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协议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综合授信协议范文

个人综合授信协议

协议编号:

个人综合授信协议

甲方(授信人):

住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授信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金总额为(等值)人民币(小写)的授信额度(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甲方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二、□甲方和乙方原签订的编号的《》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使用。请在□中打√;如本条不适用,请在□中打×)。

第二条授信期间

一、授信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应在该授信期间内使用额度,超过该授信期间甲方不再新增办理本协议项下单项授信业务。

二、 本协议项下单项授信业务起始日应在上述授信期间内,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授信期间届满后,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实际发生的单项授信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三、乙方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一年内从未使用额度的,授信自动终止。

第三条 授信担保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个具体合同提供担保。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二、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协议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

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一)合同编号为的保证担保合同。

(二)合同编号为的抵押担保合同。

(三)合同编号为的质押担保合同。

(四)其他:。

三、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有权自由选择行驶本协议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

以实现甲方的债权,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四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授信期间内,乙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使用授信额度。

A.循环使用。即乙方在授信期间内可向甲方连续、循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各

类授信业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授信额度。

B.一次性使用。即乙方在授信期间内向甲方申请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

度,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

C.部分循环,部分一次性使用,具体使用安排如下:

二、在授信期间内,乙方申请叙做协议项下的单项授信业务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乙方必须逐笔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具体合同;

(二)开立甲方要求的为完成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三)满足具体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放款前提条件;

(四)保证金已交纳或者甲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五)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本协议项下单项授信业务的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

应根据乙方的需要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中予以确定。

四、乙方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妥授信及贷款的相关手续后,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款项划入具

体合同制定的结算账户内,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具体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协议项下借款的

本金和利息。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乙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额度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四)在乙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质)押物贬值等情况,甲方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的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转让到甲方同意接受的第三方名下,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五)如乙方贷款逾期的,甲方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贷款的催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二、甲方的义务

(一)应当对乙方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二)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二)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二、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相关的信息,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工作。

(二)应接受甲方对乙方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

(三)应按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还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四)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五)必须依照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利用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督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性投资。

第七条 违约事件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隐瞒真实的情况;

二、乙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乙方未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

的监督。

四、乙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且甲方依其自主判

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的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转让到甲方同意接受的第三方名下,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而乙方拒绝的。

五、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遗赠后不按甲方要求继承协议及各具体合同义务的。

六、乙方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

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

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八、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转让的。

第八条 违约处理

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任一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无须向乙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乙方未使用的贷款。

二、无须向乙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和相关的费用。

三、无须向乙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所属银行系统内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乙方应予

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甲方业务计价币种不同的,按扣款当天甲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四、提高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利率;

五、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担保方追索;

六、提前解除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

七、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各方约定选择下列( )种方式解决本协议的争议:

A.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C.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信贷专用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

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二、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其余暂由甲方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

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

照本协议和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权利的放弃。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前,本

协议仍然有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和具体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

释。

五、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

信机构、乙方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信息、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六、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如涉及二人或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协议项下全

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七、本协议争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

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执行。

八、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向人民

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协议项下所有具体合同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具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相关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和文件、通知书、乙方向甲方提交或做出的其他有效性得到甲方确认的申请、承诺或保证以及当事人双方就本协议

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其他书面补充协议等。

十、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一经发出七天后即视为送达,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乙方未能收到甲方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补充约定(本条约定与本协议其它约定有冲突时,以本条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乙方声明: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

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愿意接受协议全部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第二篇: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 )银授字第____号

授信人: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_________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

的约定。

第4条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________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项目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具体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即将保函授信项目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及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须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如果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项目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偿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约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第

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提供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行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本合同项下所有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第6条 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约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中依法约定。

第9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如果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履行。

第11条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 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 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14条 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15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16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

第17条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 按时偿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第19条 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具体协议之约定扣款时,乙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13条所约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如果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偿还,并且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20条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项目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乙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21条 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担保

第22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简称“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3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

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争议和解决

第24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则

第25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三篇:A-01:授信额度协议--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

188923255.doc

授 信 额 度 协 议

编号:2009年 明人授字106220001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互惠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范围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人民币短期贷款、外币短期贷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

本协议所称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际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远期信用证下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保函业务包括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各种国际、国内保函业务。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额度: 币种为: 人民币 。

金额为:(大写) *仟万元整 ;

(小写) ¥ 。

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

贸易融资额度_*仟万元整 。其中: (1)_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万元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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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使用相应额度:

(1)循环使用。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_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 。 (2)一次性使用。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__ / _ 。

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第一条约定的授信业务额度,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书面通知甲方。

2、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基于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单项协议,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

其中,占用授信额度的授信余额,视为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3、除另有约定外,叙作下列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1)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

(2)基于乙方接受的经开证行或保付行承兑/承付/确认付款/保付的出口信用证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汇票或款项而办理的押汇或融资;

(3)甲方能够提供保证金、国债、乙方开具的存单,或者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不占用授信额度;

(4)双方另行共同书面确认的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其他业务。

虽不占用授信额度,但其业务协议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该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叙作单项授信业务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本协议项下的单项授信业务,应向乙方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及/或与乙方签署相应的合同/协议(统称单项协议)。

第五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前款所述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的,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新的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项。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未约定事项适用本协议的规定,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协议的终止事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叙作的单项授信业务按照本协议和有关单项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

第六条 叙作单项授信业务的前提条件

叙作单项授信业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相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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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2、开立叙作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3、本协议、单项协议约定的担保已有效设立;

4、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叙作该业务的其他前提条件;

5、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 最高额保证

(1)由 *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授高保字 **号

(2)由 * 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

若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果甲方与本协议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或类似合同,合同将不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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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23255.doc 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对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第九条 甲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1 项条款:

1、甲方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甲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违约事件:

1、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发生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5、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甲方违反本协议、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7、甲方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发放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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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单项协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单项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终止与部分无效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及其项下所有单项协议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单项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单项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单项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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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23255.doc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单项协议的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 / 。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叁份,双方及担保人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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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销售框架协议-授信协议Y110315

授 信 协 议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

甲方(卖方):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买方):

根据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销售框架协议-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有关约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信用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信用额度和账期: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元(以下称“授信金额”),

同时最长期限(自然日)不超过天(以下称“账期”)的信用额度。

2、 乙方可以在甲方所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向甲方订购所需货物,且乙方必须在签收货物之日起天

内,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同意,在甲方账户收到货款后,视为乙方已支付货款。

3、 乙方同意,若乙方迟延付款或甲方认为乙方的资信情况已经无法保证可以按期支付货款,甲方有权

随时中止此授信,不需要另行向乙方发出任何通知。在乙方按主合同付清所有款项或回复良好的资信状况后,甲方再考虑恢复乙方信用额度。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此信用额度提供抵押、担保或保证,并另行签署相关文件。乙方同意,若乙方

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履约情况,单方决定减少甚至取消授信金额,或缩短甚至取消账期。

6、 本协议为主合同的附件,除本协议约定外,其他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7、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盖章个体工商户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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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零售加盟商授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了支持乙方在所属区域内积极拓展市场,发展终端零售网络,甲方按设定的信用评估方法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乙方为_________级信用加盟商,并给予乙方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支持,就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支持的有关事宜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乙方当月进货超出信用额度则必须结清之前所欠的货款,甲方方能给予供货。

2.乙方必须于每月10日之前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包括甲方支持的信用额度)。否则乙方将自动丧失甲方的信用额度支持,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每月的10日前收到乙方上月的全部货款。

4.本12月31日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结清甲方支持的信用额度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扣除拖延结算甲方给予的信用力额度支持。

5.甲方保留随时取消对乙方信用资金支持且不做任何解释的权利。

6.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签定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协议终止,本协议也随之终止,乙方并在协议终止之日三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归还甲方给予的信用额度支持,如乙方拖延归还该信用额度,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7.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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