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意识研究论文

2022-05-01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税收法律意识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愈益增强。建立与完善中国税法学,从法律角度对税收活动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规范税收制度、完善税法体系、实现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

税收法律意识研究论文 篇1:

探析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加之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受到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税收执法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税务干部自我保护意识,是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税收执法风险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产生执法风险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关 键 词:税收执法;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措施

收稿日期:2011-07-05

作者简介:马海龙(1967—),男,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共行政管理;徐虹(1962—),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副编审,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具体地说就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因税收执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失效,对税收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执法风险不仅危害税务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也直接触及税务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有以下几种:

⒈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不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在实际工作中,税收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执法过程不使用法律文书,政务公开不及时,税务登记内容不准确,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以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等都会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恶化税收环境,引发未来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行政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按照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两大类。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比如: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税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以及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权等。因执法程序不规范,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因此而遭到败诉,并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⒊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严重或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是滥用职权进行违法决定和处理涉税事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等等。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⒈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导致税收执法风险。我国现行税法多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目前已严重滞后。而且现行税法中只有三部正式法律,其余都是法规和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规范程度不高,权威性较差。首先,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一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还有部分税种设计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中难以执行到位。其次,由于大量需要补充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并且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效力不足,文件的互通性较差,有时难以界定,不仅使大量的税款流失,有的还可能被追究责任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再次,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比如,《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期限,若税务机关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导致上述财产价值受损,不足以抵缴税款,由此造成的税款缺口如由纳税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因此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此外,税收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够严密,也造成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而导致稅收执法风险。

⒉税收执法的社会环境不规范导致税收执法风险。首先是纳税人因素导致的执法风险。税收的执法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法制的完善,一些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执法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很高。还有一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遵从度较低,为了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税务执法人员,有的执法人员常常抵制不住这些诱惑,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导致偷逃税款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这无疑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检查的难度,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其次是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导致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设置障碍,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干预税收执法,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而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第三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导致执法风险。《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有配合税收执法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责任划分不清,致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利,甚至存在人为设置阻力的行为,使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⒊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缺乏对依法治税的深入理解,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不钻研税收业务,对税收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甚至违反执法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性较差,经常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还有的执法人员自身道德素养不高,缺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激化了征纳矛盾,引发各种执法风险。

三、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措施

⒈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一是进一步修订征管法。将现行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为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和税收法律效力,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笔者认为,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包括:信息化建设办法、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和奖励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等。二是进一步提高征管法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不仅要注意与各实体法的衔接,还要特别注意在税务稽查、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中,要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以消除法律冲突。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须统一审核,对本单位、下级单位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涉税文件,应当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切实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废止。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使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据可依,尽量避免因自由裁量过当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普及税法知识,取得纳税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努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舆论环境,完成从“纳税遵从”到“合作遵从”的转变;建立健全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探索建立税务系统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宣传税法规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外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内容及评判标准,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优化执法环境,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⒊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要适时组织工作实务考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

⒋建立税收执法权运行风险预警体系。坚持主动全面、警示有效、保障有力、人机结合的原则,突出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管理等重点环节和相应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通过各业务管理環节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征收单位分别建立预警信息点,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软件,配套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料库并设计预警机制数据模型或开发相关软件,形成相关数据对比分析模型,自动生成税收预警信息源。比如,建立税务管理预警体系,对税务登记率、税款入库率、纳税申报率等出现明显异常时予以预警;建立税务廉政预警体系,通过设置大案、要案的发案率指标、税务人员违规违法次(人)数指标等,对管理中缺位、越位现象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通过对预警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开展预防和警示,对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控制和纠正,对发生的大案、要案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以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实现科学预警。

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在税收执法机关内部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税检联席会议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税收执法评议员工作制度、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风险防范工作制度、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等等,定岗定责,从设计工作流程入手,对执法岗位实施有效的责任考核,最大限度地化解税收执法人员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执法风险;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体制,组建专门的纳税评估队伍,增强执法合力,规范执法行为,理顺稽查机构,真正实现稽查选案、查案、审理、执行相分离;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理,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批,民主决策,健全情况通报、社会听证和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税收执法应急处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对出现重大执法过错的,实行领导问责制;建立以执法质量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风险考核管理机制,借助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定期组织以税收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完善考核指标,对税收执法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利用税收执法监督系统,全面推行执法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

【参考文献】

[1]谢少卿.如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N].中国税务报,2008-07-21.

[2]霍志远,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EB/OL].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3]张锦明,黄志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认识和思考[EB/OL].厦门税务局网,2009-12-30.

[4]江西日报.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EB/OL].大江网,2010-11-29.

(责任编辑:王秀艳)

作者:马海龙 徐虹

税收法律意识研究论文 篇2:

关于建立与完善《税法学》体系的探讨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愈益增强。建立与完善中国税法学,从法律角度对税收活动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规范税收制度、完善税法体系、实现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通过对国内外税法学研究成果的分析与借鉴,科学界定税法学属性,明确税法学与经济法学、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等学科的关系,阐明税法学的经济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旨在为建立科学的中国税法学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税法学;中国税法;税收制度;税收管理

稅法学是研究税收分配规范活动的一门科学,是税收学和法学有机结合的学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法制建设的强化,中国的税法学体系如何建立与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建立税法学的必要性

第一,研究税法学是规范税收制度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研究基本停留在经济学的视野中,未从法理上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证。多数著述和论文一般只看重要素的具体含义,而没有充分认识其内在的结构性,更未从法律运行机制对要素予以归整。税法学则从法律角度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主权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建立税法学从法律角度去梳理税收法律制度,并总结出规范系统的逻辑结构。这是规范税收制度的客观要求,是税收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税收学与法学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研究税法学是完善税法体系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现行有关税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学主要研究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较少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经济法学主要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不能深入税法的具体设计;行政法学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而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涵,更包括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此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收保护措施还须借鉴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所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博采众长,形成税法学研究尤为重要。

第三,研究税法学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加强税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税法学体系,对税收法治的建立与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形成指导税收管理的法治思想。在税法学上研究依法治税的意义,主要在于一种观念的启迪和更新,特别是当税收领域无法可依、人们税法意识残缺不全时尤其如此。时代在前进,税法要发展,必须将依法治税的理念与具体的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深入地进行税法学研究,真正为税收法治的实现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因此,税法学的建立和完善,是税收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和标志,有利于增强税收法治观念,提高税收法律意识。

第四,研究税法学是加强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从事税收和税法方面研究的学者中,经济学者往往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而法学学者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诠释,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基本处于被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学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应有权益,因此,建立和加强税法学研究,对规范税收管理活动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税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

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上层建筑早已存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了税和税法的萌芽,但对税法研究的税法学并没有自然产生。将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至今只有几十年的历史。

(一)西方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市场经济,税收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发达国家又普遍实行法治,税收法律制度比较成熟完善,税法学也较为丰富。税法学体系的建立大体上可追溯到20世纪初期,其中,德国的研究最为透彻,日本次之。

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撰写的行政法著作中就包括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德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1926年在明斯特召开德国法学家大会时,德国税法学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两种观点:《德国租税通则》颁布前,奥托·梅耶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权力关系,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德国租税通则》颁布后,德国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著名的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提出了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该学说对税收法律关系作了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理论的解析。

日本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只是将税法学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与德国早期一样,税收法律关系在传统行政法学中,被理解为一种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并不研究如何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二战后,日本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呈现出税负重、人性化等特点,并且纳税者逐渐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角,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成为必要。从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的税法学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相对完整的研究体系。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税法学原论》是税法学理论的集大成之作,对日本税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北野教授把税法学视为对税法现象的研究,视为与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统一、和谐的税法学理论体系,被称为“北野税法学”。2001年,陈刚、杨建广等译,北野弘久的第4版《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在中国发行,对中国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

中国法学研究自20世纪30—40年代起步后,遭受50—60年代的挫折,在80年代初期进入复兴和发展时期。我国台湾法学界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重视税法学的研究,并迅速在税法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领域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研究偏重于理论概括和逻辑统一,深受税收法定主义思潮的影响。

我国80年代中期逐步重视税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最初中国税法学的研究方向不够明确,研究力量分散,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欠缺,基本是散见的一些文章,但经过20多年的税制改革与完善,以及专家、学者们的探索,现代中国税法学体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学、完善的发展方向。大

体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是1985年北京大学刘隆亨教授编著的《国际税法》(时事出版社)。但一般认为,1986年刘隆亨著的《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初步形成。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人们对税收和税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税法学研究方面产生了诸多高水平的论著。包括1993年高尔森主编的《国际税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刘隆亨著的《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刘剑文主编的《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涂龙力主编的《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严振生编著的(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徐孟洲主編的《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001年王曙光主编的《税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廖益新主编的《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刘剑文主编的《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刘剑文主编的《国际税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编的《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教材),等等。这些专著或著述的问世,对加强税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法学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在税法学蓬勃发展的同时,有关税法学研究的组织也逐渐组建起来。1998年3月28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它是全国税法学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在此基础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等学术团体成立,为税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有益的努力,使税法基础理论与实践有了更广、更深、更高的研究。但税法学目前的研究现状仍不能令人满意,基础理论研究尚没有大的突破与发展,具体制度研究则暴露出理论深度不足、学术视野狭窄和研究方法单一的缺点。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不仅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实践不相适应,而且也不能满足纳税人权益意识逐渐增强的现实需要。因此,加快税法学研究的步伐、增强税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拓宽税法学研究的领域、挖掘税法学研究的方法,成为中国税法学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税法学的学科属性

(一)税法学的学科性质

税法学是一门以法学等原理去研究税收活动规范性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我们认为,税法学基本性质可概括为:

1.税法学是研究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税法学以税收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行性为基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地位、税法原则、税法要素和税收立法等税法基础理论,以及税收基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内容作出解释并阐明法理依据。它是与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2.税法学是涉及多方面学科知识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税法学是在吸收有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与发展起来的,是与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学科。也可以说,税法学是一门年轻、需要完善与发展的新学科。

3.税法学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一门应用性学科。税法学不是纯理论科学或基础研究,而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税法学在研究基础理论的同时,应结合税务工作中的实际业务研究,从实践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拓展税法学研究的领域,探索出研究问题的新方法与新视角,进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二)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一门学科都以客观世界的某一类事物、现象及其过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由于税法学发展时间尚短,还没有真正确立其科学的界限,但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税法学有其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领域。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在《税法学原论》中对税法基础理论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都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包括税收的概念、税法学的出发点、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主张结合判例进行研究,以拓展税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

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税法学应当成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也有学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我们认为,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法及其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主要包括税法基本理论及其要素设计两个部分,即研究税收基础理论及税法地位、税法作用、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关系等理论,以及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法律内容。随着税法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其研究对象也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

(三)税法学的基本特征

税法学的基本特征是税法学性质的具体体现。税法学性质是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而税法学的基本特征则是外在的、形式的反映。我们认为,税法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

1.研究内容的规范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也不能用理论探讨来代替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

2.专业基础的广泛性。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税收学等。如果税法学研究就税论税、就税法论税法,而没有将其放到与其他学科的广泛联系中,所得出来的结论必定有失允当,难以成为国家科学的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

3.理论知识的实践性。税法学主要包括税法理论和税法规定两部分,税法理论部分突出其学科的“法性”,而税法规定部分则将税法理论与税收实务结合起来。税法学只有经过长时期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才可能逐步走向科学与成熟。

(四)税法学的学科体系

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国内税法学、国际税法学、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其中,国内税法学指以国内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国际税法学指以国际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外国税法学是站在本国角度研究以某国或多国税法特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比较税法学是指研究以世界各国税法共同性、差异性及其发展趋势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本文主要讨论国内税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税法学基本理论。主要包括税法学的研究历程、学科属性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税收与税法基础理论,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历史沿革等。

2.税收实体法研究。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等基本规定、税额计算及其征收管理。

3.税收程序法研究。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管理法和税务信息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

四、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侧重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的研究。总体上说,税法学是经济法学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与企业法学、公司法学、合同法学、商标法学等共同构成经济法学体系。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有涉及,但税法学与经济法学在阐述税收与税法的内容上应各有侧重。经济法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研究,主要应阐明税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运用;而税法学则应围绕税法的基础理论和税收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主要应阐述税法的具体法律内容,并明确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征收管理。

(二)税法学与财政学的关系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财政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应用理论学科,主要包括對财政理论、财政活动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其中财政活动包括财政的收入和支出,而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财政学收入理论的核心必然是税收。因此,财政学为税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即财政学在税法的立、改、废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财政学中的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都与税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财政学是从宏观角度来分析财政现象,更多地关心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的效率,减少税收的负面影响;而税法学是对财政学研究领域的税收问题侧重法学角度进行分析,更多地着眼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考虑纳税人基本权责的实现过程,以体现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三)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法学与税收学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从来就是合二为一的整体。税法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学科,是从宪法出发确定权利与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目标的;税收学是研究如何对经济活动进行分配的学科,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二者研究对象重叠,研究视角各异,研究内容各有侧重。税收学更多地关注作为财政收入的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而税法学则应该更多地着眼于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定位,从宪法学国家权力来源的角度设计出纳税人主权的实现过程。如果将二者完全混同,就等于取消了税收学与税法学的学科界限以及税法学的存在价值。

(四)税法学与会计学的关系

会计学是一门研究会计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侧重于会计理论和资本运营的研究,并构成税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在研究对象上,会计学主要研究企业资本运营状况和效益最大化措施,而税法学研究包括企业纳税人和自然纳税人以纳税义务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会计学研究讲求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效益性,真实性即为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与可靠程度,效益性即要求不断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税法学研究讲求经济运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合理性即讲求核算的相对平均社会成本及税收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合法性即在依照税法的基础上不考虑征税成本而做到应收尽收。此外,当两者研究的法律内容不协调、不一致时,则应按税法计算调整企业纳税数额的规定进行研究。

总之,税法学已具有综合社会科学的典型特点。在对税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研究时,应当综合政治学、行政学、财政学、经济学、会计学等一切社会科学加以分析。这种综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现代法学的共同方法。当然,它们彼此之间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共性。

五、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应采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该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层次上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研究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税法学研究方法。

(一)经济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

经济分析法是指以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来分析制度、揭示制度的经济性成因,并以此来指导制度的确立。税法学的经济分析即是对税收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相关经济后果进行经济分析,核心在于税收法律制度的效率,基本方法是成本效益的比较。如果制定的税法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则说明税法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反之则需要及时调整,暂缓实施或停止实施该项税收法律制度。

价值分析法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在税法学领域,价值分析法是指对各种形式上合法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提升税法在道德、社会等方面的合理性。价值分析法在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从道义和理念层面促进税收法律制度的正当与合理。

(二)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是指不仅要对不同时期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制度对比,比较其异同,还要联系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找出变化的原因和规律。税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税法学也应该放在历史的背景中去研究,总结税收法律制度在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动态规律。不仅重视社会发展的一般必然性,更要重视存在的偶然因素,使制定的税法更加符合税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比较分析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两种。税法学中运用比较分析是指对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通过税法的比较分析,在国家税收历史文化和制度发展的基础上,制定适宜于一国国情或区域性的税收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为税收法治建设作出科学性、创新性的贡献。

(三)实证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包括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法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法是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在税法学领域应用实证分析法,它是对现实存在的税法现象和税法制度内容作出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注重的是税法的逻辑分析和内容的解释,即通过分析回答税法是什么、为什么等问题。

案例分析法由来已久,特别在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应用最多,也最有成效。税法学是理论密切联系实践的一门学科,将税法理论与税收实务有机结合,运用案例分析来理解税法理论是必要的。通过剖析税法个案,研究税收实务内容,抽象分析和逻辑演绎,从各个方面进行观察和描述,探寻其发展变化的条件和途径,从而制定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四)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分析研究过程,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分析,主要是解决研究对象“有没有”或“是不是”的问题。研究税法学就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税法学的各种现象进行思维加工,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揭示税法学的本质特征及各税种的具体含义和特征。

定量分析法是研究如何利用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的一门学科,是对研究对象进行“量”的分析,主要解决研究对象“是多大”或“有多少”的问题。如在税收弹性、税收负担、税率设计等基础理论研究中有数学模型或涉及数据分析,以利于确定最优税制结构;在税额计算和定量处罚等税法实际处理分析中是用数据来体现的,因此计算分析在税法学中显得尤为重要。

从科学认识的过程看,任何研究或分析一般都是从研究事物的质的差别开始,然后再去研究它们的量的规定,在量的分析基础上再作最后的定性分析,得出更加可靠的分析。因此,在税法学的研究中,更应该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总之,税法学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它的研究应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建立一个科学的方法体系,体现多样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责任编辑 孙莉艳]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王曙光 谢潇潇

税收法律意识研究论文 篇3:

基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教学案例研究

摘 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并且是我国主要的流转税之一,作为一个企业税款支出最大的一个税种,如何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文通过以丙公司各类销售方式为例进行纳税筹划以及开展纳税筹划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应对的相关措施。使企业明白进行纳税筹划,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的重要性。只有加强企业管理者及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才能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效益双贏,才能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阐述了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特点。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筹划措施

纳税筹划的本质是获得节税收益,即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缴纳的税额最少,缴纳税款的时间最迟,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额的方法都属于纳税筹划范畴。在我们进行纳税筹划前我们要充分思考纳税筹划可能遇到的问题,如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的原则等,如果不注意这些问题的话,可能就变成偷税漏税了,因此,在执行中一定要强调它的合法性。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所有的征税行为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这种征纳关系是税法的基本关系。

一、研究意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产品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款。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分别为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税负公平;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坚持不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的中性原则;增值税的类型包括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它在西方国家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尤其在近30年来,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20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了税收筹划,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纳税筹划主要有五个特点,分别是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其中合法性是指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筹划性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税务筹划是以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为目的。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需要面对和承受的税负压力变得越来越大,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不仅可以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也能减少企业的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并对于企业的纳税意识有提高作用,从而确保企业诚信纳税。需要明白的是:税收筹划并不同于偷税、漏税行为,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且受法律保护。其次,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很多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往往会有自己的主经营道路并且投资的方向也大多以这个方向为主,而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并对自身的产品进行调整,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对于国家的税收经济也会有带动作用。因此这对于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也会有所帮助。最后,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了解的信息是极为全面的,但更多的还是要了解企业的管理、财会方面的信息,毕竟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减轻税收压力。因此正是因为税收筹划需要对企业的管理和财会进行了解并且对于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调整,所以对于企业的管理和财会能力的提升会有所帮助。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特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特点主要有五个,分别是条件客观性、行为合法性、对象统筹性、收益最大性和时间超前性。其中条件客观性是指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不同的产品、不同的销售方式等可能存在差别因素和倾斜政策,法律规范的执行存在弹性,也就存在制定不同纳税方案的空间,也就存在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行为合法性是指在税收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划涉及增值税税收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中,尽管有反避税、反逃税以及处罚偷税、严惩骗税的条款,但从没有任何反对纳税筹划的规定;对象统筹性是指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要注重当下,而且要更加注重未来;不仅要看增值税的负担,而且要看其它税种的负担;不仅要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要更加注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增加;收益最大性是指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看重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更加看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多少。最大限度地实现总体税后收益,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时间超前性是指增值税纳税筹划一般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就加以设计、规划安排,而不是如偷税、逃税等那样多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后。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丙公司现状

丙公司创建于1997年,是一家集口腔医疗器械、设备、耗材生产、供应、安装、维修、空间设计、品牌策划于一体的专业口腔综合服务平台。公司现有员工总数1500余人,销售人员800人,维修工程师190人。集团由80多家销售公司等10余家生产基地及多个电商平台共同组成,公司致力于中国口腔医疗事业发展,为全人类的口腔健康奋斗终身。丙公司一贯奉行“致力于口腔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的運输、销售及售后服务,为专业口腔医院、口腔诊所和综合医院口腔科提供设计、策划、供应、安装、维修一站式服务,为口腔事业保驾护航,决心一生只做口腔器材这一件事;力争将丙公司办成世界口腔领域颇具影响力的口腔综合服务平台。丙公司2018-2019年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呈现增长趋势。2019年营业收入较2018年相比,增长了1078万元,增幅为2.90%,增长较快的原因是公司经过了整合重组后的调整期,公司的资质实力不断提高,市场声誉逐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也得到相应加强,从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使集团营业收入获得明显增长。2020年营业收入与2019年相比,增长了99万元,增幅为0.30%,增幅下降较多的主要原因是疫情企业没有开工,受其影响集团的增速放缓,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稳中求进,维持了集团营业收入的小幅度增长。从2018-2020年度的数据可以得知,集团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但毛利率及净利润率呈波动下降的趋势,并且各年的净利润率都偏低,整体来看,集团的盈利能力有待提高。根据会计恒等式可知,集团的生产经营成本偏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近年来国家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此背景下人工成本快速上升,加上原材料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导致集团成本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集团规模不断扩张,管理成本随之增加,同时,业务量持续增长,使集团所需缴纳的各项税金也不断增长,促使了集团成本的增加。

(二)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首先,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增值税相关法律近几年变动较大,并且其他税种也出现了调整情况,因此很多的企业管理者以及财务人员面对税制改革,对国家税收政策不能做到全面了解,并不能敏锐地找到适合公司的优惠政策,从而对企业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利,从而造成财务未能及时制定出纳税筹划方案。其次,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不到位企业管理中,没有重视财务管理以及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导致了采购期间出现的票据真假性、有效性的问题,从而增加企业财务负担,严重的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最后,纳税筹划人员能力不足。纳税筹划的设计以及纳税筹划方案的后期實施,都需要筹划人员去操作。筹划人员会涉及到公司的各个层面,所以这对于公司参与纳税筹划方案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筹划人员需要详细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对公司各项业务仔细分析并且找到可以进行筹划的空间,通过各部门的配合设计出适合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及方案实施时做好发票管理和跟踪调查。如果公司的筹划人员达不到这些素质要求,那势必会导致方案的效果不佳,同时大大地增加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所以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对公司方案的实施效果如何起到关键作用。

三、丙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一)通过各类销售方式开展纳税筹划

丙公司各类销售方式展开纳税筹划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结合现代市场的供需要求,为了提高商品销售量而适当的扣除商品标价。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当销售额与折扣额同时存在于一张发票上,可将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二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更快收回货款而作出的让步。现金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而产生的,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特点的理财费用,因此不能在销售额中进行现金折扣,应全额计征增值税。或者对合同规定加以调整,将现金折扣变为商业折扣,从而发挥节税作用。三是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当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因其质量、规格等问题消费者未退货,但销售方适当的给予价格优惠。国家税法中明确指出,可在货物的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剩下的余额作为计缴增值税,不过需要消费者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递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在此基础上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强财会人员税收筹划的意识

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是实现预期纳税筹划效果的关键。因此不断强化纳税筹划队伍的建设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尤其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虽然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多,但这些人员的素质水平、业务能力各异,多数财务人员实际中并没有掌握企业预期的纳税筹划目标、筹划流程等。尽管有部分优秀财务工作者逐渐进入到领导岗位,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统领性作用,也十分了解纳税筹划各工作环节,但因涉及的工作较多,很难有空再涉及这项工作。所以企业应重视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不仅开展入职培训、晋升培训,还应开展有关于纳税筹划的内容培训。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

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涵盖了两方面:一方面是在特殊情况下,为某一特定行为提供相应的减免优惠,比如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整体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涉及到的商品外,其他的商品均应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另一方面,为特定产业和特定行为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比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等。对于旧货销售、水泥、医疗卫生等行业,均具备一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可将各类优惠政策整合到一起,发挥共同的优势,从而提高纳税筹划效益。

(四)及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

国家每年都会根据国家发展的情况进行税收政策调整,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是符合我国实际发展国情的,同时这些税收政策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每年都应该及时关注国家发行的新政策,如果是和自身企业相关的就一定要对企业相关业务进行调整,避免出现税收风险。而且对于企业有利的政策要及时利用,尽快节约企业税费。由于公司业务广泛,受到政策影响的可能性也很大。因此,公司可以在财务处增设专门的政策收集岗位进行收集政策信息的工作。增加的人员及时地收集整理并挑选出对公司有影响的政策信息进行汇总汇报,并由财务处对影响的情况和调整方案向公司领导层进行汇报。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避免企业错过国家税收政策而导致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虽然公司经历的时间颇长,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经验和教训都积累了很多。但是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还是需要继续完善。公司的财务人员应该加强对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核对,可以通过税务系统进行严格检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避免影响公司抵扣事项,造成税费抵扣的浪费。同时对于公司开具的发票,财务人员更应该谨慎对待,多次核查避免自身出现失误,导致被税务部门处罚。对于公司业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意识淡薄情况,公司应积极进行发票开具教育,提高业务人员开具发票的意识,让业务人员认识到漏开发票问题的严重性。除此之外,公司应该建立严格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于产生错误的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罚,大力度地控制增值税发票产生的风险问题。(六)提高纳税筹划人员能力。对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予以强化企业在具体运行发展期间应注重财税人员培训工作,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提升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能力,才能确保其胜任税收筹划工作,提升税收筹划工作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鉴于此,企业应依据内部税收筹划人员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知识培训,以此帮助财税人员正确认知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及提升其纳税筹划能力。此外,企业最好能够以制度方式要求财税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更新、完善,了解和驾.驭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变化,进而强化财税人员自身思想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为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四、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进行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增加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非常具有必要性。而增值税作为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国提出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增值税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是企业可以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各环节筹划、合理利用税务申报以及正确判别纳税人身份,这有助于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二是降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面临的税收风险。例如,新旧税制衔接不当以及对新税制不熟悉而导致的税收风险,或是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而造成的税收风险。企业可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及拟定企业盈利措施。最终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防范税收风险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只有提高纳税筹划认识,加强企业管理者及财务人员综合素养的培养,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才能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效益双贏,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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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星 罗飞亚 王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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