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2022-07-09

第一篇: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平等主体 形式上平等。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 适用规则平等。

(三)权利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即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非财产性

(二)专属性

(三)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财产是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具有经济价值;(2)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一)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二)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三) 等价有偿

财产所有关系——占有、适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关系。 所有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实现所有的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公私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 公法:由国家意志决定。 私法:意思自治。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表明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

(二)民法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商品关系形成的条件:

1. 独立的商品所有人民事主体制度(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 2. 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物权制度 3. 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债和合同制度 4. 客体制度

所有权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物权关系和客体的结合。([日]我妻荣) 集合物;有价证券

三、民法为权利法 权利本位

《民法通则》第1条。

(一)民法的产生表明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为了抵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

(二)民法以权利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1.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2. 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

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3. 权利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

(三)民法以授权性规范为主 肯定、鼓励和引导

(四)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四、民法为市民法

(一)市民社会VS政治国家

市民VS公民

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市民”,即谋求自己利益的“私人”;在政治国家中,个人的身份是“公民”,公民需要为国家尽义务。([德]黑格尔)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主体平等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

“经济人”假说,把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 社会团体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平衡,实现“和谐”。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变动事项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施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规定实现实体法之程序的法律)。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根据程序法的程序得以实现。

(二)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 。 民法虽为实体法,其中亦包含少量程序性的规定。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 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权利本位的要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法源的概念

所谓民法的法源,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

二、中国民法的法源

(一)制定法

1. 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2. 民事法律

(1)民法通则;未来的《民法典》 (2)民事单行法

3.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行政法规中的民生规范) 4.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6.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7.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生效(常态)/公布之日生效。

(二)失效

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 旧法规定的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 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三)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例外(有利追溯)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 《民法通则》第145条。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规定

第八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分立主义

(二)民商合一主义

(三)中国现行立法采民商合一主义

二、民法与经济法

区别:调整对象、主体地位、调整方法

第二篇: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2 A、自然人甲鱼自然热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要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5、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 )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道义关系但同属民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调整的对象。题中所述男女约会属于私人情谊交往关系,二人虽然属于平等主体但是不具有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内容,所以应该交由道德习俗调整,而不属于民法调整。

三、判断正误题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

2、任何财产关系都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错)

3、在我国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应适用习惯和一般法理。(错)

四、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即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五、案例分析题

1、刘某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刘某某在某市郊区经营一个服装厂。2004年2月25日,两人在饭桌上协商于2004年2月26日的日期签订一份服装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刘某某于2004年2月26日将其所拥有的服装厂整体一次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在2004年2月29日前支付刘某某服装厂转让费31.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应支付对方违约金4万元。2月26日,双方签订了该服装厂的转让合同,并在服装厂完成了清点移交。2月27日,王某某在支付25万转让款后,得知刘某某曾于2月25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内价值5万余元的服装和部分设备,于是王某某以此为由,要求抵扣未付的转让费。刘某某以服装厂在2月26日之前应当归其所有,而且王某某在接收服装时,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抵扣。

试分析本案中刘某某和王某某各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其性质如何。

参考答案:

对于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某返还25号运走的财产或者用这部分财产折抵未支付的转让款,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每个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很大的差异。

为方便本案例的分析,我们作如下假定:案例中2月25日,双方对于在饭桌上达成的口头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整体财产”,双方内心的认识都是转让整个厂子的所有财产,包括刘某某后来偷偷运走的财产。

结合各个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分两个角度对本案例进行讨论:

一、理论角度讲,刘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从理论上讲,本所律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等。刘某某在口头答应把整个服装厂转让给王某某后又私下把财产转移,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刘某某应该把转移走的财产返还给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价款。

第二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正当。因为双方在2月26日签订合同并对服装厂财产进行清点移交,王某某在清点移交时没有异议,这表明他认可31.5万元的对价为清点所得财产,刘某某转移走的财产不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

刘某某的行为看起来不太道德,但是签订合同前他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王某某无权要求刘某某返还运走的财物,王某某应当支付剩余的价款。

二、从实务角度讲,王某某请求返还财产的行为可以得到支持?

从实务角度讲,即使刘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也未必会判决刘某某返还其转移走的财物。因为审判实务注重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王某某主张刘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那么王某某就得证明2月25日,刘某某说过把厂子整体转移给他,这个“整体转移”具体指转移什么。假如说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只能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清点移交的财物。

总结:以该案例为例,我们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口说无凭,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在交易的过程中每个协议都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另外,针对本案,对于转让的财产应当具体明确,不要以笼统的“整体”来表述,比如把转让的财产一一列在清单上后再确定价格,双方确认后载入合同中。

五、案例分析 案例1:

为了参加朝阳区举办的篮球赛,实验小学和农业局各自从本单位抽调部分职工进行训练,王小亮、张大鹏分别是各自单位抽调的队员。1992年8月16日,该两单位的球队进行练习比赛,当王小亮正准备接本队员传球时,张大鹏上前抢球,其肘部撞击了王小亮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张大鹏犯规,王小亮因伤疼下场。事后,王小亮经医院诊断为“左胸外伤、肋骨骨折、继发血气胸”,并在医院住院50天,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原告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

【问题】

(1)被告为什么是实验小学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 (2)本案应适用哪一部法律?为什么? 【分析】

(1)王小亮、张大鹏参加球赛是一项正当的体育活动,在比赛中,张大鹏无意中撞伤了王小亮,不应承担责任。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参加球赛受伤,单位应按工伤事故处理。所以,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 5 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

(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为本案的原告王小亮参加篮球赛是受单位指派,是履行单位工职任务的活动,在比赛中受伤属工伤,应由本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虽然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但王小亮和实验小学在此次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关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

案例2: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

原告杨金刚原系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某当时即将燃烧的汽油桶盖抛向电视室,燃油溅到杨金刚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医院抢救。1993年6月,杨金刚转院作截肢手术,成终身残废。1993年6月 11日,杨金刚写报告要求提前释放治病。1993年8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长中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杨金刚的余刑。杨金刚被释放后,经第一看守所出面联系,被安排到长沙市某工厂当门卫,后因其工作失职,被该厂退回原籍。杨所在村委会照顾其实际困难,动员全村集资为其建了两间土砖房。至此,杨原来就职的工厂已停发了其工资。

原告杨金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者给予安派工作。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辩称:杨金刚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原告起诉亦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实事求是公正裁决。

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对人犯将汽油带入监舍查禁不严,给监舍及被监禁人员带来隐患,有一定责任。但第一看守所并未直接致伤杨金刚,杨金刚也无证据表明第一看守所对自己实施了人身伤害,故对杨金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金刚的诉讼请求。杨不服,提起上诉。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是同意原审法院的观点,主张对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肇事者刘某和监管者长沙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撤销原判, 6 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法院最终以第三种意见结案。 【问题】

您认为前三种观点哪种正确?或者有其他不同的看法? 【分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采纳上述不同观点中的第三种,除认定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所监管犯人不严的失职行为与杨金刚被烧伤的损害事实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外,更重要的理由是:长沙市公安局与被监管的犯人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安局监管犯人是执行国家法定职责的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故杨金刚在被监管过程中被烧伤,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就本案所涉及的事故而言,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监管犯人的工作中确实存在失误,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责任并非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篇: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一章 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

)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

)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

)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

)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A.《民法通则》生效前进行的民事活动,于《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

B.《民法通则》公布前发生的民事行为,自《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

C.《民法通则》制定前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民法通则》公布后起诉的

D.《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民事关系,现在正在审理的

E.《民法通则》生效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

4.民法的效力包括(

)

A.在时间上的效力

B.在空间上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对物的效力

E.对民事权利的效力

5.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

)

A.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B.民法为文明法

C.民法为实体法

D.民法为私法

E.民法为国际法

6.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ABCDE

解析:

7.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渊源的是(

)

A.宪法

B.基本法

C.地方性法规

D.司法解释

E.经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

三、简答题

l.简述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各项民事权利;另一方面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效力具体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四、论述题

1.试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民法调整以下两大类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性质也不尽相同,但我国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财产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③这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因此反映到经济上就表现为等价有偿的特性。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征表现为:①人身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③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2.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七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权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依法和依约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3.试述民法的性质。

答: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我国民法又具有各国民法同有的一些特性。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也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史上说,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进行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首先需要三个基本要素,即确认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主体交易的规则。民法正好具有与之相匹配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等,这些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产生,交换出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才有了民法规范。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可以认为.没有民法、也就难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文明。我国民法正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只有遵守民法的规定.才受国家的保护;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民法是主体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与主要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程序法相区别。(5)民法为私法。私法涉及法律上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应属于私法。当然,在民法中不排除存在一些公法的规范。

4.试述民法的效力。

答: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有两条规则: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项。法律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其施行时间,而不是公布的时间;二是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3)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B 4.A 5.C 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E 3.ABCE 4.ABC 5.ABCD 6.ABCDE 7.ABCDE

三、简答题

l.简述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各项民事权利;另一方面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效力具体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四、论述题

1.试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民法调整以下两大类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性质也不尽相同,但我国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财产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③这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因此反映到经济上就表现为等价有偿的特性。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征表现为:①人身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③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2.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七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权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依法和依约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3.试述民法的性质。

答: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我国民法又具有各国民法同有的一些特性。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也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史上说,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进行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首先需要三个基本要素,即确认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主体交易的规则。民法正好具有与之相匹配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等,这些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产生,交换出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才有了民法规范。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可以认为.没有民法、也就难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文明。我国民法正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只有遵守民法的规定.才受国家的保护;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民法是主体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与主要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程序法相区别。(5)民法为私法。私法涉及法律上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应属于私法。当然,在民法中不排除存在一些公法的规范。

4.试述民法的效力。

答: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有两条规则: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项。法律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其施行时间,而不是公布的时间;二是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3)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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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不定项选择题

17岁的小何考上某大学计算机系,即前往乙电脑销售部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两个类型,价金均为6千元,小何表示购买其一,先付300元作为定金,约定究购何型,改日另行通知。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以小何未经允许擅行购买昂贵器材,甚感不悦,但念其日夜苦读考上大学,而勉为承认,并表示究以何种类型为佳,可自行决定。小何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小何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老何同意后,即向乙请求返还所交付的价款。请问上述哪些行为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 A.老何承认小何购买电脑的行为 B.小何选择购买A型电脑的行为 C.小何请求返还价款的行为 D.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

一、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权利依自己单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本题中,小何未满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小何、老何约定得于AB两型电脑中,选定其一,为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选择权属于债权人小何。选择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故本题中,AB为正确选项。

二、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15000元。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2001年3月份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2001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并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1.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2.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二、案例分析题

【答案及解析】

1.甲、乙、丙是按份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乙、丙并未反对而是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51规定,该买卖行为应视为有效。 2.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3.B将画卖给C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C属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画的所有人。D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先,由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D不能对善意取得人C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

自然人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为高中同学,甲比乙大一岁,二人双双考上大学。甲为庆贺便将爷爷一年前送给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赠与给乙,约定过几天交给乙。三天后,在甲18岁生日宴会上,乙将此事告知甲父。甲父比较恼火,但未说什么。宴会后,甲把电脑交给了乙。一周后,甲父告知乙,电脑你玩几天就行了,明天甲要去学校报到,请送回来。则:(

) A.赠与合同因乙欠缺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 B.赠与合同实为借用 C.因甲父拒绝追认而无效 D.赠与合同有效

2.甲现年15岁,为某大学大二计算机专业学生,其开发的软件市场供不应求。其致力于软件开发,其父代其打理各项事务并管理其转让软件著作权所得的款项,现其父代其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违背监护人职责的是:(

)

A.代其与销售商进行谈判并作出一定让步

B.听从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其弟的劝说为其购买人寿保险 C.使用甲的钱以甲的名义购买某投资基金 D.以甲的名义向希望工程捐款3万元 3.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被宣告死亡后,其与丙之间的长期委托关系自行终止

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C.甲被宣告死亡后,甲所有的一辆汽车由其兄继承,在一次事故中撞毁;甲的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其兄应当给予补偿

D.甲于2001年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在外地打工。2004年甲回家后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期间甲妻子一直未改嫁。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妻子主张甲从2001-2004年的10万元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不同意。甲妻子的主张不正确

4.王各庄盛产石灰石,村民甲、乙、丙、丁四人口头约定共同劳动、按劳分酬,一起去开采石灰石,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当年6月1日经过四人同意戊也加入。6月11日在一次爆破时,由于戊缺乏经验违规作业,其他人员也未提醒,导致戊因哑炮爆炸双眼被炸瞎。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后的生活费。则:(

) A.戊双眼被炸瞎是由于其违规作业所致,因此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B.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当由其与戊依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因此性质上属于合伙关系,后戊又入伙。戊是在从事合伙组织的共同经营活动中受伤的,因此该受害后果应由合伙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平均分担

D.尽管甲、乙、丙、丁、戊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仍应当依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戊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应负担仅次于戊的责任,乙、丙、丁之间平均分担剩余的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取得了行为能力,且以其交付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该行为自交付时法律效力已经确定。其父拒绝追认的行为因已经丧失追认权而失去法律意义。 2.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D项为应选项。 3.答案:C

解析:见《民法通则》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故C正确。《民通意见》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B项不正确。D项中,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这说明婚姻关系没有断过,那么其在宣告死亡之后到撤销死亡期间的财产关系和债务关系均为婚内财产,为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故甲妻子的主张是正确的,故D项不为应选项。 4.答案:D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张某于1994年失踪,其妻王某于2000年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张某死亡的判决。不料,张某并未死亡,而是流落他乡,并于2004年死亡。张某死亡时,留有1996年修建的房屋三间,2003年彩票中奖2万元。王某在张某死亡后,改嫁郑某,郑某于2002年死亡。王某现独身。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

4、6 A.张某所修建房屋三间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B.张某所修建房屋三间不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C.张某彩票中奖2万元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D.张某彩票中奖2万元不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死亡时间问题。96年修建的房屋,王某与张某还有婚姻关系,03年彩票中奖2万元,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所以正确选项为AD

第三节

法人

一、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的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提供8万元联营资金,并派5人参与经营,联营期为1年。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于联营期满后还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8万元,并给利息3万元。

合同签订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将8万元转入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的账户。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销路不畅,产品滞销。联营期满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要求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返还本金及利息,食品加工厂无力返还。直到2002年3月,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见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仍不返还这些本金及利息,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向其支付8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此案中合同的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联营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是借贷合同。 【问题】

1.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案例分析题 【解析】

1.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和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是含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并且参与经营,分享盈利,具备联营合同的一般特征,但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只分享盈利,不负担亏损,所以此种联营合同是含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的规定,该保底条款应确认无效。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不是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只须出资,不须参与经营,但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参与经营,所以,此合同不是借贷合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重新商定合理的盈亏负担比例,根据新商定的比例确定应支付给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金额。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2.2002年11月10日,甲公司谎称其生产的已过保质期的黄油未过期,从而卖给了乙公司。一年半之后,乙公司在使用该黄油时发现质量有问题,此案应如何认定:(

)

A.甲公司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但是已经超过《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胜诉权丧失

B.乙公司因受欺诈而为合同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 C.乙公司因受欺诈而为合同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D.乙公司虽然受欺诈,但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权利,其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权利消灭

3.甲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3岁的乙在该店赊购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500余元。在甲向乙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甲与乙的买卖合同(

)。 A.甲有权在乙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乙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甲催告乙父追认,乙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答案:C

解析:本题中乙公司不知甲公司的黄油不合格,因此不适用A项中的《民法通则》第136条与D项中的《合同法》第55条。B项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C项的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二者规定不一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选择C。 3.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不能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甲明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为善意相对人,故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项为C。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MP3播放器与乙(21岁)的一套价值2100元的丛书进行交换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私人借款合同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联营协议,但该联营协议有保底条款

三、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购买新开发的精密电脑一部,价款五万元,约定分十个月支付,但在价款全部清偿前,甲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甲受领电脑后,现已支付八个月价款。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设该电脑在甲占有期间被丙不慎毁损时,谁有权向丙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

2.设该电脑送回乙处检查,乙擅自将该电脑出售于丁并履行了交付,甲能否向丁主张权利?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不能,请问甲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3.设甲于付清全部价款前擅自将该电脑出售于戊,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D

解析: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在涉及联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明为借贷,实为联营”,则整个合同无效;一个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则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故正确答案为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根据这条规定,可见如果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只是保底条款无效,而非联营合同无效。而如果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属于整个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权利,甲得主张侵犯其期待权,乙得主张侵犯其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查期待权的侵害。本题中,在条件成就前即甲付清全部价款前,乙仍为电脑所有权人,丙因不慎毁损电脑时,系侵害乙的所有权,乙得主张侵害其所有权而要求损害赔偿。在条件成就前即甲付清全部价款前,乙虽仍为电脑所有权人,但甲亦享有期待权,甲得主张丙侵害其期待权而要求丙赔偿其损失。

2.答案:甲不能向丁主张权利,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在条件成就前即甲付清全部价款前,乙仍为电脑所有权人,仍有权处分电脑所有权。无论丁是否为善意,丁均可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不得对丁主张权利,只能以期待权受侵害为由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3.答案:甲于付清全部价款前擅自将该电脑出售于戊时,为无权处分,应视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善意恶意而定其效力。若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善意,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乙可向甲主张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若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恶意,则应视事后甲是否取得所有权或者乙是否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而定其效力,若甲于事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或者乙于事后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则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否则,戊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处分。在付清全部价款前,甲尚未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擅自将电脑出售于戊,属于无权处分。若戊为善意,则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而乙得向甲主张违反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责任。若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恶意,则应视事后甲是否取得所有权或者乙是否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而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若甲于事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或者乙于事后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则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否则,戊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第六节 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委托乙到某地购良马,乙到某地后,因未遇甲所需要的良马,便以自己的名义购置良骡一口。乙到家后,甲赶到。乙对甲说,如你觉得骡子好,就将骡子牵走。甲当即付款,并将骡子牵走。甲牵走骡子的受领行为是基于(

)。 A.委托代理

B.越权代理的追认

C.表见代理

D.买卖合同

2.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去北京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找到自己作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1万元,还给了杜某3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4000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肖某承担

B.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刘某承担 D.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

3.以下关于代理民事责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委托书授权不明,属于被代理人有过错,应当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C.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有偷税行为,被代理人知道但没有阻止,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对代理的本质认识问题。本题中,乙以自己的名义买回良骡一口,甲再从乙处买得良骡,故应选D。 2.答案:A

解析: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代理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三类:委托书授权不明;第三人串通与恶意;违法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BC的表述正确;《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项表述也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两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2.蔡某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蔡某回原籍探亲,同事吴某委托蔡某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蔡某将情况告吴某,吴某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蔡某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陆某正好前来探望蔡某,于是蔡某便委托陆某代吴某买10斤上等茶叶,陆某应允。蔡某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陆某。陆某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蔡某回城后将此事告知吴某,为此引起纠纷。吴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对吴某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 A.请求蔡某赔偿损失1000元 B.请求陆某赔偿损失1000元 C.请求蔡某、陆某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蔡某、陆某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乙以甲的名义将钱存入银行的行为,尽管不属于甲委托的内容,但是无约之时将钱存入银行应该是委托事项的应有之意。另外,从表见代理角度也可认为储蓄合同有效。至于乙将甲的钱借给丙的行为是越权行为,而且丙也明知,因此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无效力。 2.答案:ABCD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复代理的法律后果。见《合同法》第400条、第406条。

第七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单项选择题

何某向某商店购买一枚标签为“天然钻石”的钻石戒指,后经鉴定得知是人造钻石。何某遂与商店多次交涉,历时1年零3个月,未果。现何某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应否支持(

) A.不支持,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的除斥期间 B.可支持,商店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C.可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支持,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何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为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甲经营电脑出租业,乙于1999年3月1日向其承租电脑一部,为期一月,约定租金两千元,于租赁期满支付。乙于租赁期满时,未支付租金两千元。甲于该年6月6日以存证信件向乙催告付款,乙置之不理,直至2000年8月16日始自动偿还一千元,其后即避而不见。甲于2002年8月16日决定诉诸法律诉讼,当日适逢地震,交通断绝,公私机关停止办公三天。甲迟至8月20日始行起诉。问甲的租金请求权是否罹于诉讼时效,是否可以请求支付租金?(

) A.已罹于诉讼时效

B.尚未罹于诉讼时效

C.甲仍可请求支付租金,乙不得拒绝

D.甲何可请求支付租金,但乙得拒绝

2.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原告两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

解析:本题中租赁合同已履行结束,后来乙对租金履行了一部分,对剩余部分的租金视为普通债务,适用二年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截止02年8月16日,但16日—18日发生不可抗力,时效中止,继续计算1天到19日,所以甲的租金请求权已超过时效。 2.答案:A B D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对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选项A、选项D错误。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五篇: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

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

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7.个人合伙; 8.法人的成立条件; 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2.诉讼时效。

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纲知识精讲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

(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此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等。 (4)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

(1)支配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所有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2)流转型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人身分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

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 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

③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 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瘙嚔真题链接

(2008·多选)民法的渊源包括()。 A. 制定法B. 习惯法C. 判例法D. 自然法 答案:AB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即时生效是指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之后生效指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例如《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则同时废止;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瘙嚔真题链接

(2010·单选)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 A. 民法的生效时间B. 民法的溯及力 C. 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D. 民法的失效时间 答案:C 解析:空间效力是指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一)什么是民法的解释以及民法解释的原因

一般而言,民法的解释是阐明民法应有含义的工作。换言之,民法的解释就是发现民法应有规则的工作。

民法解释的原因主要是:

1.民法规范是一般性规定,而具体案件是多种多样的,将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多样性的案件,就需要解释;

2.民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某些民法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过时,而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又需对法律作出扩大解释或对法律漏洞作出补充;

3.民法本身也可能存在错误,需通过解释予以纠正。

(二)民法的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是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应限制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2)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对“子女”的扩大解释,被收养的子女也有权继承。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民法的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前面所讲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述是不同的。但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在审判活动中,我们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前述几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法官可能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瘙嚔真题链接

(2008·单选)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 A. 扩大解释B. 文法解释 C. 目的解释D. 历史解释 答案:C

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因而不同于民法内部某个具体的制度和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精神与灵魂,因而不同于所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原则,如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是有以下含义: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2.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其具体内容有:首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其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即使是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也必须受民法规范的约束,没有任何特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上欺下,强迫他方服从己方的意志。再次,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公平是来自道德的观念,提倡公平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瘙嚔真题链接

(2010·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 过错责任原则B. 推定过错原则 C. 无过错责任原则D. 公平原则 答案:D 解析:其他几项为民法的归责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所谓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 瘙嚔真题链接

(2010·单选)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A. 租赁关系B. 扶养关系C. 抚养关系D. 赡养关系 答案:A 解析:等价有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不适用于人身关系。BCD均属于人身关系。 5.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号称“帝王条款”,民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瘙嚔真题链接

(2008·单选)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经典例题

(单选)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答案:B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纲知识精讲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身关系,但在数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的,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为法律所承认。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权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

1.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被移转的债务)。 瘙嚔真题链接

(2010·单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A. 民事权利B. 民事义务

C.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D.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答案:D 解析: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在理解权利的概念时,要注意与权能和权限相区分。其中,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具体形式;而权限是法律准许当事人意思发挥作用的范围。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就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利派生的,为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以是否已经具备全部的成立要件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属于期待权的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私力救济,又称为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经典例题

(多选)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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