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制度论文提纲

2022-09-11

论文题目: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是在强烈的时代性和政策性背景下产生的,立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采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整合了广大农村劳动力,又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产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然以其特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实践层面而言,其不仅是生活单位,更是生产单位,是改革开放以来,自然人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从法律层面而言,《民法典》仍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置于自然人一章,一定程度上是对改革开放创新成果的延续与积淀。这不仅是简单的立法沿革,更是综合了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农地“三权分置”主体协同以及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做出的顺应了历史发展规律的正当、合理的选择。为了重新焕发农村土地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的经济影响力,我国《民法典》基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将“三权分置”理念引入物权编,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多层协同架构,以此达成了功能协同和权利协同。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土地流转的“第一行动力量”,是达成“三权分置”下主体协同的关键。《民法典》针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对外债务承担规则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多方面进行了更加科学的立法表达,一方面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从立法上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区分了“农户财产”与“户内成员财产”,从立法上保证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责任承担的公平合理。然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外延在“家”“户”概念混用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然权利主体,在法律确认层次尚存困难;家庭经营与个人经营、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困难,导致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财产范围模糊、责任承担规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流转土地经营权仍存在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实践困境。未来在对《民法典》进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过程中应采取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导向,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承包经营”之“家庭”为“统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明确进城落户的非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的条件;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配套制度,如,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履约保险制度、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与处置机制,适度拓宽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来源渠道等;并建立农村承包经营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配套制度,如建立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偿退出制度等。

关键词:农村承包经营户;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一、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证成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学术之争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判断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实践分析

(四)小结

二、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困境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之权利取得困境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之权利实现困境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之退出困境

三、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困境破解

(一)确认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二)责任承担认定规则中增加共同收益标准

(三)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配套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退出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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