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2022-09-13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机关按照法律授权, 遵循法定步骤来监督、检查有关宪法的执行, 对那些违背了宪法的行为并做出裁决。广义的宪法监督既包括对特定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对广大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宪法实施的监督[3]。本文论述的我国的宪法监督是指广义的宪法监督, 既监督主体不仅仅限于特定机关还包括公众。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现存的问题

( 一) 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但是根据已有的操作状况看。全国人大会的每次会议每年仅仅为一次, 会期仅有一周而已, 在此短短的时间内进行违宪审查确实很难呢进行。而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为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但须履行宪法所赋予其的二十多项职权, 也是无暇顾及违宪审查。

( 二) 宪法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察、督促其的实施, 立法法也对关于违背了宪法而对其进行的核查做了粗略的规定, 但却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或者对宪法诉讼问题的规定。

( 三) 宪法监督缺乏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除此之外, 就没有其他的法律后果了, 违宪主体也就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了。很显然, 宪法对违宪主体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的规定过轻, 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 对于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违宪行为, 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作出任何规定。

三、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 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

对于宪法的监督方式, 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就是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 二是效仿西方国家, 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审查违宪。对于第一种方案笔者较为支持, 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根据宪法及人大组织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在认为必要时, 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履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因此采用此种方式不会违背宪法, 也无需修改宪法, 同时也保护了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减少了改革的阻力。而设立的机构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专门机构, 性质上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 最终的违宪审查权力还是归属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也应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定宪法委员会的程序、人员录用的资格、组织的行使、责任等详细的规定, 从而使宪法委员会制度化。

( 二) 违宪审查之人民法院的建构

关于建立专门的一个法院机构来审理违宪的案件, 虽然学界对此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但我认为,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普通法院型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来设立违宪审查机关。因此我建议依据我国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制度为蓝本, 以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为最低的诉讼审判单位, 建立一个专门的审理违反宪法的法庭即违宪审查法庭。这样不仅节约改革成本, 而且有参照, 更易进行。因为我国目前法院的法官的业务素质还不是很高, 处理案件的能力有限, 对于更加专业的违宪审查应对力不足, 所以从市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为最佳。以中级人民法院为最低诉讼单位, 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实行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为最终判决结果。这样一来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提高诉讼效率。

( 三) 完善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救济制度是指宪法条文可以直接作为引用, 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权利受侵害主体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 宪法权利受侵害者必须确认侵害其权力的主体行为已经通过了违宪审查机关即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并认定其行为违宪, 拿着宪法委员会出的违宪裁决和自己的申请去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宪审查法庭在审理后应对受侵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救济, 如: 采取措施停止有关机关或人员加以实施侵害申请主体的相关的宪法上的权利, 积极保障受害人的宪法上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恢复并损失严重的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社会上积极的加强宪法的宣传推进宪法意识的培养, 从而改正某些错误的认识。

四、结语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维持其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和其的效力, 维护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其进行监督, 更是是对实现人民的利益的一种切实的维护。

摘要:新时期, 要不断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不断地加强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 那就必须时刻以宪法为准则, 不能违背宪法, 为此本文分析了宪法监督的概念及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制度问题, 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建构

参考文献

[1] 王洁.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建构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14.

[2] 黄龙霄.探析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之道[M].北京:法制与社会, 2014.06.

[3] 汪小越.宪法监督模式的比较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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