员严格准守此制度。

3.3 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全科室人员准守此制度,及时更新修改相关规定,并对违背此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4.具体规定要求:

4.1实验室是进行临床医学检验和教学科研实验的场所,非实验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实验室也不得从事高致病菌标本的检测。

4.2.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受过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在独立进行工作前还需在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上岗培训,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开始工作,同时需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3.实验室工作人员、外来合作者、进修和学习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及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实验室主任的批准。

4.4.非本室人员到实验室,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在实验室内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4.5.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知道实验室工作的潜在危险并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

4.6.进入实验室时,应穿着工作服或隔离衣,戴口罩、帽子。当知道防护服已被危险材料污染应立即更换。离开实验室前应脱去防护服、手套,洗手后离开。

4.7.禁止在工作区内使用化妆品和处理隐形眼镜。长发应束在脑后。在工作区内不应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和其它佩饰物品。

4.8.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吃饭、饮水等。以上活动应在检验科工作人员休息室内进行。 4.9.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以防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冷和热,标本污染,刺伤等。

3 在工作完成或中止后应摘掉手套并放入黄色垃圾袋中。摘除手套后应例行洗手。

4.10.对污染的防护服应用黄色塑料袋封装好,交医院洗涤科处理。工作服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

4.11.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以及室内存放的高压容器等,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4.12.离开实验室时,应向交接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填好《交接班登记记录》。 4.13.实验结束后,关掉仪器设备电源开关、拉闸,将仪器设备整理好,实验现场整理干净,洗手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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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

1.目的:明确实验室自查内容,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

3.2 生物安全管理员:监督各小组人员严格准守此制度。

3.3 科室负责人:负责协助及安排生物安全管理员工作,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更新修改相关规定,并对违背此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4.具体内容:

4.1.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学生物实验室出入管理规定”,对来访者要求科主任签字同意,作好出入登记。

4.2. 实验室入口是否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4.3.实验室三区标识清楚,凡接触标本的仪器设备或装标本的容器贴生物危险标识、警示或提示用语。

4.4.生物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定期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储备。

4.5.进入实验室是否穿工作服、戴帽子,操作时是否戴手套,细菌室、采血室、分子生物室、废弃物处理是否戴口罩等。

4.6. 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手册》进行操作。

4.7. 严格按照“检验科消毒隔离办法”和“检验科废弃标本及容器的消毒处理”作好消毒隔离工作。

4.8.检查菌种、标本、危险化学试剂是否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9.检查实验室空气和物体表面、地面的消毒记录,废弃物消毒记录

4.10. 发生职业暴露和生物安全事故,是否按照“实验室应急处理程序”或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4.11. 生物安全检查内容见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

4.12 生物安全小组检查之后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再次检查并记录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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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1.目的:

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及考核,规范实验室管理。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认识实验室工作的潜在危险,掌握预防暴露以及暴露后的处理程序,保证职业安全。实验室人员经过生物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

3.2 室组长:监督小组人员严格准守此制度。

3.3 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全科室人员准守此制度,及时更新修改相关规定。 4.具体内容:

4.1.培训内容:国家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本科制定的临床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生物安全手册、SOP、生物安全柜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4.2.培训安排:科室每年至少举办1-2次培训,纳入“科室业务学习安排”,年终要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的考核。

4.3.培训人员:科室工作人员、新来人员、临技人员、进修、实习生、工人等。

4.4.授课老师:由科室指定副高以上的,经过国家、省级生物安全培训过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授课。

4.5.培训后,要认真填写《工作人员培训记录》,存档保存。

4.6.通过平时生物安全检查考核每一个工作人员对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每年进行1-2次生物安全理论知识的考试,考卷由科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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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

1.目的:

明确实验室安保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

3.2 实验室安全员:监督各小组人员严格准守此制度,并负责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 3.3 科室负责人:负责协助及安排实验室安全员工作,不定期检查工作情况,及时更新修改相关规定,并对违背此规定的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4.具体内容:

4.1.合理、科学设置和布局实验室。安全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物品、垃圾、装置和设备。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实验室应保持通风透气,每天开窗2-4次。空气消毒机,每天两次消毒,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4.2.临床医学实验室窗户需具备钢丝网纱窗,以防外界“虫害”入侵,钢丝网纱窗的完整性,由各专业组长负责。

4.3.应规范使用消毒灭菌装置:高压灭菌器、紫外消毒机、生物安全柜等。病原微生物密集、传染性强的实验室应具备上述所有设备,每种设备由各专业组长(或者组长指派人员)负责维护、使用和记录。

4.4.非实验室人员进入检验科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才能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须脱下工作服、手套、洗手后才能出实验室。

4.5.决不保存高致病菌菌种和标本,三类菌种和标本保存进行出入登记,标本存放应专柜、密封保存。如工作需要拿出实验室,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物安全委员会同意,出具证明,才能拿出实验室。

4.6.所有能够产生气溶胶进行播散的生物制品或标本,都应使用密封的离心管,并在盖紧盖的离心机中离心进行。标本运输应装入不泄漏、不破损、密闭的容器里,再放入标本箱里运输。

4.7.工作人员(本科、进修、实习、临技、工人、聘用)必须遵守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违

7 者,根据有关条例由生物安全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处罚意见。

4.88.菌种、毒株、传染强的标本、有害、有毒的化学药品,应实行专室专柜、双锁、两人管理,同时做好出入登记,违者重处。如发现被盗立即报告保卫科和实验室负责人 4.9.为了保证生物安全,科室应准备足够的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面罩、鞋帽、手套。尤其生物因子密集的地方。在检测工作中要做好个人防护。

4.10.实验区域应有明确的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的标识,凡放有感染性物质或接触感染性物质的容器、仪器设备均贴生物危险表示和警示用语。

4.11.不得自行拉接电线;实验室内不得用电热器取暖、烧水、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4.12.仪器用电量大,医院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仪器设备工作需要,实验室人员应经常对所有电插座的接地和极性、电缆的完整性进行检查一次,发现故障立即报告电工房和仪器维修室,请求帮助。如有火情立即关电源并报告医院保卫科和实验负责人。

4.13.检验科试剂库房存放大量成品检验试剂,库房应保持通风透气,乙醚和浓硫酸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应实行双人、双锁、并打封条,出入登记。

4.14.下班时必须切掉不用电器电源,关好水、火源,关好门窗;切实做好安全检查,若发生事故和案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保卫科报告。发现特殊情况立即报警:火警119,盗警110。

4.15.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参考《检验科紧急逃生通道》示意图有序进行疏散逃生。 4.16.每年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爱护安全保卫设施,消防器材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状态。在工作人员中普及消防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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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防止危险品外泄,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

3.2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品的申购、领用及保管处理。 3.3 科室负责人:监督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工作,负责科室审批及申购工作。 4.具体规定内容:

4.1.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4.1.1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要坚持专人审批、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并打封条。各科室将审批人、领用人、保管人名单送保卫处备案。人员变动时,须经实验室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知保卫处。

4.1.2 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4.1.3 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物品及时入柜并打封条。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4.1.4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室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 4.1.5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1.5.1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4.1.5.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1.5.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

9 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1.5.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1.5.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4.1.5.6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4.1.6 化学危险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科、实验负责人。 4.2.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4.2.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4.2.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4.2.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3.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4.3.1废弃危险化学品各单位应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4.3.2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应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公安局获准后,由保卫处定期回收,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

4.3.3 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10 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制度

1.目的:

明确意外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及时快速处理意外事故,尽量降低因意外事故产生的损失,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对于意外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及上报,并对相关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4.具体规定内容:

4.1.少量的样本溅泼在工作台面或地面时,用卫生纸吸干,再用以0.5%次氯酸钠或过氧乙酸覆盖1小时后洗去。

4.2.标本离心时试管破裂,应戴手套,用镊子将试管碎片夹出,放入专用黄色口袋里。离心机内塑料套管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4小时;用2%戊二醛或75%乙醇擦拭离心机,半小时后用清水擦净。

4.3.手和足被样本本污染时,以0.2%过氧乙酸洗涤消毒;污染工作服应立即更换,高压灭菌。

4.4.被大量烈性传染病的病原菌污染时,立即封闭现场,消毒处理,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及省CDC作相应处理。

4.5.误服微生物悬液者,立即用含漱,洗胃,催吐等方式处理;若标本溅入或接触到皮肤上,立即用0.2%过氧乙酸浸泡消毒;溅入眼中者,以无菌生理盐水冲洗后,每隔1小时用抗生素眼药水滴眼。视具体情况作针对性的处理。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

4.6.被针刺、刀割或其他形式的割伤,致伤口与标本直接接触,或者带病毒样本碰到皮肤,应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受伤部位的伤口清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0.5%碘伏进行消

11 毒,并包扎伤口,给予必要的预防和相应的抗生素处理,同时对标本进行相关的病原菌检测。对于毒性较强的病原体感染,必须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不同病原体感染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治疗应急措施,并予以较详细的登记;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

4.7.腐蚀物品大量溅泼于人身上、应立即用自来水冲洗;如溅泼在工作台面或地面上,应及时冲洗台面或地面,执行者应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

4.8.易燃品引起火灾应使用CO2灭火机灭火,切断电源,除救火外,其他人员按安全线路撤离,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 4.9.水银温度计断裂,用毛细管吸走水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处理; 4.10.化学品进入眼睛的处理

必须立即紧急处理,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球,并送眼科医生处理;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 4.11.吸入有毒物蒸气的处理

在实验室中如呼吸到有毒蒸气时,可能会感觉到头昏目眩,甚至昏倒。此时应迅速离开实验室,到室外空气流通处休息。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对昏倒的患者其处理办法为: 4.11.1将患者迅速抬到室外空气流通处;

4.11.2解开患者的钮扣、领带等衣物束缚,平躺通风处;

4.11.3如果呼吸微弱或已消失则要赶快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并通知相关科室医生。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对昏倒的患者其处理办法为: 4.12.化学灼伤的处理 任何化学药品(不论水溶性与否),当溅落在皮肤上时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并用肥皂清洗。当落在皮肤上的药品属强酸或强碱时则立刻用大量冷水清洗,如大量药品喷洒到全身,则应马上除去衣物并冲水浴。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作相应处理。 4.13.衣服着火时紧急处理 4.13.1不可奔跑

4.13.2用防火毯或实验衣包裹身体灭火 4.13.3可在较大空地上翻滚以便灭火 4.13.4用安全淋洗设备冲洗或用灭火器灭火

12 4.14触电时紧急处理

4.14.1症状较轻者:即神智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者可就地平卧,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休克或心衰。

4.14.2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将伤者就地平卧,解松衣扣,通畅气道,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4.14.3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作胸外心脏按压;

4.14.4呼吸心跳均停止者:现场抢救最好能两人分别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以2比15的比例进行,即人工呼吸2次,心脏按压15次。如现场抢救仅有1人,也应按2比15的比例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

4.14.5处理电击伤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如触电后弹离电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

4.14.6以上情况(3.14.2-3.14.5),均需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医生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保卫科作相应处理。

4.15.遇火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时,视建筑物或实验室遭破坏程度,隔离污染区和污染源,有效消毒、疏散工作人员,同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医院感染办、生物安全委员会、保卫科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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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隔离制度

1.目的:

明确消毒隔离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条款,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4.具体规定内容:

4.1.检验科区域(部门)消毒

4.1.1 清洁区消毒 用250-500mg/L有效氯溶液或0.1-0.2%过氧乙酸溶液,每天擦试桌椅、地面,作用时间为30-60分钟,每天开窗通风数次。

4.1.2半污染区消毒 每日采用含氯剂或0.1-0.2%过氧乙酸擦拭,桌椅地面的消毒液用500mg/L有效氯擦洗。 4.1.3 污染区消毒

污染区是标本收集、存放、处理实验室等处。消毒方法如下:

4.1.3.1桌椅等表面每天开始工作前用清水擦抹1次,下班前用250-500mg/L有效氯溶液或0.1-0.2%过氧乙酸擦洗1次。

4.1.3.2地面应在开始工作前用清洁湿拖把拖地1次,下班前用高于消毒台面浓度500mg/L有效氯进行消毒。

4.1.3.3工作台面可采用干净布铺于上面,工作完毕后,将布消毒。 4.1.3.4各种表面、台面可采用高强度便携式紫外线灯进行照射。

4.1.4 所有清洁器材、物品、用具不得三个区域共用,专区专用,用后及时消毒、清洁。 4.2.空气消毒

实验室必须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应有换气,排气设备,保证实验室的通风和空气清新。可采用多功能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

14 4.3. 器材的消毒 4.3.1金属器材

4.3.1.1穿刺取血针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集中灭菌处置。

4.3.1.2采集血液标本,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筒”。针头、注射器均为一次性用具。用后注射器放在黄色口袋,针头应置于锐器盒进行无害化处理,压脉带用后消毒。 4.3.1.3小的金属器材如接种环可用酒精灯烧灼灭菌。

4.3.1.4较大金属器材用2%碱性或中性戊二醛溶液浸泡2h后,清洗沥干高压灭菌。 4.3.2 玻璃器皿

4.3.2.1被污染的吸管、玻璃试管、玻片、滴管应置于每日配制的1500-20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或(0.5%肥皂液),再煮沸15-30分钟后洗刷、沥干、采用37℃-60℃烘干。 4.3.2.2接触细菌试管、琼脂板单独进行高压灭菌。

4.3.2.3实验室用的器皿,浸泡于重铬酸钾浓硫酸清洁液内24h或高压灭菌后用清水冲洗干净,烘干备用。 4.3.3塑料、橡胶器械

4.3.3.1一次性使用的塑料制品,一次性手套及无纺布制品帽子、衣、口罩均应放入黄色污物袋内集中焚烧。

4.3.3.2受污染的吸液球用0.5%-1%肥皂液或洗涤剂全部浸入,煮沸15-30分钟,然后清洗,晾干。

4.3.3.3离心机内的塑料套管,采用2%戊二醛溶液擦拭30分钟,以杀灭肝炎病毒或结核杆菌。

4.3.3.4血清反应板用0.5%过氧乙酸或2000mg/L有效氯浸泡4小时或高压灭菌,进行无害化处理。 4.3.4 贵重仪器

显微镜、自动化仪器、分光光度仪、离心机、天平、细胞计数器、冰箱等。可采用2%碱性或中性戊二醛溶液或1%洗必泰酒精溶液或75%乙醇擦拭,半小时后用清水擦净。 4.3.5 手消毒

4.3.5.1工作后均用洗手液和流水洗手2-3分钟(洗手6步法)。

4.3.5.2工作人员操作时应戴手套,如手被传染病菌污染立即用消毒洗手液和流动水洗手,完毕后用速消毒剂揉搓。

15

锐器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锐器使用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强化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使用锐器的意识,防止意外发生,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加强安全意识。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条款,保障实验室及人员安全。

4.具体规定内容: 4.1. 锐器的贮存与使用

4.1.1刀剪、玻璃器皿应放置在坚固的容器中。

4.1.2实验室使用针、注射器及其他利器要特别小心,切记针头不能回套,以防止刺伤、划伤。使用后,针头放入锐器盒里,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尽可能使用塑料器材代替玻璃器材。 4.1.3一次性注射器用后放双层黄色口袋理,由医院废物处理中心处理。非一次性利器(如刀剪)的消毒参照“实验室消毒、灭菌措施”。

4.1.4处理破碎的玻璃器皿,污染的针头、利器时必须戴手套,脱掉手套后要洗手。 4.1.5试管离心前,观察试管有无破裂,离心管套底部有无缓冲垫,以避免离心时试管破裂,造成实验室污染。

4.2. 事故性刺伤、划伤或擦伤的处理

使用锐器进行致病微生物实验时,可能无意中刺伤或划伤皮肤,引起严重的实验室感染。一旦发生这种意外,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同时参照“医学生物实验室事故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医院感染办,并做好职业暴露登记。

16 强传染性样本的采集、运输、处理与保存制度

1.目的:明确强传染性样本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强化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防止强传染性样本外泄,以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加强生物安全意识。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条款,对于出现相关意外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保障实验室及人员安全。 4.具体规定内容: 4.1.标本采集

4.1.1为避免交叉感染实验人员应选择二级防护水平。

4.1.2详细登记有关病例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标本采集日期。

4.1.3采集的标本放入带盖不破损、不泄漏、密封的容器内,(采集标本时不能污染容器外部)加注特别标识,装入标本箱运送。运送过程严防破碎和外溢。送入检验科签收。 4.2.标本前处理

标本接种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使用专用的离心机,离心时使用密闭的离心机转头或密闭样品杯,停止离心半小时后取出。 4.3.标本检测

标本应在专用区由专人进行检测,以便标本、仪器、环境集中消毒和处理。尽量避免标本分散到多个实验室检测。 4.4.标本检测后处理

检测后标本、废弃物集中放入黄色口袋里再放入带盖专用污物桶内,高压灭菌后送到特殊垃圾处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有废液都用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4小时以上,或直接高压灭菌,再送医院污水站消毒处理。 4.5.标本的保存

需进一步确证是否有疑似高致病菌标本暂存,应专室专柜,两人管理,确证之后,立即销毁菌种和标本,实验室不得保存。

17 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安全管理与保存制度

1.目的:

明确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强化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防止感染性材料外泄,以保证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加强生物安全意识。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条款,对于出现相关意外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保障实验室及人员安全。 4.具体规定内容: 4.1.菌种保存种类

4.1.1标准菌株:ATCC25922大肠埃希菌、ATCC25923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27853铜绿假单胞菌、ATCC29212粪肠球菌、 ATCC13883肺炎克雷伯菌ATCC90028白色念珠菌等,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

4.1.2保存三类菌种:如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条件致病菌。

4.1.3如实验室检出高致病菌(结核杆菌)等,立即高压灭菌处理,并做好记录。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鼠疫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结核杆菌等传染性强的菌种。 4.2.菌种或毒种的保存方式

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鲍漫不动杆菌、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嗜血杆菌等保存:将对数生长期的培养物混悬于0.5-1.0ml无菌兔血小管中,置-80℃冰箱保存即可。 4.3. 微生物室设立菌种专管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菌种保存于专室专柜、双锁,两人管理,确保菌种安全。如发生被盗等意外事故,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必要时打电话110报警。

4.4.建立菌种保管及发放登记册,包括细菌名称、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方法、耐药机制、签发者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见附表。

18 4.5.凡科研、临床新药试验需要转移菌种,须填写使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见证明,微生物室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在菌种专管人员处签名领取。 4.6.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转种,一般在转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污染及变异时,应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4.7.菌种或毒种的消毁必须有科主任、微生物工作人员在场,并注明销毁情况的原因,作好记录。

4.8.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4.9.初筛HIV阳性标本不保存,及时通知预防保健科,由专人,专门的容器,专车两人运送成都市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和签字。

4.10.检测后的血液等标本需要备复查,要将标本密封放在标本储存室2-8℃冰箱里保存,放入冰箱时要登记签字,取出来进行无害处理时也要登记签字。24小时工作人员看管,晚上大门关闭,如发生被盗等意外事故,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必要时打电话110报警。

19 检验科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和就医程序

1.目的:

明确检验科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人员身体健康。 2.范围:适用于全检验科工作人员,包括废弃物处理人员。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及就医程序。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条款,对于健康管理不合格的情况进行纠正处理。 4.具体规定内容:

4.1 检验科指定科秘书负责健康监测工作,每年与预防保健科、体检中心联系,负责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4.2 体检具体时间由保健科和检验科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商定。

4.3 体检内容包括:医院健康体检内容包括一般检查、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电图、X线、超声检查、血液常规、输血全套、肝功I、肾功、血脂。科室内部体检内容主要包括输血全套、肝肾功。

4.4 建立健康档案:体检结果由保健科收集、做出体检结论与建议,装订成册后由预防保健科归档管理,检验科备份。

4.5检查发现传染性疾病指标异常,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4.6.就医程序

4.6.1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传染性疾病临床症状或体征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生物安全委员会、医院感染办,同时派专人陪同就诊。

4.6.2首先到预防保健科就诊,需要时到医院制定就诊区就诊。 4.6.3就诊时要将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和危险程度告诉医生。

4.6.4经检查为非传染病按照医生治疗原则进行相应的治疗,如为传染病应采取相应隔离、消毒措施,到指定医院就诊

4.6.5发现本科室人员患传染病应2小时内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生物安全委员会、医院感染办和其他卫生部门。

4.6.6患传染病人员应进行有效的主动免疫和被动免疫。

20 检验科生物安全文档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检验科生物安全文档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文档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方便相关部门检查。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保障生物安全资料完整性。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条款,防止先关资料丢弃及损毁。 4.具体规定内容:

4.1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 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4.1.2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管理条例》(2003) 4.1.3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4.1.4《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4.1.5《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 4.1.6《医学实验室 安全要求》(GB19781-2005) 4.1.7《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4.1.8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 4.1.9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4.1.10 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4.1.11.卫生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4.2 检验科制订生物安全相关文件 4.2.1 生物安全手册 4.2.2 生物安全操作程序 4.2.3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2.4生物危险评估

21 4.2.5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

4.2.6 生物安全相关记录,包括:生物安全管理记录,生物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准入记录,菌种出入库记录,医院感染监测记录,高压灭菌器生物监测记录,员工健康体检记录,高致病性标本及毒菌种销毁记录,实验室消毒记录,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员工生物安全培训及考核记录,废弃物、废弃标本消毒灭菌运输记录等。 4.3 生物安全文档管理

4.3.1 检验科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标准操作程序、生物危险评估、

每年修订一次,并及时更新,确保实验室现场使用最新和有效的版本。如无改动就使用前版。 4.3.2 生物安全实施的各项记录由生物安全分管人员和/或各专业组填写,每年年底收集、装订,专人归档管理。

4.3.3生物安全相关文件的归档、保管、借阅等管理参照检验科文档管理标准操作程序执行。

22 检验科传染病检测及报告制度

1.目的:

明确检验科传染病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提高传染病的预警能力。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保障传染病上报及处理及时。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及时更新相关条款,保证传染病上报质量及速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4. 传染病的种类

4.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4.2乙类传染病:禽流感、甲流感、肝炎、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HIV感染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炭疽、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

4.3非典、禽流感、甲流感属乙类传染病但当甲类传染病处理及报告。 5.具体规定内容:

5.1按照《生物安全手册》要求,做好标本的收集、运送工作。

5.2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做好病原体的检测工作和复查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5.3凡检出上述传染病病原体,认真做好登记记录,立即将结果报告给临床。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送检日期、病人姓名、性别、送检样品、化验项目、化验结果、检验人员和报告日期。

5.4结核杆菌阴性涂片保存在微生物室标本储存箱中,储存一周后,将玻片煮沸消毒30分钟,清洁备用。

5.5凡检出上述传染病病原体,不保存,立即进行高压灭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病原体的销毁记录。

23

《实验室二级防护》流程

1.目的:

明确实验室二级防护具体流程,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人员生物防护意识,保证实验室人员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全检验科,包括血库。 3.职责:

3.1 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此流程。

3.2科室负责人:监督全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此流程,及时更新相关条款,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4. 具体流程

4.1 实验准备:戴N95口罩——穿防护服——戴护目镜——穿鞋套——戴双层手套。 4.2 标本采集:标本放入无菌容器——密闭标本箱——按指定路线运送——发热门诊实验室。 4.3 实验后防护:脱第一层手套——脱护目镜——脱防护服——脱鞋套——脱第二层手套——脱N95口罩——消毒洗手。

4.4 用2000mg/L含氯制剂消毒工作台面和地面——同时对实验室空气消毒。 4.5个人清洁:洗澡——情节个人物品。

4.6 废弃标本处理:检测后标本——放入双层黄色口袋——密闭标本盒——冰箱2-8摄氏度保存(供CDC备检)。

4.7 相关器材处理:用2000mg/L含氯制剂擦拭消毒——30分钟——清水擦洗。

4.8 废弃试剂:用2000mg/L含氯制剂浸泡——放入双层黄色口袋——放入废物箱中——交接签收——废物处理站。

24

第四篇: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2.医院和科内实行对实验室的实验活动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3.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检验科微生物室为二级生物安全标准。

4.检验科负责微生物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 生物安全水平

生物安全水平一般可分为四级:

a.生物安全水平Ⅰ级:用于已知的通常不引起健康成人感染,对实验室人员和环境危害甚少的病原体,如大肠艾希氏菌等。

b.生物安全水平Ⅱ级:用于具有中度潜在危害的病原的实验操作,主要防止通过皮肤黏膜及消化道的感染,实验室应有进出规定程序,粘贴生物危险的警示标志。

c.生物安全水平Ⅲ级:用于可通过气溶胶传播的,能引起严重可致死性疾病的病原体,如结核分支杆菌等。

d.生物安全水平Ⅳ级:可用于可通过气溶胶传播的,能引起致死性感染的高风险剧毒病原的操作。同时还要有内部和外部进行对话的装置,要有应急供气、应急供电和应急出口等。

第三章 生物安全操作要求

实验室操作要求分为标准微生物学操作(见微生物操作规程)和特殊操作,前者是指实验室安全的共性要求,后者是指根据特定生物安全的级别提出的特殊要求。

安全装备:为达到生物安全的目的,安全装备包括两部分,即操作设备、生物安全柜。二级实验室必须有可提供一个无菌操作的生物安全柜。

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隔离衣、防护服、工作帽罩、眼罩、面罩、手套,呼吸保护装置及正压气体供应的工作服等。

第四章标本的采集、转运和接收

微生物标本在接收时操作者要穿工作服、带手套和口罩,必要时要戴眼罩,必须在生物安全

柜内执行严格操作。所有盛标本的容器必须是防漏的。在转运时应密封,标本不可发生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应高压灭菌处理。具有强感染性的标本转运时要严格包装,严格操作。标本的采集应由专人转送,实验室应由专人验收和签收。

第五章 生物废物的安全处理

1.生物废物包括培养物、分离物极其污染物,剩余标本极其污染物,尖锐破碎物,吸管、针头和费包装等。

2.生物废物的安全处理要求:A.装废物的容器应防漏,坚固而不宜刺穿,密封并要避免装的太满。B.尖锐的破碎物要放入专用的硬质容器中。C.盛放生物废物的容器应置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去灭菌。D.所有能在实验室消毒的物品在送出实验室前尽可能先进行一次消毒处理。E.盛放生物废物的容器要做到安全转运。

第六章 安全应急措施

1.操作者暴露的处理A.立即报警并告知同事。B.立即用肥皂水清洗暴露表面,用洗眼液洗眼,用生理盐水漱口。C.启动应急治疗。D.尽快向上级报告。

2.污染表面的处理A.立即报警并告知同事。B.隔离污染区。C.处理者穿戴适当的防护服。

D.用镊子将污染物移入废物桶。E.用干毛巾吸干,将消毒剂到在毛巾上,一段时间后仍入废物桶。F.先后以消毒剂和酒精清洗污染表面。G.以适当方法对桶消毒。F.尽快报告上级。

第五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少数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如结核杆菌),符合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适合于从未知病原的人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进行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主要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安全标准。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对未知的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防护程序:

1、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

2、向纸巾上倾倒适当的消毒剂,并覆盖周围区域;

3、作用30分钟后清理处理物质;

4、如有必要重复以上步骤。

第四条 设立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由检验科主任、微生物实验室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科主任和实验室组长,为全科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高年资微生物检验人员任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六条 实验室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 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实验室感染控制。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配合医院,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未执行本制度的,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实验室运行基本规范 第一条 实验室的进入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儿童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可能增加获得性感染的危险性或感染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 BSL-2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包括通用的生物危险性标志,标明传染因子、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姓名、电话、以及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 • 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二条 个人防护要求

• 在实验室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外加罩衫或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

• 在进行可能接触到血液、体液以及其他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的操作时,应戴上合适的手套。手套用完后,应先消毒再摘除,随后必须洗手。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 在处理完感染性实验材料和动物后,以及在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前,都必须洗手。 • 当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时,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感染性材料喷溅物或雾化危害、或防止碰撞或人工紫外线辐射的伤害,必须戴合适的安全眼镜、面罩(面具)或其他防护设备。

• 严禁穿着实验室防护服离开实验室工作区域。 • 不得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

•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 • 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储存食品和饮料。

• 在实验室内用过的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装放在同一柜子内。

第三条 有关操作的指导原则

• 严禁用口吸移液管, 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严禁舔标签。 • 所有的实验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 应限制使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除了进行肠道外注射或抽取实验动物体液外,注射针头和注射器不能用于移液或用作其他用途。

• 实验室应制订并执行处理溢出物的标准操作程序。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应如实记录有关暴露和处理的情况,保存相关记录。

• 污染的液体在排放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采用化学或物理学方法)。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因子的危险度评估结果准备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

• 只有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的文件纸张才能带出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区的管理原则

•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摆放和实验无关的物品。 •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若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应立即清除污染。 • 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标本和培养物在废弃或清洁再利用之前,必须先清除污染。

• 感染性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应遵循国家和∕或国际的相关规定《感染性物质运输指南》。

•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应安装防止节肢动物进入的纱窗。

第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

•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实验室安全或/和操作手册。

• 实验室应能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建立制度。 • 实验室负责人(或生物安全负责人)要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同时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和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程序。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或操作手册。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掌握有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通过考核后方可从事相关实验室工作。

• 应当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的控制方案。

• 如有必要,应为所有实验室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监测和治疗,并建立健康档案。实验室人员应接受与所操作生物因子或实验室内潜在的因子相关的免疫接种或检测。 第六条 污染物与废物的处理 实验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要遵守国家标准《医院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的废物。

--及时用专用包装物、容器收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实验废物应置于实验室指定的安全地方,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密闭包装容器的中,定期安全运出实验室。在运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在设计和执行关于生物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参考《医院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高压蒸汽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 第七条 个人防护装备

要求工作人员应掌握的要点:

1、必须十分了解和掌握自己工作性质和特点。

2、所涉及的实验工作需要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类型。

3、正确的使用方法。

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1、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

2、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3、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用过的工作服应先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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