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装置辐射防护制度

2023-04-08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射线装置辐射防护制度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芝罘区卫生防疫站2010年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我单位是一所预防保健机构,我单位查体中心所涉及的射线装置,主要用于健康查体。现把我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单位情况

芝罘区卫生防疫站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成立于1953年,是集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科研培训、健康教育于一体的县级一等卫生防疫站。站内设22个科室,包括检验科、食品卫生

一、

二、三科、环境卫生科、学校卫生科、职业卫生科、消杀科、流行病科、计划免疫科、艾滋病防治科、质量管理科等业务科室和健全的行政职能及后勤保障科室。

本站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对外通讯联络设施,固定资产597

222万元。占地面积3360m,其中实验用房1136m,办公用房4566 m。

购置了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蜀光KFⅡ-200mA型医用诊断X射线机满足了查体透视需要。

二、辐射管理情况

1、 X射线机工作情况。射线装置有良好的辐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射线装置使用人员经过严格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和资格鉴定后,取得了合格证后上岗。机房外设置了明显电离辐射的警示标志,配置了工作状态指示灯,防止人员误入工作区。

2、个人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每个季度初期为放射工作人员发放个人剂量计,每个季度末按时收回剂量计,于热释光测读装置进行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主要是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3、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1) 辐射工作行政审批和备案情况。我单位已经与2010年申请

并在2011年1月28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为:鲁环辐证

[06535]。我单位现在射线装置已经全部备案。我单位目前无报废射线装置

(2)成立了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我单位指定“职业卫生监测科张柱涛、张勇”为兼职的辐射与环境保护管理员,负责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并明确了岗位职责。

(3)管理规章制度及档案。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包括:《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射线装置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辐射岗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使用射线装置监测方案》等。我单位放射管理档案健全。

(4)从事射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近几年,本站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均参加了卫生系统组织的专业培训。2010年,由于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现聘任放射医师1名从事胸透工作,其具有辐射工作的上岗资质,每年积极参加辐射工作人员年度培训。

(5)个人剂量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我单位已为1名放射工作人员配置个人剂量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查体档案。

(6)我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对辐射工作环境进行了监测。监测周期为一年,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7)放射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进行检查。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8)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单项应急预案演练,明确应急演练的课题、队伍、程序和方法,并积极落实。我单位到目前为止尚无放射事件发生。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查体中心仅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量不大,辐射安全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2.由于编制限制,放射工作人员不足,年内未能参加专业培训。

五、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

2.争取引进专职放射人员,强化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

联系人:张柱涛联系电话:622261613963881031

芝罘区卫生防疫站(盖章)

2010年11月10日

第二篇:医院X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评估报告

医院X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评估报告,医院X射线辐射安全检测报告(2014-04-02 10:10:38)转载▼标签: x射线装置辐射安全检健康

某医院X 射线诊断工作场所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1.概述

1.1建设项目名称和地址 1.2建设性质

1.3工程规模和人员结构

该新建项目位南通市通州区某人民医院病房大楼东侧,拟建设五层门急诊大楼,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00万元。门急诊大楼位于老院区东侧,为地上4层,地下1层。 拟建项目放射科位于门急诊大楼底层东北角一块相对独立区域,设有4个X射线机房,其中1个CT机房、1个DR机房、1个胃肠透视室、1个备用摄片室。CT室和DR机房面积各58.5平方米,其中X射线室使用面积35平方米;胃肠透视室和备用机房面积为39平方米,X射线室使用面积29平方米。

放射工作场所的射线装置主要是将现有医用诊断X线机移入使用,放射科现有X线机基本情况见下表。

医用诊断X线机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管电压(KV)管电流(mA) X线CT机东软飞利浦医疗设备公司NeuViz.Dual型140300 DR摄片机德国西门子医疗器械公司MulTix.Compact130500 胃肠透视机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XG-510A125500 X线摄片机北京万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ZFs.302-1125300

1.4评价范围

本报告书评价范围涉及《南通市通州区第八人民医院新建门急诊大楼工程初步设计》中拟建的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内容包括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危害因素,并可能对人员及周围环境的电离辐射影响进行专项评价。 1.5编制依据(略) 1.6评价目标

1.6.1防护设计原则

1.6.1.1对于符合正当化的放射工作实践,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使各类人员的受照剂量不仅低于规定的限值,而且控制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辐射水平。这一考虑包括了正常运行、维修以及应急状态,也包括了具有一定概率的导致重大照射的潜在照射的情况。 1.6.1.2在防护设计时,充分考虑辐射防护的发展(如GB18871-200

2、ICRP60、IAEA115以及国家基本放射防护标准,已把剂量当量限值降低),也考虑到公众对辐射的心理因素,还为防护设计与施工保守地留有二倍安全系数。 1.6.2剂量限值

1.6.2.1工作人员剂量的年限值(略) 1.6.3评价目标:

1.6.3.1在考虑了最优化原则后,屏蔽设计时,年剂量目标值应不高于下列值: 职业放射工作人员:2 mSv/a 公众成员:0.1 mSv/a 1.6.3.2按防护设计原则和年剂量目标值,导出剂量率目标值定为:射线装置工作时,距屏蔽室墙外壁30cm处的辐射当量剂量率不大于2.5μSv/h。对于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的职业放射工作人员,即使居留因子为1,按年照射时间500小时(每年250天,每天2小时)计算,年累积剂量仅为1.25mSv/a,低于年剂量目标值,并低于年有效剂量限值的1/10;对于公众成员,居留因子为1/16时,年累积剂量为0.078 mSv/a,低于年剂量目标值,并低于年有效剂量限值的1/10。

2.场址和对公众的影响 2.1场址环境

2.1.1该新建项目位于南通市某人民医院内,病房大楼东侧,南临平刘公路,西面是医院内病房大楼,东面是农村马路距民房20米远、北面是河道。拟建设门急诊大楼,规划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楼长46米,宽41米。地上4层,地下1层,集门诊、急救、医技工作场所于一体。医院在底层东北侧一端设置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为一块相对独立区域。 2.1.2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原为平东村村部和部分居民楼区。无其它放射性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辐射水平目前趋于通州区环境放射性本底背景值水平(2-8)×10-2μGy.h-1。 2.2对公众的辐射影响

放射工作场所的X射线机房周边区域,如更衣室、办公室、走廊、庭院及毗邻道路等有人员活动的区域为放射防护主要目标,如屏蔽防护措施得当,其电离辐射水平将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3-2002)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AEA安全丛书NO.115,1997年)规定的公众剂量限值和本屏蔽设计的年剂量目标值。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3.1辐射源项分析 3.2辐射危害因素分析 3.3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 (1)放射性皮肤损伤

(2)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白内障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拟采取放射防护设施 4.1选址

放射工作场所位于门急诊大楼底层东北侧一端,为一块独立区域。 4.2机房布局

该医院为二级乙等医院,根据医院放射科规模的大小和X射线机房的多少,采用全分隔式布局。将放射科分为内、中、外三层。内层是X射线工作人员业务活动通道和操作室;中层是各种X射线检查室;外层是患者候诊走廊。各层之间有不同形式的防护门相通。 4.3建筑设计

放射工作场所要求每一间X射线机房使用面积均大于24平方米。CT和DR机房使用面积约35平方米,胃肠室和备用机房使用面积约29平方米,层高为3米,机房X射线机主照射方向和其他方位的墙体厚度为370mm的粘土砖墙(1.6g/cm-3),内外水泥粉刷,相当于3个铅当量防护。上下楼板为15cm厚混凝土浇注体防护层,CT室上下楼板要达到相当于3个铅当量防护,可为25cm厚混凝土浇注体或15cm厚混凝土浇注体再加其它防护;门窗为专业厂家制造的相当2mm厚铅板防护层(其中CT室大门为推拉式的,内衬3mm厚铅板防护层);观察窗用20mm厚普通铅玻璃相当于3个铅当量。 4.4分区管理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CT机房、DR机房摄影片机房和透视机房应设为控制区进行管理,机房控制室及走廊应设为监督区进行管理。 4.5通风设施

根据《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规定,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可采取开窗或安装换气扇方式,在机房大防护门对侧墙高2.5m以上设置排风扇并应有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工作期间,机房每小时换气2-3次为宜。 4.6警告标志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的规定,在四个机房门外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安设醒目的工作指示灯。 4.7屏蔽设计

X射线机的核心部分是X射线管,X射线管是装在屏蔽套中的,屏蔽套上留有可供有用线束通过的窗口,即主照射方向,对无用而有害的X射线,出厂时即有足够的屏蔽,泄漏量不超过相应的标准。

机房的屏蔽利用计算模式和项目提供的数据计算相应透射系数B,利用B值即可通过透射曲线得出相应的材料所需厚度。将其与项目提供的屏蔽厚度进行比较,评价项目防护规划是否满足要求。射线照射的防护墙为主屏蔽墙,其余墙壁及屋顶为次屏蔽墙。 计算模式 初级射线屏蔽计算B≤HR2/WUT 次级射线屏蔽计算η≤6×104HR2I/WT 式中:W—周工作负荷 U—利用因子 T—居留因子 H—每周剂量控制参考值 R—参考点与放射源的距离 B—透射系数 η—透射比

H—周屏蔽设计目标值(工作人员取0.04mSv/Week,公众取0.002 mSv/Week) 计算结果见表1 表1 普通机房机房计算因子和屏蔽厚度计算值 位置东墙南墙西墙北墙屋顶*机房大门防护门 d (m)3.03.23.03.23.03.03.0 参考点所区域控制室备用摄片机房走廊走廊门诊换药室走廊控制室 T11/41/41/41/41/41 计算厚度1.00.80.80.80.80.80.8 设计厚度3.03.03.03.02.02.02.0

表2 CT机房机房计算因子和屏蔽厚度计算值 位置东墙南墙西墙北墙屋顶机房大门防护门 d (m)3.53.03.53.03.03.04.5 参考点所区域DR机房走廊走廊控制室B超室走廊控制室 T1/41/41/411/41/41 计算厚度2.72.82.72.42.82.82.0 设计厚度3.03.03.03.03.03.02.0

*螺旋CT的X射线管要做360度旋转运动,U利用因子为1/4,北墙处U为1/16。 表3 DR机房机房计算因子和屏蔽厚度计算值 位置东墙南墙西墙北墙屋顶机房大门防护门 d (m)3.53.03.53.03.03.03.0 参考点所区域办公室走廊CT机房控制室B超室走廊控制室 T11/41/411/41/41 计算厚度1.81.41.31.41.41.41.4 设计厚度3.03.03.03.02.02.02.0

根据计算机房防护所需最大屏蔽厚度均低于项目设计屏蔽厚度。因此,该设计满足防护要求。 4.8防放射性污染

本项目使用射线装置,断电后即没有射线产生,不产生放射性污染。 4.9个人防护用具

医院制定了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计划,计划配置铅眼镜、铅围脖和铅防护服。

根据《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规定,机房应配备受检者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以及固定特殊受检者的各种用品。 4.10三废处理

本项目使用射线装置,不产生放射性三废。 5.放射防护监测 5.1个人剂量监测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个人剂量管理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戴外照射个人剂量计,并按本单位制定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办法,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的实施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所用热释光剂量计为LiF(Mg.Cu.P)元件,须经过计量部门刻度。个人剂量监测频度为三个月1次,由监测单位出具个人剂量检测报告,遇有事故情况随时送检,受检单位应认真做好剂量片计的收发和佩戴工作,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登记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上。

被监测人员应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相关人员。同时建立这些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进行档案化管理,及时登记剂量监测数据,数据应完整,对每个人员的年累积剂量进行评估,并对个人剂量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时间应不少于脱离放射工作后的20年。

遇到较高水平的局部照射时,应佩戴附加剂量计。有可能造成体内污染时,应进行内照射剂量监测。

5.2工作场所监测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6号令)的规定,放射工作场所应进行定期的放射防护监测。

医用诊断X射线机新安装后,应对X射线机防护性能进行全面检测,并对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的辐射安全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正常使用中的X射线机,每年应进行一次X射线机主要防护性能检测的监测,以及机房防护设施检查测试。包括X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的检测、有用线束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检测、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检测,以及机房周围工作场所的透射和泄漏剂量检测,如控制室、防护门缝、窗外,四壁墙外、顶棚上等处,使用合格的X射线剂量仪对以上各处进行剂量检测,重点检测可能发生射线泄漏的地方,并记录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参照《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监测数据进行管理,妥善保管,并观察监测数据的变化,发现防护薄弱环节。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仪器须经检定合格,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5.3场所外的环境监测

定期对X射线机房周围环境辐射安全进行检测,一般每年一次,监测范围和监测点的布置应包括机房周围公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如候诊走廊、毗邻公用房间、护墙外道路等。应重点监测有人员长期驻留的场所。

以上所有监测数据均应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在记录监测结果时,应同时记录监测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放射卫生防护和监测措施的建议。 6.辐射危害评价

辐射危害评价暨X射线机房屏蔽厚度的核实,医院放射科已有X射线机中,最大工作管电压为130KV、工作管电流为500mA。选取工作管电压为130KV的CT机和100KV的X射线机分别作为CT室和普通放射的代表性辐射污染源。X射线机在工作状态下对人员及环境的辐射影响主要是X射线通过墙体的透射和门窗的漏射。X射线的基本防护原则是减少照射时间,加长与X射线源的距离及进行适当的屏蔽。 6.1有用线束屏蔽厚度的核实

a.普通X射线机房普通X射线机机房墙体厚度设计为370mm的粘土砖墙,内外水泥粉刷(相当于3mm厚铅板防护层),普通机房工作空间为5.75×5.20m2,预测计算点取墙外0.3m。参考点设于距离X射线机R=3m处,考虑公众,居留因子T=1/16,使用因子U=1,周工作负荷W=1.0×103mA·min,实际工作中周工作负荷达不到这么高。查比透射量B曲线,得100KV的宽束X射线的B=2.0×10-4mGym2/mA·min。由于X射线的品质因子为1,每1Gy的吸收剂量对人体的生物效应等效于1Sv的有效剂量当量。参考点的周剂量当量Hw=BWUTR-2=1.38μSv。则公众年剂量当量为0.07mSv,低于公众年剂量目标值0.1mSv;导出剂量率为0.14μSv/h,低于导出剂量率目标值。

考虑X射线工作人员,设到工作人员距离X射线机3m,居留因子T=1,使用因子U=1/4,则参考点的周剂量当量Hw=BWUTR-2=5.52μSv。则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为0.28mSv,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目标值2mSv;导出剂量率为0.55μSv/h,低于导出剂量率目标值。因此,主防护墙厚度设计能满足屏蔽防护的需要。

b.螺旋CT机房 CT机主照射方向的墙体厚度设计为3mm厚铅板防护层,铅密度为11.35g/cm3,CT机房工作空间为6.5×5.4m2,预测计算点取墙外0.3m。参考点设于距离X射线机R=3m处,考虑公众,居留因子T=1/16,使用因子U=1/4,周工作负荷W=1.0×103mA·min。查比透射量B曲线,得150KV的宽束X射线的B=1.0×10-3mGy m2/mA·min。由于X射线的品质因子为1,每1Gy的吸收剂量对人体的生物效应等效于1Sv的有效剂量当量。参考点的周剂量当量Hw=BWUTR-2=1.74μSv。则公众年剂量当量为0.09mSv,低于公众年剂量目标值0.1mSv;导出剂量率为0.17μSv/h,低于导出剂量率目标值。考虑X射线工作人员,设工作人员距离X射线机4m,居留因子T=1,使用因子U=1/4,则参考点的周剂量当量Hw=BWUTR-2=15.6μSv。则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为0.81mSv,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目标值;导出剂量率为1.6μSv/h,低于导出剂量率目标值。因此主防护墙厚度设计能满足屏蔽防护的需要。

6.2漏射线、散射线屏蔽厚度的核实

侧墙(副防护墙)厚度设计为370mm的粘土砖墙(1.6 g/cm3),内外水泥粉刷,相当于3mm厚铅板防护层。根据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医用诊断X射线机距源点1m处的泄漏辐射剂量限值为1.0mGy/h。铅对150KV的宽束X射线的TVT值为0.96mm,设参考点距源点4m,当居留因子为1时,经3mm厚铅板防护层的屏蔽衰减,根据公式NTVT=lgWLT/R2Hw,参考点处的泄漏辐射剂量率为0.08μSv/h,年剂量当量为0.04 mSv。 当假设X射线焦点与受检者距离为1m,受检者体表照射面积为400平方厘米,考虑90°散射,散射因子取0.002,则散射线所致周剂量为0.125μSv,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为6.25μSv,导出剂量率为0.0125μSv/h。

因此,由漏射线和散射线共同作用所致剂量率为0.093μSv/h,低于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导出剂量率目标控制值(2.5μSv/h),年剂量当量为0.04mSv,也低于工作人员年剂量目标控制值;若考虑公众,取居留因子为1/16,则公众年剂量当量为0.003mSv,也低于公众年剂量目标控制值(0.1mSv)。

所以,侧墙(副防护墙)厚度设计能满足屏蔽防护的需要 6.3顶棚屏蔽厚度的核实

a.普通X射线机房 顶棚设计为15cm厚现浇混凝土(2.35 g/cm3),对应铅当量为2.0mm相当于2mm铅当量。普通机房的X线主方向一般为向下和水平方向,很少对上,故顶棚有2mm铅当量防护,符合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因此,顶棚屏蔽设计符合防护的要求。

b.螺旋CT机房 CT室上下楼板设计要达到相当于3个铅当量防护,可为25cm厚混凝土浇注体或15cm厚混凝土浇注体再加其它防护(内嵌1mm厚铅板)的复合防护层。对于螺旋CT顶棚设计也是考虑为主照射方向,其对应铅当量为3mm,屏蔽厚度的核实同6.1b,故其防护厚度设计能满足防护的需要。 7.放射防护管理

7.1单位安全防护自主管理:必须成立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组员,人员各有分工,职责明确。医院成立了放射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南通市某人民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小组: 医院应该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开展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的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包括: (1)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与职责;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3)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剂量监测办法; (4)放射性事故管理和应急处理方案; (5)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6)意外事件应急与处置规程; (7)受检者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另外,还应建立相关档案,并妥善保管,包括射线装置和防护设施技术档案、个人剂量与健康检查档案放射防护监测评价和放射事故档案、辐射检测仪器档案等。 7.2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工作前,应先明确放射性工作岗位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就业前体检,检查结果须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的要求,体检合格者方允许参加放射性工作,今后还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工作人员还需定期参加放射卫生法规教育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才能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每叁个月一次的个人剂量监测。 8.结论与建议 8.1结论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评价机构针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认为南通市某人民医院新建门急诊大楼工程中放射诊断工作场所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南通市某人民医院新建门急诊大楼工程中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内部新建CT机房、DR机房、胃肠透视和备用摄片机房选址可行,医院放射科采用全分隔式布局,将放射科分为内、中、外三层。内层是X射线工作人员业务活动通道和操作室;中层是各种X射线检查室;外层是患者候诊走廊。各层之间有不同形式的防护门相通。这种布局将工作人员走廊与患者走廊分隔,将X射线机房与操作室分隔,符合机房布局应遵循的安全、方便、卫生的原则。布局合理,面积设置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规定、《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0-2006。

(3)南通市某人民医院新建门急诊大楼工程中放射诊断工作场所新建CT机房、DR 机房、胃肠透视和备用摄片机房防护设计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的规定。

(4)预计机房建成后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年有效剂量均小于年剂量约束值。

(5)医院已建立了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制定了部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防护用具配置计划。 8.2建议

(1)各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应严格根据所使用的X射线机最大管电压和有效工作负荷及拟使用屏蔽材料进行屏蔽防护设计,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防护安全的要求。

(2)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至少3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天棚、地板应视为相应侧墙考虑,但CT室上下楼板应视为有用线主束朝向的墙壁考虑,故要有3个铅当量防护,折算成混凝土25cm厚;机房的门、窗必须避开有用线束方向,并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但CT室的外防护门应为3mm铅当量防护。 (3)机房门外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4)机房大门为推拉式,机房门必须与门洞每边有10cm宽度重叠,机房内门必须与衬铅门框有一定宽度的搭接重叠,与墙体间距小于1cm,防止X射线泄漏。

(5)落实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个人防护用具和受检者防护设备。

(6)非职业工作人员办公、病人及公众候诊、休息场所尽可能远离X射线机房。 (7)认真贯彻卫生部第46号令,加强放射诊断的质量控制工作,保证质量和病人的健康安全。应使用防护性能经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检测合格的X射线机,并建立落实放射防护安全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定期开展稳定性检测并进行定期的防护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

(8)在放射工作场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确保本意见单中提及的各项防护措施得以落实。

(9)放射工作场所在竣工后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具有资质的放射防护检测机构进行防护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后,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三篇: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

(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射线直射、散射效应。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

1.安全联锁

1)门机联锁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即X射线探伤机的高压控制器与门联锁,关门不到位,高压电源不能启动;高压电源未关闭,门不能被打开。

2)门灯联锁探伤室内墙、进出工件大门外侧和控制台上应各有工作状态警示灯,并与门联锁。

2.紧急止动装置在探伤室内墙上应安装多个串联并有明显标识的“紧急止动”开关,该开关应与控制台上的“紧急止动”按扭联动。

一旦按下按扭,X射线探伤机高压电源被切断,人员通道门可以从内侧打开。 3.钥匙控制探伤机的电源启动钥匙与人员通道门的钥匙以及控制台上的钥匙应牢固连接。该串钥匙应与便携式X辐射剂量仪(须具报警功能)连在一起,随操作员进出探伤室。

(三)警告标志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控制区边界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警告标志。探伤作业时,应有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四)通风系统根据探伤室空间大小、x射线机的管电压和管电流、以及探伤作业时间,探伤室内应设置相应排风量的通风系统,使臭氧浓度低于国家标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辐射屏蔽措施。

二、野外工业X射线探伤作业辐射安全要求

(一)制定野外探伤工作方案在野外探伤作业前,按项目应制定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探伤工况、时间、地点、控制区范围、监测方案、清场方式等,明确探伤人员、防护人员、运输人员、保卫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工作期间做好相关记录,与方案一同存档备查。

(二)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野外探伤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边界外X射线空气吸收剂量率应不大于20μGyh-1, 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

允许有关人员在此活动。其边界剂量率应不大于2.0μGyh-1。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三)探伤作业公告在探伤作业现场应张贴公告。公告中应包括作业性质、时间、地点、控制范围、探伤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辐射事故报警电话等内容。

(四)移动屏蔽小室。根据需要设置屏蔽小室,屏蔽小室由可拆卸的屏蔽材料构件组成。其屏蔽能力应根据所操作的X射线的剂量及距离、障碍物、地理条件等确定。

三、X射线探伤的其他辐射安全要求

1、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和持证上岗。

3、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4.设备维护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机电设备和监测仪器,特别是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更换部件。

5.个人剂量管理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应并编号定人配戴,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6.档案记录应建立探伤运行、辐射环境监测记录、个人剂量管理及维修记录制度,并存档备查。7.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探伤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包括事故预防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

施和事故报告程序等内容。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立即向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号

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第九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1至2年进行1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

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条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

第十四条 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监测检查。

凡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第十六条 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 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二)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二)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三)参与放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十九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有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2月2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四号发布,自同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索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效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勿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行料;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第九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

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条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人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索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限于在许可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 第十四条 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监测检查。

凡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第十六条 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 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二)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二)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三)参与放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十九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应当五即执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复仪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有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放射性同位素 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

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 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2月2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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