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业银行保险管理论文

2022-04-30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产险业银行保险管理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银行保险深层次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股权利益的结合。我国应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潮流,允许合资公司、金融服务集团等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发展与特点瑞士《sigma》杂志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策略,其目的是以一种近乎是一体化的方式开展合作,共同在金融服务市场上运作。

产险业银行保险管理论文 篇1:

论新制度环境下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摘要:销售协议模式在很长时间内仍将是中国银行保险的主要模式;交叉持股模式正在试点,将会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资公司难以发展为主流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日益成熟,是未来金融一体化的较好选择。

关键词:银行 保险 模式 发展

从1999年开始,我国寿险业掀起了银保合作的浪潮,合作日趋频繁,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合作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尤其近几年,银保业务异军突起,已成为继个险营销后我国寿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柱。2008年银保业务更是呈现“井喷”现象,银保渠道保费收入3,590亿元,同比增幅达111%,占总保费收入的近50%,成为推动行业增长的主力军。但是,综观国内银行保险业务的现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手续费支付不规范、成本恶意竞争、市场误导、合作短期行为等。

依据国际经验判断,我国快速发展的银行保险业务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属于低水平扩张过程,而且积存了不少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的问题。在目前全球金融业发生一系列变革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金融业并购浪潮,如何为我国银保业务发展寻求出路,探索我国银保业务的未来发展模式,既是解决目前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银保业务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模式进行思考,从系统、理性的角度探索适合我国银保业务发展的现实模式。

一、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及其国际借鉴

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看,按照银行和保险业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业务的发展模式大致可分为销售协议、战略联盟、资本渗透和金融控股集团四种。销售协议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以手续费为基础的经营模式,银行介入保险的程度不深,只扮演保险销售渠道的角色,该模式最简单易行,成本相对较低。战略联盟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由“销售协议”阶段的网点销售扩展到联合开发产品、建立统一的平台等,实现双方业务渗透、互惠互利,该模式是银保双方进一步合作的过渡模式。资本渗透模式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资本互换、建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强化业务融合的深度,实现更大程度的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按照资本渗透的方式不同,又包括交叉持股和建立合资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是一种银行和保险全面融合的经营模式,是指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此种模式下的银保业务从集团战略的高度充分展开,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增强了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受各国金融环境、政策法规、开放程度及历史变迁等方面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在西方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欧洲,由于金融业一直允许混业经营,银行和保险业的资本渗透得到允许,因此欧洲的银行保险业务比其他国家发展早、规模大,但具体模式仍有差异,如在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法国,银行和保险主要通过新建企业的形式达到合作;而在保险业发达的英国,银行更倾向于通过与保险公司合并或合资方式进入保险领域;德国是实行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金融业务多样化。而在美国,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严格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1956年联邦立法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更是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终于清除了银保融通的法律障碍,从此美国国内的金融业合并开始大规模展开,银保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选择

应该说,一个国家的银保业务并没有固定的发展模式,既要考虑国家的金融体制、法律环境、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等诸多因素,又要考虑单个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市场趋向和市场判断。当前,受我国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我国银保业务最主要的发展模式仍以销售协议为主。这种模式下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融合度有限,合作双方主要把注意力放在产品销售量与手续费上,常会造成以哄抬手续费为核心的恶性竞争,且合作协议多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银行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政策以及以往销量等因素决定网点资源的分配,这种合作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也是制约当前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

随着销售协议模式的深入,我国有些保险公司也在寻求与银行的战略联盟式合作,在产品研发、系统开发、投融资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并且除柜面代理以外,逐步开拓理财中心、网上银行、信用卡等其他销售渠道,以扩大资源的整合范围,如近年很多寿险公司开展的IC计划(InsuranceConsultant,保险理财顾问)就是战略联盟的发展模式,且效果得到初步显现(据统计,IC经理的人均件数和人均保费一般可达到普通代理人的3倍和7倍)。

在银保股权合作方面,一些金融企业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金融控股模式和间接参股模式已经出现,如中国邮政集团旗下既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又成立了中邮人寿保险公司;中信集团下设中信实业银行和信诚人寿公司;光大集团旗下的光大银行和光大永明人寿等;中国人寿提出了“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战略布局;中国平安也已形成以保险为主,集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笔者认为,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的推进以及监管环境的发展变化,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会呈现以下趋势:

(一)销售协议模式仍会在很长时间内作为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虽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从试点到经验总结,再到一定范围内推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当中一体化程度高的发展模式虽会呈现较高的成长速度,但市场份额方面仍无法动摇销售协议模式的主导地位。

(二)交叉持股会在试点中推进,在银行保险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互相参股已没有法律障碍,从实践来看,中国人寿已在银行领域配置了大量资产,已先后投资了9家未上市和已上市银行,但主要以财务投资为主;平安则通过收购深圳商业银行组建平安银行。在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方面,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寿险公司51%的股份,北京银行接盘首创安泰,抢得了商业银行入主保险公司的头班车。从实践中看,交叉持股方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未

来将在银保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合资公司模式在我国很难发展成为主流模式。

虽然合资公司模式在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取得了较大成功,但在我国当前的监管环境和文化环境看,合资公司难以在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壮大:首先,我国监管环境下短期内不会解禁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这从制度层面对合资公司模式产生限制;其次,受各种因素影响,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我国普遍发展缓慢,2008年底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仅占比不到5%。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将逐渐成熟,成为未来金融一体化的较好选择。

银行保险的核心要素在于“融合”,银行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在于融合,从国际经验看,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体到我国实践,成立以保险公司为主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应对国际巨型金融控股集团竞争的有效方式。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间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方便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其次,通过资本融合的方式,可有效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第三,采取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产、寿险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集团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防止风险在各子公司间传递。

当然,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在在近期和中远期会有不同的体现。从近期来看,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沿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办法,还不宜实行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从中长期来看,随着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的优势和潜力会逐步体现出来,将会在资产规模、范围经济、综合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提供符合国际水准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等方面,形成相当的竞争优势。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的制度环境分析

我国自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和业务合作做出了诸多法律限制。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我国为适应金融业内在发展要求及应对国际金融竞争需要,在金融跨业经营,尤其是在银行与保险的股权融合和综合经营方面呈现出逐渐放松管制的趋势。

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国十条”的颁布,为银行与保险业的资本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国十条”颁布以后,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这使保险公司得以破冰银保之间的资本融合。

在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方面,中国银监会出于监管风险考虑,对银行入股保险业一直较为谨慎。直到2007年底,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下称“160号”文件),原则同意了商业银行投资八股保险公司,但仅限三至四家银行试点。2008年1月两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160号”文的获批以及《备忘录》的签署从制度上允许了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从以上制度变迁路径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没有放弃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对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综合经营的方向非常明确,制度法规对于金融跨业经营的限制正在被逐渐打开,金融混业成为可能,这必将大大促进银保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四、加快银保业务发展及促进金融一体化趋势的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金融业制度法规对跨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但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障碍。为了实现我国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银行业和保险业迅速跟上全球发展步伐,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保业务的发展采取积极态度,从政策上支持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开展创新。

(一)强化监管,立足解决当前银行保险模式下的规范发展问题,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发展机制。

根据对未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的分析,虽然伴随金融混业的进程,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将呈现多样化格局,资本渗透、金融控股等模式均具有巨大潜力,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模式仍将在短期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因此,应针对当前市场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制定严格的监管举措,坚决整顿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理念,规划形成长期合作机制。更为重要是,要积极倡导并严肃落实市场诚信建设,把市场诚信作为银保业务的生命线来维护。

(二)尽快出台保险公司和银行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适当放松股权投资的资格限制,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交叉持股。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在很长时间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是协议销售和战略联盟方式。而交叉持股能够有效加深这种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理念和发展规划,促进银行与保险业的深度合作。我国现在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但对于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很高,这些政策限制将很多有意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影响了他们与银行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三)加快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法》的酝酿出台。

我国商业银行已获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又允许对投资保险公司进行试点。随着金融混业的步伐加快,各种金融交叉业务和衍生工具更是层出不穷,但《金融控股集团法》却迟迟没有能够推出,影响了金融混业的规范与效率。因此应加快研究出台《金融控股集团法》,探索保险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机制,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好的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经营。

(四)尽快推动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实现金融联席监管的协调统一,或通过其他方式发挥类似监管功能。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保业务实行的是双重监管的手段,即代理人主体是一个,但监管的主体却有两个。这种双重监管,由于缺乏统一协调机构,难以形成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脱节现象。随着我国银行和保险业综合经营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联席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急需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相关立法,统一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防止和解决新时期金融监管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五)产品开发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有着严格的管制,从产品期限、产品形态到预定费率、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等精算假设都有严格的限制。严格的利率管制已严重影响了银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无法通过价格策略取得发展优势。去年保监会发布的《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将进一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并稳步审慎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别险种展开试点,推动寿险费率改革和产品创新”,可见费率市场化改革已拉开序幕,预计不久将会破题。

综上所述,银保业务是金融业制度变迁、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相互竞争、相互融合的产物,随着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融合的政策障碍逐渐消除,银保业务必将获得更加自由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诸方面的融合程度将越来越高,合作地位将更趋平等,未来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巨大潜力。银保业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潜力,结合对制度环境的准确预测,不断加强银保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作者:杨传涌

产险业银行保险管理论文 篇2:

银行保险:香港的经验和启示

银行保险深层次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股权利益的结合。我国应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潮流,允许合资公司、金融服务集团等银行保险合作模式。

发展与特点

瑞士《sigma》杂志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策略,其目的是以一种近乎是一体化的方式开展合作,共同在金融服务市场上运作。”其核心就是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产品。

香港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由来已久,1965年,恒生保险公司通过恒生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近年来,香港银行保险发展迅速,2003年,长期保险业务新单79.81亿港元,占香港长期险新单业务的33%;一般保险业务52亿港元,占香港一般保险业务的21%。依托银行保险业务,2003年,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在全港116家经营一般保险业务中位居第一;2004年上半年,汇丰集团旗下寿险公司长期保险业务保险市场占有率达到25.5%,首次超越友邦排名第一。据预测,由于银行保险业务盈利稳定,管理较好,未来几年香港银行保险业务有可能超过40%市场份额。香港银行保险制度有一些主要特点如下。

银行通过股权纽带涉足保险。银行保险的运作模式一般划分为四种:销售协议、战略联盟、合资公司、金融服务集团。在香港银行保险市场上的主导运作模式是第四种模式,即银行投资控股保险公司。如中银保险(经营产险业务)为中银香港全资设立,中银保险又全资控股中银人寿(由于中银香港现已成为上市公司,中银保险转为中国银行总行的子公司,中国银行总行持有中银香港80%股份)。汇丰集团旗下全资控股有汇丰保险(产险)、汇丰医疗保险和汇丰人寿。汇丰集团关联银行恒生银行设立有恒生保险和恒生人寿。由于有股权纽带,香港银保关系稳定,业务发展上基本采用“一对一模式”。

充分利用银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香港的银行保险销售主要通过二种方式实现:一是对简单的保险产品(如短期分红险)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二是对复杂产品(如投连险)则通过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面对面产品销售。如汇丰银行有专门销售保险业务的财务策划人员600多人,主要从事个人保险业务。恒生银行有100多位理财顾问推销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产品,理财顾问主要通过银行信息系统获得银行客户信息上门或电话介绍保险产品。汇丰和恒生的保险销售人员均为银行雇员。

汇丰采用专业化销售管理模式,销售人员保险知识较丰富。恒生银行对销售人员采用混合管理模式,理财顾问容易把各类金融产品混淆,易产生消费误导。恒生银行已注意到该缺陷,准备改革销售模式,将金融产品分类别采取专业化销售方式。

财产保险通过银行销售获得较大发展。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涉足领域多为寿险,财产保险极少涉及,但香港通过银行保险发展产险业务取得较大进展。目前,香港产险业务的20%左右来自银行销售。恒生保险、汇丰保险、中银保险(均经营产险业务)来自银行销售业务占比分别为85%、72%、40%。

产品开发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完成,盈余共享。香港银行保险提供的非寿险产品主要是个人险种,以及与抵押贷款有关的火险;寿险主要是定期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退休保险以及与信用卡相关的产品。银行参与保险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如制定计划书、确定产品形态和客户服务标准、定价、产品推广等。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产品盈利目标、手续费水平,事先确定利益分配,盈余共享。如中银、汇丰、恒生旗下保险公司对银行保险产品年终结算如有盈余,将按协议分配一定比例的盈余佣金给关联银行。由于有盈余共享机制,银行重视承保风险,一般不会介绍承保质量差的业务。

监管上对银行销售资格极少限制。香港保險业监理处对银行代理销售保险的资格管理宽松,只要求银行的保险销售主管到保险业监理处登记即可。对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则必须要通过考试取得中介人销售资格,同时规定每年必须完成30个课时培训。

经验与启示

发展股权渗透的高层次银行保险模式。香港法律不禁止银行设立保险公司,但我国法律禁止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参股,银行保险目前还仅限于销售协议下的低层次银保合作,即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在此合作模式下,银行保险多集中在柜台销售上,而在其他方面的合作很少。由于银行存在规模扩展,保险公司也存在规模扩张问题,这种低层次的合作极易使银行在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相冲突的情况下放弃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不稳定。目前国内一些银行在有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控制银保业务就是一个例证。

香港银行保险发展经验表明,银行保险深层次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股权利益的结合。因此,我国应顺应全球金融一体化潮流,允许合资公司、金融服务集团等银行保险合作模式的出现,使我国的金融保险企业在国际竞争面前提高核心竞争力。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大力发展期交业务。为使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要大力发展期交业务。香港银行保险期交业务占比较高。如恒生人寿期交业务占比高达99.7%,销售最好的是5年期交10年保险期间寿险产品,他们认为短期趸交产品属银行产品。我国银行保险期交业务发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在银行:一是银行销售人员把主业放在银行业务上,二是个险佣金制度没有引入到银行去,销售人员对销售期交业务没有积极性,保险产品销售多少,都不会对银行员工的切身利益造成影响。为发展期交业务,对银行销售人员的薪酬应采取底薪和佣金相结合,鼓励他们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此外,提供续保佣金也是鼓励销售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和控制退保率的有效方法。

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参股或设立保险公司。从香港经验看,银行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有许多好处,但是,就中国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障碍。为了实现我国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银行业和保险业迅速跟上全球发展步伐,建议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银行保险的发展采取积极态度,应从政策上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开展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介入保险领域可以采取二种方式:一是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银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拥有产品和客户,分担成本与经营风险;二是由银行设立保险公司。

入世后,获准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资金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范围广泛。虽然它们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要遵守分业经营的规定,但其海外母公司仍可通过统一的数据中心和资源调配等手段来降低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本。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发展高层次银行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与保险业的联动优势,实现资源互补,扩大业务规模,有助于增强其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抗衡的实力。

加强对银保业务的监管。一是建立销售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兼业代理人员没有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有关要求。银行销售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缺失,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在实践中也凸现了种种误导现象。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经营风险,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人身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立销售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二是加强产品监管。制定银行保险产品指引鼓励寿险公司开发期交银行代理产品,限制短期产品(例如在产品监管上可以要求保险产品具有风险要素和最短的保险期间),引导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三是建立金融协调监管机制。当前,我国采用金融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融合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因此,监管机关之间应协调监管,不断完善监管的功能划分,防范金融风险,从产品界定、客户保护、监管套利等方面共同建立对银行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银行保险经营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作者:蒋 胜

产险业银行保险管理论文 篇3: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金融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合作也日趋紧密。作为金融机构之间合作的典范,银行保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本文从银行保险合作的各种模式出发,着重分析每种模式的特点与优缺点,并比较各国的模式选择,最后简要论述我国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 银保合作 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

一.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起源于法国,现在已与团险、个险营销一起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来源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保险指的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以整合方式迈向金融服务市场的策略。(瑞士再,1992) 国内普遍接受的定义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这两种观点都是对银行保险相对宽泛的定义,更能囊括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具体体现在银保合作的模式上。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四种。

1.分销协议(distributional agreements)指的是银行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通过自身的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或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这是银保合作的最初级阶段,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其具体特点有:(1)银行主要获得手续费收入;(2)客户资源的共享程度低;(3)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多对多”模式,不具有排他性;(4)银行只负责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很少或没有介入。

2.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是一中企业经营的新理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le)提出,对于战略联盟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战略联盟是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是一个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松散型组织。其主要特点有:(1)比分销协议更稳定的合作形式;(2)具有一定的排他性;(3)银行和保险公司产品一定程度上的整合;(4)共享或部分共享客户信息资源;(5)在销售渠道和信息系统上共同投资风险共担。

3.合资公司模式(Joint ventures)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渠道、服务、系统和利润。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合资公司模式已经被许多国家银保合作所采用。其具体特点为:(1)银保业务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2)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期;(3)在企业内部实现银行与保险的融合;(4)需要双方建立起长期、较强的合作关系。

4.金融服务集团模式(Financial service Group)以子公司的形式直接进入或通过M&A的形式进入,使之成为金融服务(控股)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完全整合产品、产品、渠道、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做为银保合作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产品与服务体系的高度整合,并实行内部专业化分工合作;(2)充分利用银行现有资源及服务渠道;(3)一站式金融服务;(4)可以研发出更为综合的产品。现阶段,成立金融服务集团是银保一体化过程中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正如专家学者在杂志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最终是要实现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架构下将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置于一体,并实施统一的发展战略。”

二.各国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从而在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金融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是分销协议模式的主要代表,以分销聪盟为主要渠道。目前,美国有4000多家银行着手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中有84%参与分销活动中。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多为个人年金和信用保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美国银行与保险业均从中得以获利。2002年,美国寿险业的销售增长中有11%都是得益于银行销售的增长。同时,随着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也保证了可观的中间收入。欧洲主要是以股权为纽带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目前500家大银行中,有46%的银行已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在英国和葡萄牙,银保合作模式大多采用的是设立保险公司、收购保险公司,以及组建合资公司。法国是银行保险整合得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其银行在寿险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长惊人,并逐渐向非寿险领域扩展。在经营模式方面,银行或通过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合资,或成立自己的保险子公司开展银行保险。在德国,由于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以及几家全能银行的存在,银行保险多为银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例如,德意志银行),或以相互持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分销联盟(例如,德累斯顿银行与安联集团)。亚洲各国家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故大多采取的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等初级模式,同时由于受到一些监督限制,使得合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形式也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印度和新加坡的银行保险的发展较具代表性。在印度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外资只能通过与国内公司合资才能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但外资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26%,因此在印度除分销协议模式外合资公司也占较大的比较。而在新加坡银保合作采取的主要模式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业务,或者银行将其保险业务出售给保险公司,签订排他性分销协议。由于亚洲银行与保险经营环境相似性非常强,使得其发展经验较欧美对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更具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以销售协议为主要模式。虽然现在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倾向于采用战略联盟模式,但其中多为外资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与银行所形成的战略联盟更多的还只是停留于形式上,银行并没有或是很少参与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及设计当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还是体现在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上,且双方协议以短期居多,缺乏稳定性。从2004年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一度放缓,并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以降低手续费为主的恶意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低利润或无利润运行,于是一些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寿及平安均大幅度削减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增幅较小,进入缓慢发展阶段,这也使得更多的人反思银行保险以销售协议及战略联盟这两种松散的合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整合双方资源,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很难体现,从而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资本的融合才能保证银行保险能够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话语权及稳定的合作关系。受制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叉相对有限。但在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的大背景下,通过集团控股实现银保合作今后也势必将在我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金融服务集团模式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最合适的地方。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这也为我国全能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及发展奠定了基础。现阶段如以光大银行为核心的光大集团,以平安保险为核心的平安集团都已向着金融集团的形式发展的。然而在这些集团运作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使集团内部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实现完全的融合,为顾客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从而更有效地利用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优势,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效应。这将是我国在未来发展银行保险一体化业务过程中值得探索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浩主编: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尧金仁著:银行保险: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M].2003

[3]Scott E.Harrington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洪涛:对中国保险业发展银行保险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3年第10期

[5]Swiss Re,Bancassurance developments in Asia - shifting into a higher gear〔J〕,Sigma,No17/ 2002

作者:张 旭 苏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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