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办法

2022-08-12

第一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XX银行

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各级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借款人的持续贷后监控,及早发现借款人出现可能会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预警信号,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定义

(一)信贷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后监控,发现风险程度加剧的早期信号,识别风险类型,分析风险的成因、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主动地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管理手段;

(二)风险预警信号,是指借款人的内部经营运作和外部环境中出现可能会对其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会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引起关注的信号;

(三)调整,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存在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时,调整授信方案(包括调整担保、调减授信额度、转换授信品种等),以控制风险;

(四)减持,是指在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可能会一定程度地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但不适宜或不能马上全部退出 1 的情况下,采取的逐步退出方法;

(五)主动清户退出,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将严重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应尽早采取抢救措施,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三条 信贷风险预警应遵守及时、保密原则,达到把握最佳时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遵守动态监管、分层预警原则,通过适时监管、各部门、各层级参与预警,及时发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

第四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制定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方案,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并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方案按照授信权限实行报备制,提请主管行对审批方案提出其他意见。

第五条 出现信贷风险预警,资产分类调整为次级类(含)以下的,按照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的正常类、关注类借款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综合业务部是监控借款人预警信号的最主要责任岗,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借款人进行持续的贷后监控,及时发现预警信号,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提出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送风险合规部审查,审查 2 通过后由风险合规部报贷款审查委员会;

(二)按照批复(审批)意见实施方案;

(三)对于集团客户,作为协办行应当将审批通过的《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及实施方案报备牵头行。牵头行负责汇总,其职责适用前两条。

第八条 风险合规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负责完成综合业务部报送的方案审查,提出客观、合理的审查意见;

(二)负责综合业务部方案的实施;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支行审查工作。

第九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向全辖发布行业、地区、政策、企业等风险提示。

第三章 风险预警信号

第十条

信贷风险预警信号是正常类借款人向关注类借款人或其他类借款人(次级、可疑、损失)转变过程中较普遍出现的早期特征,预警信号包括客户品质信号、客户及主要股东信号、客户银行账户变化信号、客户管理层及关键技术人员变化信号、运营环境变化信号、财务状况变化信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第十一条 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一)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 3 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二)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三)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四)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五)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七)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八)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九)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十)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第十二条 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信息

(一)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三)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四)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五)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第十三条

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一)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二)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三)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四)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五)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六)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第十四条 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一)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二)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三)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四)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五)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六)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七)不遵守授信承诺;

(八)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九)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第十五条

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一)存货异常变化;

(二)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三)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四)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五)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六)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第十六条 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一)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二)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三)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四)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五)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六)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七)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八)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九)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十)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十一)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十二)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十三)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十四)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十五)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十六)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第十七条 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一)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二)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三)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四)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五)客户弄虚作假;

(六)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监控时,不应仅限于上述列举的预警信号,凡是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和危机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信息都应纳入监控范围。

第四章 风险预警信号处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预警信号之一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调整资产分类结果,做好资产保全工 7 作,存量贷款应采取主动清户退出措施。

(一)已经拖欠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二)产品积压滞销、出现非正常停工停产;

(三)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企业名存实亡);

(四)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算,以及正在破产清算;

(五)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或重大人事变动,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或债务清偿能力;

(六)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

(七)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八)借款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腐败以及生产经营伪劣假冒产品;

(九)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财产;

(十)借款人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十一)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的35%);

(十二)抵(质)押物出现破损、变质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变化(减值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的35%);

(十三)抵押物被物权持有人以各种方式转移,可能影响 8 银行债权实现。

第二十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预警信号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趋势,制定控制与化解风险措施,提出是否需要调整资产分类结果,是否需要调整授信方案或减持;借款人同时出现下列二项预警信号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趋势,调整资产分类结果,采取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资产保全措施;借款人同时出现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预警信号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调整资产分类结果,做好资产保全工作,采取主动清户退出措施。

(一)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实行退出政策;

(二)无法解释的应收款、存货增加;

(三)负债迅速增长(特别是短期银行借款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销售额增长但利润减少;

(五)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决策;

(六)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七)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大量转移资金;

(八)借款人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九)坏账损失增加;

(十)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的态势;

(十一)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十二)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

(十三)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

(十四)或有负债接近或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十五)借款人建设项目突然取消或停缓建; (十六)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支付风险; (十七)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十八)以各种形式悬空或逃避债务(包括非银行债务); (十九)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十)借款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或出现预警信号,或反映借款企业信誉不良;

(二十一)企业主要经营者存在不良嗜好或个人信誉不良记录;

(二十二)企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亲属、密友中出现重大经济问题;

(二十三)国家相关政策出现不利于同类抵(质)押物变现或其他影响情况;

(二十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抵(质)押物毁损。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号处理程序

(一)综合业务部通过对借款人进行实地和间接检查,通过媒体或第三方获取有关信息,通过全面贷后检查,通过风险 10 合规部发布的风险提示等定期或不定期监控借款人是否出现预警信号。

当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时,应立即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成因、发展趋势等,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相应方案,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送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

《信贷风险预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报告的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股东情况、营业范围、高级管理层情况等)、与本行的授信关系(包括授信额度、授信产品、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在本行的结算量、存款等)、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包括保证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等)、防范措施(包括出现预警后,我方采取的措施;授信调整或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方案,制定控制和化解风险措施;方案可行性分析)、预期结果和结论。

(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方案,审批后并将审批意见交送综合业务部。

(三)对于集团客户,协办行将审批通过的《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及实施方案报备牵头行,牵头行汇总后,制定集团整体的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

(四)综合业务部按照批复意见,实施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方案,信贷人员承担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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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警信号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后,通过有效控制和化解,预警信号消失或显著减弱,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潜在风险已基本或完全消失,信贷人员撰写《信贷风险预警解除报告》,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解除预警信号。

《信贷风险预警解除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报告的目的、基本情况、与本行的授信关系、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风险预警信号解除理由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成员借款人解除风险预警信号时,协办行还应定期报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检查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后,是否及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二)是否按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信贷风险预警;

(三)是否按批复意见的要求认真、有效执行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方案;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及时发现预警信号而避免本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防范、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违规处理;对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发现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了预警信号但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方案或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措施,导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调整为次级(含)以下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

对于宏观产业政策、行业政策风险实行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预警一次。对贷款期限内客户出现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由各层面贷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久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或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三、风险预警处理

(一)借款人出现下列预警信号之一的,禁止进入,存量贷款应采取退出措施。

1、已经拖欠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2、产品积压滞销、出现非正常停工停产;

3、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企业名存实亡);

4、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算,以及正在破产清算;

5、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或重大人事变动,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或债务清偿能力;

6、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

7、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8、借款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腐败以及生产经营伙伪劣假冒产品;

9、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补查封、冻结财产;

10、借款人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11、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35%);

12、抵(质)押物出现破损、变质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变化(减值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的35%)

13、抵押物被物权持有人以各种方式转移,可能影响债权实现。

(二)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预警信号的,应分析预警信号发生的原因,对贷款人风险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弥补措施,应谨慎的有条件进入;企业同时出现下列二项预警信号的,应对贷款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进入;企业同时出现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预警信号的,应采取退出措施。

1、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实行退出政策;

2、无法解释的应收款、存货增加;

3、负债迅速增长(特别是短期银行借款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4、销售额度增长但利润减少;

5、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决策;

6、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7、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大量转移资金;

8、借款人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9、坏账损失增加;

10、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的态势;

11、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12、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

13、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

14、或有负债接近或超自身承受能力;

15、借款人建设项目突然取消或停缓建;

16、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支付风险;

17、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18、以种形式悬空或逃避债务(包括非银行债务);

19、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0、借款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或出现预警信号,或反映借款企业信誉不良;

21、企业主要经营者存在不良嗜好或个人信誉不良记录;

22、企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亲属、密友中出现重大经济问题;

23、国家相关政策出现不昨同类抵(质)押毁损。

24、因不可抗力造成抵(质)押物毁损。

四、本办法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

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 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臵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 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臵,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臵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臵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 1 行)最高设臵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臵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八条 初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4年(含)以上。

第九条 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 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 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10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有权认定行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资格实行聘任行初审、上级行认定的制度。但一级分行聘任的中级(含)以下独立审批人无需报总行认定;派驻下级行的独立审批人由派出行认定;总行独立审批人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党委审定,由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

(一)资格认定表,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 3 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三)认定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收到认定资料后,转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总行为认定行的,行长审核后需报董事长审定。

第十六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聘任行,聘任行按规定聘任独立审批人。

第十七条 独立审批人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 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聘任行行长对其授权,独立审批人权限小于分管行长权限。对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转授权可不受驻地行禁止转授权规定和转授权比例限制。

根据独立审批人级别、能力和业绩以及驻地行经济发展程度、客户资源状况等条件确定不同的信贷审批权,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独立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审批信贷业务。不同级别独立审批人享有不同事权:资深及高级独立审批人可审批各类信贷事项,中级审批人可审批除集团客户增量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外的信贷业务,初级审批人只能审批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以下的个人和小企业信贷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

第二十条 独立审批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 4 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二)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出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部门和经营行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客户部门或经营行相关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三)查阅驻地行及所辖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管理情况。

(四)按规定主持中心合议会议。

(五)按照信贷制度规定拥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独立审批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部门委员、专家委员的审议意见。

(六)其他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暂按行政级别执行,不受聘任行职数限制:

(一)总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总经理级。

(二)一级分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处级。

(三)二级分行(含处级支行、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正科级。

(四)县级支行聘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最高为副科级。

对于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派驻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不受被派驻行限制,但受派出行独立审批人行政级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管理,本级行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本级行管理;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归上级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独立审批人向聘任行分管行长报告;由聘任行人事部门会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相关客户部门对独立审批人进行考核评价,每年至少考核一次,每半年至少评价一次。考核评价结果报认定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独立审批人的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笔数和金额、审批质量(包括业务合规性、决策科学性、资产质量等方面)、审批效率等。对信贷业务不良率设定一定的容忍度(原则上不高于全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且不高于所在区域金融机构相应业务品种的平均不良率),审批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的,不扣减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独立审批人给予不同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到期根据工作表现,经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的可以续聘。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在同一地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达到2届的应实行异地轮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

6 解聘由聘任行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党委审核后报认定行人事部门审查、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

(一)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审批信用,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而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三十条 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某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信贷业务因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若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可按规定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后,独立审批人任职条件须满足在全行岗位体系中其所属岗位层级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经认定后,自动具有专家委员资格,可以专家委员身份参加贷审会。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独立审批人管理事宜由总行比照本办法制定单项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管理、考核、薪酬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某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7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某银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银行信贷管理

1.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原则和关系

答:有三个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盈利性原则。安全性既是银行一切工作的中心,也是银行信贷管理中必须摆在第一位的因素,离开了安全,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无从谈起。坚持安全性固然对流动性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坚持安全性有可能损失一些盈利的机会,特别是一些有可能附带风险的盈利机会;流动性作为联结资金安全性与盈利性之间不可缺少的手段,既对安全性产生直接的影响,又对盈利性产生直接的影响,本身是一个经营原则的指标,同时又对其他两个指标有重要影响,银行不能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安全性将时时受到冲击,实际上盈利性也难以得到保障,但过多的流动性,又会降低盈利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的盈利是在安全和流动有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长期维持的。辩证的看,追求绝对安全、充足的流动性和高盈利水平,只能是理论上的极端情况,实际运行则是在三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平衡的实质是在维持安全和流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实现盈利最大化。

2. 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答: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现代公司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制度。基本特征是:a.产权清晰 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与企业间的产权关系通过明确的法律形式予以界定:即出资者拥有企业资产的法律所有权。b.权责明确。c.政企分开d.管理科学。

3.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分析

答:许多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分析就集中在5个方面,即所谓的“5C”:品德、资本、能力、担保及环境条件。

一、借款人的品德借款人的品德是指借款人不仅要有偿还贷款的意愿,还要具备对贷款使用的负责态度。

二、借款人的能力它是指借款人在借入资金后,凭借自身的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获取利润并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企业的资本资本是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它反映了借款企业的财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资本数量越大,借款人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越大。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的作用在于为银行贷款提供一种保护,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银行可以通过处分担保品或向保证人追偿而收回贷款本息,从而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五、借款人经营的环境条件这是指借款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

4. 票据贴现贷款和一般贷款的区别

答:(1)资金投放的对象不同。普通贷款以借款人为授信对象,贴现以持票人为授信对象,实际上是一种票据买入行为,把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

(2)在信用关系上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贷款的当事人是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而票据贴现的当事人主要是银行和贴现申请人,但当票据到期不能兑付时,贴现申请人、承兑人、出票人以及若干背书人都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所以贴现时一种较安全可靠的资金运用。

(3)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一般贷款的期限可以达1年,乃至数年,票据贴现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计算期限的方法和依据也不同。

(4)融资的流动性不同。一般贷款发放后,往往都是贷款到期后收回,而票据贴现,可以在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时通过再贴现或转贴现的方式在银行间转让,融资比较灵活。

(5)银行收取利息的时间不同。一般贷款都是以约定的时间收取利息,而票据贴现在贴现时就预先收取了利息。因此,贴现利率一般低于同期普通贷款的利率。

第五篇: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查询、转账、缴费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设备。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自助缴费机、自助查询机、自助受理机、回单打印机、自助网银机等多媒体自助终端设备。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我行设立的能提供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包括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以及没有独立经营场所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

自助银行业务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流增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总行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管理原则:由总行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优化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开展自助设备统一平台建设,统一自助银行业务流程、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ⅩⅩ银行自助银行品牌形象,

规范自助银行业务发展。

分流增效原则:将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分流物理网点业务,降低人力成本,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防范风险原则:在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的ⅩⅩ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是全行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协同人力资源、个人银行、科技信息、运营管理、安全保卫、科技开发、后勤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自助银行业务发展。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电子银行部

负责制定全行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经营考核、业务审批和业务培训;负责制定自助银行应用规范和功能规范;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物理外观、功能界面等形象标准;负责自助银行业务验收测试、功能部署和营销推广工作;参与自助设备选型和集中采购;负责自助设备的参数设置、密钥管理及运维巡检工作;负责自助设备运行及厂商维护情况的评价;负责采集营业网点自助设

备使用意见;组织实施自助银行的选址评估、设立与废止、变更管理和投资建设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自助银行的设立、迁址和废止等工作。

三、个人银行部

参与制定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参与自助银行的选址评估、设立、撤销、变更和装修建设工作。

四、科技信息部

参与制定自助设备技术规范;负责自助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的技术支持;参与自助设备的选型;负责自助设备机具的采购;负责自助设备的密钥管理;负责自助业务运营平台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已报废自助设备存贮模块的数据清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五、科技开发部

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技术规范;参与自助设备的选型和集中采购工作;负责自助银行产品的计划、立项审批、需求评审等产品管理工作;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相关软件的开发。

六、运营管理部门

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现金管理、账务处理、钞箱管理、钥匙和密码管理、系统柜员参数分配、异常交易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等相关后台运营工作。

七、安全保卫部门

负责制定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组织实施自助银行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自助银行视频安防监控报警工作;负责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自助银行相关案件,定期组织自助银行的安全检查。

八、后勤保障部

组织实施自助银行区域的装修建设、维修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业务发展规划

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战略、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网点建设规划统一制定;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交易种类、交易规模、业务收入、设备布放、系统建设、功能开发、管理模式、风险管理等内容。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放自助设备,有效分流柜台业务,优化渠道交易结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业务收入。

第七条

业务规定

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各项自助服务,业务按照交易类型可以划分为基本交易类:查询、存款、取款、转账;贷款理财服务类;代理缴费类和其他金融服务。

自助银行各项业务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限额管理

我行客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限额,以及自动柜员机单笔最高交易限额,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业务发展情况由总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业务开办和准入

总行负责全行自助银行业务开办的审批工作。对全行统一的自助银行业务,由总行统一开发推广。各行自助银行的特色业务需求须编写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向总行电子银行部申请,由总行电子银行部提交总行审批、开发、报备。自助银行技术标准和业务功能需符合监管部门和我行相关规范。

一、在行式自助银行的开办流程:

网点新增由网点所在分支行向总行提出申请,由电子银行部批准后提交后勤保障、科技信息、安全保卫、运行管理等部门。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安装工作并投产。

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开办流程:

新增离行式,由总行电子银行部结合各行的需求,根据规划提出安装需求,经总行审批同意后,确定安装地址,分别通知后勤保障、科技信息、人力资源、安全保卫、运行管理及所在行等部门。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分工配合落实安装工作并投产。

第十条

收费管理

自助银行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对外分布的收费标准收取。

自助银行办理的各类业务手续费收入计入对应的中间业务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差错处理

自助银行业务的差错处理按照《ⅩⅩ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电子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

总行按照“效益优先、业务导向、分类指导”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中小企业”、“农村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对全行自助银行业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当年电子银行业务综合考评并与次年自助设备购置计划挂钩。

自助银行业务的主要考评指标包括:效益指标、质量指标和管理指标。

一、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各行自助银行运营效率及收益情况。包括自助银行渠道分流率、台日均金融性交易笔数、台均手续费收入等指标。

二、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各行自助银行运行质量。包括正常运行率、低效设备占比等指标。

三、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各行落实各项自助银行制度的情况。包括自助银行的日常维护情况、故障报修和投诉处理情况等指标。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

自助银行业务会计档案包括纸质交易流水、相关业务登记簿表等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交易流水等电子会计档案。自助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调阅、销毁按照《ⅩⅩ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需求编制

总行电子银行部根据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已有自助设备运行状况、网点布局规划、财务资源情况等编制下年度自助设备购置需求与自助银行网点建设规划,于每年12月底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设备投资指标审核

总行对自助设备投资需求及自助网点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并将预算和规划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设备集中采购

自助设备由总行统一集中采购。自助设备投资预算经批准生效后,总行电子银行部根据自助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指标,结合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运行管理和风险防范等要求,制定自助设备技术标准和服务需求,并向科技部门提出自助设备采购申请。

第十七条

设备布放

由总行电子银行部牵头,科技信息部、后勤保障部和安全保卫部配合,根据自助设备采购结果和设备分配情况,进行设备布放。

第十八条

设备安装审批

自助设备安装前须按照业务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及我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备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设备安装验收与业务开通

自助设备必须通过安装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在行式自助银行的安装验收由分行、一级支行运营管理部进行验收;离行式自助银行由

总行电子银行部组织安全保卫、人力资源、运营管理、科技信息等部门验收。

在行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验收根据ⅩⅩ银行自助银行验收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业务开通前,总行电子银行部、分行运营管理部要及时按照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办理报备、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备撤销

自助设备开通运行一年后,若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达不到设备运行标准,由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审批后予以撤销,并按规定办理报备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备迁址

自助设备的迁址由电子银行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设备运营等情况组织实施。设备迁址视同设备撤销和重新安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暂停

自助设备不得随意暂停服务,对因发生故障或网点装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且暂停服务时间超过3日的自助设备,经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审批后暂停。自助设备暂停服务要按照业务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报备报批手续,并在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设备停运

自助设备停运是指由于硬件或其他原因导致设备不能连续正常运行而做永久停机处理。自助设备的停运需经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并由电子银行部门根据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报备报批手续。停运

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不再更新的要予以撤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助设备可以申请停运:

一、服务期满7年以上。服务期指从设备安装日起至提出永久停机申请日止。

二、运行稳定性差且经过多次维修,每月维修3次以上、持续3个月以上仍无法正常运行。

三、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或维修成本高于设备残值的。

第二十四条

设备日常管理

自助设备日常管理包括设备巡检维护、业务处理等工作。

(一)离行式自助设备管理模式:

1、ⅩⅩ城区的离行式自助设备由总行统一管理,现金及重要单证等重要物品的管理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专人负责管辖城区离行式自助设备,以2人为一组管辖15-20台自动柜员机,随业务量增加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成员;离行式自助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由总行电子银行部专人或指定就近营业网点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中涉及到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安装单位联系的,由电子银行部负责协调解决。

2、分行、县、区支行应指定专人管理,离行式达到10台以上必须确定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具体可参照ⅩⅩ城区的管理模式。

(二)在行式自助设备管理模式:

在行式自助设备原则上由营业网点负责管理,但当单个网点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数量达到5台以上,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监控管理

自助银行实现远程集中监控、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信息实时传输等功能,并安排专人24小时集中监控。监控标准由总行安全保卫部制订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设备维保

自助设备维保包括软硬件安装、硬件故障处理、设备定期保养、软件系统维护、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等内容。设备维保由设备供应商或设备维护商负责具体实施。总行电子银行部门要加强设备维保的管理,履约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自助设备质量和维保工作评价。

总行每年开展一次自助设备质量和维保服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设备及维保服务采购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离行式设备管理

总行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集中管理离行式自助设备,不具备集中管理条件的离行式自助设备由就近网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

节假日设备管理

查、设备维修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助银行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自助设备安装、测试、运营、维护等环节的操作风险。自助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总行和分行要按照公安部下发的《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要求,严格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落实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责任,提升自助银行案件防范能力。

第三十六条

自助设备钥匙、密码和密钥等安全部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领用、保管、交接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解送和保管等要严格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自助银行管理部门定期对自助银行的相关设备、系统和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自助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在发生自助银行业务风险事件时,要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进行上报。

第六章 客户服务

第四十条

自助银行客户服务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引导、投诉处理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要加强自助银行业务宣传营销工作,积极通 过网站、媒体和网点现场宣传等方式,促进客户使用自助银行业务。

第四十二条

自助银行业务现场咨询和引导由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管理网点应设置引导员负责自助银行业务咨询和引导工作;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应设置客服代表集中受理自助银行的业务咨询。

第四十三条

客户对自助银行业务的现场投诉,由自助设备管理机构负责处理,通过96528电话或其他渠道的投诉由客户服务中心联

动处理。发生自助银行客户投诉并需要现场应急处理,由自助设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ⅩⅩ银行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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