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

2023-02-20

第一篇: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泓坊河畔项目部

1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需加强和督促施工单位有条不紊的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 施工管理工作制度

(一)施工单位进场的管理人员资质及施工业绩必须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相符,调换人员须经建设单位与监理书面同意,否则不允许开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如有事离开工地,须向甲方、总监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开现场外出者,经检查落实不在的,查实一次罚200元;工地召开例会迟到者每次罚款300元,无故不请假者,每次罚款1000元。

(二)每次召开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单位参加,安排工作明确要求落实的会议精神,在要求的时间内落实,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的,罚款200―500元,并要限时完成。

(三)各分项、分部工程、隐敝工程,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表报工地监理和甲方代表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施工方强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除令其返工外,每次罚款5000元—10000元。

(四)工地出一次普通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根据事故原因,查实一次罚2000元—20000元。

二、 工程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管理

(一)生活用水要节约,通往各施工工点、生活用水的管道要铺设有

2 序,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交通;滴水漏水破损的管道要及时维修。

(二)施工、生活用电要注意安全,施工现场、生活、室内用电等,电线的架设及施工用电等要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

(三)对施工现场发现水、电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触电安全事故的,罚3000―10000元,并且一切责任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 工程质量管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管理是我公司管理的重点,并将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进场原材料。对进场原材料的检验,我公司将会同监理随机性的检查,每检查一次,对发现有问题的材料(含未按规定复试材料)将进行处理和处罚。未经监理、甲方检验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如进场者,要限期清出现场,并罚款100―200元,直至材料清退。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复试台账;未按规定的检验批次进行送检复试,见证取样弄虚作假的,处1000元罚款。

(二)工程质量,施工工序,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尤其是关键部位,关键程序上报批关键部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在施工中要求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实验人员亲自到场随时指导施工。在实施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或明知故犯的罚款1000-3000元/次。

(三)在施工现场,有违规,违反施工程序,同样质量问题出现两次以上的,加重罚款5000-10000元。如果出现质量事故,施工方拒不执行监理、甲方指令的整改要求,性质较恶劣的,由监理下达停工令,

3 并由甲方组织监理、承包方及其所属公司代表(必要时可通知设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处罚方案,同时应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四)因技术人员工作不细致,且不是图纸设计错误,又未经监理、甲方签字批准,造成工程项目返工的,除返工外,每次罚款5000元。

(五)违背监理、甲方指令,经警告,批评后又不停止施工,不进行返工整改的,视情况罚款3000-5000元,同时还要返工达到合格。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六)凡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出现错误:如钢筋超过保护层的;墙 间拉结筋长度不够,放置位置与数量少,且与图纸设计不符合等问题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0元,连续发生一个楼3次以上的,每次加倍罚款。

(七)市建设局,质监站及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禁止或停用的某些建筑施工方法等在本工地使用和出现的,要立即清出工地和改进施工方法。并处罚款2000-5000元。

(八)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安全带的,其他加工制作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按50—100元/人、次、项处理;

(九)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者,而且在有关部门告知要求的期限内未整改的,罚款1000元;同时要限期整改达标;

(十)季节性施工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200元;有防护措施但未做好此项工作的罚款100元(如冬雨季的防护措施等);

(十一)质监站检查验收的项目,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出现不合格、不

4 良记录的,罚款2000—5000元;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使我集团公司声誉受到影响且后果严重的,罚款100000—500000元。

(十二)安装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在安装使用中不得以次充好,如品牌一样,实际质量不实的产品,一经查出类似的情况,除返工外,罚款30000元。

(十三)安装工程中要求各部件安装、留设、预置位置正确,并保证使用方便,如预留洞、管件、预埋件的位置预埋、预留错误,造成返工质量受影响的,必须按要求返工至合格为止,并按100元/次罚款;

(十四)钢筋制作错误、型号有误差、根数少放、位置安装不正确、绑扎不规范、锚固不够规范要求长度等,复验时仍未整改的,除整改合格外每处罚款100元;

(十五)模板尺寸超标,固定不牢固,拼缝不严密、跑模漏浆的要求拆除或加固,模板尺寸变形严重的禁止使用;

(十六)混凝土跑模严重,振捣不密实,蜂窝麻面大于规范要求,孔洞超标或露钢筋的,除返工外视情节轻重每处罚款50—100元,砼出现蜂窝、孔洞未经甲方监理同意私自处理,罚施工单位每处5000元,并按规范要求返工处理。

(十七)混凝土浇筑时,钢筋工、木工、安装工等工种必须各有一人现场值班,否则,每缺少一工种罚款100元;

(十八)现浇楼板浇筑,必须保证现浇楼板浇设计厚度,砼标号合格,钢筋绑扎合格,如拆模后发现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的需报现场监理,按规范标准采取措施拿出可行方案并有备案处理达到合格后,并每处视

5 情节罚100—500元。

(十九)已施工完成的各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应确保工程质量的观感效果,确保外观美观,符合规范相关要求(如混凝土工程、砖砌体、装修工程、钢筋制作绑扎安装工程等),凡观感质量经评比检查认为差或较差的,罚款 200元,并应按规范要求返工重做,观感质量认为一般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项目部注意改进,提出改进的措施意见。

(二十)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应随工程同步整理,专人负责,现场存放保管,及时签章收集,做到真实完整。技术资料滞后、不齐全、不在现场的,罚款500元,并应限期整改。

(二十一)施工中的质量管理;施工期间的质量管理将每月检查2—4次、综合检查结果评出好坏的方式,对质量进行综合的管理检查。检查以单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或楼号)为单位,参加人员由甲方代表、监理、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成。

四、工程进度管理

为保证工程进度在合同要求的工期内完成,我公司将对工程进度进行重点管理,办法如下:

(一)工程开工后,排出切实可行的进度总计划和月、旬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工程施工中按每月或每星期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和工期情况,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滞后时,应编制赶工措施计划,并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措施方面进行保证。

(三)施工单位月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监理审批,监理于每月26日

6 前将审批的计划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量完成情况和上月批准的考核标准,于每月28日前将施工单位本月的工程进度上报至工程部审批后进行考核兑现。

(四)工程付款管理程序:

1、工程付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付款。

2、在自检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报送监理复核签证后,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审批、提出付款的数量和意见,并对签证负责,然后报董事会领导签批。

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第一,人命关天,安全重于泰山。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为此对安全的管理办法为:

(一)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采取随即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随即检查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及时处理。综合检查是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的范围:

1、施工现场:包括钢筋加工、木材加工等工作场所;

2、职工宿舍、办公室(主要检查安全用电和防火等)

3、食堂和环境卫生。

4、施工机具的防护措施。

(三)检查的项目:

1、工程设施现场及其他工作场、办公室、食堂、寝室等场地用电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要求。

2、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做好安全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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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及第一线工作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4、三大场所的清洁卫生;

5、和工作、生活有关的涉及安全隐患的事项。

6、工程实体的安全防护(如外脚手架、外网、楼层安全网、脚手板、四口五临边等)应随工程同步不得滞后,外脚手架和防护网、应超出作业面一步脚手架高度。不符合此项要求的,将视为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并要进行研究处理,项目部应及时提出安全管理改进措施。

7、施工安全技术资料应随工程同步、齐全、完整,并符合安全施工的相关要求。凡安全技术资料不完整,缺漏少项、未履行编、审、批手续的,视为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研究处理,项目部应及时提出安全管理改进措施。

六、 施工技术资料文件管理

1、所报送业主的施工技术资料文件至少1份是原件。现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各类施工记录,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和责任单位盖章手续必须齐全。

3. 施工技术资料文件收集、整理、归档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竣工验收时,同时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文件,凡施工技术资料不合格,验收不予签字确认。

4. 业主、监理于每月底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文件,查出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整改。

5. 施工技术资料报送时间:

5.1. 经监理、设计单位签认盖章的控制点、测量复核资料,施工前一天抄送业主。

8 5.2. 经监理、设计单位签认盖章的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资料,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前二天抄送业主。

5.3.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盖章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在浇捣混凝土前(或下道工序施工前)抄送业主。

5.4. 混凝土级配单,浇捣混凝土前抄送业主, 砂浆级配单砌墙前抄送业主。

5.5. 混凝土、砂浆抗压试验报告,试块成型28天后(最迟不超过30天)抄送业主。

5.6. 钢筋焊接报告施工单位在浇捣混凝土前抄送业主。

5.7. 其它各类施工记录,测试报告,试验报告、材质质量证明等施工单位等按有关规定时间抄送业主。

5.8. 技术、质量、安全交底记录、分部分项技术复核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自检互检、质量评定、质量核验等,施工单位按每单位工程整理后,每星期一上午抄送业主,每月25日各施工单位资料员将本单位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汇总整理。

5.9. 桩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一周内,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文件根据建设工程归档标准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后,报送业主,其套数按合约规定。

5.10. 施工单位竣工图按基础工程完、主体结构工程完、竣工验收后分三个阶段报送业主,竣工图套数按合约规定。

6. 竣工验收通过后,各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由土建单位按建设工程归档标准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后报送业主,其套数按合约规定。

7. 与业主来往文件要求:

9 7.1. 所有送致业主文件必须电脑打印,每类文件始终使用同种字体。 7.2. 送致业主的所有文件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字和单位盖章。 7.3. 送致业主的所有文件应分类别 ,并编制序号,以便以后查寻和归档。

7.4. 施工单位与业主文件来往过程中,必须记录备案,收发人员必须签收,严禁以任何理由拒收。

7.5. 施工单位文件发送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7.6. 施工单位文件发送与接收要及时,不可延误,每日报表每天上午9:30前要准时送到业主处。

7.7. 由施工单位另行发包的劳务、单项分包单位的文件业主不予接收(业主指定分包除外)。

7.8. 本项目实施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与工程进度同步,要求电子文档由专职资料员负责编制,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电子文档由总包单位负责完成。

六、凡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受到罚款的项目,罚单拒签的,有监理、甲方签字的同样生效;监理、甲方将对承包方的资料和完成的工序不予签字、验收。如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具体见详单罚款)。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有监理、甲方根据工程进展要求酌情处理。

八、本办法所有条款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二篇: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所有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从事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的施工及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取得相应质量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质量管理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工程质量相关部门在质量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委员会组成 质量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长

质量委员会副主任:公司总经理、安全质量监管部分管领导、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 质量委员会成员:工程管理部、技术部、合约部、安全质量监管部部门负责人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管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监管部分管领导担任。

(三)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门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参与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质量各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工程管理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审核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4.落实本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5.参与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6.组织推进工程创优及质量改进工作,并指导开展创优质工程的活动; 7.负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

8.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安全质量监管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组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3.督促质量有关的部门行使管理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施;

4.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5.监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

6.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工程技术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审定、批准公司制定的重要质量技术文件,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5.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合约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合同文件执行过程中关于工程质量条款的补充、修改、完善和评审; 4.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内的质量条款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实体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设计工作;按公司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及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应及时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九条 检测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检测职责和义务;及时发布质量检测报告,对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检测项目,及时进行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事后跟踪验证,直至满足要求。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等。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四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安全质量监管部及现场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工程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公司各部门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四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检查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档案检查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工程质量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工程管理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须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现场业主代表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五章 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工程管理部责成相关单位完成处理方案,方案须经公司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签认后实施。

(三)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四)处理方案核签后,工程管理部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五)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告应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归档。工程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各方对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我校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特就基建工程的立项和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预(决)算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廉政建设管理等共八个方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立项和报批管理

第一条 凡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和报批手续。

第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建设前由学校基建处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并做好前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工程项目论证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根据上报批复情况结果,由基建处提出工程项目立项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立项。

(三)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情况,由基建处提出招投标申请。

(四)根据招投标情况由基建处按学校规定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办理开工前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改(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

(一)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工程项目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初审签字后由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

(二)根据基建处预(决)算科审核结果,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根据立项审批情况,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和招投标情况负责签订有关合同。 第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不宜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报告中明确不予招标的原因,并明确相应的施工单位,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建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建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精神相一致,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基建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作

为基建项目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决算及审计的主要依据,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基建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若某些条款发生变化,确需更改时,需经双方认可后以补充合同形式更正。补充合同不得违背合同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且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基建工程的中标通知单和询价结论单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基建合同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借阅。一般在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分别将合同原件存放于基建处资料室、学校档案室和学校财务处。基建合同复印件发监理单位、基建项目负责人,并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第四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应由用户、基建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聘请的专家评审,项目方案应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应充分考虑其功能和使用单位的要求,写好“设计委托书”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第十四条 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发生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监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基建处。重要技术项目,如基础处理、网架安装、防污处理等或重要安全防护措施等均应有详尽可行的技术方案,写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若有较大修改,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管理、预决算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整理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作为工程施工及预(决)算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管理工作。

(一)督促执行强制性质量标准,及时地抽查或检测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组织按工程需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无特殊情况,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通报和沟通情况,分析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同时监理单位及时整理例会纪要。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由变更方将设计变更报项目监理,监理审核签字后报基建处和设计院,设计院审定签字后执行。涉及重大变更,投资增额较大,应做技术经济分析后按规定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质量检查、检测或技术论证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以安全组织为人员保障,以安全制度为约束机制,以安全措施为落实途径,形成教育、执行监督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安排专人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督促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

预防火灾等措施;必要时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条 应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基建处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应负责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应依据与监理单位的合同,负责督促和检查监理单位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等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和确认,并检查监理人员执行监理规范要求、旁站、巡视和平时检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应委派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并参与监理机构组织召开的监理例会,并在例会纪要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应定期检查监理人员监理日志、审核监理资料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 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时监理人

员应坚持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制度。

第四十条 每月底监理单位对所有在建工程上报监理月报,并组织工程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资料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对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基建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理合同予以处罚。

第七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预(决)算人员应参加各项工程招标时的图纸答疑、工程图纸会审、相关工程合同洽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形象进度工程量的合法性及准确性,按照有关定额合同约定,认真审核工程分段结算和工程决算,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 第四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核送审方式: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由基建处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纪要,由基建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移交审计处审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各类信息收集的制度,审核人员应定期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注意经常收集与工程有关的价格信息,建立较为完整、准确的价格信息资料库。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及时组织质检部门、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屋面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等)验收工作,做好已交付使用工程用户的回访及返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程序进行。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验收。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竣工图及各项技术资料,报基建处备案,并作为决算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章 廉政建设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工作相关程序。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政意识,严格按照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不得接受同基建单位活动相联系的任何贿赂及参加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与基建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干预评标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建筑施工管理程序,及违反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并造成损失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不得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建[1996]397号 【发布日期】1996-08-23 【生效日期】1996-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甲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如检测、测量设备等)。

5.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较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2人;

3.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如检测、测量设备等);

5.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三、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1人;

3.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工程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经初审后,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五、《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六、单位组织章程;

七、其它附件。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每二年复查一次。

甲级监理单位及水利部直属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复查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乙、丙级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复查工作由各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复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经审查达到上一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升级手续;凡复查时被核定降级的监理单位,由水利部收缴原资格证书,并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升级和被核定降级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格升级申请报告或资格降级鉴定报告;

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向水利部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手册》,经重新审查核定资格等级,取得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变更,需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终止监理业务,应报水利部备案并交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格,规范其市场行为,促使其不断提高监理水平。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跨区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考核业务和承揽业务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对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手册》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四) 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

(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凡含有非引用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二)通信网网间的通信质量及相关接口技术要求;

(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六)地下通信设施埋深及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

(七)架空通信设施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及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控制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八条 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内通信工程建设,我国向海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项目,在没有当地标准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准下达。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依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审要求和相关通信工程的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中确定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 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 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 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编制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乙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单位和乙级监理单位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十七条 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平。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体制和进网要求等;

(三) 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四)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

(五) 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

第十八条 编制标准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附件B)的要求执行。标准的条文规定应严谨、准确、明晰、简练,术语、符号等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和严格程度用词应准确。对强制性条文应以黑体字标注并在前言中说明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第十九条 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确有充分依据需对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由相关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条 编制标准时应成立标准项目编制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 成立编制组。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要求,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简称“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编制组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编制组负责人由主编单位的人员担任,参编单位应派出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组。编制组内应充分沟通。

(二) 形成大纲。编制组应形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并根据大纲安排后续的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大纲由编制组负责人草拟,提交编制组征求意见;编制组成员应对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进行反馈;编制组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大纲。正式大纲应及时传递到编制组成员,同时告知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 完成调研。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

(四) 完成试验。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切实做好,取得试验数据,重大问题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

(五) 召开专题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 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标准引用和参考的相关国内外资料、调研报告及相关原始调查记录、鉴定或评审结果及相关原始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编制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备查。

(七) 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完成后,应向各参编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邮件/网站等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充分预留各参编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评审的时间。参编单位应按其质量控制流程对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时反馈给编制组和主编单位。

(八) 形成送审稿。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送审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送审。

(九) 形成送审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二“送审报告表”的格式填写送审报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任务的来源,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制的关系,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编制流程执行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提请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等。建议附送主编单位的送审稿审查意见。

(十) 标准送审。主编单位以电子版形式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等材料,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若标准送审稿经会议审查,有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必要时也可增加函审。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 组成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确定审查专家后,通知专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将相关送审材料传递给审查专家。

(二) 预审。审查专家应对相关的送审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三) 召开审查会。审查专家按计划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听取编制组对送审材料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四) 形成审查纪要。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

(五) 函审。当需要函审时,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专委会将标准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附件A表三的“标准函审稿函审单”发送给选定的函审专家,函审专家按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专委会,专委会对函审结果进行统计、填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报批稿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的要求完成,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 形成报批稿。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函审意见,修改标准的送审稿/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对仍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再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取得一致意见。报批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批。

(二) 形成报批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四“报批报告表”的格式填写报批报告。报批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审查会会议纪要/函审的要求,主要包括:编制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及内容,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 标准报批。主编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报批材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专委会。报批材料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委会协助组织对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对送审稿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对标准报批稿进行逐条审定,应特别注意对强制性条文的审定。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 XXXX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T XXXX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新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应在发布文件的正文中明示。修订的标准应同时废止原标准规范。

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鼓励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积极参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标准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通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 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解释;

(二) 对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研究解决;

(三) 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 对本区域内各相关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

(二) 总结贯彻标准的经验,总结新技术工程项目的经验、积累技术资料;

(三) 提出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通信行业各相关单位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标准发布后,应及时进行宣传,重点做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

(一) 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 标准的宣贯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 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重点是对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任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其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一般三到五年复审一次。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该标准的原编制单位应参加复审。通信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行业标准或撤销。 第三十八条 现行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 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的;

(三) 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节能效益的;

(四) 所引用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修订并已批准发布的;

(五) 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六) 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批准。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纳入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第四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封面和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其流程和管理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A: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送审、函审、报批用表 附件B: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范 附件C: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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