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分析论文

2022-04-19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分析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本文借鉴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实践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比较适合我国的综合经营模式,我国要建立同综合经营相适应的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分析论文 篇1:

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商业银行发展策略

金融综合经营的进度和成效

当前,我国实施的仍然是分业监管的体系。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趋势,为了行业的规范经营,国家开始逐步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市场准入标准,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目前国内普遍存在母公司从事具体金融业务的现象,如各类银行主体作为母公司发展起来的金控公司,严格意义上讲,属于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此外,还存在着大量央企、民企、互联网公司布局金融行业而形成的“产融结合”类的集团,即母公司从事产业经营,严格讲不符合《办法》对金控公司的定义,长期以来对此类公司的监管不够明确,也成为风险最为集中的地方。为此,《办法》中也对此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按照控股股东属性分类见表1。

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发展策略

制定一体化发展策略,充分发挥金融综合经营优势。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整体,具有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优势,各家成员单位既是单独的个体又是该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首先应根据综合经营体系整体的战略安排,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主动承担使命和责任,通过高质量发展提升集团整体的金融综合经营水平。在思想上,商业银行作为综合金融集团内的一份子,应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努力创造价值,服务主业,为集团更好地发展贡献力量。在行动上,商业银行应加强总体设计,确立自身发展规划目标,与自身体系下相关公司协同发展,制定各项互惠互利的政策制度,积极融入金融综合经营体系,加快综合发展步伐。

制定协同发展策略,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中往往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服务机构,作为综合经营体系中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协同发展策略,与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之间进行信息及资源共享。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制定协同发展策略,打造综合经营生态圈,坚持“一个客户,一个集团,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理念,既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业务优势互补,又可以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分摊成本、降低获客及活客成本、提高整体收益率,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提高集团及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强化战略目标定位。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业银行难以继续依赖传统的存贷利差盈利模式,同业市场同质化竞争激烈。作为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综合经营集团的发展优势,深入研究分析客户需求,结合自身及集团整体优势,明确市场定位,围绕目标客户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树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逐渐形成业务及服务特色,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突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打造领先同业的一流商业银行。

制定品牌文化策略,实现集团深度融合。由于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中包含不同金融业务的各家子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个体具有不同的企业文化、经营发展模式、激励约束机制、风险管理理念等,为充分发挥集团品牌效应,需要进行整体文化的深度融合,树立一致的价值理念,逐渐形成统一的品牌文化,引导和规范日常经营,从而促进品牌文化升级,大大提升品牌实力,提高综合经营质效。作为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应围绕集团整体确立的品牌文化理念,加强品牌管理,不断丰富品牌内涵,将自身打造成为优质品牌,与集团整体深度融合,享受集团的品牌溢出效应。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严守合规经营底线。《巴塞尔协议》中将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作为金融综合经营集团,商业银行又面临着内部交易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经营不规范风险、利益冲突风险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担负着全社会资金融通的关键角色,作为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中的商业银行的稳定经营尤为重要。因此,要强化风险意识,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策略,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建立“防火墙”机制,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内控水平,确保合规稳健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商业银行的机遇和挑战

发展机遇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公司业务方面,金融综合经营可以通过内部协同合作,满足企业客户全生命周期的需求。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在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支持下,可以为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全方位的、适合其需求的各项服务,如股权投资、债券发行、IPO、并购重组、贸易融资等多样化金融服务,实现企业投融资的合理匹配。在个人业务方面,金融综合经营可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的需求。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拥有体系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丰富的资产配置渠道,可以同时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基金和保险产品等,满足客户分散化、多元化的需求。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根据投资组合理论,金融资产的多元化有利于分散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较为单一,向企业和居民发放的贷款以及现金资产占比较高,股权投资所占比例非常低,导致商业银行面臨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在国家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单一资产结构导致其处理信贷风险的缓冲手段有限。金融综合经营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不仅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将部分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动态调整信贷资产总量和分布结构,还可以实现收入来源多元化,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缓解宏观经济周期性对银行利润的影响。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控制商业银行成本。一是通过资源共享降低获客成本。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以客户为基础,金融综合经营集团的各子公司均有自身的客群基础,通过深层次的客户资源共享,可以加大转介及交叉营销力度,提高客户转化率。二是通过信息共享降低违约成本。通过金融综合经营集团的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可以综合客户各方面的信息,拓宽客户信息的广度和深度,更加全面地认识客户,获得精准的客户画像,有助于更好地控制风险和降低违约成本。三是通过科技共享,降低业务运行成本。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和创新离不开科技的大力支持,通过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科技资源共享,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面临的挑战

金融综合经营制度尚不健全,制约了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模式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制度对其法律地位、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等进行规范,只能采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就难以进一步发展,监管机构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办法》虽然对金控集团及金控公司的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股东资质、资本来源、公司治理及关联交易、风险防火墙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做出了明确规范,并提出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尚且缺乏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易引发多种风险。综合经营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构成将发生重大变化,除了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常规金融风险外,商业银行还将面临实施综合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风险、财务杠杆风险以及其他特殊风险。一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尚未形成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多数子公司只注重自身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缺乏专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人员,而金融综合经营体系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因大量的关联交易而结成了密切的财务联系,这可能导致金融综合经营体系内部某一子公司出现危机而造成全体系面临风险。二是因为目前的风险管理计量手段主要是定性的,注重事后控制,缺乏事前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三是由于社会公众习惯于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当某一子公司出现问题时,公众可能由于这种关联性认知对其他子公司产生信任危机,从而引发整个体系的声誉风险。

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商业银行发展方向

2020年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商业银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应从金融综合经营整体的角度出发,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向。

丰富产品供给,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提供传统的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负债类业务及中间业务之外,通过与集团内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还可以开展保险、投资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业务,丰富补充业务品种,积极拓宽服务范围,在客户成长的不同时期配套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加深客户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加强金融产品创新。《规划》提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综合金融体系更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充分应用现代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将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不断提高金融科技水平,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可以应用集团综合经营优势,融合集团金融业务产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深化金融产品改革创新,加大金融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从而形成竞争优势,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发展金融科技,充分挖掘大数据信息共享效用

进行资源整合,渠道开发客户。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可以应用集团内客户信息,通过大数据模型,深入整合分析客户需求,形成客户画像,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降低获客成本,提高客户贡献度。

应用信用信息,有效规避风险。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可以应用集团内客户风险信息,优化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客户在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履约情况(如保费缴纳、保险理赔、投资分红等)来衡量客户资质,作为贷款审批或其他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防范风险。

深化联动机制,打造综合金融协同发展优势

促进业务品种及全流程联动。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中包含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项金融业务,每一项金融业务又涵盖了各个业务板块。因此,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要从全局出发,加強与集团公司各业务板块、各条线的联动,利用发散思维,由点到面,打破不同条线间的壁垒,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进行全业务品种的合作联动,并将业务合作从销售环节延伸至售后环节,打造全流程跟踪拓展延伸服务,使客户需求在集团内得到满足。

强化考核激励培训联动。由于金融综合经营集团内涉及的业务种类众多,各家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机构有自身的业务考核方案,为更好地调动积极性,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要通过与集团公司联动,制定可操作性强、便于数据统计、可切实落地的考核激励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交流学习,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对各项业务的认知,培养专业的复合型金融综合经营人才,提高业务联动效率,提升客户综合金融服务体验。

完善管理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底线,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必须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政策要求,坚决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下的商业银行应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各个板块联动,对于一些容易发生风险事件的项目进行集团化管理,如对于大客户的集团授信,综合考虑股权、债权等,避免造成过度授信;引进高端金融人才,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总行交易银行部,上海农商银行总行普惠金融部)

作者:洪亮 秦苗苗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分析论文 篇2:

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探析

摘要:“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本文借鉴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实践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比较适合我国的综合经营模式,我国要建立同综合经营相适应的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

“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个方针政策的确立,使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从一个理论话题进入了实践阶段。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开始走上了试点和探索的道路。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构建同综合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因此,借鉴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实践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稳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积极探索适应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体系,就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综合经营的含义

“综合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可以跨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在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同一金融企业可以同时开展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突破了传统的业务范围,模糊了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的特征。在我国,“综合经营”曾叫“混业经营”。但是,使用“混业经营”这个词容易造成误解,因为“混业经营”既可以指金融业之间的相互结合,也可以指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相互融合。而过去我们使用“混业经营”这个词的本义是仅指金融业之间的相互结合,不包括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相互融合,范围比较小。由于“综合经营”比“混业经营”表达更为准确,因而自2005年上半年开始金融业界和学界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综合经营”一词指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经营内容不断融合的这样一种现象。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使用了“综合经营”这个词,这是第一次在权威文件中出现“综合经营”的提法。

二、发达国家金融业从分业到综合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除了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从战后至今一直实施全能银行体制实行综合经营以外,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金融业的经营体制都经历了从分业到综合的发展历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发展迅速,证券市场也蒸蒸日上。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仅使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其良好的回报还诱发了企业抽回银行存款而转入证券投资。面对存贷款业务每况愈下的困境,商业银行开始积极参与证券投资活动。当时法律也允许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但是,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并引发了大经济危机。在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中,美国约有一万家银行倒闭。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是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导致了股市的崩溃,商业银行在证券上的投资又引发了银行体系的崩溃,股市和银行体系的崩溃最终导致了经济的大萧条。因此,为抑制股市投机,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分离,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开始全面实行分业经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市场融资方式逐渐向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转移,传统银行业受到证券及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由于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日益下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金融业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为了生存和发展,一方面想方设法避开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通过兼并投资银行和金融创新等手段向证券业渗透;另一方面,联合证券业与保险业要求政府和国会取消跨业经营的限制,修改直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跨业经营,从而使美国金融业在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的历史,迈向了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英国、日本确立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体制都早于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英国推行欧洲最广泛的国有化计划,实行严厉的政府管制,伦敦的金融业务逐渐萧条冷落。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保住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1986年10月27日,撒切尔夫人发动了一场规模宏大的金融改革。这场改革不仅对英国传统的金融制度产生了剧烈冲击,而且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人们称之为“伦敦金融大爆炸”。英国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包括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可以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伦敦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英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体制,确立了英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直接就照搬英国的模式,叫做“东京金融大爆炸”。1996年11月11日,桥本首相提出了金融体系改革的构想,要在2001年全面完成金融大改革,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的相互准入。1998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汇及外贸法》、《日本银行法》和“早期纠正措施”,标志着金融大改革正式启动。金融大改革使日本的金融业走上了综合经营发展的道路。

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实行综合经营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地分散和降低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考察和分析发达国家金融业从分业到综合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综合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分业经营所造成的市场分割、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等弊端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综合经营的优越性日益体现。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世界发展潮流。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综合经营也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2.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在金融领域,金融状况是一种生产力,金融体制是一种生产关系,金融状况决定了金融体制。当金融状况发生变化时,金融体制必须要进行改革,以满足金融发展的要求。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从分业到综合经营都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产品创新和机构创新实现事实上的业务交叉;第二个阶段是通过立法的调整实现法律上的合法化。目前,综合经营在我国已客观存在,如果不对此进行研究,将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3.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制度

变迁必须考虑一国独特的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别国的做法。因此,要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必须要借鉴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实践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要重点研究和借鉴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

从国际上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全能银行模式。这种模式以商业银行为机构主体,在内部分设不同的部门分别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虽然法律禁止全能银行在同一法人的名义下开展保险业务,但是全能银行可以通过与银行关系密切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在业务范围上,欧洲大陆式综合经营模式对于金融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基本上没有限制。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下,由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般不允许金融和产业资本的融合,但有的国家如日本,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比例内持有产业公司的股票。

全能银行模式各种服务的连续性和衔接程度较好,可以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综合金融服务。但这种模式要求银行要有大量的高水平的复合型人才。这种复合型人才队伍需要在长期的综合经营环境下锻炼才能成长起来,需要经过长期的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实践来积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在公司集团内部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形成集团整体上的综合经营效果,集团内部相瓦支持、相互配合,形成综合化的竞争优势。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制度下迅速向综合经营制度转变的情况。

在我国,金融业已经进行了综合经营的探索。我国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的探索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浅层次的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开发综合性产品并代理销售。二是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我国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既有金融机构形成的,也有由实业公司参股、控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所形成的。前者有汇金公司、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后者有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等。三足合资模式,如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丹利合资成立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四是境外机构并购,如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控股工银亚洲(香港),并通过工银亚洲控股太平保险,渗入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开展综合化经营。五是设立专业性公司如基金公司,进入其他金融领域。如交通银行绝对控股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绝对控股的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等。这些做法对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金融业在探索中出现的综合经营模式有三种: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一种是主要模式。二是实体职能部门模式。实体职能部门模式的代表是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成立投资银行部,目前已在重组并购顾问、结构化融资与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占有了一定的份额。三是事业部附属模式。事业部附属模式的代表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5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整合对公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其中包括专门的投资银行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投资银行部的主要业务包括:银团贷款、财务顾问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现阶段的金融监管能力,我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比较适合我国的综合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虽然难以实现规模经济,仅能实现范围经济,但是可以建立科学的防火墙制度,更适合我国稳步向综合经营体制转变。而实体职能部门模式和事业部附属模式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的雏形,它虽然可以同时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是缺乏防火墙制度,风险较大,对金融监管要求相当高,我国不宜采取。有关部门应尽快立法,用法律规范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行为。

四、构建我国综合经营体制下的金融监管体系

伴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要适应综合经营的要求进行改革,构建同综合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根据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达成的分工合作备忘录,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然而,在实际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主体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监管机构无法依照法律按金融机构的标准对其进行监管;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主体无法全面落实。在德隆事件中,德隆集团之所以能够肆意套取巨额资金,原因即在于没有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集团实施监管。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成熟做法,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考虑在国务院直接管辖下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统一到该委员会之下,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再设立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执行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及保险业的监管。具体操作上,监管主体不仅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且也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顺应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推行金融监管一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业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好处。采取统一金融监管,有利于明确监管的责权利,实现内部信息的共享,降低对金融机构重复检查的成本,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责任编辑 张艳峰

作者:卢玉志 郑建中 王向东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分析论文 篇3:

我国金融综合经营风险分析及相关政策建议

摘 要: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进行综合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逐步实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稳步推进综合经营的有效途径。文章在综合分析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总结了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特征,提出了规避金融综合经营风险和发展金融综合经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 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政府推动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相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而言的,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种类金融服务的经营方式。“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是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我国金融业整体综合实力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都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2006年,国家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次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逐步放开对综合经营的限制。业界逐步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综合经营模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综合经营模式,依靠银行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和管理经验,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其中以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为代表,它们中有的以金融为主,有的以实业为主;三是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集团,在保险机构中则有平安保险,母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是对旗下的子公司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而不同种类的子公司则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服务;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综合经营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综合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和单一金融机构一样,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由于它本身的特殊性而需要应对一些特殊的风险。

1.内部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及各跨业经营的子公司间由于相互持股、相互担保、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转移利润等复杂的资金与业务往来关系,容易导致非银行业务的风险直接或间接传递到银行业务,造成风险在机构内部放大。

2.信息披露风险。跨行业的综合化经营,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框架趋于复杂和多元,针对不同金融业务和机构的会计核算规定不同,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与综合经营子公司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等信息的披露范围宽、披露难度大、披露要求高,导致综合化经营中的信息披露风险。

3.风险传染风险。风险传染主要指财务风险的相互传递与蔓延。由于集团成员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可以想象当其中一成员面临破产的境地时,其他成员能够完全不受其负面影响。因此,当一个集团成员陷入财务困境时,过去的资金往来会使其他集团成员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选择救助,也因此会卷入更多的资金,愈发不可收拾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

4.子公司的经营不规范风险。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而对综合经营子公司跨行业经营的监管缺位,造成综合经营子公司的业务违规。如超授信额度放贷,或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综合经营子公司变相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如“两高一剩”行业、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进行信贷投放。

(二)金融综合经营带来的金融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往往会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这就难以避免各监管机构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生摩擦、碰撞,而彼此之间又缺少直接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难以掌控集团整体的经营风险状况,一些金融机构也容易借此疏漏逃避监管。另外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往往遍布世界各地,而各国的金融监管内容又不尽相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也就成为摆在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又一个难题。

三、发展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政策建议

金融综合经营必然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西方国家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必将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带来强烈的冲击。近年来,国内金融法规的不断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与此同时新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也为金融综合经营的规范化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综合经营,是我国稳步推进综合经营的途径。风险的控制成为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进程的关键问题,采取严格监管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并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来控制风险。

1.采取严格监管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政府推动型的金融综合经营发展模式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为了实现赶超或者为了脱离经济困境而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在金融改革创新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往往是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离不开企业自身的探索。金融创新是必须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转轨阶段,因此控制风险更为重要。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更积极充分的作用。

2.加强金融监管和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活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风格各异、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这本身就能为我国的金融综合经营提供很多借鉴。比如,美国对进行综合经营的银行采取基于分业监管的“主监管人”模式。我国则依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并根据主业比重的份额确定监管的主要机构,这种模式的优势就是能够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但由于这三家监管机构彼此并没有从属关系,因此在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上的合作还是比较有限的,不能够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新体制。考虑到我国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是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应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必将会涉及到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需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以达到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有据可依的目的。

3.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西方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了金融综合业务的运营模式,这些突出表现在精良的内部组织设计、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独立的审计制度以及复杂的外部监管制度上。在政府有效的监管下,相应地减少了综合经营的风险,才能最大地显示出综合经营的优势。总的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风险监控体系也不健全,不能够有效地对综合经营风险进行监控。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包括健全的董事会、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尤其是目前各大金融机构在董事会下通常会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给防范关联交易及相关风险提供了良好条件。因此,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防范综合经营的风险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魏诗博,郭牧炫.对金融综合经营下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J].当代经济,2011(8)

2.省部班课题组,袁长清.渐进稳妥地推进我国金融综合经营[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8)

3.伍李明,郑高明.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比较和建议[J].生产力研究,2011(8)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 海南海口 570228;广东省审计厅财政金融审计处 广东广州 510000)

(责编:若佳)

作者:韩雪 韩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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