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2022-05-08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关键词:网络时代;公共关系与法律;融合思路近年来,随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发展的价值观念的不断完善,以及网络信息时代的影响和作用,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关系更加紧密。在我国整体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关系属于维护社会组织与公民关系的主要理论基础,而法律则是公共关系的开展基础。

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篇1:

市场经济下的中国式道德困境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人最揪心的问题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大大降低了国人的幸福感。

“有意伤害”是一种离轨行为

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有两个体现:一是无意伤害,二是有意伤害,从现状来看,大部分食品安全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况。

从社会学角度看,食品生产经营者这种“有意伤害”是一种离轨行为,即背离了社会的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行为。有人说,食品安全问题往往与我们的经济体制转型到市场经济有关,因为市场经济涉及利益交换,久而久之,人们容易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问题在于,西方社会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它们也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显然没有我们这么严重。有人或许会说,这是由于他们的立法与执法比较到位、比较严格。的确,法律非常重要。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与法律及执法方面存在的漏洞有密切关系。

然而,如果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有意伤害”行为太多,执法者根本就管不过来。所以,在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道德的作用并不是不存在,而是变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东西。就执法而言,没有道德做基础,不但执法成本极其昂贵,而且一定会留下大量的执法真空。所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血管里需要流着道德的血液。但问题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完全缺德的人。我们可以百分之百地确定,他们在对待家人与朋友的态度上,血管里依然流着道德的血液。所以,我们要问的是,那些缺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血管里缺少了什么样的元素?

中国人往往不太讲究公民道德

从道德的角度看,中国所面临的食品安全危机是道德转型滞后的结果。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历来缺乏公共领域。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社会中,公共领域是难以出现的。这种状况导致中国人特别依赖私人领域、特别重视私人关系。与之相适应,私人领域的道德也特别发达。私人道德的特征是特殊性的,是因人而异的。

也就是说,人们对待他人是好还是坏,取决于他人与自己的关系的亲密程度:最好的是亲人、次好的是朋友、邻里与同事、次次好的则是一般的熟人,到生人层面,私人道德有时就不适用了。我们常说的“损人利己”中的“人”其实更多地指的是“生人”,尤其是市场交易中的“生人”。这种待人的厚薄因人而异的情况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与人们对私人道德的倚重相对比,中国人往往不太讲究公民道德。公民道德的特征是普遍性或非歧视性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对待熟人还是生人,人们都一样讲究道德,都会避免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后果(如往公共洗盆里倒茶叶渣而造成洗盆堵塞、往马路上扔垃圾而污染环境等),都不会做损人利己的行为。

从传统社会向市场社会的转型,意味着人们从熟人社会转向了陌生人社会。人们所打交道的对象不再局限于熟人,而是扩展到陌生人。在这样的社会,要使市场交易有序而不乱,就需要一种新的道德,即公民道德。它指的是调节人们与他人(包括陌生人)的公共关系的道德。这种道德明确地界定了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种道德未必崇高,却十分基本,没有它,社会就会乱套。它的特征是普遍性的,不会因人而异,不会教人只对熟人行好,而对生人使坏。当我们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缺乏这样的道德做基础,市场就会变成坏的市场,处于市场交易中的人的本性中的恶的一面就可能被释放,而善的一面就可能更多地只存在于私人领域。

可以说,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不太重视公民道德的建设,市场转型缺乏道德的支撑。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是非常提倡公共道德的。例如,我们在很长的时期内,倡导人们遵循“大公无私”、“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道德,但这种道德是建立在抑制、甚至是牺牲正当的私人利益基础上的道德,是一种对普通人而言拔得过高的圣人道德。这样的道德作为共产党员的道德无可非议,但作为具有正当私利的全国公民的道德,其维系成本是非常大的,也是很脆弱的,一旦维系的机制(如单位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表扬”制度等)衰弱,便壽终正寝。与此同时,与私人利益不相抵触的公民道德却未在全民中扎下根基。于是,当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后就面临这样的困境:圣人道德崩溃了,而公民道德却没有发育成熟。在一个缺乏公民道德根基的社会,市场化的结果就难免助长一些人的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食品生产与经营领域里的种种“缺德现象”,正是公民道德薄弱的结果。

(作者为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教授)

作者:王宁

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篇2:

网络时代背景下加强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思路探析

关键词:网络时代;公共关系与法律;融合思路

近年来,随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发展的价值观念的不断完善,以及网络信息时代的影响和作用,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关系更加紧密。在我国整体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关系属于维护社会组织与公民关系的主要理论基础,而法律则是公共关系的开展基础。因此,与其他理论学科相比,公共关系和法律关系需要在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这样才能为我国发展予以更多助力。
一、公共关系的综合概述

(一)概念

“公共关系”一词首次明确使用,是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于1807年向国会发表的首次就职演说。但目前品牌公关的准确正式定义品牌仍存在诸多争议,综合当前学术研究的观点,可以将品牌公关理解为一个品牌组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持续改进和发展,包括品牌意识、品牌公关、品牌公关、品牌公关、品牌公关等。理解和政策支持,例如多级,促进品牌销售或者持续提升一个品牌整体知名度的一-两个系列公共利益活动的综合总称。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公共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目的性,是一种非常有意识的公共行为,体现的形式是一-二两种社会关系。

(二)特征

公共关系具备诸多特征,具体如下:(1)关系整体性的特征,关系的重要价值意义在于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全方面的深入认识公司组织,整体性特征包含公司组织的整体发展及其历史、现状已经和在社会上的地位等,公众对其了解得越彻底,品牌的公众认知度也也就越高。(2)广泛性的特征,随着移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快速到来,组织内部公关的管理手段越来越丰富,大大提高企业公共关系组织管理的工作成功率。而且在这个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是公共的服务对象,这样的公共受众群体数量一定是非常庞大的,并且通过对公共受众的精确跟踪分析,公共关系服务管理的工作有效性和管理精确度还一定会变得更高,公关的管理效果也就更加理想。
二、网络时代背景下公共关系产生的特点与变化

(一)特点

公共关系在网络时代形成诸多全新特点:详情如下:

1.由于传统企业信息公关很可能是在发送的同时从发送到最终的信息传递,存在着各种管理错误和技术错误。在网络时代,企业管理、财务、公关、财务管理都可以利用公司的移动终端和互联网,这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将公司管理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在网上,并且还可以能够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及时主动要求进行管理信息量的修改、增减和及时进行调整,可以时刻对财务管理工作效果差的情况定期进行实时检查跟踪和定期监督抽查检验,具有相当的可靠性。

2.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信息潜力是巨大的,在信息网络时代,公关服务部门和其他公关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充分运用各种互联网信息进行业务互动和信息交换,公共关系必然具有很大互动性。公关服务对象不再仅仅单单是被动的网上信息资源接受者,他们也会拥有更大的信息选择参与余地,公关服务对象不仅可以对网上相关信息资源进行整理编辑、加工,与政府公关管理部门共同主动参与融入到政府公关管理部门的各项服务活动中去起来,提高信息互动性和社会参与度。

(二)变化

网络时代对公共关系造成诸多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互联网平台便利企业公关管理部门随时收集、分析和整理发布相关信息,为企业公关的具体业务运作方式带来许多变化,如大型企业公关可以随时运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召开相关新闻媒体发布会、进行网络广告宣传策划、网上营销展览、专题营销活动等等,这也就要求公关企业熟练掌握运用高科技的相关电子商务传播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电子商务相关技术。

3.在我国传统的企业公关活动中,公关管理部门往往是整个企业国内对外国际联系的重要核心和组织中枢,承担着对外联系整个客户、美化整个企业的重要实际任务。而移动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则也使得政府公关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人际信息沟通交流往往处于不对称的复杂状态,这样就不利于社会公共关系的健康发展。不过,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不仅为企业公关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社会公众的相关信息需求提供便利,也必然使得企业公关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在信息交流上始终处于平等交流地位,有利于企业公关管理部门及时收集、分析和整理发布相关信息,这为企业公关管理部门的职业发展服务提供广阔的发展天地。

(三)关系

公共关系管理学的主要重点研究方向对象自然是一般社会公众,法律亦是如此,其公共服务的主要对象自然也是一般社会公众,所以在社会公众的共同主导作用下,两者相互管理、约束和与社会的相互沟通和在关系中的作用很强。法律的行政强制引导作用和法律约束引导作用等都能够大大增加地方政府在公共法律管理关系中的主导职能作用,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政府法律管理关系的科学研究和管理项目整合开发工作是政府促进和谐关系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重要原动力。强化公共事务管理者的作用与完善法律管理关系的有效合作管理能力不仅同样能够充分體现和突出促进国家和谐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取向,还同样能够更有助于明确公共管理者的目标。

从现代社会关系发展这个角度上面来看,传媒关系建设可以延伸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在公共法律法规体系上的建设上,还是在构建现代社会服务管理制度上,公共关系都已经可以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公共关系与其他法律在共同构建管理体系上往往存在一定的社会共通性,所以法律相对于其他法律管理中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事务管理相关部门在进行司法关系管理上都比较能充分体现和突出对社会关系的有效控制能力。而且现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对这种公共关系的管理维护及其重视普及程度都非常高,解决复杂社会矛盾、保持社会法律道德公信度仍然是地方政府推动开展社会司法公正的重要有力手段,所以在这种复杂社会矛盾中,公共关系仅仅是依靠法律道德规范关系已远远无法基本完成既定的社会法律道德规范管理目标,必须针对这种公共关系管理进行适当机制改革,将其与其他法律相互作用融合。


三、网络时代背景下加强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思路

(一)灵活运用网络渠道

随着企业网站、论坛、社交媒体网站、即时移动通信、微信、微博、游戏等各类网络媒体信息平台的广泛开展运用,拓宽企业传播信息渠道的企业意识已逐渐渗透到企业公关服务领域。公共关系在与其他法律相互交叉融合时,可以充分借助于强大的网络搜索结果引擎,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传播平台,建立一个庞大的公共关系传播网络,创新性地综合运用多种网络媒体传播形态,使得开展公关法律传播工作渠道更加丰富多元化,让开展公共关系的法律传播工作更具市场活力。虽然传统媒体信息不会因为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而彻底消亡,但随着网络媒体信息传播整合力量的不断扩大,必将严重影响原有的传统媒体工作环境,传播者的主体也将越来越容易相信通过新媒体的信息传播整合力量,使其信息得以广泛地被推广和有效应用,并在媒体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传播过程中,很容易就达到能够将在媒体信息整合传播传递给媒体相应的传播对象,实现媒体信息的有效整合传播。

(二)积极组建法制队伍

执法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司法管理相关部门对整个社会公共管理环境的直接影响大体相同,所以将政府公共关系法的应用引入到政府法律监督体系中来就可以大大增加相关法律的公共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政府司法管理环境与整个社会公共环境的和谐相处关系。从立法理论上和科学上面来看,司法部立法需要一个应用比较规范的公共执法人员队伍进行建设,使其在合理调整社会公共关系上能够承担一部分具有调和性的经验。在当前法制环境下,公共关系的自由合法创建管理能力非常强,无论是我国企业其他组织还是企业个人,公共关系执法管理能力都不大可直接改变并有效优化我国公民的公共生存环境。政治经济社会环境讨论内容公众是社会公共关系中的主体,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公民非常需要积极参与加入到有关民生经济热点话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专题讨论中,利用自身政治话语权,引导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方向。

(三)注重网络传播目标

网络时代必然具有诸多新技术特点,将网络信息直接传达传递给网络传播中的对象并非也不是它的唯一传播目的,更加需要注重以有效技术手段运用来不断提高网络信息的综合利用率,从而给信息传播中的对象自身带来更多益处。在微博、微信等各种社交网络媒体的广泛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关作为一种传播服务对象,更倾向于将直接的体验和顾客的感受告诉给其他传播服务对象,并相互分享,总之,高效率的传播服务也是当前企业公关在新媒体发展环境下最重要的服务对象特征。与其他传统媒体相比,在信息网络时代,更容易实现公共关系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融合。公共关系的技术门槛低,准入门槛高,具有更加有效的双向传播互动性、灵活性和操作便利性,进一步极大深化公关传播服务对象不同需求的利益差异化。网络媒体传播环境下,信息的传播海量复杂化、碎片化,传播信息对象的集体注意力有限,集中于一个不同地方的传播可能性越来越小,传播信息对象的各种个性化服务需求越来越明显。因此,公共关系中的传播活动主体更多的应该针对不同传播活动对象的不同个性化服务需求等来进行利益公关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宣传推广,迎合并充分满足不同传播活动对象的不同需求,以利于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及时构建完善机制

公共关系与其律的社会约束作用内容相当,在达到调节社会公众与其他社会相互作用的程度同時,具有一定社会主体性质经济特征的公共管理体制因素在形成法律合作关系上并不一定存在具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所以从法律合作关系整合上面来看,公共关系与其他法律都仍然具有双重社会属性,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调整公共关系仍然需要法律具有很高的社会内力整合作用和社会价值。在法律约束力的作用下,行政法律手段在企业公共关系中必须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行政公共关系与行政法之间的矛盾。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体制仍然具有较强的公民领导法制推动法制建设发展的能力。公民对国家法律的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公共关系治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和和谐发展。利用网络新媒体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普及到公共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中,可以为社会公众人民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公共法律信息沟通交流平台,满足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法律需求,为促进社会主义公共关系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具有一定实效性和功能的法律约束规范机制。

(五)适当注意事项

在公共关系与法律相互融合时,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与挑战,对此,相关人员应注意融合过程的各种事项。

1.由于传统时代网络媒介虽然同样具有它巨大的政治社会经济优越性,但也仍然同样存在着它的社会局限性,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公关网络宣传管理工作中,使各种网络媒介的充分综合合理运用更加广泛多样化,充分发挥各种类型网络媒介的综合作用性和优势,共同为促进社会主义公共关系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2.如何有效建立一个可以长期有效的网络教育管理公共关系网络教育管理需要群内人们学会使用恰当的教育管理网络方法,比如通过网络建立网上教育网友qq群,建立网上教育网友论坛,邀请知名网络教育专家与群内教育网友进行交流或者聊天,这样既不仅仅它可以有效为群内人们建立扩展教育人际交往公共关系以及搭建一个良好平台,还同时它也可以有效率地提高群内网友人们的教育社会活动参与度,增进彼此的教育信息沟通交流与相互了解,从根本加快公公关系与法律的融合效率。

3.由于公共网络上的公共关系系统会随时受到网络黑客、竞争对手、顾客等的恶意攻击,因而,关注公共网络安全十分重要。一方面,加强自身安全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继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和政府监督管理网络工作,保障政府网络上的公共关系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中运行。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给现代生活方式带来巨大的变化,人们的财产在信息网络时代,传统的企业在公共关系管理领域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作为企业公共关系管理对象的公关部门的管理上,公关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面对移动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时代挑战和社会变革,在这个网络经济和公共关系发展的时代,应该积极探索和理清网络公共关系与网络法律有机融合的发展思路,并选择合适的集成方法,实现两者的有机集成。

〔参 考 文 献〕

〔1〕黄爱莲,张佩仪.基于新媒体时代中职学校公共关系管理的思考〔J〕.科教导刊,2019,(25):177-178.

〔2〕施学奎.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下公共关系优化对策分析——以社会化媒体时代为背景〔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9,(11):04-05.

〔3〕王焱.如何利用多媒体提高高校公共关系课教学效果〔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2020,(04):18-19.

〔4〕任艳艳.浅析“跨媒体”环境下提升地方政府公共关系的社会效能策略〔J〕.福建质量管理,2019,(14):261-262.

〔5〕周健.基于社会心理及媒介传播双视角的酒店企业网络公关危机爆发原因分析〔J〕.商业经济,2019,(03):76-77.

〔责任编辑:张 港〕

作者:杨豹

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篇3:

试析公共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法治国家的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依照法律去调整并改善各自面对的公共关系;立法和执法机关,公众和媒体,也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共同开创公关活动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局面。

关键词:公共关系,法制化

一、公关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每一种公共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都必须经由法律确认。其中,各类公关主体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未经法律确认或注册批准成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公共关系的主体,也无所谓对应的合法公众可言。在我国,公关主体一般可分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单位。而各类不同的公共关系主体,又依据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各有其面对的客体。法律对公共关系客体的确认,通常是在规范主体职责、服务功能的同时加以明确的,当然也有些公关客体是在其主动和自愿介入之后才能真正形成的。

2.各个具体的公关主体和客体,都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一切公关主体和客体,在拥有和享受某些权利(权力)的同时,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并且,一方权利的实现或权力的行使,是以对方履行了自身应尽的义务为条件的。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职责关系,不仅需要人们能够有清晰的认识,而且还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在立法上对公共关系主体及客体各方享受的权利、应尽的义务或履行的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保障各方面利益的合理实现。法律对公关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明晰规定,有利于双方维护各自的权益,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进而形成和諧的公共关系。

3.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都与特定的法律关系相一致。各类法律关系都是由一定的主体、客体、内容构成的,而公共关系不仅同样必须具备以上三大要素,并且公共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规定性与法律关系要素具有基本相吻合的特点。此种情况不是一种什么巧合或者雷同,而是由这两种关系内在本质的共同性所决定的。虽然并非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公共关系的主体,但一切公共关系的主体都必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公共关系主体,都一定具备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件。与此相联系,公共关系客体必然地都受到同类法律关系的保护;公共关系的内容,更是以法律关系内容为法定根据的。也正是这种联系决定了公共关系分类与法律关系类型的高度一致性。

4.公共关系问题的解决,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公关咨询、策划等活动必须对公共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恰当地予以法律定位,依据法律对该公共关系主、客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各自的实际问题。要反对公关主体单方面地凭自己的好恶取舍权利义务;公关策划、咨询工作者,也要克服主观随意性,不可仅仅从公关主体自身的利益出发而忽视客体的权利。一厢情愿地公关设计和运作,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负责任行为,此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胡编乱造和任意所为,不可能实现公关主体的愿望,而只能造成不良的后果。这已为过去许多失败的或短命的公关策划、咨询公司的实践所证明,并被许多公共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所认识。

二、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发挥必须依法进行

1.各个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其法定的职能和权限。他们各自的管理活动及作用,无论是对内的还是对外的,局部的或者整体的,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并且必须依法进行,而决非任意所为或随心所欲发挥的。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认可,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自主形成各自的所谓权利或权力。缺少了法律的规范指引和有力维护,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活动必然地产生盲目性,并导致某种混乱,在此情况下,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能,也必然地无法正确行使和得以实现。如果是违法进行的管理工作,不仅无效,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也势必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此,必须引起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

2.公关传播从内容到载体、形式、方法,都应符合法定的原则。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传播职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媒体、网络、渠道和法律所允许的场合、形式、方法去进行,并符合法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电视广告为例,不仅其内容要真实可靠而不能随意捏造谎言或散布迷信等为法律所禁止的东西,而且还必须通过正式批准的合法渠道和方式,并经过专门机关的审查同意,否则就是违法或非法的,必然地要被查禁和受到处罚。同样,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书面传播或口头传播,以及其他传播等,也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而不能随意进行。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会放弃对传播权利的控制,愈是信息化程度高的社会,其法定化水平也就愈高。

3.公关沟通的渠道、方式和程序,都需要合乎法律规范。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开展的内部沟通和对外沟通,以及一切重要信息的互换,无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书面的、网上的或是口头的,有偿的或者无偿的,不仅要求其内容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沟通的渠道、方式、方法和程序等等,也需要符合法律规范。尤其是正式的和法律已作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去做,并接受被法律赋予职权的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 公关协调方向、目标及方案,都要受到法律的指导。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协调职能和作用的发挥,一方面需要其整体和长期的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及规划方案等等,能够为各部门及全体人员所认同,并要求该组织及其公关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具有统盘考虑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合理和充分运用党的政策的本领,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和把握、调节、满足公众心理的才能, 以及化解主要矛盾、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的措施办法;另一方面,还要求他们能够自觉地学习国家的法律和正确发挥法律协调、统一公关组织与公众思想认识及行为指导的作用。

三、良好的形象效果只能在依法公关的前提下获得

1. 依法办事是产生良好社会形象及效果的基本条件。社会组织的形象及其活动效果,尽管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如果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有法必依,那就不可能形成有序而和谐的公共关系,也不能产生各方面满意的形象和效果。

2.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公关人员争取良好工作效果的必备要素。公关活动不能缺少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导。在公关人员的知识结构中,法律知识应当占据重要成份。假若公关人员的法律知识不系统,法制意识不够强,那么其自身的素质能力则具有很大缺陷,在此种不健全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开展的公关活动,也就很难合乎法律要求。公关主体的严格执法和守法是获得良好公共关系效果的关键。公共主体与客体(公众)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两相比较,公关主体(尤其是国家机关)处于支配、主动地位,而公众则往往处在被动状态,其利益常常受到侵害却无力自我维护,在此种情况下的公共关系,不和谐甚至产生矛盾冲突,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善公共关系,争取良好的公关活动效果,必须加大对公关主体执法和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公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多从自身找原因,即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关键因素抓起。

3.公关效果与坚持法律标准,既相互包容,又相互推动。公共关系状况的优劣和公关活动效果的好坏,一方面要看是否实现了各自的经济目的,也要视其在社会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所起的作用,其中包括评估公关活动是否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完善。事实上,坚持以法律作为重要标准,不仅能够有力促进和谐的公共关系的形成和获得良好的公关效果,而且还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为更好地开展公关活动、促使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四、公共关系法制化过程中的立法、守法与法律教育

1. 公共关系与公关活动亟待法制化。中国当代的基本公共关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公关主体,虽然都已有部分法律规范可供遵循,他们开展的某些公关活动,也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但是,相当一些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法治民而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频频发生,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他们应有的形象,造成了大量的不和谐公共关系的存在。个别企业的违法经营,主要是缺少诚信和质量服务意识,尤其是虚假广告以及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使得广大顾客对许多商家丧失信任,并产生大量经济纠纷。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同样也使其原有的形象受到一定的损毁。这些都表明,我国各类社会組织的职责及活动,亟待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使之逐步趋于法制化。

2.要从立法和重视依法开展公关活动做起。解决立法滞后和法律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切实改变有法不依的现象。特别要在法律上对各类公关主体恰当定位和具体明确其权利义务,并有详细的监督、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使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为人民掌权和服务,人民只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人民有权监督和罢免不合公仆条件的各级官员,切实改变一切滥用职权和公权私用现象。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同我国的国家性质相一致的各类机关法人与人民群众的良好公共关系。对企业、事业、社团等法人组织和非法人单位,同样也存在着完善相关法律和依法开展公关活动,树立良好形象的问题。这尽管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建设、整改过程,但必须下决心从现在做起,进一步加强有关公共关系方面的立法和严格执法工作,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共关系法律体系,并使一切公关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3.必须重视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工作。不可否认,我国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时也为立法不够完善而苦闷,但是许多单位和人员不认真学法,法律意识淡漠,却是更为突出的问题。想方设法摆脱法律规范,以权否法,企图和希望于无法的条件下任意所为的也大有人在。这种状况的发生,虽与此类组织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相联系,更同全社会普法的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和单位的法制环境不够好,存在很大关系。今后的普法工作,应当格外强调各类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学习掌握法律和依法开展公关活动,将他们学法守法的情况作为使用和提职晋级的重要指标,而决不能一般地学一学、考一考了之。要加强针对性的公关法律、法规教育工作,形成领导干部和公关人员认真学习法律,并依法开展公关活动的良好局面。

4. 认真追究领导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过去和现在之所以发生许多公关主体及策划人任意开展公关活动的不法行为, 并非仅仅因为缺少法律,也不是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该作为的违法性,而主要是受功名利禄的驱使,即这种非法公关活动能够获取实惠而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是其损失成本远远小于实际得到的利益。因此,要创建依法公关的大环境,保护和扩大合法的公关活动,必须对公关组织领导者和主要策划、运作人的违法公关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违法公关者的惩罚力度,使其不敢贸然从事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公关活动。这不仅是保障公共关系主、客体实现各自正当利益和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客观要求,而且还是对公关主体与客体的一种法制教育。

(作者简介:阎昭武,教授, 中国高教学会公共关系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主要从事伦理教学与研究)

(文章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作者:阎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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