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论文范文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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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商法学论文范文

论商法的重要性与商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然而在我国,商法并没有具备相应的地位,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并不突出,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没有重视商法学学科。提高商法的地位应该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商法学教学改革方面入手。

关键词:商法;商事仲裁法;模拟教学;实践教学

一、商法的重要性

商事活动自古就有,原始社会的交易即是明证。然而商法的出现则要追溯到中世纪,那时商人已经成为一个独立阶层,商会的出现为商人习惯法的产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到了近代,资本主义高度运作的商品经济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商事习惯法,大量的成文法孕育而生,各国开始编撰商事法典。以上便是商法的演变历程,而与世界各国商法几百年的发展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开始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则是确立市场经济的道路之时,掐指算来,也就是不足二十年的光阴。虽然商法在我国的历史非常短暂,然而瑕不掩瑜,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从商法的独立性来看

商法的发展轨迹昭示着人们,商法与市场经济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制,另一方面,商法的产生极大地规范了市场,壮大了商人的队伍和规模,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商人包括商个人和商组织,这些商主体正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商法最直接最高效率地调整着市场行为,以此区别于国家干预较多的经济法:商法是“商人”的法律,以此区别于号称“市民”的法律的民法。商法正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展现在世界舞台之上。

(二)从商法的国际性来看

在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这种形势。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部门,因为商法的开放性较之于民法更为深入及更见力度。商法坚持效率至上之导向,就有必要选择“发展是硬道理”的立场,而立足于这样的立场,便有必要彻底打破闭关锁国之状态,以利于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商事交易之中,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纷纷出炉,各国必须及时更新本国的商事法律法规,才能使国内的商事主体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更方便地处理商事纠纷,更有力地保护国内的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从商法的扩张性来看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商个人和商组织诞生,尤其是国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政策方面,都鼓励人们经商,比如新公司法降低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赋予更多方面的公司章程自治、股东自治等,都使得更多的人进入到商事交易与活动之中。这就是说,商事法律体系将规范越来越多的商人和其商行为:并且,商事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之中,新老商人都必须理解、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才能适应商事交易活动。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学习、认知商事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可见,在我国,商法虽然是一门新兴学科,但是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不可替代,而且必须从不成熟迈向成熟。

二、商法的地位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法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地位。衡量一个法律部门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在实体方面,这个法律部门有无统一、和谐的法律法规体系。原因很简单,倘若该法律部门的范畴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界定,还在奔波于和相近的法律部门争夺地盘、划分范围,那么,该部门法就不具备较强的实力及较高的地位。二是在程序方面,该部门法有无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若有,则证明该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之中有一席之地,反之则无。三是在人才培养方面,即在法学本科教育体制之中,该部门法处于何种地位。如果该部门法在法学课程及社会实践之中没有取得相应配套,没有得到重视,那么,也可以说这个法律部门没有地位,因为连学校都无视它的学习价值。

(一)实体上,规范良好市场的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

1、商法與民法。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我国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得出统一的结果来。关于分合论者的观点,学者们在较多的文章及论著中均有详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有的“分合折中”立法体制必须更新和完善,毕竟民法的基础理论并不能阐明商法的内涵和理念。

2、商法与经济法。在我国,二者都是新兴学科,但是二者的关系至今亦未能理清,甚至引发了两派学者的争执,火药味颇浓。如果能转变调整对象等传统的评价标准,将目光聚集在更高的层面上,或许会出现双赢的局面。王全兴教授在谈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曾经这样论述:“所谓的“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应该理解为某个法律部门所专有或特有的调整对象,而应当理解为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具有自己的特征。”因此,商法主要聚焦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活动。体现交易的快捷和效率。而经济法主要侧重政府的监管,体现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利益。比如,公司、企业即是商主体,可以与他人进行平等交易。同时又是受规制的主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尽管如此,依然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尤其是在分论部分,因为会给教与学造成混乱,稍后会论及。

(二)程序上,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并不突出

毋庸置疑,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完美配合和良好互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体法的作用,最高效、最快捷地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进而最圆满地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行。

众所周知,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因为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商法是主张营利的功利法。只有交易迅捷,商主体才能多次交易、反复交易,最大限度地达到营利目的。从各国的立法中,可以强烈感受到迅捷原则的力量:其一,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了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如在商事买卖采取交互计称,以及在商行为中设有大量的强行法推定条款和任意推定条款,进而使商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可推定性,简化了当事人的协议过程,简便了交易手续,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其二,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使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为促成交易之迅捷,商事法多采短期消灭时效主义规定。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多适用6个月、4个月甚至2个月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于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

消灭时效:保险法上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也适用短于民事时效的短期的时效。

既然商事交易在效率方面较之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更高,那么,理应有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法,商事仲裁法可以担当此任。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相比,其快捷、方便,效率高的优势异常突出:其一,仲裁的受理、开庭程序较为简便;其二,仲裁采用一裁终局,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其三,仲裁员具备优良的从业素质。对比仲裁法与法官法,仲裁员的从业要求明显高于法官,优良的专业人员配备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必定会更加自如、更加有效率。在时间即是金钱的商场之上,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都希望第三方最快地进行公正、中立地裁判,而不愿意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而在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由于具有强烈的民间性特性,较少为公众所知悉,更谈不上适用商事仲裁法解决纠纷了,商事仲裁法的地位远不及民事诉讼法。

(三)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没有重视商法学学科

虽然商法学被教育部认定为法律教育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商法学并没有得到重视,这一点从该课程的体系、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中可以得到印证。

在课程的体系方面,当翻开不同的商法教科书,会发现不同的组成部分,有的将证券法划归经济法,有的没有涵盖合伙企业法和海商法等。凡此种种,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教科书的内容的固定性和统一性,已经损害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损害了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和效果,损害了商法的地位。

在课程的课时安排方面,综观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一个现象不能不引起关注,那就是与民法学相比,商法学的课时数和学分数一般只有民法学的一半。但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商法学的内容并不比民法学少。甚至有的学校将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重要课程列为选修课。

在现有的教学方法方面,教学模式多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表现为教师在讲台上单一地讲授书本知识,学生在下面听。更有甚者,教师一边重复概念、特征、司法适用等内容,学生~边记录,等学生把这些内容记录完毕,下课时间就到了。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这种完全侧重课堂讲授式的理论灌输根本不能适应商法学的教学要求和目的,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三、对策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商事法律及商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法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一)建立统一的商事法律体系

我國现阶段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统一的商事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具体如下: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航空商法、铁路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银行法、信托法、期货法、信用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法、电子商务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二)提高商事仲裁法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均有相应的程序法与之匹配,而且三大诉讼法的地位显赫,单从司法考试的分值分配之中可见一斑。鉴于商事仲裁的优越性,我国理应提高商事仲裁法的地位。最重要的途径莫过于以法定的形式确立其地位。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是1994年颁布,于1995年施行的,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修改仲裁法已是当务之急。修改思路以倡导适用仲裁法为宜:将法律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仲裁法》,以强调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引导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适用;在商事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商事争议”的内涵和外延:在具体程序方面,以高效安全为原则,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另外,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亦刻不容缓。

(三)重视商法学的教学

在课程的体系方面,比照商事法律体系设置课程较为适宜。鉴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应该将基本的部分划归到必修课程之中。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法、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事仲裁法,将剩余的适用于专业人士的部分划归到选修课之中。

在课程的课时安排方面,应该增加课时数和学分数。需要说明的是,开设商法学之前,学生最好先期学习了民法学、经济法学、经济学等课程,以免由于知识结构的欠缺,而造成不佳的课堂学习效果。

在教学方法方面,必须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教学的方向锁定为为生活、为实践服务。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生动、形象,一则学生比较感兴趣,再则也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教师较宜选择日常生活中关注度高、与公众利益联系紧密的案例,比如某国际知名化妆品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某大型企业招聘职业经理人的真实情况等。

2、模拟教学。模拟教学即是将商法典型案例搬进模拟法庭,或者选取现实中的商主体的测试题目和面临的问题,将学生分组,让他们讨论方案,然后在课堂上进行方案比赛,让学生倾听他人的方案,取长补短,锻炼实践能力。比如,让学生制定公司章程、为某企业制定工作计划等。

3、实践教学。该种教学方式是最开放的,即走出教室,去社会课堂进行学习。一是教师带领学生去各大招聘会现场,通过学生的亲自询问、交谈,让学生感受各公司、企业的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等。二是教师或者学院与公司、企业联系,设立实践教育基地,让学生参与相关的产品策划活动,尤其是路演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

作者:姜 雯

第二篇:他的心中只有商法学事业

用生命做人生舞台最精彩的谢幕

以一次关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学术研讨告别学界和同仁,我们尊敬的王保树教授向学界和世界做了最为亮丽的告别,完成了他人生舞台最为精彩的谢幕。

其实,王保树教授一年多前就已患病,但他对自己的病情从来都轻描淡写,更不愿因此影响其学术活动。除了从他的面色看出他的身体可能有问题,在工作安排和学术活动上,他一如既往,出席各种学术活动,依旧与同仁们高谈阔论,与学生们欢声笑语。身边的人都没想到他的病情会突然加重和恶化,尤其是在刚刚过去的6月13日,他还出席了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并在会上代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作了重要的开幕致辞。

此前的两个月中,王保树教授还先后参加了商法学研究会为民法典立法研究召开的两次会议。记得在中国法学会部署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之后,我向王老师作了汇报,说到中国法学会希望商法学研究会就此提交一个专门的报告并提出对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意见。王老师当即与我商定,于4月19日召开了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和部分常务理事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此后又在5月9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确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的最终意见。5月22日,商法学研究会如期完成了此项立法研究任务,向中国法学会正式提交了《关于民法典编纂中统筹规划商事立法的建议》和《关于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修改意见》两份书面报告。

后来方知,当时王老师的身体状况其实已经不适于外出活动,这次会议是他生前出席的最后一次社会活动,同时这次外出又加重了他的病情。由此,我们这些研讨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心情更是无比沉重和分外懊悔,如果知道王老师的病情如此,我们怎么也不能让他出席这次会议。我们也深深地感叹:王老师啊王老师,您都病得这么重了,为什么还要硬撑着出席这次会议呢?

这一令人哀痛和懊悔的结果其实又有其客观的缘由,即难以控制的宿命逻辑,这就是王老师对中国商法学事业的全心投入和终身奉献。在他学术生涯的后半期,即2000年之后,王老师的生活和生命已经与商法学紧紧地联结在了一起,他几乎把自己的全部心血都倾注和奉献给了中国商法学发展的崇高事业,以至在最后一刻,他也将自己宝贵的生命之钟停摆和定格在一次对商法发展意义重大的学术会议上。

这次研讨会是他生前最后的一次社会活动,也是他认为非常重要的一次学术活动。我想,王老师不会不知道离开医院出席这次会议给他的身体带来的风险,但他仍然毫不犹豫地出席,因为他实在是太重视这次会议了,他把这次会议看作为商事法制奔走呐喊、为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建功立业的难得的机会。从民法典编纂启动以来,他就一直密切关注,尤其是关于如何统筹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关系,是他更为关切的重大问题,他把民法典的编纂视为推动我国商事立法难得的历史机遇,他把这次研讨会当作广泛凝聚和充分反映商法学界的意见与民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直接、深入沟通交流的宝贵机会,他也把这次会议看作为他为商法事业发展做最后呐喊和冲刺的舞台。这样想来,我们又心安和宽慰了许多,如果我们劝阻了王老师出席这次研讨会,也许又会成为王老师和我们这些人终生的遗憾。

著述《中国商事法》,为商法理论奠基

王保树教授是中国商法学名副其实的奠基人、开拓者和领路人,是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当之无愧的掌门人。历史已经记载,2001年,是王保树教授力主、并与王家福等其他几位民法经济法学界的老前辈高瞻远瞩、深谋远虑,提出了将原来的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一分为三,分别组建民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和经济法学研究会的重大建议。在获得中国法学会的支持和批准后,王老师亲自主持、筹备组建了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并担任会长,中国商法学从此有了自己独立的全国性学术组织,从此中国商法学开始了崭新的发展之路。众所周知,一个学科的全国性学会是该领域的学者和业内人士密切联系的枢纽和社会活动平台,它对于学科的发展、学术成果的交流、学术资源的整合、学术人才的培养有着特别重大的作用。

正是以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商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最为活跃和充满生机活力的法学领域,并很快形成与民法、经济法齐头并进的二级学科,全国许多高校也开始陆续设置专门的商法教研室或商法研究所,商法学的队伍迅速壮大并成为从业人数最多的几大法学学科之一。由此,在中国商法学的发展历史上,王保树教授所发挥的作用是奠基性的,中国商法学走过的路径是王老师亲自开拓和铺设的。可以不夸张地说,没有十几年前王保树教授创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的远见卓识和精心组织,就没有今天全国商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作为中国商法学的奠基人之一,王保树教授很早就开始了对中国商法学原理体系的设计和构划。由他主编并于1996年出版的《中国商事法》应是国内第二部关于中国商法学的专门著述。在此之前的商法学著作以江平教授的《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为代表,主要以介绍西方国家的商法原理和制度为内容。而对中国现行商法制度和原理加以提炼、总结并形成自身科学体系的著作,还有稍早两年、中国政法大学王书江主编的《中国商法》。《中国商事法》无疑是创建和引领中国商法学原理的代表性和影响性论著,它的问世,在建构中国自己的商法学原理方面无疑发挥了开拓和引领性的作用,由此中国的商法学原理在广泛吸收传统商法原理的同时形成了独有的中国特色,并表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开放性和创新性。该论著直接影响了其后出版的一系列商法学著作和教材,迄今中国商法学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以此为基础不断调整、组合和丰富发展而来。抚今溯源,说我国商法学原理的基本体系肇始于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商事法》也毫不为过。

殚精竭虑,为商事立法建言献策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完成的一项重要的研究成果是公司法修改的立法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书。适逢2004年我国立法机关启动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学者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公司法修法的研究,以不同的形式为立法献计献策。刚组建成立商法学研究会不久的王保树教授敏锐地意识到,面对公司法修改这样重大的立法任务,靠单个学者散兵游勇式的研究和建言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集中整个学界的智慧,调动和整合整个学界的资源,为国家立法贡献最高质量的立法论证。为此,王保树教授亲自披挂上阵,牵头组成了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公司法修改项目课题组,并根据各高校不同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具体分工负责,王老师亲自确定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成果的体例结构、立法建议的设计思想和技术要求等。在这次课题研究中,我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科承担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的研究任务。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高效工作,凝聚商法学界心血和智慧的公司法修改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书即呈送给了相关立法机关,该项成果在其后的立法过程中得到高度重视,许多建议被直接或部分采纳,尤其是对于本次立法中颇有争议的一些重大制度设计和变革,该项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论证和智力支持。王保树教授和参与该项研究的公司法学者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智慧得到了充分的施展,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社会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王保树教授对商法学事业的又一重要贡献是对我国《商事通则》的立法研究。其实,我国立法机关并无制定《商事通则》的立法规划,但这并不影响整个商法学界对这一立法研究的憧憬和热情。商法学界认为,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构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体例和模式,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分别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既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同时它也一直是民商法学界特别是商法学界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近些年来,商法学界就制定《商法通则》的问题进行过多方面的深入研究和交流,取得了许多共识,并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

学界普遍认为,在我国抓紧制定一部一般性、统领性的《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不仅在理论体系的完备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可行的。为此,在王保树教授的直接主持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进行了又一次自其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集合行动,动员、组织全国学界的精兵强将,各参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开展了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并最终形成了统一的《商事通则》立法建议稿和论证报告。

虽然迄今《商事通则》仍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但这次对商法通则研究的旋风却席卷了全国商法学界和高校,并将我国商法基本制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和高度。党的十八大确定了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任务后,如何将商法通则的立法与民法典编纂加以统筹安排,成为这次立法中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整个商法学界和王老师生前最为关切的问题。对此他留下了深刻的思考和殷切的嘱托:“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完善健全民法,也影响和健全着商法的制度”,“仅仅靠民法典自身来解决商法中的很多问题还不够,需要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统筹解决这些不好在民法典中写入的商事制度”,“很多人把民法典编纂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进行民法典的编纂,也要系统解决民法典涉及的其他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制定商事通则并非是另起炉灶,而应该看作是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统筹解决的问题。”无疑,商法通则的制定是王老师对商事法治的美好理想,也是他未竟的事业和夙愿。光大王老师为之奋斗的商法学事业,继续推进中国的商事立法,将是我们商法学界同仁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王保树教授为中国的商法事业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把自己满腔的热忱和全部的心血都倾注到了这一崇高的事业。每年一度的商法学年会他从不缺席,每次年会的两天日程,从预备会、开幕式到闭幕式,他总是自始至终,全程参加。全国高校和社会组织纷繁的学术活动,只要日程不冲突,他都尽量出席支持。从清华大学每年一次的二十一世纪商法论坛到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举行的五次大型的公司法国际峰会和高端论坛,从中国人民大学的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到北京大学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论坛,从华东政法大学的金融法律论坛到西南政法大学的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等,几乎所有重要的商法领域的学术活动,都能看到王老师勤劳的身影和听到他激情的呐喊。甚至到了他病入膏肓、生命垂危的最后阶段,他都轻描自己的病情,强撑着病重的躯体,出席了“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

这一切对于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学者并不难,但对一个年过七旬的著名学者,对于一位本可马放南山、安享晚年的老年教授,何以能有如此旺盛的精力?何以能有如此忘我的精神?因为商法、因为商法学是他的生命,是他终生的价值追求,是他的精神寄托和心灵皈依。为了开拓商法学的宏伟事业,为了带领商法学者创造学术的辉煌,为了中国商事法治的发展和未来,王保树教授已经进入了心无旁骛的理想境界,他的心中只有商法、商法学和商事法治。

作者:赵旭东

第三篇:基于课程特点的商法学教学反思

摘 要:商法學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学科,课程内容繁多、体系庞杂,学科理论具有高度抽象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等特点。商法学教学应在选取合适教材的基础上,立足课程特点,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处理好教与学、学与用的关系。改进商法学课程的教学思路包括选取适合的教材,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采取案例教学模式,灵活地模拟商法实践教学。

关键词:商法学;课程特点;课堂教学;教学方法

商法学课程作为教育部确立的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它所涉及的乃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的交易制度和组织制度,是一门实践性强的学科。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但因该课程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抽象性、实践性、技术性、发展性等特点,学生学习效果不佳,如何结合该课程的特点,不断地优化课程设计,改进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该课程教学的质量与效率,也影响该课程教学任务与目标的实现。因此,本文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商法学课程特点及教学要求

(一)内容繁多,体系庞杂

商法是与邻近部门法密切联系的法律,其并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总则与分则呈现出紧凑的逻辑结构体系。商法学课程内容繁多、体系庞杂、过于抽象、学科交叉,涉及的面较广。目前多数教材将商法内容列为:商法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的教材将海商法划归其中[1],还有的将商事信托、商业银行也列入其中[2],甚至有学者主张将保险法和证券法纳入到经济法课程中[3]。关于商法总论课程设置问题,学者间也意见不一,反对者认为,我国没有《商事通则》,尽管近些年学者对商法总论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出版了一些著作等,但迄今为止,商法总论未能如民法总论那样对司法、教学等各项行为及原则进行指导[4],因而没有设总论课程的必要,而即便是有,关于商法总论内容体系也是差异较大。另外,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又使得课程内容繁多,教材编撰不得不突破一定的篇幅限制。教材内容和体系的多元化无疑给教学和学习带来了困惑。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技术性

商法课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外国法到中国法,从民商分立到民商合一,从整体商法到部门商法,从简单到丰富,从选修到必修的过程[5]。“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6]商法调整的对象与实践密切相关,商法学不仅实践性强,而且商事法律规范也有很强的技术性。如公司法中累积投票权制度的设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决议方法、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公司股份与公司债的规定等;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订立,保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的支付间的平衡;票据法中为确保票据使用流通的稳健简便性,票据法所采取的无因性理论、票据抗辩、追索权制度以及参加承兑等措施;证券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的规定;海商法上关于共同海损的认定及理算规则。前述规则设计得无不体现商法的技术性特征。

(三)学科理论的高度抽象性

如前所述,商法学学科知识交叉,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为强化其技术性,势必需要用大量的专业理论做支撑进行论证解释。其理论性主要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类型划分标准,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区分,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商法的方法,商事法律关系,近现代商法关于商事关系的确认,商事法律关系的立法结构模式等。在没有讲授商事单行法知识,先讲授基础理论,无一部统一的《商事通则》来统领商法总论,使得学习变得枯燥乏味,而不像民法总论那样至少有《民法总则》做支撑。另外,在涉及商事单行法知识讲解时,因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很多规则较为陌生,很难凭借想象实现,对学生来讲就变得很抽象。

(四)学科的发展性与变动性

为保持人们对法律适用效果的合理预期,同其他学科一样,商法也须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也应注意到,商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较之于其他社会关系更容易发生变化。尤其是当今世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迅速,经济竞争激烈,商法亦随着时代的潮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力求进步。商法的进步性突出表现为其经历了从海商到陆商,从传统的商业领域到金融商业领域,从“身份”到“契约”,从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从传统的交易手段与方式到现代的转变,这使得商法具有修改频率较高的特点[7]。同时,因民商调整对象差异所体现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之特征。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往往沿袭援用,一般较少修改;而商法所调整的对象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修改频率较高,呈现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征。

二、商法学课程课堂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教材的混乱

教材是传授基本知识的工具。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现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然而目前教材编撰可谓泛滥,就商法学教材而言,各高校编写的各种版本的教材达几十种之多,章节体系不一、内容差异较大,除此之外,各教材涵盖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商法教材在章节及法规的安排上太过于随意,且过于繁杂,缺乏系统化和科学化[8]。因教材编写的差异导致各高校商法教学的不同,虽为同一门课程,因教材差异,致使大纲编写而导致教学内容不同,这使得学生所学知识也不同,此现象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二)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基本上是灌输式教学为主

灌输式教学是一种通过教师讲述、讲演等形式,系统传授学科知识的方法,其过分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中心地位,学生被看作是知识的容器,其教学过程呈现单一性、封闭性等特点[9]。其优点是授课者能够在规定的学时内借助一定的教学设备向多人进行知识信息的传授,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率相对较高。但其作为一种单向的信息传授方式,具有使得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易发挥,学生听课注意力不易集中,学习质量效果较差等缺点。灌输式教学极大地损害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与现行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不符,因此,应转变教学理念,调整教学方法,可以试着采取情景式教学法、小组讨论式教学法、师生互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等,同时,增加商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增设商事模拟仲裁、商事模拟法庭等课程。

(三)授课教师欠缺司法实务经验

商法是极具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学科,与市场经济需求联系最为密切。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担任过该课程教学的教师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书本上照搬过来的案例和自己亲自代理的案件,在讲授时,感觉效果差异较大,亲自代理的案件在讲授时候能够做到游刃有余,能够就案件的背景、焦点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引导学生并做到深入剖析,能够起到个案全过程教学的目的,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司法实务知识,从而使商法的教学任务和目标得以实现。因此,作为该课程的授课者,须知晓公司治理结构运作、公司财务会计实务,了解证券发行、交易、上市流程,掌握保险理赔、评估知识,同时,具备经济学和金融学方面的业务知识,同时,应对学科涉及的现实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在现实中寻找教材案例。

(四)实践教学投入不足

商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强化实践教学是商法教学目标的应有之义。然而笔者调查发现,除个别专业类政法院校因师资力量雄厚开设了商事模拟法庭、商事仲裁等课程外,其他多数院校的商法学教学很少增设该课程实践教学,即便是有,也主要是以各高校开设的商法案例分析课程为常见,讲授的多为司法考试真题或较为陈旧的案例,教学方法显得较为单一,因案例教学本身存在缺陷,如所选取的案例材料脱离实际,是为考查知识而专门设置,没有体现交易的背景、内容与效果等“司法原生态”等因素,而真实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烦琐。另外,因商法教学本身就存在着案例库缺失的问题,没有高质量的案例教材做指导,使得该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和目标难以实现。而商法实践教学投入不足的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得到应有的解决。

三、改进商法学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正确选取适合的教材

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术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目前的商法学教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编撰内容过于理论化,应用性不强;很少有案例涉入,即便是有,在选取案例方面也不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体系不够鲜明、内容烦琐、不简明扼要;条理不够清晰,没有强调法律适用等。有的教材在编撰时,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纳入其中,但有的教材又将海商法列入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将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列入经济法课程中,造成了教学内容的重复,正如学者所言,“当翻开不同的商法学教科书,会发现不同的组成部分,有的将证券法划归经济法,有的没有涵盖合伙企业法和海商法等。凡此种种,已经损害了商法的体系完整性,损害了商法的地位”[10]。因此,在讲授本门课程时,应选取理论适度、应用性较强,又条理清晰、体系鲜明,最好附带典型案例的教材。

(二)采取灵活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案例教学要想取得好的效果,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案例教學的前提是正确选择案例。选取案例时应注意时效性、典型性与适度性。尽量选取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同时把握新颖性,不能过于陈旧,也不能过于烦琐,难度太大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2.案例教学的关键是巧妙地编辑案例。案例选取之后,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处理、设计,并精心准备,才能达成教学效果与目的。具体可以通过诙谐幽默的语言增强案例的趣味性,通过设计新奇故事情节增强案例教学的知识性,通过虚构故事情节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动性,通过现代多媒体手段来增强案例教学的娱乐性[11]。3.授课教师应做好案例教学中教与学的充分准备。讲授者应精心制订教学计划、设计教案和课堂问题,应注意对问题的引导分析,启发学生发散性思维,最后,进行评析总结,最好围绕学科热点问题引导思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毕业论文做好准备工作。

(三)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能够将案例直观、鲜活地展现给学生,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知识的感染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率。结合本课程内容,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播放视频教学资料,如在商法总论教学过程中,对涉及商业名称章节内容知识点的,可以播放CCTV12频道的《中国法庭》栏目的《“小肥羊”之争》《百盛字号起争端》,《庭审现场》栏目中的《真假“海底捞”》等视频资料;在讲授保险法课程中,可以播放CCTV13频道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中的《“涉水”车险之争》《保险理赔陷阱》《保险理赔内幕》《高保低赔》《重病保险》;《今日说法》栏目的《保险诉讼》《不保险的保单》;《庭审现场》栏目中的《死亡保险》;在证券法教学中,可以选择《证券时间》《经济半小时》《经济与法》《中国财经频道》等栏目资料作为教学辅助资料。但多媒体教学手段也有弊端,如涉及的专业问题不够全面,案情反映的问题不够深刻前沿,占用教学时间较长等。因此,在使用中应有所取舍,灵活运用,加以引导,才能实现法律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全面提升。

(四)灵活的模拟商法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技能运用的金钥匙[12]。教育部早在2005年的时候就提出“各高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理念,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目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案例教学、法庭旁听、模拟审判、诊所式教学实习、法律援助等。结合本课程特点,授课者可在教学总学时中设置一定学时比例的实践教学,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如在讲授企业破产法的时候,可以实行模拟法庭研讨式教学法,授课者设计案情场景让学生扮演法官、代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等角色,让其组织研讨,教师事后评析总结。当然,也可采取分小组讨论式教学法,围绕某个专业问题让学生提前搜集材料进行研究展开讨论,这样有利于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另外,也可将课堂教学延伸到实务部门,带领学生前去参与保险、票据、公司类商事案件的审判旁听,让其通过观看庭审后,提出专业问题并请审判人员和教师点评归纳,最后学生自己组织模拟,以增强对知识的理解掌握。

当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已经成为基本共识。而人才质量提升的培养需要在具体法学专业课程中得到落实和实现,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无疑在教书育人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不断地转变思路、更新教学内容与体系,总结教学理念与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率,这是教师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商法学课程特点的要求。改进商法学课程的教学思路具体包括选取适合的教材,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采取灵活的案例教学模式,灵活地模拟商法实践教学。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4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5.

[2][7][8]施天涛.商法学: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6-18.

[3][5]汪开明.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商法》课程体系与内容 的重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

[4]但小红.我国高校商法课程的教学现状与应对[J].淮海工 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20).

[6][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律传统的形成[M]. 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93:409.

[9]李太平,李炎清.灌输式教学及其批判[J].高等教育研究, 2008,(7).

[10]王保树.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J]. 现代法学,2008,(3).

[11]钟俊.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改进[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0,(1).

[12]陈伟.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兼论 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J].法治研究,2015,(1).

作者:陈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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