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方案办法

2023-06-01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招标代理机构方案办法》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招标代理机构方案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2008-1-11 来源: 点击率:587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

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

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

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

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第二篇:日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招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积极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的质量,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学历,并有3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和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均在本机构注册、登记;

(四)与依法取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

(五)持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六)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止执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在代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中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兼职;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为在招标办备案的人员,否则,相关业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行为举止得体,文明礼貌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依法代理,诚信代理。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年度备案和单项代理业务备案。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年度备案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已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再到市招标办办理年度备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如开展代理业务,应先向市招标办办理单项合同备案,再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备案的程序及须提交资料按照《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日建招发[2009]4号文件)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驻日照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到本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须具有乙级及以上代理资格,有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办公场所及专职技术经济人员,并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度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须有一方回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接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参加其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向招标人宣传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示范文本,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等)、资格审查(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等)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招标代理机构不当行为引起投诉或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3个月至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活动,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清除出日照市招标代理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市外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同时通报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招标项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投标的;

(三)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未备案而开展代理业务的;

(四)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擅自开展业务的;

(五)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七)代理业务开展前不了解招标项目现场情况,招标前发现施工单位违规进场知情不报的;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相关资料的;

(九)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代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开标现场不到位的(因变动等原因应及时配备和备案);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代理文件等资料的;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代理项目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阻碍或不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招标投诉调查处理的;

(十五)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十六)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七)违反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或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的;

(十九)资格申请(包括资格延续、资格晋升、资格变更)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十)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十一)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十二)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如另有约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成本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人员变动、歇业和解散,应经市招标办核准同意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后15日内报市招标办备案。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变更驻日照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资格或资格等级延续、晋升的,需经市招标办初审合格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招标代理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市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代理质量问题实行质量通报,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可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代理业务: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对招标项目的发包内容、发包阶段及招标方式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进行备案;

(三)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在国家指定媒体和日照招标信息网发布;

(四)编制和发放投标邀请书;

(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受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七)协助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八)编写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发给所有投标人;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备案;

(十一)其他有关代理事项及向招标人提供法规政策等咨询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按要求组建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从业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成员不得少于3名。项目组成员须具有从事建筑工程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且至少有1名造价专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开标时必须全部到场,且持证上岗,现场签到。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构注册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如注册建造师必须为一级)或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且最多只能同时从事3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持《信用手册》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登记,信用评价实行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具体按《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日建招发[2008]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代理项目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和各类文书,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未经招标人和投标人许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代理资料擅自引用、发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的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提交代理业绩统计报表。否则,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1~3个月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完整、科学、有效地预防虚假招标的措施,招投标活动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等各环节应全面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不迎合招标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日建招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收取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1.5 %1.5 %1.0 %

100-5001.1 %0.8 %0.7 %

500-10000.8 %0.45 %0.55 %

1000-50000.5 %0.25 %0.35 %

5000-100000.25 %0.1 %0.2 %

10000-1000000.05 %0.05 %0.05 %

1000000以上0.01 %0.01 %0.01 %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四篇: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管理,促进招标代理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甲级、乙级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申报全国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单独参评。

第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分会的会员单位,不是会员单位的,可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办理入会手续,否则不予参评。

第四条 评选活动按照自愿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统一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公开,每两年为一个评选周期(具体时间以评选通知规定为准),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建设方面

1.申报企业内部具有完善的诚实守信建设方案。 2.努力推进行业自律建设,积极践行招投标协会自律公约,并签订本协会行业自律承诺书。

(二)经营管理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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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及招标代理评选中无伪造业绩、人员、信誉等投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无弄虚作假、串标、陪标、围标,无恶意降低或抬高投标价等不正当行为。

4.无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无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现象。 5.遵守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保密规定,无泄露潜在投标人及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行为,无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及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从事违法违规和有失公正的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

6.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拖延退还的行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和资质审查工作中未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

(三)合同履约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8.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未发生过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9.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及素质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交流研讨、专业培训),代理业务质量优良,无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和给招标人及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10.未发生过随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或发生变更未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行为。

(四)其他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11.无因招标投标代理活动违法违规受到县以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处罚;无被媒体(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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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等)曝光的不良行为。

12.在招标代理比选或投标过程中无商业行贿受贿行为。

13.申报单位无被频繁投诉举报,在本地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被查实为恶意投诉的除外)。

14.申报单位有不符合本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均不与受理或不与评审,其行为期间按评选周期的起止时间计算。

15.在评审过程中参评单位有违规行为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性的不与评审。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的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评选系统(网址:)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需提交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表1-6见附件二)。

第八条 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监管机构和招标协会认可,并将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表1-6)电子版文本和表6的纸质文本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秘书处。(具体操作办法以评选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 选

第九条 评选机构

全国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由中国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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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设立的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秘书处,负责活动的开展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各省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并申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复审评审;

(三)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组织对通过复审评审的代理机构进行抽检。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名单,并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将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网、“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杂志、“简报”以及“中国建设报”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推介,并报住建部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对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三条 对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单位限期改正,对严重失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对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将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四条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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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其荣誉称号将自动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选办法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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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朝阳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代理、组织协调、工作效率、服务意识、专业水平、人员素质、公告信息、备案资料、配合监督检查等九个方面。

接受代理,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接受代理任务,是否及时领取已批复的立项表,是否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内容;

组织协调,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文件评审、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活动是否合规有序;

工作效率,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是否能够按照进度计划及时高效完成代理任务;

服务意识,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是否能够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推进项目;

专业水平,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工作程序;

人员素质,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否认真负责代理项目,具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综合素质;

- 1专业水平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采购人在调查表中填写“满意”得10分,“基本满意”得6分,“不满意”经核实的不得分。

人员素质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采购人在调查表中填写“满意”得10分,“基本满意”得6分,“不满意”经核实的不得分。

公告信息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信息、变更信息、预中标/成交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全面但及时改正的酌情扣1-10分,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未及时修改或发布信息不够及时的酌情扣5-15分,扣完为止。

备案资料方面,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向财政局备案,未备案或资料不齐全但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的酌情扣1-5分,资料不齐全且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足的酌情扣1-10分,经财政局督促5个工作日内未备案或超过时限要求一个月未备案,视为拒不向财政局备案,扣15分。

配合监督检查方面,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酌情扣1-10分;出现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但未按照时限提交情况说明和证据的酌情扣1-10分,扣完为止。

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为上述九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第五条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 3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财采购„2005‟125号‡中附件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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