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条例

2022-07-21

第一篇:库存现金管理条例

库存现金管理(模版)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库存现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各公司涉及现金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各公

司财务部是具体办理现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出纳员是负责库存现金安全的保管人。

第二章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应按规定上报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

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第六条 各公司库存现金如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

“坐支”现金。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七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负责对现金做如下保管:

(一)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项)或其他物品;

(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三)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

(四)现金保管人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八条 现金保管人对核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必须核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所有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四章库存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 各公司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银行现金提取申请单》,并写明用途和金

额,由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到银行提取。

第十一条 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大额现金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

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第十二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且由公司派车办理,不准由他人

代办。取送款中途原则上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且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

作无关事宜。如遇非财务部门共同派车办理公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办理财务事

务。现金大额缴款应尽可能请银行上门服务,存、取现金在交接手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

款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均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必须于次日及

时交存银行,遇节假日收取大额现金可以临时存放在公有私户中,待正常工作日内及时转存

公户,以免影响公司运营资金正常周转。存入公有私户的现金视同库存现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司为方便业务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在报请集团书面批准后,允许开立

1-2个公有私户,公有私户必须以集团指定的名义开立,公有私户的《权属声明书》(附件三)

应提交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库存现金的收付管理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与标准,合理使用现金。具体现金支出范围

如下: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零星采购借款(备用金);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个人劳务报酬;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

如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而必须使用现金的,要事先提

出书面申请,金额在 10000元以内的须经本公司财务经理审核,金额在10000元(含)以

上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各公司出纳员对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等现金借款业务,应督促借款人员及时清

理归还借款。经常性采购人员和外出办事人员可给以5000元以下备用金 ,超出上述金额财

务部不予借款。借款单上应有财务部门对定额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各公司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

取,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

财务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出纳员应按照集团相关报销管理流程,依据会计审核签章,总经理、财务经

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 或者超越规

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坚决不予现金付款。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

报告。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于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所开出的各种票据,必须在“结算方式”或“备

注”栏中正确标注“现金结算”字样,不准空白和随意错填。各公司对以大额 现金结算开

具发票的客户,必须要求对方出具“现金付款证明”附于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

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对于借款归还,需给借款

人开具收据作为记账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对各种业务的现金退款(非现金收款的业务不能退还现金),应履行

完备的现金付款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正式的退款申请单,注明退款理由、业务经理确认、

财务经理核实、总经理签批后再办理付款手续。退款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领取(其他现

金付款业务亦同),不准他人代领,异地客户应由财务人员办理电汇。如果是个人客户应让

客户在退回的收据后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代领必须提供授权证明,收据丢失则按集

团已有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是法人单位客户应索取客户的收款收据记账。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现金收入管理,严禁信用卡套现或公款私存。

第六章 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在库存现金监督管理中应遵循下列规定:

(2)不准在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现金;

(3)不准私自挪用现金;

(4)不准未经批准任意坐支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公司经营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作为现金抵值券用于业务经营。

第二十五条现金保管人员应确保现金收支款项的准确和保管现金的安全完整,竭力避免现金错、短款的发生。如在日常现金收付中,发现现金多余或短缺,必须及时写出文字报告,经批准作当日暂存、暂付处理。应做到长款不留库,短款不空库,不得以长款补短款。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成立现金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并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清查时现金保管人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清查人员应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现金错、短款情况一旦发生,出纳人员应及时经财务经理向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报告。 现金错、短款,要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书写、计算、清点等技术原因造成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款,经报批后,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并责令有关人员检讨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 属于工作失职、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现金错、短款报批处理时,要由公司领导视情节和损失程度,决定责任人员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均应按贪污案件处理;

(四)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

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五)属于未明原因、如在调查且一时难于处理的错、短款项,应经前述审批手续后,挂账待处。并坚持“不能长期挂账,不能草率处理”的原则;

(六)属于抢劫、被盗案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第三十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信用卡套现的,除给有关财务处

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库存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库存现金开支的审批制度;

(3)库存现金日清月结;

(4)库存现金保管制度,注意限额内的库存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入保险柜中。

会计凭证的假账手法之白条顶库

作为一名审计人员,就不得不知道会计常见的造假方法。只要知道了这些方法,才能更好的审查公司账务。白条顶库,就是公司常见的一种会计凭证作假方法。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1、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

3、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4、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

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使用“白条”报账的情况较多,有的单位购进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而以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有的单位个人通过一些借口借用单位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由于种种原因,钱花掉了,又无正式发票,为了弥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现的短缺,大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白条”(如由业务经办人员写一纸说明,有的甚至经办人员都不签字而由会计人员作一说明等)顶库,对“白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严格审核和把关。例如,有的单位为了给职工多搞“福利”,由经办人以付给某公司劳务费2万元名义取出现金,直接发给职工,但并未从对方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而是由其出具一说明并加盖总经理办公章印章入账。

招待费审计的窍门

招待费审计的窍门主要有:

首先,要进行纵横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支出异常现象。

在审计初期,对账面反映的招待费支出先要进行比较分析,所谓“纵”是指将被审计期间的招待费发生数额与以往数额进行比较;所谓“横”是指将被审计单位的招待费发生数额与情况类似的其他单位比较。通过比较,查看是否有突然的增减变化,借此分析变化的原因。

第二,要跟进资金流向,查找是否存在转移资金进行吃喝。

在审计过程中,不仅要在“经费支出-公务费”中取证招待费发生的数额,还要关注“培训费”、“会议费”等费用的开支情况,更要跟进资金拨付情况,追查有无将资金拨出到下属或关联单位,然后进行公款吃喝,逃避审计、财政监督的行为。

第三,要关注收入状况,查找是否有私设“小金库”进行吃喝。结合对收入科目尤其是预算外收入的审计,查找有无将应收未收、应收少收的金额私存私放,作为吃喝经费。

第四,要结合地方或部门的有关廉政建设、公务接待的规章制度,对招待费的审计不仅依据财经法规中“列支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之规定,更要参照廉政建设的规定。

关注被审计单位日常接待的内容是否正常、程序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健全、财务列支凭证是否合规。

第五,要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搞好招待费审计的审计结论,不仅要定量判断超标准列支的金额,更要定性分析超支的原因,区分正常公务接待与公款吃喝的不同,揭露公款吃喝、以权谋私的金额,评价招待费超支及较以往增加的原因。

第六,要改变“罚不责众”的错误观念,严肃执法。在处罚时,对发现的招待费数额大、公款吃喝情况严重的应依法移交纪委监察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在审计实务中,虽然现金账户一般所占资产总额比例不高,但却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几个账户之一,所以往往被列为审计重点。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如何对现金账户进行审计。

库存现金的审计

一、库存现金的审计方法

(一)对库存现金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

1、了解现金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通过询问,观察等调查手段收集必需的资料,也可通过编制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图方法。一般情况,了解现金内控制度时,首先应注意检查该制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其次了解诸如款项的收支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费无关的款项收支情况,出纳与会计职责是否严格分离,现金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定期盘点、核对等等。

2、抽取并审查收款凭证。如果被审单位现金收款内部控制不严,很可能会发生贪污舞弊或挪用等情况。例如,在一个小企业中,出纳员同时汜应收账款明缎账,很可能发生循环挪用的情况,因此应选取适当的样本量进行检查。

3、抽取并审查付款凭证。检查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核对现金付款凭证与应付账款明细账的记录是否一致,再如核对实付金额与购货发票是否相符等等。

4、评价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人员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即可对现金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评价时,应首先确定现金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然后据以确定在实质性测试中对哪些环节可以适当减少审计程序,哪些环节应增加审计程序作重点审查,以减少审计风险。

(二)库存现金的实质性测试

1、核对现金明细账与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

2、盘点库存现金。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尚未存人银行的现金、零用金、找换金等的盘点,盘点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制定库存现金盘点程序,实施突击性检查,对审计过的单位,进点后不要立即进行盘点,应选择审计期间任意时间(自定)或选择结束审计之前,给对方出其不意,以达到审计目的。再者,审计前应侧面探听了解出纳及会计人员是否都在场,否则另择时机,以免打草惊蛇,给被审单位提供造假,阻挠审计的机会。

第二、确定盘点时,审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应一同到达盘点现场。如现金存放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者应同时进行。在清点保险柜时,在不侵犯出纳人员权利的基础上,对其使用的办公桌,文件橱进行清点,在盘点中不放过任何疑点。

第三、在盘点库存时,审计人员和出纳人员都不得离开盘点地,不要听信出纳人员的巧辩以及其他推诿的话,要学会察言观色。如在审计某部门时,会计出纳人员一听说要盘点,尽管嘴上说没事,但从他们额头上浸出的汗珠,审计人员毅然断定绝对有问题,一口回绝了“你们先回办公室,我们整理一下就送过去的”要求,在审计人员说服教育和义正辞严的态度面前,不得不交出了该单位账内和账外苦心经营的几十万元的“小金库”。

第四、在审计期间,对现金进行多次突击盘点。有时一次盘点,达不到预期效果,其主要原因是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将违纪违规资金提前转移,当第一次盘点后,被审计单位认为风险已过,把转移出去的资料重新放回保险柜内,这时再去盘点就能发现问题。

二、举例分析

(一)、资料

2004年1月25日,审计人员对甲公司200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查得“货币资金”项目的库存现金余额为2995元。2004年1月25日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是2365 元。

2004年1月26日上午8时,审计人员对该公司的库存现金进行了盘点,盘点结果如下:

1.现金实有数1850元。

2.在保险柜中发现职工李东11月5日预借差旅费500元,已经领导批准;职工胡立借据一张,金额450元,未经批准,也未说明其用途;有已收款但未入账的凭证6张,金额435元。

另外,经核对, 1月1日至25日的收付款凭证和现金日记账,核实1月1日至25日的现金收入数为7130元,现金支出数为7160元,正确无误。银行核定的公司库存限额为2000元。

(二)、审计步骤

第一步:根据以上资料,首先核实1月25日库存现金应有数。

因为职工胡立借据450元,未经批准,属于白条,不能用于抵充现金,所以1月25日库存现金应为1月25日库存现金实有数1850元加胡立的借据450元,为2300元。

未入账的收付款凭证都属于合法凭证,可以据以收付现金,只是没有入账。1月25日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是2365元,加上未入账的现金收入435元,减去未入账的现金支出500元,得2300元。

由此可见,在1月25日,除白条抵库和应入账未入账的现金收支外,现金账实是相符的,即未发生现金溢缺。

第二步:核实200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是否真实、完整。

既然在2004年1月25日现金是账实相符,未发生现金溢缺,且核对1月1日至25日的收付款凭证和现金日记账,1月1日至25日的现金收入为7130 元,现金支出为7160元,正确无误,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些资料倒推出2003年12月31日库存现金应有数。计算过程如下:

2300+7160-7130=2330(元)

由于2003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项目中的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为2995元,因此,公司资产负债表中,2003年12月31日的现金余额是虚假的,正确金额为2330元。

(三)、审计结论

1.该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库存现金账实不符,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2.督促被审单位将收支及时入账。例如,职工李东11月5日预借差旅费500元,虽经领导批准,属于合规的行为,但出纳人员未及时将借款登记入账,被审单位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李东 500

贷:现金 500

同时,出纳人员应及时催促李东报销有关单证,退回多余的款项。

3.财务制度明令禁止白条抵库,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调查胡立借款的真实性,并督促被审单位及时收回该笔款项。

4.银行规定库存限额2000元,公司留存超过限额330元,应及时送存银行。

[编辑] 正确处理库存现金违规现象的几种方法

盘点库存现金是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现金是否存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审查现金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技术方法。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我们在盘点被审计单位库存现金时,发现了如:现金的长、短款,白条抵库,存放个人物品以及个人存折等现象,造成了单位资金违规的重大隐患,应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针对上述情况,审计人员盘点结束后,应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分析库存现金盘盈或盘亏的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①对超限额保管的现金,应建议及时送存银行;

②对出现的长、短款问题,应查明原因和责任,决不能因为是长款而放松审查;

③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④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⑤对于存放的个人物品和个人存折,应详细记录,重点对个人存折要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存在着公款私存的情况和利用个人存折转移资金的情况,并要求出纳做出解释。

商业企业库存现金的管理

商业企业的现金来源,主要有零售商品销货款、从银行提取的现金和其他收入的现金。

根据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户,借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商业企业的现金收付频繁,业务量大,涉及的经办人员多,很容易造成差错,而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制度,企业对现金的收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在转账金额起点(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

4.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规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通常由开户银行核定企业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企业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库存现金数额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核定。一般不超过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而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企业,虽可以放宽限额,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一经核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出,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如若情况变化,企业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核定。

(三)规定不准坐支现金

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自己的支出。坐支现金是国家所不允许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入的现金,应在当日就送存银行。为了加强银行的监督,企业在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应在解款单上注明款项的来源;支取现金时,应在现金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对于那些违反现金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款项,银行则有权拒绝支付。 总之,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现金以外,其余的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的一切款项,只有在规定范围内可以采用现金结算,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集中企业闲散资金支援国家建设。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库存现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各公司涉及现金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各公 司财务部是具体办理现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出纳员是负责库存现金安全的保管人。

第二章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各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应按规定上报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第六条各公司库存现金如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七条现金保管人员应负责对现金做如下保管:

(一) 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项)或其他物品;

(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三)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

(四)现金保管人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二) 第八条现金保管人对核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必须核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所有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四章库存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各公司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银行现金提取申请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到银行提取。

第十一条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大额现金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第十二条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且由公司派车办理,不准由他人代办。取送款中途原则上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且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作无关事宜。如遇非财务部门共同派车办理公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办理财务事务。现金大额 缴 款应尽可能请银行上门服务,存、取现金在交接手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款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各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均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必须于次日及时交存银行,遇节假日收取大额现金可以临时存放在公有私户中,待正常工作日内及时转存公户,以免影响公司运营资金正常周转。存入公有私户的现金视同库存现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公司为方便业务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在报请集团书面批准后,允许开立1-2个公有私户,公有私户必须以集团指定的名义开立,公有私户的《权属声明书》(附件三)应提交集团财务部备案。

一、首先应建立库存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也就是岗位分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散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宗旨是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纳人员、审批人员、专用签章的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以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制度。如可从以下方面体现:(1)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散的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2)出纳人员不得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3)出纳人员不得负责非现金账户的记账工作。(4)出纳人员应与负责现金清查盘店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等。

2、库存现金开支审批制度:即库存现金的授权审批制度。(1)明确企业库存现金开支范围。1)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3) 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 4)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 向股东支付红利; 8) 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2)明确各种报销凭证,规定各种库存现金支付业务的报销手续和方法。(3)明确各种库存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等。

3、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是指出纳人员应对当日的库存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结出当日发生额和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存金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月结是指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日记账按月核对。

二、建立完备的核算制度。

1、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企业应设置库存现金总分类账,由负责总账的会计人员进行总分类账核算。总分类账必须采用订本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有时也使用多栏式。使用电算化核算的企业,业务较多时,可以每天进行打印明细账,较少的,可以满页打印。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或单独设置备用金账户进行核算。平时备用金使用部门报账时不通过本账户。

2、库存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为了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与核算,现金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或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结出账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额核对相符。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现金收支的控制制度。

1、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困难的,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送存时间。

2、企业支付库存现金应从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收入。

3、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说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出库存现金支票,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企业应尽可能多地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

5、各单位购买国家专控的商品一律采用转账的方式支付,不得以库存现金支付等。

四、库存现金的清查盘点制度。

库存现金的清查应采用实地盘点法。通过对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核对,查明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

1、出纳人员的日常盘点。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营业终了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实地盘点现金,如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专门财产清查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在现金出纳人员日常盘点的基础上,还应由专门财产清查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复核、检查性盘点。除了对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外,还应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有关账簿资料,检查现金收付业务的合理、合法性。清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问题,都应编制库存现金清查盘点报告,由清查人员和现金出纳签字盖章,以确保其效力。

五、库存现金的集团管理制度。

集团财务部对所属企业的现金进行统一调配。集团公司在总部设立结算中心,所属企业都将其现金存入结算中心账户。当某成员企业现金盈余而另一企业急需现金时,集团公司财务部就可以相互调配。调配的前提是不影响盈余企业的现金需要,并采取有偿使用现金的原则,以确保现金的集中核算,用有效的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六、现金流量汇报管理制度。

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其安全与完整。因而需要出纳人员做好现金的预测以及需要保留库存现金的数量。出纳人员可编制货币资金变动情况表,报送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领导,以便相关领导掌握现金的变动情况。

七、其他

现 金 的 保 管 要 有 相 应 的 保 管 措 施 , 保 险 柜 应 存 放 于 坚 固 实 用 、防 潮 防 水、 通 风 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1、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随时转动密码器。

2、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3、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4、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须有保安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七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负责对现金做如下保管:

(一)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

现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项)或其他物品;

(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

密码告诉他人;

(三)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

好,不得随意存放;

(四)现金保管人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八条

现金保管人对核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必须核对清楚 , 做到“日清月结”

“账 实相符”

,所有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

, 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四章

库存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

各公司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

第三篇: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库存现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各公司涉及现金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各公司财务部是具体办理现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出纳员是负责库存现金安全的保管人。

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应按规定上报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第六条 各公司库存现金如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七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负责对现金做如下保管:

(一)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项)或其他物品;

(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三)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

(四)现金保管人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八条 现金保管人对核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必须核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所有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四章

库存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 各公司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银行现金提取申请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到银行提取。

第十一条 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大额现金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第十二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且由公司派车办理,不准由他人代办。取送款中途原则上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且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作无关事宜。如遇非财务部门共同派车办理公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办理财务事务。现金大额缴款应尽可能请银行上门服务,存、取现金在交接手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款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均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必须于次日及时交存银行,遇节假日收取大额现金可以临时存放在公有私户中,待正常工作日内及时转存公户,以免影响公司运营资金正常周转。存入公有私户的现金视同库存现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司为方便业务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在报请集团书面批准后,允许开立 1-2个公有私户,公有私户必须以集团指定的名义开立,公有私户的《权属声明书》(附件三)应提交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库存现金的收付管理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与标准,合理使用现金。具体现金支出范围如下: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零星采购借款(备用金);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个人劳务报酬;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如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而必须使用现金的,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金额在 10000元以内的须经本公司财务经理审核,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各公司出纳员对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等现金借款业务,应督促借款人员及时清理归还借款。经常性采购人员和外出办事人员可给以5000元以下备用金 ,超出上述金额财务部不予借款。借款单上应有财务部门对定额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各公司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财务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出纳员应按照集团相关报销管理流程,依据会计审核签章,总经理、财务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 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坚决不予现金付款。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于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所开出的各种票据,必须在“结算方式”或“备注”栏中正确标注“现金结算”字样,不准空白和随意错填。各公司对以大额 现金结算开具发票的客户,必须要求对方出具“现金付款证明”附于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对于借款归还,需给借款人开具收据作为记账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对各种业务的现金退款(非现金收款的业务不能退还现金),应履行完备的现金付款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正式的退款申请单,注明退款理由、业务经理确认、财务经理核实、总经理签批后再办理付款手续。退款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领取(其他现金付款业务亦同),不准他人代领,异地客户应由财务人员办理电汇。如果是个人客户应让客户在退回的收据后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代领必须提供授权证明,收据丢失则按集团已有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是法人单位客户应索取客户的收款收据记账。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现金收入管理,严禁信用卡套现或公款私存。

第六章 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在库存现金监督管理中应遵循下列规定:

(2)不准在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现金;

(3)不准私自挪用现金;

(4)不准未经批准任意坐支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公司经营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作为现金抵值券用于业务经营。

第二十五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确保现金收支款项的准确和保管现金的安全完整,竭力避免现金错、短款的发生。如在日常现金收付中,发现现金多余或短缺,必须及时写出文字报告,经批准作当日暂存、暂付处理。应做到长款不留库,短款不空库,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成立现金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并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清查时现金保管人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清查人员应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现金错、短款情况一旦发生,出纳人员应及时经财务经理向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报告。 现金错、短款,要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书写、计算、清点等技术原因造成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款,经报批后,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并责令有关人员检讨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 属于工作失职、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现金错、短款报批处理时,要由公司领导视情节和损失程度,决定责任人员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均应按贪污案件处理;

(四)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 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五)属于未明原因、如在调查且一时难于处理的错、短款项,应经前述审批手续后,挂账待处。并坚持“不能长期挂账,不能草率处理”的原则;

(六)属于抢劫、被盗案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第三十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信用卡套现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出纳工作中现金库存的管理

(1)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储蓄存款方式存储。

单位收入的所有现金应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存储在财会部门或开户银行,无论是收入的利息归单位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都不能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2)不能以“白条”抵库。

所谓“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凭据。因此“白条”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白条”具有很多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用“白条”顶抵现金,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还往往会使账面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②用“白条”支付现金,付出随意性大,容易产生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问题,付出后不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便于进行财务管理。

③“白条”一般不便于管理,一旦丢失,无据可查,难以分清责任,有时会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账外账”,是指有的单位将一部分收入没有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而是在单位核算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来记录财务统管之外的收入。“账外账”有的是财会部门自己设置的,也有的是单位其他部门、小单位设置的。“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单位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与单位设置的“账外账”’相联系,有“账外账”就有“小金库”,有“小金库”就有“账外账”。

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为各种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危害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4)库存现金的清查。

为了保证账实相符,防止现金发生差错、丢失、贪污等,各单位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清查。库存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每日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现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清查现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借款或取款而没有按手续编制凭证的字条(即白条),不得充抵现金。

②代私人存放的现金等,如事先未作声明又无充分证明的,应暂时封存。

③如发现私设的“小金库”,应视作溢余,另行登记,等候处理。

④如果是清查小组对现金进行清点,一般都采用突击盘点,不预先通知出纳;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时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款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

⑤清查时,出纳应在场提供情况,积极配合,清查后,应由清查人员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现金账存、实存和差异的金额及原因,并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

⑥现金清查中,如果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更正,不得以今日长款弥补它日短款。

第五篇: 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库存现金限额的概述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法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2。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3。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具体程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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