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3-06-02

第一篇: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壮大农业产业中坚力量——江西省南昌县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调研与思考

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壮大农业产业中坚力量 ——江西省南昌县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调研与思考

10月26日~11月4日,农业部第27期处级干部培训班的学员,赴江西省南昌县进行为期10天的调研,其中第三小组学员重点走访了幽兰镇、塔城乡,以及泾口乡、蒋巷镇的一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并与部分县乡村干部座谈交流,对南昌县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做法与经验,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与思考,总结报告如下:

一、新型经营主体发育生长迅速,挑起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大梁

南昌县地处鄱阳湖滨,三面环绕省会南昌市,素称江西“首府首县”。全县农情可简要概括为“四个百万”,即总人口100万、耕地130万亩、水面100万亩、粮食年产102万吨;其粮食、生猪、渔业生产均列入“全国先进县”。

南昌县土地面积狭小,人均仅有一亩三分地,又地处大城市郊区,却能创造农业经济持续稳中求进、尤其是粮食产量“十一连增”的奇迹。县委常委、农工部部长程雷佬总结出一条最为重要的经验,就是把推进农业农村改革作为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做足文章;通过培育主体和强化服务,让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合唱农业一台戏。

调查了解,南昌县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截至今年9月,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共有6843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共1216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39家,各类休闲农庄达444个。全县粮食种植大户2285家、其中100亩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630户,另有蔬菜种植大户176家,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养殖大户496户。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达11340元,比上年增长1322元,增幅13.03%。

南昌县农业局局长章运新介绍说,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发育呈现出速度快、规模较大、专业性与集约性强、辐射带动面宽等特点。尤其是由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双季稻”生产面积大幅增长,2013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16.81万亩,粮食总产102.14万吨,粮食商品率达61.32%,人均占有粮食1034公斤。

南昌县在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创新激励机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二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引导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由家庭零碎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三是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树立品牌意识,提高其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四是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以及科技示范、项目建设、农业设施用地等方面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五是加强指导,强化服务。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供生产经营信息,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经营效益。

二、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和提升机械化水平,破解“谁来种地”问题

南昌县130万亩耕地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面积达47.18万亩,占比40.14%;经营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却耕种着全县近30%的耕地。土地流转价格每亩每年在200~600元之间。

调查发现,统计数字中尚不包括小户流转土地,及亲戚邻里间的代耕或季节流转。一般说来,留守老人尚有劳动能力者,或承包地面积较少的农户,不太热衷于流转土地;其余多数农户的土地或者全部较长期流转,或者仅保留耕种小块“自留地”种点蔬菜等经济作物。

幽兰镇牌坊村熊金江、胡仁凤夫妇经营的“仁凤家庭农场”,拥有333亩耕地,全部从本村100多家农户就近转租,基本连成一片,土地租金每10年一调,现在的价格为400元/亩,流转合同签到2027年。农场每年粮食产量达60万斤左右,直接销售给家门口的一家粮食加工厂,毛收入近100多万元,除去农药、肥料、人工、机械损耗等费用,年纯收入20万~30万元。 该农场基本实现机械化耕作,拥有七台机械,包括拖拉机、收割机、微播机、插秧机、手扶拖拉机、打药机和一部货车,购买农机政府补贴40%。瘦瘦小小的女主人胡仁凤像她的丈夫一样,能够熟练操作所有机械。熊金江说:“2006年刚开始规模经营时,只流转承租到50亩耕地,此后每年都能有30~40亩递增,种得越多效益越好。土地流转起来、集中耕种,对我、对大家都合算,所以趋势越来越明显。全村3000多亩耕地,多数由几个大户在种。”

这对夫妇同时还经营着110亩菜地,挂名“南昌县金创农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普通菜地,有大棚菜,平均一年种两茬,正常年景又能赚20万元。种菜日常雇工十几人,加上种粮的季节性用工,最多时达30多人。熊金江说:“人工费每人每天60元到100元,当然是越来越贵了,但是有事大家干、有钱大家赚,这也是一个趋势。”

熊金江的“两个趋势论”说出了南昌县农业生产的现实状况:少数人种大多数田得好效益,多数人收土地租金并靠帮工挣钱,确实“两头划算”。

幽兰镇党委书记高新卿说:“上世纪末自己家里有15亩承包田,兄弟俩考上大学后马上退包了11亩,现在老父亲后悔不该多退田,缺乏战略眼光。”一些乡村干部估计,十年前土地撂荒或者不当回事随手种种的面积,占到百分之十还是有的;5年前种双季稻的面积也远远低于现在。 “单改双”不是靠政府宣传发动,就能行得通;靠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靠新型经营主体。高新卿认为“上面持续抓土地制度改革,持续释放生产力;今年中央1号文件抓经营体系,真是抓对了”。

南昌县农机局副局长周秀泉说:“还要靠机械化,没有农机发挥威力,规模经营难得搞。”全县综合机械化水平今年达到70%以上,其中机耕96%,机收90%,机插秧14%。全县有48家农机专业合作社,大的合作社有上百台农机。

2013年末南昌县农业户籍人口82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资源46万人。目前已实现劳动力转移就业26万人,其中省外转移就业7万人,省内县外转移就业6.8万人,在本县内转移就业12.2万人。而在县内转移就业这部分劳动力,多数还是在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与农业相关的工作。

三、龙头企业带动乡村经济格局,因地制宜走特色之路的趋势更趋明显

龙头企业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重要引擎和最具活力的主体,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能够引导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向上下游拓展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增值并与各参与主体共同分享收入。

龙头企业的这些优势,在南昌县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得以充分展示。2013年,全县龙头企业共与农户签定了190万头生猪、190万亩优质水稻、15万吨水产品、3600万羽鸡鸭、12万吨优质禽蛋收购合同,本县各类农产品由龙头企业定单生产的面积和产量均达到90%以上,辐射带动本县农户率达到92%。

全县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实现350亿元,是农业总产值的4.5倍。年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16家、超5亿元6家、超10亿元4家。带动农户30.6万户,户均增收5400元。在煌上煌、宝迪、国旺、国鸿这样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初步形成了粮食、生猪、禽肉、禽蛋等加工产业集群。

南昌县坚持用工业化理念谋划农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集群,让农业大县的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生态优势发挥出来,通过“接二连三”实现产业增值、农民增收,做强做大了县域经济、乡村经济。

不仅如此,龙头企业还在调整产业结构、拓展新兴产业等方面积极拓展,可以说搅动了整个乡村经济格局,让农业大县因地制宜走特色之路的趋势更趋明显。

通过对塔城乡“江西省磊鑫花木有限公司”、“江西紫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幽兰镇“南昌县幽然苗木有限公司”的调研发现,几个乡土能人利用青岚湖边滩地或丘陵荒地,几年时间开出了苗木花卉、观赏休闲产业一片天。几位企业老板,把多年在外打拼或从事水产养殖积攒的资金,投在了回乡创业、回报家乡上,而且选择开拓新的特色产业。

南昌县幽然苗木有限公司董事长龚行华介绍,公司成立于2011年,由五户入股合办,人均入股资金约200万元,流转了800多亩土地,主营花卉苗木产业、生态休闲,主要种植品种包括桂花、樟树、紫薇、茶花等。为什么干这一行呢?龚行华说:“因为市场有需求,这里地理位置好,距离南昌市城区仅有几十分钟车程。”公司现在主要服务于园林建设、城市绿化工程,今后的发展方向:一是准备向家庭用花扩展;二是近郊观光休闲农业。

几家花卉苗木公司都得到县乡政府不同程度的支持,几位老板既是竞争对手也是朋友。因为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在传统农区发展新兴产业十分不易,需要政府、企业、市场形成合力。苗木种植能够吸引相对较多的当地农民就业,还能把周围大户养殖所产生的动物粪便利用起来,形成良性生态循环。

四、合作社是否具有生命力,关键在于结成利益共同体,并规范化运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实质上说,应是以农户自愿入社、共同组织专业生产、开展合作与服务等等,这样一个经济共同体。在南昌县的调研中,发现有一类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那就是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折股量化,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合作社,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这种组织形式,让合作社自身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幽兰镇青岚黎蒿种植专业合作社,实行的就是这种形式。理事长张国员介绍说,合作社核心成员85户,将1000多亩土地“带地入社入股”,专业种植黎蒿。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包括黎蒿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统一购买,黎蒿菜品的统一销售、运输,黎蒿种植的相关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三个统一”各有好处,主要体现在:增强“议价权”,压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提升产品销售价格;实行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户与户盈亏互济,共御市场风险。该合作社辐射服务的黎蒿种植面积共有5000多亩,总产量占南昌市批发市场上黎蒿销售量的40%,因而掌握着一定的市场定价权。

无论是土地入股,还是现金入股、劳动力入股,体现在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必须结成利益共同体,还必须按照章程规范操作。

地处泾口乡的标兴农技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在南昌县农机作业服务领域首屈一指。合作社社员105户,可以现金入股、每股2万元。也可自带农机折价入股。合作社购置了200多万元的各类农业机械,并流转经营3000多亩土地,机械作业、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1.6万多亩,“双主体”特色明显。合作社成员各地经营自己的土地,合作社提供统一的收费机械化服务。社员的收入主要有三部分:一是自己种粮的收益;二是在合作社提供机械化服务操作劳动的工资;三是合作社年底的盈余分红。

塔城乡北洲村的“塔城之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虽然名为“公司”,而且基本上是独资企业,却也是具有“草根特色”的一种特殊合作性质。公司老板黄巧萍以承包路桥工程起家、积攒资本,今年回乡投资农业,共流转5600多亩土地进行规模种植,并养殖300多头肉牛、计划养殖30万只肉鸭。公司吸收8个固定农户“用劳力参股”,他们不用投资即可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出少量资金入股参与股份分红。公司的年终盈余分配比例,这几位固定农户占40%,通过签订协议明确下来。

南昌县覆盖各产业、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9月达1216家,比上年新增加201家,增长19.80%;其中水稻种植210家、蔬菜种植125家、生猪养殖166家、家禽养殖及孵化145家、水产养殖225家、农机47家、其他综合236家等。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共26197名,比上年度增长11.59%。通过专业生产合作、互助服务、利益共享,合作社在新型经营体系中的作用地位日趋显现出来。

五、土地有序流转让种植大户吃下了“定心丸”,稳定推进规模经营仍需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南昌县的土地流转规模与速度,在江西省处于领先水平。土地流转受政策引导,也受市场主导和利益驱动,自然而然地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自愿、有偿”的原则得以自觉遵守,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村组地域内“就近流转”的特点更为突出,流转价格“水涨船高”的趋势也十分明显。 塔城乡3.63万亩耕地中,已流转1.37万亩,占比37.8%。乡党委副书记胡水保认为,“流转速度快于全县”有三个原因:一是耕地面积人均不到1亩,小户经营“打不起精神”;二是外出务工有保障,本乡冒出一批建筑老板,把劳动力队伍拉出去了;三是土地在本乡内流转,没有外来经营者“哄抬地租”,大户们租地种地比较踏实。

调研中,与塔城乡一些种植大户脸对脸地聊“你种这些田,心里踏实吗?”答复基本是肯定的。土地二轮承包期限2027年才到期,而目前各个村组大户格局的已经形成,看起来维持现状十几年不会有大变故;那些多年外出打工者已经疏远了土地、看不上土地经营效益,他们的儿子更不会回来经营土地。这些就是一颗颗“定心丸”。

塔城村熙旺家庭农场的主人叫万建平,兄弟俩经营有552亩耕地,土地转租合同6年一签,租金3年一交,现在每亩年租金380元,清清楚楚。“规模经营十多年了,老俵们少有麻烦扯皮的。我希望扩大种植到一千亩,但是没地。”

塔城乡塔城村党支部书记万来宝说:“土地流转经营多少存在一些隐患,一是土地流转年限多样,承包期以3~10年为多,双方自愿但存在随意性;二是签订正式流转合同的只占一半左右,季节性承包的普遍是口头协议;三是租金额度差异较大,双方议价的随意性较大。总之,熟人社会,面子就是协议,没有依法的概念,一旦发生经济纠纷,面子又很容易撕破,例子和教训有的。” 泾口乡标兴农技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陶成标,现在承包经营土地1600多亩,每亩租金500~650元不等,租期一般为3年。他曾在2003~2007年以每亩100元的租金,承包了上万亩荒地,经改良之后种植水稻。当水稻种植见成效时农民将土地收回,不再租给他种了。陶成标说:“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流转土地不稳定,租期太短。比较理想的租期是10年,即使哪一年年成不好,或遭遇自然灾害,还有几年可以将收益追补回来。”

幽兰镇、塔城乡的种植大户万建平、熊金江、万小仁等,普遍反映他们的烦恼:一些流转土地的农户因担心难以分清自家耕地,不同意经营者平整田地,使得土地耕种难以形成集中连片,既无法使用大型农机设备,又不利于集中管理,影响了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有的流转土地只有口头协议,流转期也短,经营者难以投入;再就是粮食、农机都缺库房。

按照江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南昌县今年全力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以此为支撑点,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截至10月9日,全县涉及确权登记的2300个村民小组中,已对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公示的有1836个,完成总任务80%;对16.4万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的查清勾图工作,完成率达94%。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们也在积极参与配合土地确权等项工作,希望吃到更为踏实的“定心丸”“铁心丸”。

六、不论靠市场还是靠市长,着力点不能分散,“多头服务”需要拧成一股绳

从南昌县的实践上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以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为农业规模经营、新型主体发育创造了条件,再次提升了农业生产力。而在新形势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何为适应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政府、经营者与市场、社会的力量如何“拧成一股绳”?尚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

“幽兰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机防队”的牌子,挂在东联村种植大户万国云的家门口。机防队成立于2010年,属于合作社性质,参加农户92户,注册资金16万元,基本上全部用于购买机械植保设备。成员都是各村的种植大户或农机手,服务覆盖全镇29个行政村。机防队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程承包的形式,他们叫“一条龙”服务,另一种就是农户自己买药,委托合作社打药。合作社2012年开始有盈余分配,每位成员年底分红约1000元左右,主要体现了公益性质。

“不赚钱的合作社”能够生存,原因在于它的注册法人是镇农技综合服务站站长闵平秀,是一个“官民合办”的合作社。闵平秀说:“知道这样做不合乎规定,正在做出调整;但是不这样搞,农技服务这一块很难做,统防统治更是没法落实。”老万也说:“只有闵站长出头,才能把大家拢起来;而光靠农技站那几个人,又力量有限。”

那么,现在幽兰镇农技服务是一个怎样的格局呢?镇里的技术员负责培训和技术指导,种植大户联合起来开展合作服务,再辐射服务家庭经营小户,全镇7.2万亩耕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一盘棋活起来了。万国云经营的土地有250多亩,植保由自己参与的合作社提供服务,机耕主要由本地其他合作组织提供服务,所以还能腾出手来,帮助闵平秀多做些事。

调查了解到,南昌县植保专业合作社仅有4家,缺队伍、缺设备的现象比较严重,算是一个薄弱环节。

农机服务这一块,合作社的规模与数量也需求不够,外来机械跨区作业的比例仍占30%。县农机局副局长周秀泉认为农机服务存在“三难”:一是“行路难”,过去划分承包地块时,根本就没有留出机耕道,也没想到机械化水平提升这么快,现在机械跑起来困难了;二是“住房难”,因为缺乏库房,绝大多数农机停在马路边,或临时搭个窝棚存放,降低了农机使用寿命;三是“看病难”,农机制造厂服务手段难以覆盖千家万户,政府“以奖代补”的维修网点资金投入微薄,如杯水车薪。

从重点调研过的十多个经营主体反映来看,普遍呼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政策扶持、科技、金融、保险、市场信息、农民培训等方方面面。

第二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年06月12日08:38 农产品期货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

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

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第三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

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深入了解这类农业“精英群体”的现状特征与政策需求,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2009年4月19日至5月28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研究”课题组的12名研究人员,分赴浙江10个县(市、区)、36个镇(乡)、96个村,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主要结果反映如下。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

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出现了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分天下”的新格局。其中,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数量和辐射带动效应来看,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呈现出超过其他两类经营主体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还探索出了“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得到不断的发展。调查还表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个体特征、就业及培训经历、土地经营规模及流转、生产技术水平、产品销售渠道、信息服务方式、生产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显示出了自身的特征。总的来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基本上摆脱了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发展困境,而且也展现出了年轻化、知识化、组织化、规模化、科技化、品牌化、信息化、企业化等特征,他们在我省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核心、示范与辐射作用。

二、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需求 。

1、关于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需求

(1)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授信担保的政策需求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农民申请贷款必须要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相关部门提供授信担保,而这对于一般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刚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农业专业大户来说,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村委会进行贷款担保,或以合作社在上下游生产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实际上,从农民的社会信用归属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2)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简化的政策需求

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农业贷款手续还显得过于繁琐,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他们的贷款成本很容易因为贷款手续的繁琐而大幅增加。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出台简化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的扶持政策,对于那些距离县城较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优惠的政策需求

调查表明,在绍兴、嘉善、余杭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些

针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优惠政策,例如县(市、区)财政直接将一笔专项扶持资金划入当地信用社的账户,专门用于补贴农业项目贷款的利息优惠。但是,在松阳、常山、苍南等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几乎没有任何用于农业贷款利息优惠的专项扶持资金。因此,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财政扶持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2、关于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方面的政策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解决设施用地”列为第④、第②和第③位的重要政策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办公管理用地需求

随着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日常业务管理、召开会议、产品分级包装、储运、设备安放等方面的业务越来越频繁,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场地才行。尽管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已经要求对合作社的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杭州余杭区余杭茶叶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他们因为无法在茶山上建造用于茶叶包装的临时用房,只能取消了购入数台大型茶叶烘干、包装设备的计划。 (2)农机服务主体的农机设备存放用地需求

上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专业大户一般都拥有数十台的农机设备,实践中,这些设备的存放用地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进而制约了这类服务主体的发展。例如,成立于2005年的鄞州区五产镇力邦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但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这就大大地减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3)粮食生产主体的粮食仓储用地需求

与农机服务主体的用地需求类似,上规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粮食烘晒期间、粮食销售之前都需要仓储用地,而且,与农机仓储用地相比,粮食仓储用地还需要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仓储用地的选择余地很小,用地需求得到满足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例如,据苍南县马站镇的粮食种植大户施成钏反映,去年他生产的粮食中有1/3需要长时间的仓储,迫不得已,他只能临时租用了一个大型仓库,增加了5000多元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粮食生产积极性。 (4)鲜活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冷库建设用地需求 种植保存时间较短的水果或养殖海鲜产品的经营主体对于冷库建设用地的需求比较强

烈,但是这类用地比起一般农业配套“临时用地”的审批更难。另外,由于冷库的建设还涉及到用电、用水设施的安排等,各种审批手续也更加复杂。例如,温州的状元杨梅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由于没有冷库等保鲜储藏设施,杨梅的采摘和销售时间就不得不缩短,进而大大影响到杨梅的销售价格和收入。 (5)淡水养殖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需求

养殖鳖类、观赏鱼等需要保温、引水等设施的经营主体,对于养殖设施用地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些设施的建造必然需要硬化一部分河塘水面,而这些做法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例如,松阳县老伟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扩大养殖规模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是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申报、审批,他们还是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复。

3、关于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方面的政策需求

专业大户和合作社负责人分别将“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列为第③和第④位的政策需求,并且特别强调在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扶持政策。而且,提出这方面政策需求的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对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和对疾病防疫要求较高的畜牧产业。例如,松阳县的一位养猪专业大户反映,他所在乡镇现在只有一位已经临近退休年龄的老畜牧兽医员,生猪疾病防疫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该镇的养猪大户较多,一旦发生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在养殖规模较大的片区建立疫病信息观察点,定期向上级防疫部门提供信息,以便及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疾病防疫工作。此外,目前的畜牧区还存在一些倒卖死猪、病猪的交易黑市,这些流入市场的坏猪肉很容易引发更多的传染病,并危害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养殖大户们还建议上级畜牧防疫部门建立定期低价收购死畜、病畜的制度,并就地集中消毒焚烧,力争将疫病的传播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关于土地流转服务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土地流转服务”列为第⑥、第⑥和第⑧位的政策需求。尽管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土地流转的纠纷仍普通存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5、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农业保险”列为第⑦、第⑦和第⑤位的政策需求。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作物、投资周期较长的香榧等特种经济作物以及疫病风险较大的畜、禽、水产品等行业,而目前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种猪和作物果实可以作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对象并获取政府的相关配套补助资金。对于企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农产品保险的回报率太低,甚至存在巨大的亏损风险,所以他们通常都缺乏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在动力。我们认为,至少对于粮食、猪肉等重要农畜产品来说,政府应当为其参与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

6、其他方面的政策需求

关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不少经营主体对特种农产品生产很感兴趣,但是却苦于缺乏相关的专项扶持政策。例如中药材,因其特殊的药物用途和生长环境,一些地区的农户在申请组建中药材合作社以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工商登记、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对中药材这类特殊农产品的认识方面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例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中草药专业合作社和和苍南县玉龙中花材专业合作社都遇到了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这类经营主体对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特别强烈。

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零散的政策需求,主要是:(1)农机设备目录更新的政策需求。目前政府提供的可以给予补贴的农机设备购置目录,还无法满足一些在特殊土地类型,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的农户购买需求。(2)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需求。在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中,还普遍存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农业用电费用的情况。(3)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需求。在与超市或工商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额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4)农资价格、品牌、质量等监督的政策需求。农资价格波动较大、农资品牌鱼目混珠、农资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基本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为我省农业结构的优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农民收入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但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其次,传统的农业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合作社办公等用地纳入农业用地范畴,予以支持。

再次,调查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身份来源主要涉及五大类,即“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种养能人”、“农村干部带头人”。尽管他们都有条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他们的个体特征、创业背景以及优势劣势却不尽相同。因此,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中,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为上述五类群体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创业条件,并且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1、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

“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是“年富力强”的农村创业者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在社 会实践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希望。这类主体的成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最关键的是,他们都还很年轻,再过若干年,当那些年长的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业时候,他们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两类“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要研究农业进入机制,为他们进入农业提供便利,鼓励他们组建合作社或注册成立公司,并为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方面的补贴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2、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

由于在生产资本、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家”是最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经营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投资或开发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因而对周边农户或相关产业农户的带动效应比较大。因此,从现实经济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类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他们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当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面比较广,与资源环境联系紧密,政府应及时掌握他们的运行情况,在扶持的同时,要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和损害农户利益等事件发生。

3、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

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一般是来自于传统农户,大多是“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的转型与发展不仅对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他们的经营规模和组织规模不是很大,但是他们的出现,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又可以维系一大批农业经营者的热情。因此,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当特别关注这类“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鼓励他们发展成为特色专业大户,或者鼓励他们组建能够吸纳分散小农的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包括信贷、技术、保险、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第四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内容提要: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 征和组织属性,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经营方式;发挥优势;健全机制

一、 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形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 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 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 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 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 出台政策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 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 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迅速兴起。据农业部统计, 目前全国种粮大户 * 有 68. 2 万户, 生猪、 肉鸡、 奶牛规模养殖户* * 数量占比均超过 50%, 农机户达到 4192. 3 万户。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 87. 7 万个, 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

98. 2%。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在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 许多地方认为,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 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今后“种养专业大户” 可能逐步向“家庭农场” 转化, 但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

— — —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2006 年国家颁布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和 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 股份合作等多元化、 多类型合作社。截至2013 年 6 月底, 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 82. 8 万家, 实有成员 6540 多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25. 2%;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 45. 9%, 养殖业占 27. 7%, 服务业占 18. 6%。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01 年中央提出 “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2012 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 12 万家, 其中种植业、 畜牧指南方经营耕地面积 50 亩以上、 北方 100 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指年出栏 100 头以上生猪养殖场, 年出栏 2000 只以上肉鸡养殖场, 存栏 20 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 千瓦以上(含)的农用动力机械, 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非城镇居民),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农业收入为主,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 租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 50 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 100 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 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 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DOI:10.13246/j.cnki.iae.2014.01.001业、 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 56. 9%、27. 4%和 6. 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 辐射带动全国 40% 以上的农户和 60%以上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已成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 进入农业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载体。— —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方兴未艾。2013 年中央 “一号文件” 明确,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目前, 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 15. 2 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超过 100 万个, 在农机作业、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体上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进展很不平衡, 面临的问题还不少。从内部运行看,

新型经营主体普遍规模较小, 发育不足, 带动能力不强;自身运行不够规范, 甚至存在“空壳 ” 、 “冒牌” 现象, 有的享受了扶持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从外部环境看, 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不足, 目前尚未形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一些地方盲目推进, 重数量轻质量, 甚至不顾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 搞简单的“垒大户” ,给农村稳定埋下隐患。当前,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 各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很高, 发展势头也很好。越是积极性高、 势头好, 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扶持发展, 又要引导规范;既要注重数量, 又要提高质量。要边发展边规范, 在发展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切忌违背规律拔苗助长,搞一阵风、 一刀切。

二、 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从事专业化、 集约化生产经营, 组织化、 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实践来看, 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以市场化为导向、 以专业化为手段、 以规模化为基础、 以集约化为标志的基本特征。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 、 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从事专业化生产、 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 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 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一是家庭经营, 包括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 包括专业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 包括龙头企业、 专业服务公司。在实际运行中, 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并不互相排斥, 也无高低、 优劣之分;既可独立运行, 又可以多种形式并存、 组合, 形成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们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 科学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 正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良性发展。既要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不厚此薄彼;又要引导各类主体相互融合、 协同发展, 不单打独斗。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特性, 加强分类指导, 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因地制宜明确各类主体的标准和管理服务办法, 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

三、 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不能忽视、 排斥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兼业农户仍将在农业生产中占据相当比重, 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共存, 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 更不是把农民挤出农田。对农民要带领, 而不要“代替” 。任何时候农民都处在 “三农” 的核心地位, 发展现代农业, 培养新型经营主体, 既要解决农业问题, 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 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 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广大承包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 将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 承包农户是基础, 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但会随工业化、 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是骨干, 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 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中坚, 是带动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的重要力量, 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引领, 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 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支撑, 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 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我们的工作指导中, 一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既要重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又要维护承包农户的基础地位;坚持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判断标准, 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 又要提高土地产出率, 把握好规模经营的“适度” ;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 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 又要通过市场选择、 优胜劣汰;坚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在共同发展中让更多的农民分享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果。

四、 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及作用由于农业各行业、 各产品的特性不同, 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特征也不同, 因而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形成的优势各不相同。— — —种养业生产环节适宜采取家庭经营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是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 其劳动对象是活的生物体, 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 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 对生产全过程负责。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 其成员利益高度一致, 劳动责任心强、 主动性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 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将会孕育出越来越多的种养专业户、 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既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 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 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 的弊端,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应当把他们作为种养环节的主要培育方向。

— — —农资采购、 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环节适宜采用合作经营方式, 未来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营可以帮助农户提高市场谈判地位, 解决单家独户办不了、 办不好、 办起来不划算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些环节。当前, 各地重点是在农资购买、 产品销售和农

机作业、 农业植保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培育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 特别是一些地方创造的, 在农机服务基础上, 扩展为承包农户的代耕服务、 土地托管服务, 既不动产权, 又实现规模经营, 效果很好。同时, 为满足成员多样化、 多类型合作需求, 合作社也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创新合作方式。

— — —农产品加工、 物流环节适宜采取公司制经营, 重点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制经营在这些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 为农户、 合作社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 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引导其通过订单收购、 二次返利、 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与农 户、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有效对接, 形成“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 合作共赢” 的紧密联结关系。农户为更多分享到农产品加工、 物流等环节的增值收益, 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步开拓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务, 所占份额也将会越来越大。从地方实践看, 不同产业和产品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方式和规模化路径不尽相同。粮棉油糖等大田作物生产, 为实现高产高效, 选择规模经营户(种植大户、 家庭农场) + 社会化服务的较多。果蔬茶等园艺产品生产, 为提高品质、 形成品牌, 选择规模生产基地 + 合作社的较多。养殖业生产为保障安全、 生态, 选择规模养殖场 + 龙头企业的较多。我们要根据产业特性和经营主体特征, 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 明确优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点, 充分发挥好各类经营主体的自身优势, 各就其位、 各得其所。

五、 进一步明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当前, 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 — —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守住 “三个不得” 底线, 建立土地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有效机制, 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引导土地平稳流转。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防止土地 “非农化” 。

— —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健全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明确家庭农场与农户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完善合作社、 龙头企业、 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订单质押、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 大型农机设备抵押、 畜禽圈舍抵押等适合于新型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各地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 为新型

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

— —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 重点面向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经营者、 合作社带头人、 农民经纪人、 农机手和植保员等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建设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加强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鼓励各类人才领办和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吸引毕业生兴办 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 — —健全工作引导机制。建立示范性家庭农

场名录制度, 明确标准和条件, 研究制定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推动完善合作社登记办法, 研究制定股份合作社、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以及合作社联

合社的登记办法。研究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第五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体现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备不足。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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