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时限规定

2022-07-10

第一篇:法律法规时限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 工作事件时限决策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 工作事件时限决策(责任人) 依据

1受案、初查 ≤7日(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 上的批示办)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24条(说明: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立案决定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 查取 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0日(办案组长) (综合考量)3 林业技术鉴定 林业局指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

4 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 (办案组长)《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告知 程序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8 告知听证权利 (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

9 提出听证权利告知后3日 内提出(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

10举行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第二篇:票据报销的时限规定

关于票据报销、数据上报的时限规定

为了及时向院领导提供经营分析报表,向院长助理、院长秘书处上报月度、季度的各项数据,特对向财务部进行票据报销、数据上报、库存核对的具体时间要求规定如下:

1、当月所有物耗品、药品、试剂、设备等各种采购票据、费用报销票据最晚须于次月2号下午下班前向财务报销完毕。如遇院长出差无法签批的,将票据分为已签批、未签批进行汇总;

2、当月所有采购到货无票的,最晚需2号下午下班前向财务部提供详细的无票到货明细,便于每月财务部与库房核对库存;

3、当月各科药品、试剂等退库票据,需由退库科室最晚于次月1号下午下班前交财务部;

4、由库房直接领用药品、试剂、器械开具领料单的,领料单一式三份,科室留存一份,交药房两份,于每月底最后1天盘库时由药房交财务部一份,本项目包括库房报损物品;

5、物耗库、器械库库存须于次月3日下班前核对完毕,药房、药库、相关科室库存须于次月5号前核对完毕,库存核对过程中,负责核对人员休息或遇其他问题处理无法进行的,科主任需安排其他人员与财务进行核对,必要时需加班核对;

6、核算工资用的考勤信息,需由办公室4号下午下班前报财务部;

7、新增岗位人员工资信息、薪资变动信息需由人力部4号下午下班前报财务部;

8、用于核算各科室奖金所用的工作量,最晚需于8号下午下班前上报财务部。

9、月底核对库存前,库管需将与科室互欠的物品、药品、器械明细报财务部,上报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盘库时。

违反以上时限规定,每次罚款50元,迟交后,经财务部屡次催促,票据及数据都不能上报的,按50-200元进行罚款。每月由财务部向督查科上报,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部

第三篇: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规定 一

满都拉图养路工区公路病害限期修复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促进我工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结合我工区公路养护实际,对公路病害修复时限的要求进行了规定,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公路养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创造良好的公路运输条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使用范围

公路病害修复时限要求只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小修工程(小修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各类自然灾害诱发的抢修工程,受灾量的大小、拟投入人力、物力的多少,工程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形式的影响,下述时限要从宏观的角度加以控制。

二、冬季养护要求

由于我工区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每逢冬季一般无法正常进行入冬部分养护工作,一些常见公路的病害不能及时修复,遗留至春季以后进行。冬季养护工作的重点主要在路面保洁,积雪、积冰清理等项。基于上述原则,只有冬季养护特点的能处理的几项公路病害的修复时限如以下(指正常气候情况下):

1、 沥青路面坑槽: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沥青补料进行修无条件的可临时采用级配砂砾填补,要求三日内完成。、沥青路面较严重沉陷:考虑冬季路面基层施工难度,亦用级配砂砾填补找平,一周内完成。

2、|沥青、水泥砼路面裂缝:为尽量防止冬季融冰、雪水过入沥青路面裂缝,水泥砼路面断板形成的板缝中,造成冻胀,部分气候条件容许的地区对冻胀产生的较严重路面裂缝、灌缝或填充(6mm以上)冷补料处理:要求在5日内处理完。其他地区应对较宽裂缝采用砾等其他材料临时进行填充,随处理,尽可能的减少融冰、雪水的参入。

3、积雪路段的清雪防滑:冬季易发生的路段(主要是造成交通阻碍应在12小时内疏通(重大雪灾除外),受积雪及行车碾以造成侧滑的大纵坡度、小半径曲线段、阳光不易照射的路面等,应根据实地情况、如确有必要应及时铺路面防滑材料,要求两天内处理完毕,保证行车安全。

三、正常施工季节的养护要求

1、总体要求:对冬季遗留的各类路面的病害及春融期产生的具体处治时间要求在6月底完成。

2、路面病害处治及后期或以后发生的各类公路病害则随发生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清理零星塌方,淤泥:发生两天后内清理完毕。 (2)、填补路基缺口:一天之内完成。

(3)、处理沉陷:沥青路面做干压基层的两天内完成,需要做水稳基层的一周内完成。

(4)、处理翻浆:八天内完成。

(5)、挡墙、路肩墙、护坡局部损坏的维修:一周内完成修补。

(6)、浆砌边沟、排水沟激流槽等排水构造物的局部损坏处理三天内完成。

四、路面养护:

1、处理沥青路面坑槽处理二日完成。

2、路面沉陷、桥、涵顶跳车:一周内处理完毕。

3、路面肩部网裂、纵横向裂缝的处理:三天内完成。

4、沥青路面松散、拥包、波浪、松散、拥包二日内处理完毕四日内完成。

5、水泥砼路面角等处的局部破损、错台、洞的处治:十日完成。

五、桥、涵、隧道养护:

1、桥涵进出口、墩、台、调治构造物局部损坏的修理:要一周内完成。

2、缺损栅栏、扶手的更换:一月内完成。

3、伸缩缝、泄水孔的修理:一周内完成。

4、桥面损坏的修补:十天内完成。

六、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

1、互柱、里程碑、百米庄破损的更换每半年一次。

2、石砌、砼护栏、砼防护墙的破损维修:一周内完成。

3、坡形梁柱的维修;一月内完成。

4、里程碑、百米桩、护柱、桥梁栏杆(如已刷漆)的刷新,路面标线局部脱落的补化:如达不到清晰完整要求的每年进行一次刷新、补化。

5、标志牌:对外径80厘米以下的圆形标志、边长90厘米以下的三角形标志牌,存在排面不清晰、反光效果差、变形损坏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七、公路抢修:

对应自然灾害引发的公路坍方、泥石流、冲毁路基、小桥涵洞(重特大灾害除外),抢修保通时间规定为不超过24小时。

第四篇: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间、时限的规定1

《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五篇:产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

1、产假天数:

《劳动法》(1998年版)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版)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版)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31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15年版)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版)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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