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论文提纲

2022-09-06

论文题目: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

摘要: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长期将“唯实体”的刑法观作为开展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的实体性与研究产出的实体性构成了“唯实体”刑法观的两大前提。然而,由于刑法规定中程序性事项等非实体部分的存在与研究过程中刑事证明标准等“副产品”的产出,“唯实体”刑法观的前提并不完全恰当。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任务决定了,仅仅实体规范尚不足以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一套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我国当前存在的立法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司法刑事证明标准碎片化与学理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非体系化现象无不体现了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呈现出的“供求失衡”总体局面。“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在于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与理念层面教义学评价体系的标准单一。“轻证明”的研究现状之下,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二元交互结构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进而造成了规范表达失真、评价标准错位与证明标准异化的三大理论顽疾。在民事法学领域,民法学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讨论十分深入,民事实体规范是确定民事证明责任的基础,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基于逻辑构造的同一性、作用机理的相似性与讨论意义的相当性,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类比,从中得出如下的关于完善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二元交互结构的启示:实体法学同样应当研究证明问题;实体规范应决定对证明规则的解读;证明规则应当作为评价实体规范是否适正的判断标准;证明规则的确定应当为实体规范的目的服务。实现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诉求,然而囿于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这一诉求的实现过程常会陷入困境。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三对正相关的函变关系:构成要件的规范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构成要件中不确定因素的数量同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难度。以此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检视便可得出:主观的案件主要事实、模糊的案件主要事实、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与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是发生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文义的模糊性、时代的流变性与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实体规范的解释方案具有多种可能,因此在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选取过程中,在合理界限内对客观路径、具有明确性的解释结论的选取,对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必要的转化以及对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设计作出必要的限制可以借由刑事证明标准的优化实现证明行为规范化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的“晴雨表”、“指南针”与“粘合剂”的实践价值,在合理限度内,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又具有生成、调整与剔除的重要作用。由此,理想状态下,在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可以建构起相互促进、彼此优化的良性交互模式。良性交互模式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获得理论确认的基础之上。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具有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是展开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对于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思路而言,“并入”思路在诸多方面显著优于“排除”思路,应受提倡。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也因此应被理解为刑事证明标准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与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是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应然进路。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理论地位,刑法教义学应当在定义、理论框架与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作出努力:在全面考量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目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定义方式;从描述逻辑与创制逻辑两方面入手,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搭建一套严格细密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实体规范的价值理念之外奉行一套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有具体的研究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该研究领域的契合性是决定该领域研究是否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过程中,被遵循和运用最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虽然规范分析方法与刑事实体规范研究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但是考虑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性与实践性特征,规范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鉴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同于刑法教义学中刑事实体规范的诸多方面,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必成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重点,逻辑学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诉讼法学理论在确立独立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受重视。一个合格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与评价对象论阈上的一致性、符合特定论阈的价值理念、具备基本的选取功能。现有的刑事证明标准评价标准存在着论阈选取不当、评价对象不周延与价值理念偏差的三层不适应性。从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出发,一套以“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总结过程规范与符合证明规则”为内容的评价标准应受提倡。构建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良性交互模式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良性交互模式意味着对刑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实体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问题置于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交互的视域下加以审视。良性交互模式提供的证明视角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刑法解释目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赋予机能。其二,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具有剔除作用,良性交互模式也便具有了理论清理机能,背后蕴含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的改良和作用机制。其三,良性交互模式的提倡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理论评价标准的扩充,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便具有了对既有的刑法解释路径的改良机能,表现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刑事实体规范进行改良以及在某刑事证明标准无法与相关刑事实体规范相契合时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理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修正。其四,良性交互模式的理念来源于实践需求,它的方案也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为最终归宿,即良性交互模式应具有实践指引机能。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不仅局限于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作用,也应包括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促进功能;它不应仅是理论建构意义上的宏观构想,更要足以与具体的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实践不应是被嘲笑的对象。相反,实践是开展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视角。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力图将司法实践迫切关注的刑事证明标准引入刑法解释视角,期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也能给予该领域以更多关注,并以此为契机早日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良性交互。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刑事实体规范;刑法教义学;二元交互结构;良性交互模式

学科专业:刑法学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一) 选题原因

(二) 研究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一) 刑事实体规范的研究现状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三) 实体与证明贯通的理论尝试

三、 研究方法

(一) 文献研究方法

(二) 法律解释方法

(三) 分类讨论方法

(四)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四、 论文框架

第一章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审思

第一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理论地位

一、 “唯实体”刑法观及其前提批判

二、 轻视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一)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制

(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分类及其特点

(三) “供求失衡”的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第二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探析

一、 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

二、 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

(一) 展开“分类讨论”的“认定”研究路径

(二) 进行“行为定性”的“认定”研究路径

(三) 探究“证明标准”的“认定”研究路径

三、 理念层面:单一标准下的教义学评价体系

(一) 解释方法的可行性考量

(二) 解释目的的合理性考量

(三) 解释方法的契合性考量

第三节 二元交互结构视域下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顽疾

一、 “规范表达失真”:概念混淆的谬误

二、 “评价标准错位”:理论期待的不当

三、 “证明标准异化”:单一视角的盲区

四、 小结

第二章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交互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价值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之争

(二)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基础

(三)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优化功能

二、 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的类比基础

(一) 逻辑构造的同一性

(二) 作用机制的相似性

(三) 讨论意义的相当性

三、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刑法学启示

第二节 刑事实体规范的证明标准优化功能

一、 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一) 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及其困境

(二) 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 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

二、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一) 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多样性

(二)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规范化的促进

三、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调节界限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体规范促进功能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价值

(一) 作为“晴雨表”的刑事证明标准

(二) 作为“指南针”的刑事证明标准

(三) 作为“粘合剂”的刑事证明标准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节作用

(一)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生成作用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整作用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的剔除作用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作用限度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确认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确认思路

一、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意义

(一) 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

(二) 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

(三) 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

二、 “并入思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三、 刑事证明标准相对独立性的建构进路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

一、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提出

(一) 定义对理论地位的意义

(二) 定义的方式

(三)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初倡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路

(一)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描述逻辑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创制逻辑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提倡

(一)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态度

(二) 刑事证明标准基本原则的意涵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

一、 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二、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一) 刑法教义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二)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特殊属性

(三) 当前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方法的契合性反思

三、 刑事证明标准应然研究方法的提倡

(一) 逻辑学理论的应用

(二)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三) 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

第四节 刑事实体规范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

一、 “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

二、 刑事证明标准现有评价标准的缺陷分析

(一) 论阈选取不当

(二) 评价对象的不周延

(三) 价值理念偏差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标准提倡

(一) 符合逻辑规律

(二) 经验总结过程的规范性

(三) 符合证明规则

第四章 良性交互模式的刑法教义学机能及其具体运用

第一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目的赋予机能——兼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证明价值

一、 证明视角的目的赋予机能及其理论意义

二、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与理论态度

(一)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化解两类证明困境

(二) 德日路径:“客观处罚条件”

(三)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四) 证明困境下我国的应对思路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应有态度

(一) 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二)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符合原则

(三) 作为域外刑法理论的客观处罚条件

三、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优势

(一) 缓解主观案件事实的证明压力

(二) 化解未决案件事实的证明困境

第二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理论清理机能——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批判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期待

二、 狭义犯罪目的下证明标准的异化

(一)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双重困境

(二)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实践样相

三、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批判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虚化

(二)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悖论

四、 良性交互模式下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清理

(一) 不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摒弃

(二) 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改装路径

第三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路径改良机能——兼论定罪情节的具象化改造

一、 我国刑法语境下的定罪情节概览

(一) 理论解读: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情节

(二) 实践样相: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主要类型

(三) 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特点

二、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理论反思

(一)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成因分析

(二) 定罪情节定性的前提悖论

(三) 定罪情节扩张的理论反思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情节犯的解释路径改良

(一) 定罪情节的应然定性提倡

(二) 不当定罪情节认定标准的鉴别与剔除

(三) 定罪情节的具象化解读提倡

第四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实践指引机能——以失职犯罪的认定为检验

一、 我国的失职犯罪与实践异化

(一) 失职犯罪概述

(二) 失职犯罪的应然认定路径

(三) 我国失职犯罪认定的失范现象

二、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我国失职犯罪认定失范的成因分析

(一)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主观案件事实

(二)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消极案件事实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模糊案件事实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良性交互模式的构建

(一) 失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精释

(二) 失职犯罪不作为的证明标准优化

(三) 失职犯罪主观罪过证明思路改良

余论

参考文献

一、 作者简介

后记 与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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