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论文提纲

2022-08-17

论文题目:亚投行股权投资法律研究

摘要:自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于2015年成立以来,目前已接纳了包括亚洲、非洲、南美洲、北美洲国家在内的104个成员国。自2016年批准了包括巴基斯坦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等项目以来,现已批准了涵盖经济复苏、教育、能源、通信技术、农村基础设施与农业发展、金融机构、公共健康、交通、城市、水域等多个基础设施领域的168个项目。因股权投资相比与借贷往往有着更高的收益率、作用效果更直接,往往被诸如摩根士丹利、高盛、摩根大通等传统投资银行所选择。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借贷、担保等传统业务模式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支持成员国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应对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多边开发银行也同样采用股权投资这一模式。《亚投行协定》第十一条赋予了亚投行进行股权投资的权利。2017年6月,亚投行宣布批准了向印度基础设施基金投资1.5亿美元的股权投资,随后又进行了多笔项目的股权投资。亚投行也在2019年制定了《股权投资策略》(Strategy on Investing in Equity),以具体内部法律(internal law)文件的形式,对于股权投资问题进行规制。由于股权投资相比借贷有着更直接的效果,其中风险与亚投行的借贷项目不完全相同。股权投资当中要面对项目选择、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问题、以及投资协议(包括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在项目的选择上,从项目类型上看,亚投行除印度东方信托项目外,其余主要采取通过基金-金融中介方式进行投资。其首个股权投资项目—North Haven印度基础设施基金,其凭借依照亚投行法律框架合规运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而新兴亚洲基金项目中采取的国际金融公司标准同时符合亚投行《股权投资策略》同样能够保证投资项目的运转。故项目的合规选择与运营是银行从事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为银行提供保障。由于亚投行为新兴的多边开发银行,着手于股权投资项目的期限较短。本文还使用另一多边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开行”)的相关股权投资项目与法律依据与亚投行作比较。在项目的选择上,亚开行采取直接投资与金融中介并存的方式,这点为亚投行《股权投资策略》所希望亚投行在未来所采取的方式,故作为参考。在三川水电项目中,由于在一个项目上的重复投资,导致其效果并不理想。相比而言亚投行《股权投资策略》3.3条,要求投资多样性,以内部立法的形式避免了类似情况的产生的风险。而亚开行未经全面尽职调查,而将投资失败归咎于投资国的环境,也值得亚投行汲取教训,以避免同样的错误出现。在股权投资的法律依据当中,亚开行由《亚开行章程》与《保障政策声明》与相关部门策略构成,亚投行依据《亚投行章程》、《环境社会框架》、《股权投资策略》与相关具体专业领域的策略组成。环境与社会标准与亚开行保障政策声明,在内容与结构上大致相同,而两者从细节上相比,亚投行制定了相关的尽职调查标准、其他各项要求也更为细化。在总的法律框架上,亚投行《章程》+《股权投资策略》+《环境社会框架》较亚开行《章程》+《保障政策声明》更加全面细化,体现了亚投行法律框架的进步性。亚投行在股权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问题上,除了一般投资协议的应注意事项外,还应当基于以亚投行《禁止行为政策》为代表的亚投行法律框架下的要求与标准与个别项目的特别要求,还应设置特别的安排,以确保项目符合亚投行融资所规定的目标。并且根据亚投行的争议解决机制设定争议解决安排条款。在项目退出上,结合金融机构与亚开行的经验,通过上市IPO退出为比较理想的退出方式,故在进入时需要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能够成功退出,亚投行由于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较多(通常金融机构为股权投资的PE基金管理人),而商业机构通常为确保商业利益最大化实现,通常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制定对赌机制条款时要确保目的实现,但是在此种机制下,存在着使得项目成为纯商业盈利式的风险,有悖于银行选择项目的初衷,同时对银行的声誉有所影响。故在与商业险金融机构合作时,应当结合银行投资目的与项目实际主客观情况,在相关的项目中应避免设定过高的经济方面要求,从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保证实现《股权投资策略》当中“市场成果”与“项目发展”(“development outcomes and market financial returns”)的双目标(twin goals)。本篇文章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为亚投行股权投资的概述。对多边开发银行股权投资做了概述,介绍了国际金融公司、亚开行与亚投行的股权投资项目历史。同时阐释了股权投资中的产生的风险以及当中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为亚投行的股权投资项目的选择与法律依据。本章梳理亚投行股权投资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框架—《股权投资策略》、ESF与其他策略,并对于主要项目的合规性进行了解析。第三章同为多边开发银行的亚开行的股权投资经验,从项目选择、项目特点进行分析,为亚投行的股权投资项目汲取经验与教训。同时并介绍亚开行法律依据,相对于亚投行股权投资法律框架作比较评析。第四章为股权投资协议的设立。首先将通过一般投资协议当中的条款,结合亚投行的特点进行确定,再解析亚投行法律框架与具体项目的特别要求,设定具体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退出条款的安排方式,从而在协议维度确保股权投资的目的实现。

关键词:亚投行;股权投资;内部法律依据;合规

学科专业:国际法学

致谢

论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1章 亚投行股权投资概述

1.1 多边开发银行股权投资概述-从IFC,亚开行到亚投行

1.2 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问题

第2章 亚投行的股权投资项目与法律依据

2.1 亚投行股权投资所依照的主要内部法律依据

2.1.1 亚投行《股权投资策略》

2.1.2 《股权投资策略》当中所列明的法律依据

2.1.3 环境与社会标准依据—ESF

2.2 亚投行股权投资代表性项目

2.2.1 North Haven基金项目

2.2.2 IFC新兴亚洲基金项目

2.2.3 亚洲投资基金项目

第3章 他山之石——亚开行的股权投资

3.1 亚开行股权投资内部法律依据

3.1.1 亚开行股权投资主要法律依据—《亚开行章程》与SPS

3.1.2 亚投行股权投资法律依据VS亚投行法律依据

3.2 亚开行在基础设施股权投资代表项目

3.2.1 三川项目

3.2.2 AEP项目

3.2.3 光大绿色项目

3.3 亚开行股权对于亚投行的启示

第4章 亚投行股权投资协议条款的设计

4.1 一般股权投资协议条款

4.2 亚投行法律框架下的特别条款

4.3 争议解决条款

4.4 退出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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