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制改革论文

2022-05-09

小编精心整理了《房地产税制改革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在我国整个税制体系中,房地产税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房地产税的制度调整。当前我国针对房地产税的制度改革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修改当前制度和创新制度。

房地产税制改革论文 篇1:

房地产税制改革与税基评估体系的构建

摘 要: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应当减少现行房地产流转环节税负,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比重,并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这就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对应税房地产的客观价格作出分析、测算和判断,满足税收的公平合理性要求和开征房地产税的成本核算要求,使纳税结果为征纳双方所接受。

关键词:房地产税;税基;评估

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意义

(一)解决重流转、轻保有的弊端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种及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税种中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属于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而且免税范围较大,只对经营用房、用地征收。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2011年的数据,2006—2010年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负占到房地产税收的90%以上,而保有环节的税负占房地产业总体税负不超过6%。房地产税制这种“重流转、轻保有”的状况,使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地产要承受较高的税负,抑制了房地产的正常流动;而一些投资者购买房产后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就可以坐等房价上涨。这不但降低了房地产的使用效率,而且使政府不能充分参与房地产保有阶段发生的自然增值的分配,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作用,应该减少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负,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进行规范性改革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课税。

(二)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约为15%左右),而一般房地产税收发达国家其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0%—50%。要使房地产税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必要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负,加大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征收。因为,相比流转环节房地产税的征收,加大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征收不会造成房价的上涨,更有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促使地方政府完善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所以,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趋势是合并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扩大为所有的不动产,对居民个人所有的房产规定一定的免税面积外,所有不动产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对调控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作用

房地产税作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手段,可以直接并快速改变房地产作为投资品的属性,增加房产持有成本,从而改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进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例如,2011年开始的重庆房产税征收试点,尽管征税范围较小、税率不高,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有一定的作用。重庆房产税主要针对独栋别墅、高档商品房以及外来炒房者征收,税率设为0.5%、1%和1.2%三个档位,对于存量和新增的应税房产分别给予1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根据有关调查,房产税实施后部分购房者改变了买大房、买高档房的消费倾向。在房产税推行的10个月内,重庆主城区高档商品住房成交70万平方米,占商品住房成交量的6.8%,较上年下降4.1个百分点;同时,高档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也较房产税实施前下降7.1个百分点。

(四)调节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除了在住房保有环节调控房地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功能外,作为将房地产资本利得纳入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房地产税的作用还在于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缩短贫富差距、增加人民收入是“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的重要实现手段就是通过税收调节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让拥有更多房产、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的公民缴纳更多的税费,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对房地产税征收的必要性

如何有效评估房地产税基是征收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基础环节。因为,我国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计税依据不能准确反映财产在征税时点的市场价值,比如,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30%作为计税依据,没有考虑到房产使用后的折旧或升值因素,使得房产税不能随着房产价值的增减而相应调整;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各级别土地的差别税额较小,不能真正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当前,我国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将土地使用税按使用面积从量定额征税、房产税对企业自用房屋按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余值征税以及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的方式,统一合并为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扩大为所有的不动产,对所有不动产按照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计税依据。市场价值又称为公开市场价值,是多数估价需要评估的价值。房地产市场价值能够反映在特定时点房地产价值量的大小,能够反映不动产从政府公共服务(如城市基础设施)获得收益的大小,依据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政府税收来说更具有弹性,对纳税人来说更公平。世界上财产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也是以经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保有环节的房地产本身不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其价值只能通过房地产评估的方式以应税时点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或以房地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来确定。因此,房地产税的征收离不开对房地产税税基即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

三、我国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的构建

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目的在于满足税收的公平合理性要求和开征房地产税的成本核算要求,使纳税结果为征纳双方所接受。这就必然要求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

(一) 选择准政府性质的专属评估机构作为房地产税评估主体

房地产税基评估结果带有行政结论性质,关系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和纳税人应纳税额。所以,在房地产税开征初期及过渡期内,选择准政府性质的专属评估机构来负责税基评估工作更符合我国国情,即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提供,评估人员可以从社会上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执业评估人员中招收。这样既可以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又利用了政府部门在信息搜集和沟通协调方面的长处,还可以克服因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税基评估部门带来的人员编制负担。

(二)房地产税基评估周期的确定

国外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长则每隔3—5年进行1次价值重估,短则每年评估1次。如加拿大各省和地区通过计算机辅助评税,评税周期由过去的3—5年缩短到每年评估一次。我国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不宜太长,否则会因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使计税依据失去意义;但由于评估成本较高并且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基评估的技术还不完善,因此,也不宜每年评估一次。结合我国基准地价评估周期确定房地产税基评估周期比较适合。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及县、镇都有基准地价数据,覆盖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国土资源部规定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实践中大部分城市都是以2~3年为周期进行更新和调整的。因此,结合基准地价评估周期,运用各地的基准地价数据结合不同类型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建筑成本等资料所测算的房地产价格可以作为不同类型房地产税的税基。

(三) 建立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收益法和成本法为补充的税基评估方法体系

在选择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时,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收益法和成本法为补充。市场法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估价需要的可比实例数据比较容易收集。在房地产市场发达、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条件下,这种方法的评估结果易于被纳税人接受。收益法适用于有稳定预期收益并且收益和风险都能量化的房地产估价,但对未来收益预测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很少交易而又没有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可以考虑采用成本法估价。

(四)房地产税基评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房地产税征税依据,就要求政府或评估部门掌握并不断地更新有关房地产的数据。目前,多数国家在为征收房地产税而进行税基评估的过程中引入了批量评估方法,即应用系统的、统一的、考虑到统计检验和结果分析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评估多项财产确定日期价值的活动。批量评估过程包括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即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建成年代、材料以及房地产交易数据、成本数据、收益数据等。因此,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基础,也是房地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所以,应当尽快健全有关财产(主要是房地产)登记、处理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

(五)形成纳税人争议处理机制

在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过程中,因房地产个别因素造成的估价结果差异是不可避的。因此,应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首先,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以增强评估信息的透明度。其次,当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向原税基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为了保证纳税人的申诉权利,地方应成立税基评估专家委员会,允许纳税人对复核评估的结果有异议时向当地的税基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参考文献:

[1] 李宏彪.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2.

[2] 范信葵.物业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北方经济,2006,(9).

[3] 陈淑贤.论物业税税基评估主体的选择.涉外税务[J].2008,(1).

[4] 陈一童.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主体选择[J].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09.

[5] 傅樵.房产税的国际经验借鉴与税基取向[J].改革,2010,(12).

[责任编辑 高惠琦]

作者:宋春兰

房地产税制改革论文 篇2: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立法思考

【摘要】在我国整个税制体系中,房地产税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房地产税的制度调整。当前我国针对房地产税的制度改革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修改当前制度和创新制度。过去的一段时间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甚至出现了过热的现象,为了保障房地产行业的顺利发展,通过税制进行调节显得更为重要,在调节过程中要注重兼顾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得失,根据税制规律进行改革。

【关键词】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立法思考

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相应,房地产税制也随着该行业的发展发生着变化。这原本属于平常的一种财产税制调整内容因为房价问题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公民希望通过改革能够控制房价,从而保障房地产行业的顺利发展。笔者立足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从改革思路、避免误区、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一、房地产税的改革思路

1.修改现行的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并非在我国首次出现,其发展也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我国在上世纪末针对房地产行业就已经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条例还能适用,但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太符合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因此有学者提出采用修改该条例的方式改革房地产税制。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毕竟该条例制定时期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模不是很大,当时的社会背景与当前有很大的差距,十几年的时间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地产行业也是如此。

2.创设新的税种。针对房产税制改革的另一种思路,也是另一个声音就是通过整合税种创设一种新税,比如物业税或者其他。如果通过整合统一叫做物业税,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这一税种到底是物业税还是房产税,同时还应当思考如何整合税种,需要整合那些税种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方式可取,不过在采用这一方式时,正如上面所说,需要解决一些前提性的问题,通过专家论证或者实践检验才可以最终决定。

二、房地產税改革的价值取向

1.避免单纯为了调控房价而进行税制改革。当今社会,房价快速攀升,使人们生活在“房奴”的状态,因此,许多人认为通过房地产税改革能够解决或者控制这一现状。之前立法中所确立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没有实现这一目的,于是公民开始寄希望于新一轮的房地产税改革,试图通过新的房地产税制能够控制房价,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将房地产税制改革作为控制房价的方式,将是一种错误的思路。因为房价上涨最主要的原因是供小于求,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是主要原因。同时,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等多方面的考虑,在住宅用地供应和利用规划方面不合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投入不够,所以,在未来的房地产税改革时不能只考虑控制房价的问题,而应做好全面控制,兼顾各方利益。

2.不能将房地产税的改革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手段。地方财政收入有多种手段,税收就是其中最为主要的一种,在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总量上,税收占据了很大份额,随着社会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大,政府财政也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因此有许多人认为房地产税的改革就是为了要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2]不可否认,房地产税确实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是税制改革的目的不在于此,而是为了更好的完善地方税制,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

三、确立法定的税收方式或者政策先行的立法技艺

随着我国提出科学立法的思想,立法的质量成为立法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时,必须注重立法技巧的选择,这是一个国家能否实现真正法治的衡量标准。我国通过行政法规调整税收制度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而且税收体系也基本形成,当前需要进行改进的是将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因此,在房地产税制改革中,最需要做的就是提升税收制度的法律位阶,这一过程需要参考其他立法的方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在充分听取社会民众的声音,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最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还需要明确一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本质是一个立法问题,而非单纯的行政问题,不论采用哪种改革思路都可能遭遇授权正当性、征税正当性、税收公平性等法律的多重拷问。这些问题都是必须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在解决之前不宜推行改革。毫无争议,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全部解决。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税制改革不是简单的社会关系调整,而是涉及广泛、牵扯到多个主体的重要制度改革,所以在房地产税制改革前必须做好论证和考察工作,笔者通过以上阐述主张:房地产税制改革应当慎重,要确定准确的价值取向,要以减税而不是以增加老百姓的税收负担为改革前提。

参考文献:

[1]贾康.对房地产税费改革思路与要点的认识[J].涉外税务,2005,8

[2]马义华.国际房地产税制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启示[J].社会科学,2011,12

[3]张庆亮.房地产税改革引发的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2,9

作者简介:

王宝喜(1982-),男,福建上杭人,毕业于长春税务学院税务系财政学、法学双学士,现就职于福建省上杭县地方税务局

作者:王宝喜

房地产税制改革论文 篇3: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取向研究

摘 要:近年来,房价高企导致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是政府面临的民生问题之一,而中国税收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因此,建立既符合政府利益又符合公众利益的科学房地产税制,就要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改革。

关键词:房地产税;保有环节;民生

古往今来 “民生”就被广为重视。《左传·宣公十二年》曰: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住有所居”,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近年来,房价高企导致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是政府面临的民生问题之一。同时相当一部分城市的财政已经成为土地财政,对已无地可卖,又债台高筑的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无疑是长期稳定的税,成为新的财政来源。而中国税收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一、从民生视角看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复课税加重纳税人负担

现行房、地产税种分设,割裂了房产与土地之间的必然联系,不能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既不符合简税制的要求,增加了税收成本,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1] 。1990年国务院全面推行土地的有偿使用,此后建造的大量房产其价值中都已包含了所占用土地的价值,这部分房产一方面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纳税,另一方面还要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存在重复课税。

(二)计税依据不合理造成地方税源萎缩民生投入不足

第一,从余值计征的房产税,违背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并形成房地产税税源的萎缩;同时,房地产价值是反映当地居民享受地方公共服务程度的较好指标,而余值计税不能体现房地产税应有的受益性原则。第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同时,出租房屋除了要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使得房屋出租这一行为的综合税负非常高,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第三,两种计税依据并存,常常导致同一房产仅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经济行为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第四,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使税额不能随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使土地使用税收入缺乏弹性。

(三)税率不合理导致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民生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使用资源息息相关,现行房地产税制税率水平偏低,起不到约束作用,使得土地资源存在巨大浪费。目前经营用房产法定税率为1.2%,再考虑计税依据是以一般低于市场价值的房产原值为基础,则实际税率就更低,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最高标准才是30元/平方米,使得土地使用者几乎感受不到土地的保有成本,从而强化了整个社会对土地过度占用的偏好,且最高税额30元/平方米与最低税额0.6元/平方米的绝对差额仅为26.4元/平方米,如此之低的税额差别与中国不同地区之间使用土地所获收益的巨大差距是极不匹配的。

(四)征税范围狭窄不利于税收公平

一是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地产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目前高收入阶层通常选择面积大、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且通常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而当前只要不是用于营业目的均不纳税的政策,违背了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公平原则和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二是将广大农村排除在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在一些发达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少的豪宅和别墅,却不需承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三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的自用房产免税。他们占用大面积优质地段且建筑面积远远超出其业务需要,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财政资金的滥用,对其不征税更加诱发了这种现象的恶化[2]。

二、沪渝房地产税制改革启示

(一)沪渝房地产税制改革试点方案比较

1.两地征收范围对象不同。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重庆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重庆的房产税征收偏重对高档房、别墅的征收,存量和增量均包括在内。

2.两地计税依据有差别。上海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折扣。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0.6%。重庆房产税是以交易价格为征税基数,没有折扣,以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3.两地税负水平有差异。上海明确超面积新购房按比例征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0.6%。重庆实行差别税率,有0.5%、1%、1.2%三档。重庆、上海两市都考虑到了首套普通消费性购房者的利益,老百姓的普通消费性购房不会受到房产税政策的困扰,合理的住房消费仍然受到保护与鼓励。重庆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中单价较高者实行了1%、1.2%相对较高的税率。

4.两地免税标准不同。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房产税。在重庆市,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可以抵扣。其中存量独栋商品住宅抵扣基数是户均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为户均100平方米。

(二)沪渝房地产改革试点对民生建设的启示

1.房地产税改革对房价影响十分有限。从短期来看,房产税能对高涨的房地产价格起到威慑作用。重庆没有出台房地产限购调控的举措,但因为有房产税的作用,使购房者在选择上倾向于不交税的普通商品房,促使高档房供应量明显下降。据房管部门的调查,房产税实施后,重庆主城区多数高档商品住房项目访客量下降30%~50%,部分购房者改变了买大房、买高档房的消费倾向。但从长期来看,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在于供求关系和后市预期,并且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取决于最终税率。

2.房地产税改革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房产税的开征体现了税收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当然享有适当的住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试点中房产税尽量避免增加普通购房者的成本。

3.对改善地方财政收入收效不大。以重庆市为例,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 900亿元,增幅超过40%,其中,房产税收入仅有1亿元,与此同时,数据显示,2011年重庆市土地出让收入为1 344.2亿元,增长47%。由于应税面窄、税率过低,目前征收房产税对改善地方财政收入收效不大。按照目前的试点方案,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导致征收税金有限,这部分资金还远不足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基于民生视角的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取向

(一)房产、地产合并征税避免重复征税

首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目标都是提供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配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土地的级差地租决定了房屋的经济价值,土地的使用期限又决定了房屋的使用期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既便于征收管理,又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同时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纳税人负担。2004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进的提出模拟房地合一按评估值征税,已初步明确了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这一方向。财税[2010]121号文进一步指出,房产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使得房地合一的雏形初现,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体现税收公平

房地产税的可选计税依据一般有市场价值、租金收益、位置价值和面积价值四种。中国房地产税以何为计税依据,必须从国情出发。福利住房改革后,各城市商品房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至少有一半左右的住房具有成交价格纪录。因此,房地产税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既有合理性,又有可行性。一方面,它能体现房地产税应有的受益性原则,能够反映出公共产品的差异性,从而实现税收公平。另一方面,随着中国房地产评税体系的建立,以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是必然趋势[3]。

(三)合理设计税率量能征收

一是税率水平不宜过高。二是应采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征收成本较低、税负比较平衡,但不能体现量能赋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有局限性。累进税率可以较好地体现量能赋税的原则,具有较好的纵向公平性,但累进级距不容易把握,计算比较复杂,征税成本相对较高,且累进级距过高过猛,容易打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建议目前仍应采用比例税率。三是应实行差别税率,根据不同房地产的类型设置不同税率,同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整权限,在规定的调整幅度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税率。

(四)扩大征收范围规范减免税规定加强税收调节

一是将城镇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但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或免征面积。目前普遍认为40平方米为合适的免征面积。二是将农村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特别是对那些由城市转向农村的工商业房地产资本和坐落于农村的别墅、豪宅征税,同时对农业用地和农民自用住房暂免征收房地产税。三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业务用房地产及城市基础设施所用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四是对宗教寺庙、慈善机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社会公益性组织等拥有的用于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的房地产仍应予以免税。

参考文献:

[1] 吴俊培.中国开征物业税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J].涉外税务,2006,(1).

[2] 庞凤喜.物业税九大问题浅议[J].税务研究,2008,(4).

[3] 王鸿貌.关于中国房地产税收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0,(8).[责任编辑 吴高君]

作者: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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