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制度构建

2023-02-24

环境公益诉讼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公民参与环境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所以, 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建立起相关的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

环境公益诉讼, 简单理解为针对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公共利益简称为公益, 环境公共利益是环境公益诉讼所要保护的目标。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多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经济公益诉讼的范畴, 因为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 都有权利对引起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 追究侵害人的相关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 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害时, 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还有一部分学者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社会公益诉讼的范畴, 任何个人或者社会团体都可以为了维护社会环境公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定义都是反映了环境公益诉讼在某一方面的特点, 第一种将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对等, 但是, 这种观点很难将环境公益的特殊性体现出来。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公益和环境公益对等, 这无形之中扩大了环境公益的范畴。总体来看, 笔者同意第二种学者的看法。实际上, 环境公益诉讼和一般的社会公益诉讼不同, 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类型。笔者认为,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 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害时, 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其原告并不是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方是对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行为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就是要扩大公民环境诉讼的范围, 这样才能确保公众切实参与到环境管理中。当政府存在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 公众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并提起行政诉讼。当下, 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迫切要求我国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理论基础是一种制度存在和发展强有力的支撑, 一种制度如果没有其自身理论基础的支撑, 其生存和发展可能无法顺利进行。

(一) 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是从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来的, 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信托就其本质而言是财产制度的一种。环境资源集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于一身, 环境问题究其根本可以归结为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的问题。经济利益属于私人利益, 环境问题属于公共利益, 公共信托的建立就是在公益和私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公共信托理论就是指大自然中的资源是归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 因此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并由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以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美国有位著名的学者曾提出环境资源公共信托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 大气、河流这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资源是及其重要的, 是不可以作为私有物占有的。第二, 大自然赋予我们人类诸多资源, 这些资源和人的社会地位没有任何关系, 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第三, 政府和有关机构的职能就是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管理, 不可以对资源的分配方式进行随意更改。从某种意义而言, 公民和政府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 公民将公共资源交给政府进行管理, 政府承担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公共信托为公民主张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利救助提供帮助。

公共信托与诉讼信托是相辅相成的, 公共信托为诉讼信托提供了理论依据, 诉讼信托又为公共信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公民将交付给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财产受到侵害时, 国家应当承担起信托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 同时公民将自己的诉讼权也交付给国家, 这就是所谓的诉讼信托。国家是一个集体概念, 集合着众多机关, 当遇到问题时, 不会以自己的身份参与诉讼环节, 此时国家就会将自己的诉权分配给相应的机关, 比如检察机关, 这些机关就是国家的代表。当国家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公共信托理论向法院提起诉讼, 进而对信托的财产进行保护。通过信托, 使原来没有诉讼权的人可以享有诉讼权, 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成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但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仍然享有诉讼标的实体权利义务, 这就形成了程序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的诉权是由原诉讼主体享有的, 这种情况下, 就造成了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的诉权分离现象的产生。

公共信托的产生不仅为公民主张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 还为公民主张环境权利提供了选择。环境资源的公共信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信托事务必须亲自处理, 不得交给他人代办, 建立起信托账簿, 并及时告知受益人事务的处理情况, 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作为委托人的公民, 享有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 对环境资源享有受益权。如果国家没有履行管理的义务, 公民有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二)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私人检察官不是以请求赔偿为目的, 而是为了保护较为重要的国会制定的政策进而行使普通检察官可能会行使的职权, 而且是作为私人原告。很多的民事权利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私人检察官表现出依赖。该理论认为, 国会为了制止官吏出现的违法行为, 便会让检察总长为了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便会出现争端。国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允许私人或者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官员的违法情况的发生。宪法不会限制官员或者非官员提起此类诉讼, 即使诉讼只是为了主张社会公共利益。美国联邦政府和很多州均设检察长, 他们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

私人检察官提起的诉讼不仅要求被告应当遵守法律, 并且会对公众今后的行为起到警示的作用。私人检察官是可以代表大众的, 当国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 人们认为国会此时可以给予不具备个人利益的公民原告的权利。私人检察官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一部分权力是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产生的。

(三) 人民主权理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国家事务、经济以及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 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就是司法。司法是人民追求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证, 人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保障人民享有主权的基本措施就是法律的可诉性。只有通过诉讼才能真正体现出政府和人民的平等地位, 并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 对政府起到监督的作用, 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伟大蓝图。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是从法律层面上为人民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和发展, 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 能够防止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以损害环境为代价。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民事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实施, 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但是, 在很多方面还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同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仍然缺少立法支撑, 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明确起诉主体

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即为起诉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起诉主体。至于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能否成为起诉主体法律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 现如今环境公害十分严重, 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以公共信托理论为理论基础, 应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而对于公民, 从其身份属性上来说是社会性的个体。一些国家基于对环境保护的需要, 赋予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 即认为一般公民可以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而并不要求其是实际受害之人。故此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 放宽对起诉主体资格的限制, 以便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二) 完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确定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达到何种程度的测量工具。在环境公益诉讼中, 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 由于原被告双方地位不平等, 因此诉讼能力也是不对等的。当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无法达到要求时, 就需要证明主体自行承担后果。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原告方举证有很大的难度, 会受到许多限制, 诸如缺乏监测手段和监测工具, 科技水平、文化水平有限等情况。为了平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诉讼利益, 故应对原被告双方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对原告方应当适用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标准, 对被告方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并判定出是否对损害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 确立诉讼费用的承担与奖励制度

我国现行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给予了明文的规定, 其一般需要由败诉方来承担, 但是由原告预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而导致一场诉讼所需要花费的费用比较高, 一般公民或组织是负担不起的。因此, 为了公民或组织不会因为诉讼费用高而放弃起诉, 国家需要在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支付方面进行改革,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例如, 美国的《清洁水法》第505条明文规定:胜诉的一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以免除, 但是对于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事件, 上述条款一般不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 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受损坏, 因此, 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所花费的费用以计件的方式进行计算较为适宜。原告在胜诉以后, 还需要对那些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个人和团体以及无利害关系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从而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得到有效的实施。

四、结论

总之,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确保公民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 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寻找平衡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不仅弥补了国家政策上的不足, 而且有利于法律的贯彻施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彻底转变先前的指导思想, 摒弃经济第一的传统观念, 从客观的角度看待环境, 并且与其他学科相结合, 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 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害时, 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有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明确起诉主体, 完善证明标准, 确立诉讼费用的承担与奖励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确保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对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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