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车管所驾龄证明

2022-12-21

第一篇:北京市车管所驾龄证明

证明(车管所)

证明

贵车管所:

兹有我单位战士XXX,男,汉族,四级警士长,士兵证号码:豫武字第XXXXXXX号,B型血,现持有驾驶证类型为A型,驾驶证号为: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常住地址为:河南省XXXXXXXXX。现因工作需要,需将部队驾驶证换为地方驾照A照型,请给予接洽办理。

(因在地方已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不予换发军人身份证)

特此证明。

武警XXXXX司令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北京市车管服务16项新举措

16项车管服务新举措

1、实施自主编排车辆号牌号码。在现有“十选一”选号方式的基础上,允许小型汽车新车上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编码规则自行编排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

2、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过去机动车报废后方可重新启用号牌号码,扩大到转移登记和其他注销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3、转移登记换发号牌号码。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换发新的号牌号码,满足群众对原有车辆号牌号码的保留权,防止倒卖车辆号牌号码的行为。

4、缩短办理牌证时限。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在用车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5、简化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简化审批程序,对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6、增加质押备案。对典当的机动车,车管所为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办理质押备案,避免典当期间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7、取消了停、复驶业务,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取消了停、复驶登记业务,但是对于10月1日前已经办理停驶的允许办理复驶。

8、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为方便群众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本市办理报废的,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外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外地车管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报废信息传递给本市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注销证明》的,可以回本市车管所领取。

9、在车辆定期检验时,对于行驶证副证签注满的,可以任意到就近的6个新车检测场直接换领新的行驶证副证。

10、车主可提前3个月验车。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三个月,解决群众因期满当月因故不能参加检验检验逾期的问题。

11、对逾期未检车辆办理转入手续提供方便。逾期未检的车辆在办理转入手续时,考虑到机动车所有人驶回原地车管所检验非常不便,调整为在转入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后可直接办理转入登记。

12、扩大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发放范围。对未销售的、尚未注册登记的、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一定期限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3、对校车、危化车规范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强了对校车、危化车的源头管理。

14、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须在车管总所办理,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在各车管分所办理。

15、增加了对灭失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灾害发生地街道、乡镇以上政府出具证明;对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县以上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对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县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均可办理灭失注销登记。

16、扩大更换发动机选择范围。由过去的只允许更换同型号的发动机,调整为允许更换《机动车产品公告》选装范围内的发动机,方便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变更有更多选择。 10月6日起 本市实施自主编排车辆号牌号码

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升对外服务水平,交管部门落实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10月6日起在小型汽车新车上牌时,在现有“十选一”选号方式的基础上,又推出了自主编排车辆号牌号码的方式。

早在去年7月份,交管部门就在新车上牌时,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推出机动车上牌“十选一”,通过透明、公正的人性化服务,使群众自主选取自己喜爱的车辆号牌号码。在进一步了解群众需求后,交管部门按照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要求,认真调研,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从10月6日起,再次推出车主可以通过自主编排的方式选取车辆号牌号码的服务措施。 编码规则 充分满足群众喜好、需求

此次交管部门推出的自主编排车辆号牌号码,号牌外观仍然沿用现行号牌式样(“92”式机动车号牌),号牌号码共7位,前2位是省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公安部规定由发牌机关确定,群众不能自选,即城区“京N”(为东、西、崇、宣、朝、海、丰、石,八个区)、郊区“京Y”(为除城八区外的其他区县)这两位。后5位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选取,这5位具体的编码规则为:

(一)前4位必须有1位且只能有1位是英文字母(但I和O不能使用),英文字母位置可以在4位中自由选择,其它3位是数字。另外,在选择字母时,郊区号牌的车辆所选字母只能在“N”到“Z”中选择,因为“A”至“M”已经在以前的号牌系统中使用过。

(二)第5位必须是数字,不能是字母。

具体号牌号码组合示例:

城区号牌如:京NA999

9、京N9B99

9、京N99C9

9、京N999D9。

郊区号牌如京YN9999,京Y8P888,京Y55Q55,京Y666R6等。

自主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地址和电话:

车管总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87625123(进口车注册登记);

京朝分所:朝阳区孛罗营北街1号(管辖区域:崇文区、朝阳区、通州区),67293079;

京海分所:海淀区北安河乡西埠头河滩京海考试场内(管辖区域:海淀区、门头沟区),62461027;

京丰分所: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管辖区域:宣武区、丰台区、石景山区),68636331;

京顺分所: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管辖区域:东城区、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69454511;

京南分所:大兴区狼垡公交考试场院内(管辖区域:房山区、大兴区),83701853;

京北分所:昌平区马池口北方检测场旁(管辖区域:西城区、昌平区、延庆县),60772486。

车务手续热线:010-87625155

第三篇:北京社保证明

北京社保证明那个表格在哪里找?现在我需要出示上个月给人员缴费的缴费证明,那么这个证明我得去哪弄?听说要到网上下载,可是我没找到,希望有知道的朋友快快帮忙。

到社保中心请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就可以了。

继续追问:我得先填表,那个表我也找不到啊,是上个月刚缴的,这个月应该可以查出来吧?

补充回答:你去社保中心,哪里有表格,上个月刚交的说不好能否查出来。

应该是要去年全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吧!就是每年4月份社保给你的对账单

还有可以让你们单位的人力资源同事去社保局,办理缴费证明!这个在北京比较麻烦而且社保一般不愿意盖这个章

正确的是: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申请核定表

新参保企业办理指南

第一步:请先与本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海淀社保中心

第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提交的材料:

1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另: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经营者)若为本市城镇户口,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雇主(或经营者)的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2、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一式二份

*非海淀区注册的企业请到工商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业务。

第三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提交第二步所述材料后,我中心予以办理登记业务,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持该表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新参保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编码。

第四步: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业务

1、提交的材料:

①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外埠农村、本市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

2、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二份〔首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人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二份〔全体参保人员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

注:所有表格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填报表格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3、注意事项:

①非本市户籍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非本市户籍职工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企业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论其本人之前是否参加过生育保险,均需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此证件的聘用单位须与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一份。

②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08年缴费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8为730元/月);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07开始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③补缴业务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补缴,按以下要求办理。

提交的材料:

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出示补缴说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及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还需提供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件)。

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不填写〕

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以托收方式缴费的须在每月1日至13日之间办理补缴手续。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的须在补缴当月1日至15日之间到区社保中心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支票于每日16点30分前,现金于每日15点前(节假日不顺延)。补缴款项逾期未到位,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第五步: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上述业务全部办理完毕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之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业务办理时间

单位信息登记业务、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参保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医疗保险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

第四篇:北京 户籍证明

北京户籍证明北京户籍证明

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分析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市1256.7万户籍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多达345.4万人,占户籍人口的比例为27.5%,平均人户分离时间长达5.5年。这是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30日对外发布的消息。

人户分离指的是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地方。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2010年北京人户分离人口增加了127.9万人,占户籍人口的比重上升7.7个百分点。

人户分离是近十年来北京人口变化的突出特点。十年间,北京市人户分离人口大量增加,人户分离人口在内部结构上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由2000年的区县内人户分离人口为主,发展成区县内和跨区县人户分离人口并存的局面。

数据显示,北京人户分离人口女性多于男性。人户分离人口中,男性170.6万人,占49.4%,女性174.8万人,占50.6%。

分年龄看,北京66.6%的人户分离人口年龄在20至54岁,其中,25至29岁的青年人口最多,占11.4%,20至24岁、45至49岁和30至34岁人口所占比例也较高,分别为10.4%、9.5%和9.4%。

北京人户分离人口整体受教育程度较高。6岁及以上人户分离人口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口占51.1%,高中学历人口占23.6%。

据了解,造成北京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主要原因是拆迁搬家、随迁家属、务工经商,在人户分离因素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0.2%、13.9%和12%。工作调动、学习培训、投亲靠友和婚姻嫁娶的比例基本接近,都在6%至9%之间。

18万买一个北京户口,值不值?

“太值了。”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户籍改革研究专家王太元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斩钉截铁地回答了这道“判断题”,语带激动和无奈。他说,有了北京户口,可以买经济适用房,这钱也就“赚”回来了。

北京户口附带的利益被专家和民众看得很透,正因如此,选择留京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大多首选到能解决户口的单位工作。可户口指标毕竟有限,不少人只有找“户口贩子”想办法。在这些毕业生眼中,北京户口已不是一张纸,而是无数个机会。

记者暗访中介购买北京户口

随着毕业时间的临近,“户口贩子”的吆喝声频繁出现在各大高校BBS和一些网站贴吧里。“30万办北京户口!抓紧时间,机会难得!绝对真实!”“找到工作还没解决北京户口的同学,这里还有两个央企的进京指标!最好是不太偏的专业,保证办成!时间马上截止,材料要齐全!望有意学生尽快!”

在网上,“叫卖”北京户口的信息很多,有受骗者提醒大家谨防上当。

“还在买指标想办理户口留京的同学看过来,看下他的空间,你就知道什么叫专业,也会知道为什么那么多同学选择了他。”在水木清华论坛上,记者搜索到了这么一条“广告”帖,帖子后还附上了联系方式。

在打了好几通电话之后,记者终于联系上了这位“牛人”。

“我刚和其他几个想买户口的人通话呢,最近很多人想搞户口。”他说,“不管你读的什么专业,只要你是应届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就行。而且都是一个价——18万。”

“应届生本科就行么,这么容易?我联系了好几家,就你这条件最宽,人家都还要限制专业的。你这户口指标从哪里来,不会是骗人的吧?”记者质疑“牛人”吹牛。

“这个你绝对放心,我这个还是西城区一家单位的户口。刚办了一个钢琴专业的呢,放心吧,我都搞了这么多年了。”他极力打消记者的担心。

在记者进一步试探中,这位“户口贩子”承认他是西城区某家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而且卖户口指标是按照其领导意思为单位“创收”。

“你把身份证、学历证这些弄好了,到你的学校开一张统分统招证明,然后签三方协议,最后等着审批就行了,后面的都是形式。你要是研究生更好,对本科生我们这只有一个名额,研究生还有两个,所以你快点决定。”他不忘保证说,“没办下来之前不收钱,你完全可以放心。”

记者在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看到了一份“北京市户口申请流程指南”。指南介绍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中央在京单位、直属机构、企业的用人指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北京市属用人单位用人指标。二者在审批时间上不尽相同,前者分春季(3月-5月)、秋季(6-7月)两次办理;后者网络申请一般在当年4月30日截止,纸质材料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在审批条件上,要求申请者为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应与接收单位主营业务一致,本科生所学专业一般应属于北京市公布的紧缺专业范围之内;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能按时取得相应学位(成绩单中不得有重修或不及格课程)。

指南还特别提示,从2009年起,北京市在城八区内原则上不再接受本科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

人才引进,“压缩”了进京指标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对于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落户一直执行“留京指标”和“进京指标”两个条件限制。“留京指标”是指北京高校由学校控制的京外生源的10%比例,一般由学校按综合测评排名情况择优留京;“进京指标”是指用人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的招聘京外生源统招应届毕业生的用人指标。意即两个指标必须同时取得,此毕业生方能取得北京市户籍。近些年“留京指标”基本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每年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从条件和数量两方面对“进京计划数”进行调控。

5月,有消息传出,“2011年北京市给予非京生源毕业生进京指标名额为6000个,比去年大幅下降1/3以上。”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北京今年将会缩减进京指标,预计将比去年减少1/3以上。全市进京指标会根据各区县上报的需求实行动态调整,最终数量在6月底可确定。”

看来,北京市缩减进京指标已成定局。有媒体分析称,北京市“压缩”进京指标与引进人才不无关系。海淀区人社局人士介绍说,“户口向引进人才倾斜,那么,其他人的机会自然就少了。”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即“千人计划”,从2008年开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决定用5到10年时间引进2000名左右的海外高端人才归国从事科研、教学、创新和创业活动。截至去年底,318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第五批“千人计划”,目前,“千人计划”已分5批共引进专家1143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但绝大部分专家都留在了北京,而且"千人计划"还需要配套家属的留京指标,如配偶、子女等。

第五篇:北京居住证明

北京居住证明范文兹证明**同志为我单位员工,现居住于**地,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 日期:

居 住 证 明

系我辖区居民, 周岁, 年

月 日出生,性别 ,民族 ,现为农业户口,在我辖区居住二年以上,特此证明。 经办人:

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居住证明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________,现居住____________(街,路)_____号_____栋____单元____室. 特此证明! XXXX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居住证明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院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园___________楼_______门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产权房_________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或居委会名称: 经办人签字: 派出所或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张某、李某夫妇于2003年购买了福田区天景苑10号1011室的房屋,并于2004年2月份搬入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某物业或居委(盖章) 二Oxx年 月 日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申领与发放

第八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房屋出租人应督促其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流动人口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可以申领一本居住证。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或所在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发放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后发放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 (四)其他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居住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办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居住证管理实行年审制。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发放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年审。逾期未申请年审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领娶换领居住证或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居住证。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居住证持有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权益和服务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和服务: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四)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以及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先进评比;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八)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读; (九)传染病防治服务,子女中的适龄儿童享受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并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本人可以优先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同一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具有稳定职业和本人所有的住房,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人可以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在履行各自的服务管理职责时,应核实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和居住证。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申领暂住证的,停止使用,持证人可凭暂住证换领居住证,其居住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制度,由宜昌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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