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

2022-10-17

第一篇: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

摘要 秩序和正义是法律一直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秩序是法律规则的确定及适用方法的确定。而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也凸显着其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现实生活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要实现对秩序和正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偏废其一,只能寻求秩序与正义在实践中的衡平。

关键词 秩序 正义 衡平

前言

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一个法律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致力于实现正义,还要创造行之有效的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和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通常是没有冲突的,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巨大的指导作用。

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体现为对有形或者无形的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形式的;而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为全社会对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的尊重和信仰,是理想社会的实质。但从现实的实践中,比如在上海发生的钓鱼式执法事件,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的冲突时真切的存在着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但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他因而提出,在某些得到明确规定的情形中,应当允许用特殊的衡平手段来纠正法律。这种衡平虽然有牺牲某种价值目标而达致目地之嫌,但其本身弱化了冲突,即在秩序价值得到整体维护的基础上争取了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作为法律价值目标的秩序和正义

(一)关于秩序

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博登海默对“秩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在自然界中,秩序模式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这是不同的观点一致的地方,即在自然界大规模的运作现象的范围中,秩序压倒了无序。其实,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亦然,对秩序的追求也有其客观规律性。社会生活中需要规范来调整人类事务的领域更加广泛,甚至偶然在人们组成的聚集群体中,人们为了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地倾向于建立一种良好的法律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状态,从而维系整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1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另一方面,对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也体现了人们的心理诉求。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指出,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者安排的先见取向。即人们倾向于依赖于按照秩序所表明的固定的规则活动,而减少因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其次,人们对秩序的心理需求体现为他们反感于受到他人的专横待遇,即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先期期待。

由此可以看出,秩序对人类社会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人的生存离不开秩序。人的生存,不是孤立的个人的生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群”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人的衣食住行乃至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不是完全分立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而秩序就是防止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的利益而最终使自己和社会走向毁灭。

2、人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秩序。秩序除了使人们有序地获得需求满足生存以外,良好的秩序有利于激励人的创造性和进取心,促进人和社会的发展进步。2

对正义的辩论一直是普遍关注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义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

(二)关于正义

概念,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不同的人看到的是正义的不同方面,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柏拉图在其《共和国》中提出了一个关于正义共和国的学说。他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想适合的事情。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他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提出,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平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的观点则明显不同于前人,他认为同正义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

在法律思想史中,正义与“自然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启蒙时代,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符合正义要求的、完整的和既有的规则体系。但这一也颇有争议的。正义并不能跟自然法完全等同,自然法是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和代表者,但自然法所包含的并不是正义的全部内涵,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比如禁止杀人;在财产领域中的禁止偷盗、劫掠别人的财产。而正义除此还包括一个特定的政治社会制度中被认为是正义的规则和政策,以及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想而成为法律有序化的远大的和终极的目地。

综合各家对正义的价值内涵的争论,博登海默对此给予同样的关注,即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公共福利。具体而言:

1、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 2 张云秀,论法律与和谐的共同价值追求——秩序与正义,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个显著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整个法律正义的哲学就是一自由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然而,这里所说的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即这种自由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由于所有社会都遵循规则或者一般标准,所以通过规范制度本身的运作就可以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平等。为正义而斗争,在一定情况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的或为习惯所赞同的不平等安排而展开的。笔者认为,平等作为正义的一个内容也有其绝对性和相对性。因为人们对平等的自发需求和任何时期被任何人所享有的平等是绝对的,而对合理歧视的承认又是其相对性的表现。3

3、安全是正义的一张幕后交椅,是因为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它的存在有助于人们的自由、平等以及后文中的公共福利的实现和维持。

4、公共福利作为正义的一个内容,实际上也是对自由、平等、安全的价值整合。博登海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

二、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从上述对秩序和正义的界定可以看出,秩序是法律在形式上的价值表征,正义则反映法律的实质上的价值取向,因而,只有法律在形式和实质上相一致时,秩序和正义才会和谐共存。然而,秩序与正义的不一致是常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问题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是常有发生的。秩序与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而不能同时实现,因为任何人为的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侍二主。所以,我们可以讨论两种极端的假设:没有秩序的正义和没有正义的秩序。若是没有秩序的正义,表现为社会对正义的机械的、僵化的信仰和崇拜,人们按照这种要求建立的规范是极其苛刻的,甚至超过了人的承受范围。而没有正义的秩序,表现为徒有一套规范制度的形式,完全忽略了制度背后的岌岌可危的基础。没有正义的秩序是可能存在的,如一定范围内的专制。但是正如约翰·迪金森所说的,“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的被人们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应当看到,世界上绝大多数法律都在尽量避免走这两个极端,并找到了调和两者的手段。但在实践中,秩序和正义的冲突也是偶尔存在的。

例如,为了秩序的维护而牺牲一定的正义,即基于法律的规范及其所蕴含的目的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倾向于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维护一贯以来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亦或是为了维系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践行法律。以上 3 唐仲清,秩序、法律与正义——博登海默法律哲学微探,辽东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海市的钓鱼式执法为例。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一名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以“非法营运”为由扣车并罚款1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在“钓鱼式”执法中,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据了解,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 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4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进行处罚,是基于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这本无可厚非。对非法营运的处罚也有其现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都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执法者为了实现打击非法营运,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设下执法圈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对社会普遍认可的正义和道德秩序的一种破坏。一个政府的权威由其一贯的良好作风,如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形成,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其产生信任。但政府作为执法者一方面标榜自己维护秩序和正义,一方面采取钓鱼式执法的方法,这就违反了执法正义的初衷,会造成社会整体的正义观的动荡,甚至引发社会的秩序混乱。

另一方面,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例如,在特定的案件中,对正义的追求使执法者、司法者牺牲了有序的连续性。为正义的利益而背弃了既定规范的要求有时候被认为是必要的,但是应当看到这种牺牲是有代价的,比如社会秩序在一定时期内的退步。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既是迫于当时的社会压力,又是对种族歧视的自我反省,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就要借助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对米兰达强奸案作出判决,以米兰达规则代替了长期以来的“自愿性”测试。米兰达规则包括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4 http://baike.baidu.com/view/2813904.htm,2009年10月24日访问 两个部分,这在一定意义上被视为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中的一个大的突破。但应当看到,米兰达规则产生伊始,哈兰大法官就对其可能放纵犯罪的结果及其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表示了忧虑。很多学者也认为,米兰达规则会造成巨大的执法障碍,严重影响警察破案率,造成放纵犯罪、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根据早期的调查数据显示,米兰达判决之前的讯问成功率为55%到60%。例如,1960年加里佛尼亚州两个城市中的自白率分别为88.1% 和58.1% 。1961年底特律的一项调查显示自白率为60.8%,到1965年稍稍降低至58.0%。1960年纽黑文的自白率为58%-63%。但根据卡塞尔在1996年对盐湖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实证调查的数据,总体的自白率仅有33.3%,明显低于米兰达判决之前的水平,因此能够验证米兰达规则使自白率有所降低的假设。同时,在未实行米兰达规则英国和加拿大,自白率都超过60%,英国警察在61%-85%的案件中都能得到嫌疑人自白,在加拿大这一数字为70%,这些也说明美国适用的米兰达规则对嫌疑人自白有抑制作用。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米兰达规则的确造成了对既成的社会秩序的冲撞,并导致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的破坏。

综上所述,秩序和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会产生冲突,可能出现牺牲一方偏颇一方的情况。但是,秩序和正义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一个健全并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秩序与正义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表现为正义表征着秩序;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规定性;秩序和正义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等。而这一切的关键可以归结为,秩序与正义的衡平。

三、秩序与正义的衡平

(一)制定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

正如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论述的那样,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因此,要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首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这就要求法律在形式效力上能够实现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系,还要反映社会整体的正义观念。只要一个法律制度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和要求,社会就会认为该项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其合理程度至少是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而无可辩驳的真理。因此法律规范制度形成以后也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要随之有一定的调整,使之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所代表的正义相适应。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还必须服从这种发展进步所提出的正义要求,这就涉及法律的修改问题。法律的修改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可能是缓慢而渐进的,但它的确会使原有的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变革,因此,必要的法律修正要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有序的进行,并且要对法律的修正而受到损害的人保 5 http://hi.baidu.com/ewang77/blog/item/d0ad7dadb86f94084b36d6b8.html,2009年10月24日访问 证其损害为最低限度。

(二)法律的执行

制定一套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在现阶段还是一个尚未达到的目标,因而就现有的法律规范制度而言,要确保秩序的维系和正义的实现就要依靠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力量。现有法律尤其稳定性和确定性,这就有利于确保该项法律规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和实施,进而有利于秩序的建立。而且,如果大多数公民都分享了该项法律规则所传达的正义观念,那么可以认为法律规范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执法者在执法时可能会对秩序和正义的价值取向进行必要的选择。在司法裁判中也是一样,司法机关可能为了着重维系社会秩序而牺牲一定的正义,或者为彰显社会正义而一定的秩序的牺牲为代价,这就是司法机关的裁量,即对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衡平。执法和司法总的来说是为了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进正义的目的。但是由于人和制度规范的缺陷,即人不是神圣全能的人,制度也不是成熟的和高度发达的制度,那么执法和司法中的裁量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或者称之为比例原则,以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

综上所述,完善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与法律的执行是调和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冲突的两种解决方式,而两者又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因此,实行法治就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路径。

四、结语

法律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都是法律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不可偏废其一。但在现阶段不能依靠绝对完善而强大的法律规范实现秩序和正义的最大限度的共存,因此要调节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冲突,就需要对两者进行衡平。而将两者统一于法治化建设无疑是一个最优的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标,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建构和实现,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就是民主法治建设,因此要集中力量建立民主法治制度。

参考文献: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二篇:保障和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日期:2012-3-12 21:42:00 点击数:13025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中考预测】

1.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近几年中考关注的焦点问题。回顾2011年中考,各地选择控制物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等政府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作为背景材料,通过选择、简答、分析说明、实践探究等不同题型考查学生对改善民生的措施、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等主干知识的理解,引导学生懂得社会公平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公平合作意识,能够分辨正义行为和非正义行为,养成正义感,以自觉遵守各项社会规则和程序为荣。同时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的理解。

2.预测2012年各地中考命题,可能会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着眼,选取一些典型材料、漫画等,考查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内容。

【背景材料】

材料一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 指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

材料二 胡锦涛主席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材料三 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报告指出“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

材料四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努力实现国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材料五:重庆市委市政府推出“民生十条,共富十二条,以民生为导向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2011年初,重庆率先将衡量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列入全市“十二五”规划目标,提出到2015年将其由0.438降至0.35,同时确定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3.3∶1降至2.5∶1左右,以人均GDP衡量的主城区“一圈”和“两翼”差距从2.2∶1降至2∶1左右。

【命题预测】

1.请列举2011年我国政府为保障改善民生、建设幸福中国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答:①出台社会保险法。②“国16条”稳物价,保民生。③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稳定物价措施。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⑤2011年公立医改试点工作安排出台。

2.你的身边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

答:①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部分地方上学难。②就业难,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③看病难、看病贵。④房价高、买房难。⑤社会治安不好等。

3.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体现了教材的哪些观点?

答:①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②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③我国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是为人民办事的机构,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是其工作宗旨和行为准则。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⑤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等。

4.党和政府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改善民生?

答:①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②是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④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⑤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⑥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需要。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等。

5.为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建设幸福中国,你有什么好的建议?(请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回答) 答:①政治方面: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等。②经济方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等。③文化方面: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等。④社会方面: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等。

6.请你结合教材知识,谈谈党和政府下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幸福中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①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②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③有利于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7.青少年怎样为民生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

答:①树立崇高的社会理想,并将理想的实现与艰苦奋斗相结合。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③树立社会公平意识,维护正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④积极宣传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惠民政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二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命题预测】

1.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请举例。

答:以权谋私、任人唯亲、假冒伪劣、强买强卖、城乡差距拉大、教育乱收费等。 2.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你向当地政府提两条合理化的建议。

①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②建立健全维护公共安全的有效机制。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困难群众享受到事实上的法律平等。④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⑤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等。

3.对社会上不公平的现象,我们应持什么态度?

答:①坚持维护公平,主持公道。②敢于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向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③增强维权意识,用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4.为什么要树立公平合作意识?

答:①公平能够使人稳定地合作。不公平则会使人与人之间信任降低导致彼此关系恶化,合作难以为继;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②公平体现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③社会生活是一种合作活动。良好的合作一定是公平互惠的。④社会的稳定发展都离不开公平。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才可能通过诚实的劳动,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满足自己的合理期望,从而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共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5.列举2011年国家为维护“公平正义”所采取的重大举措。(至少三项) 答:示例:①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抓紧解决“入园难”问题。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收入。③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④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等。

6.当前我国的分配领域存在什么问题? 答: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

7.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我国应实行怎样的分配制度?坚持这一分配制度有什么意义?在分配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①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②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③在分配中,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差距悬殊,体现公平正义。

8.我们青少年学生怎样以实际行动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答:①公平角度:在家庭中,关心体贴父母、努力学习、分担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在学校中,尊敬老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同学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对社会上不公平的现象给予关注、思考和批判;等等。

②正义角度:如果不正义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我们能够奋起抗争;如果看到不正义的事情发生在他人身上,我们能够声援、救助;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和公共环境,尊重社会公德;勇于担负我们的社会责任,关心社会、情系祖国、胸怀天下,共同建设人类美好未来;等等。

【典型例题】

例 [2011•乌鲁木齐] 材料一 2011年,“幸福指数”几乎跃居全国“两会”热词之首。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和温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共同闪耀着一个共同主题“一切为了人民的幸福”,规划和报告中一系列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显示着政府对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诺和责任,勾画着更加公正和谐社会的愿景。中国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倾力关注、满溢的“幸福”热度,令全国乃至世界倍加瞩目。

材料二 2011年2月27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决定2011年实施22项重点民生实事工程,让新疆各族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安居富民、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保障性住房建设、义务教育保障、物价控制……项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事为了提高各族群众的幸福指数。办民生,就要真正办得百姓需要,自治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公开征集意见等途径“问计于民”,汇总群众建议,制定出了百姓急需解决的民生实事。

在短短两个月里,一项项便民惠民措施便迅速出台实施。预计2011年,新疆民生建设投入将超过1400亿元。幸福是发展来的,加快发展,以“新疆效率”推进各项民生工程,不断增强百姓的幸福感,成为新疆各级政府的共识。

阅读材料,运用所学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结合材料一,谈谈中国政府为改善民生实施的行动计划、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实现公正和谐社会的愿景将起到什么作用。

(2)结合材料二,说明政府解决百姓所需为什么要“问计于民”。

【答案】 (1)①政府改善民生的一系列行动都是正义的行为。为改善民生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实施的行动计划都属于正义的制度,这对实现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愿景将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②正义因制度而有保证。有了正义和正义制度,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得到保障,推动社会的进步;正义的制度给予人们公平合作的支持和保障,为人们获得发展的权利和机会提供支撑,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造福每个社会成员。

(2)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问计于民”是人民参与政府决策的体现,有利于政府决策符合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②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依法行使建议、监督的权利。“问计于民”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尽到对政府的责任。

第三篇:论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容易造成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加剧,进而酿成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为社会各个群体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起点,保持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在我们迈进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已经成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前提,是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

首先,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致,这是任何共和国永久联盟的最强有力和最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1]国家要长治久安,社会就要保持和谐。因为“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2]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平正义对于一

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促进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我国目前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构建重要的理念内涵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目标,就是要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调节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最终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社会。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但“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4]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如果不用科学的方式加以调节,矛盾就有激化的可能,甚至导致社会动荡。要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惟有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再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党的十六大把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从整体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的五个方面的能力之一提了出来,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公平正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把建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毕生的奋斗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公”,涵义很丰富,其中很重要的内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式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和谐社会是指以各方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这就要求充分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达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蕴意一脉相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已然成为我们党最重要的执政理念,也成为我们制订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公平正义缺失:和谐社会面临考验

当前,我国社会从整体上看是一个比较公正和谐的社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也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缺失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甚至非常严重。

(一)机会不平等。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

间和余地,机会又是指资源的分配,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结果的不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导性的平等原则只能是机会均等来考察社会平等问题。”[6]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但机会作为一种资源而言是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对于机会的各种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因素和根源导致了很多机会不平等的现象的产生:

1.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社会流动的动力机制。”[7]受教育的机会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机会拥有量的不同和把握生存发展机会能力的不同。而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人生最大的社会不公,足以影响一个人未来发展和终身利益。目前,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农村中男女之间,受教育的机会差异很大,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个人发展和上升流动机会。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诸如教育经费、教育设施和师资等的分配极不均衡。在一些直辖市和发达地区的大城市,不仅中小学的普及程度高,大学多、高校录取分数线也低于其他地区。各级教育收费逐年攀升,也使得一些农村青少年及城镇贫困家庭的子女难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在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只让男孩上学而女孩辍学务农或务工,造成了男女之间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教育机会不平等促使社会发生了分化,增强人们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的整合度。[8]

2.就业机会不平等。一些单位在招工招聘时,存有严重的歧视问题,包括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城乡身份歧视等:招聘时过分看重学历,剥夺了许多人才包括自学成才的社会成员的就业机会,扼杀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过分讲年龄,把一大批处于人生正当年的社会成员排斥在招聘范围之外。过分讲究户籍,剥夺了社会成员流动、迁徙的自由,影响了一批有专长有创业精神的人的就业、创业。过分讲究性别,重男轻女,把一大批有才干的优秀女性排斥在就业范围之外。“一个极度不平等的社会,由于未能使其公民最充分地发挥天赋和能力而损害了社会自身。此外,不平等还能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并能够造成其他的一些社会所不愿看到的后果。”

第四篇: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社会。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意味着,所谓“和谐社会”首先是一种价值体系,而“公平正义”则是这一价值体系极为重要的内容、目标和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十分重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几千年的美好梦想。所谓公平正义,涉及权利分配,制度安排,同时也涉及价值观念及其价值理想。这一点根源于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特有生存方式:动物只是简单地利用自然界所提供的现成自然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因而动物根本不存在什么价值问题;而人则要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自然界,创造自然界所没有的东西来创造自己的生活,由此也决定了人总是要超越现实、追求理想的价值创造本性。而这一点正是公平正义本身价值属性的人性根源。公平正义观念本身是历史的、相对的。最初的公平正义概念,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由于阶级及私有制的存在,必然导致社会的分裂、对立、矛盾和冲突,导致剥削、压迫、不公正和不平等,同时也导致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由此,也决定了古代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主要是指平等、均富、公道、正当。孔子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墨子提出“兼相爱”、“爱无差等”,柏拉图主张“公道(正义)就是享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做自己份内的事情”,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古代人公平正义观念。阶级、私有制、不平等的长期存在,决定了人类对公平正义价值始终不渝的追求。这一点形成当今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人类历史前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实现了“人的依赖关系”向“人的独立性”的转变,使个人摆脱了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束缚而获得了“政治解放”,获得了某种形式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但资本主义并未实现“社会解放”、“人的解放”、“人类解放”,它并没有消灭阶级、私有制、剥削、旧式分工和三大差别。因而,它不但没有消灭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反而使这种两极分化和不平等更为加剧,这便使社会主义产生及其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成为历史的必然。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而且是对公平正义价值在社会主义本质中所处特殊地位的特别强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艰苦奋斗、努力争取的社会价值理想。这一点构成今天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基础。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前提。和谐社会,从结构上说,总是意味着社会各要素之间的某种和睦融洽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从领域说,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从主体说,包括工人、农民、干部、军人、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有企业主等各个阶层;从实践说,则主要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不同形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方方面面、各个阶层、不同实践之间的和谐融洽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就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就是要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问题是,如何才能使这些不同领域、不同阶层、不同实践形式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结构?答案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主义的不同领域各负其命、各展风采,使社会主义的不同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使社会主义的各种实践相互配合、全面发展,而使整个社会相互融洽、和谐相处。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点,正是我们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结构前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不仅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根源,而且实际上也表明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根源。可以说,我们的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这主要是就社会主义本质而言。然而,也不可否认,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矛盾和问题。例如,贫富差距扩大,地区收入悬殊,“三农”问题突出,垄断行业特殊,腐败问题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信念。正因为如此,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由此而言,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解决现实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要求。而这一点,正是现在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现实社会根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主张“正义即公平”,亦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据此他还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胡锦涛主席则强调,社会的公平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无论是罗尔斯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还是胡主席所强调的“四个公平”,实现的基本前提都离不开制度建设。从本质上说,公平正义是一种宪政理念,是一种制度安排。脱离开制度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能是一句空话。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并且从“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制度建设措施。毫无疑问,这是我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保证。然而,从任务的提出,到制度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即使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能不能很好的执行,也还是一个问题。所以,当前加强制度建设的任务:一要解决所缺制度的制定问题,二要解决已有制度的完善问题,三要解决制度完善以后的执行问题。制度建设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保证和现实可能性,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应当成为也一定会成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贵州”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建设“和谐贵州”的必由之路。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出自公平,和谐有赖正义。不公平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和谐难。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就能得到公众认同和支持,社会矛盾就能得到有效调处,不同社会群体就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社会就能安定有序。改革开放20多年来,贵州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公平正义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制度建设,善于运用权利义务机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善于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善于通过制度的力量来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当前,我们既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要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省委九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并对每一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六个方面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促进“和谐贵州”建设的体制性保障,是我们推进制度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依法逐步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得到协调,使人们心情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客观实际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要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过程中,要从我省“欠发达、欠开发”这个基本省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充分重视、严肃对待,又不超越阶段、吊高胃口。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更加注重和加强法制建设。公平离不开法制,无论是权利的公平还是机会的公平,无论是规则的公平还是结果的公平,都需要法制保障。“公正即和谐”。没有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和谐只能是一句空话。建设“和谐贵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省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才能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打折扣,才能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是一项紧迫的重大任务,也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精力放在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上,紧密结合实际,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度来保证省委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性,切实从构建“和谐贵州”的伟大实践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制度重要,执行制度同样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所以,完善制度和执行制度两个方面,我们都要切实抓紧抓好,真正用制度铺就一条社会公平正义的康庄大道。

第五篇:和谐社会呼唤公平正义演讲稿

文章标题:和谐社会呼唤公平正义演讲稿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国古代对大同的理解,然而,青灯红豆,一叠如山,岁月的黄沙遮住了大同的完满,也让我有些看不清楚你-和谐社会。

我突然想起了王赋余案,一个底层罪与罚的正义之辩。王赋余是弱势群体的一个成员,受到社会的一种势力不公正的凌辱,最后走投无路了,就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手段,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不错,这与79年的蒋爱珍案十分相似,这种人命运的详细性,一方面可以看到人性中弱者反抗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我感到很可悲,过了十几年了,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且不是孤立的个案,这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的社会让王赋余觉得在高墙内比打工还要好,因为“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如果弱势者权利保障机智确实或者失败,能不能把犯罪的责任全部推给王赋余?国家,社会,王赋余,如何分摊责任?当我们听到他说到:“我就是想死。死了总没有人欺负我了吧。”这时,我不禁要问,他为什么会这么绝望,他代表的一部分农民工为什么会这么绝望?[文章-http://帮您找文章]

其实道理很简单,他的对手非常强大,甚至一个包工头对他来说就好像一个专制君主一样,说给钱就给钱说不给就不给。为什么没有办法,因为他太弱了。他弱,是因为没有知识,没有财产,没有权利么?这都是次要的,关键是他没有一个组织的表达,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表达途径。比如王赋余去找法院,审理的时间将非常长;他去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能也帮不了他太大的忙。那他还能不能去找别人呢?没有别人了,所以他只有自救,自救的途径不一定很有效,而且容易犯罪。

什么叫弱势群体?不是看群体人数的多少,而是看他能不能系统的表达他的声音,是不是能让他的声音教快地被决策者听到。是不是他的声音能被决策者考虑。决策者不是非等到闹出乱子了,酿成事件了,才注意到这些问题,这不是现代社会好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

最大的正义就是让弱势群体享有和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其实,享有权利仅仅是个形式,享有权利不等于什么都得到了,他们可能仍然一贫如洗,但要有恩的尊严,被当做人来看待,这是最大的正义。社会注意和谐社会必须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事实证明,一个嫌贫爱富,只说空话不做实事的政府,决不会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政府,一个人心浮躁情绪消极工作疲倦的政府,决不会是高效的政府,一个群众有话无人听,有冤无处诉有难无人抚的地方,决不会是和谐稳定的地方。

我并非批判我们的政府,相反,我对她充满了信心,相信她必将建设成为一饿服务型,开放型,责任型,与法制型的政府,因为她一直努力,并且必须努力,唯有如此,才能让任命觉得社会依旧年轻,依旧令人有所梦,有所爱,而不仅仅是有所赢,有所赚。而我们呢?作为21世纪建设祖国与社会的新鲜血液,我们更应该明白,肩上担子的分量,而这决不是我们生命中不能承载之中,最后,我想以一句话与诸位共勉: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中国少年,与国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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