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管理论文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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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管理论文 篇1: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发展研究

摘要:文章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客户评级体系现状进行了分析,继而指出了我国当前中小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提出了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制度的具体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客户信用评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现状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涵盖的范围较广、层次较多,包括具有中等规模的交通银行、实力相对较强的中信、光大和招商银行,尚属小银行的华夏、民生、广东发展、深圳发展、福建兴业、上海浦发银行,还有区域性较强的城市商业银行。随着我国即将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时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届时中小商业银行不仅要面临着以往国内其他类型银行的竞争,而且也将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其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将直接成为能否在这场竞争中存活甚至取胜的关键。但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说是规模有限、资源有限、精力有限、能力有限,在同一层次上、同一范围内、无特色的且不具优势的产品与四大银行进行的低层次竞争,其资产负债业务的质量和风险控制的水平相对较弱,在进行信贷等资产业务时主要依靠营销手段,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易使信贷产生较高风险,蒙受损失,客户评级与国有商业银行差距较大,真正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还未建立。

2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问题分析

2.1 评级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与国外评级机构的评級程序比较起来,国内的评级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不够严谨。评级的前期工作不够充分,只是单纯的与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接触,或者直接忽略掉这一因素。很多情况只是针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没有核实数据的真实性与否,更没有从一个独立、客观的角度进行评级。对某企业信用评级过后,对此企业的跟踪评级这一过程没有完全做到,对于此企业发生重大的变化或者重大的事件而影响了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时没有做出即时的反应,从而影响信用评级的可信度。

2.2 模型选择和应用上的问题

2.2.1 选择。在计算出每一个指标的级别分数后,需要计算贷款企业的贷款风险度,模型选择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最后的决策问题,所以选择合适的模型是决策的关键。

2.2.2 应用。美国大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被公认为世界银行业客户评级的主流发展方向。在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中,继比率分析之后,广泛采用了基于统计判别方法上的预测模型。这些模型被表述为一类分类问题,是定义在基于财务比率集合的多维空间上的模型。这些模型主要在两方面有所不同:一是样本分布的假定,二是判别函数的形式。由于建模技术、假设条件和分类标准存在着不同,这些模型的应用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2.3 信用评级指标存在的问题 ①评级的基础是过去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②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③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④割裂各个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难以从整体上做出准确判断。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的各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的,不但需要分析单个因素对受评对象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各个因素对受评对象的相互影响。⑤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实际是由于每一个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每一个因素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显然,很难客观地确定每一个因素固定的权重。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自然难以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3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发展策略

根据上述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对其提出改进提高的策略建议,包括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指引,完善我国银行内部评级法的框架;致力于培养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法律体系。

3.1 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指引,完善我国银行内部评级法的框架。

3.1.1 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在商业银行进行有效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数据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利用数据库改变银企间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违约率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极大地提高银行的市场细分和市场营销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逆向选择”问题。当前,我国的信贷市场自律机制和信用记录十分缺乏,信息披露也不健全,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了市场信息的扭曲和不对称。为此,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个人信用管理系统。采用个人信用调查和消费者自主申请相结合的形式,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强化个人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秩序。二是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主要由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企业资信数据两部分组成,并对其信用进行评级。

3.1.2 规范信用评级过程 本文重点强调评级分析。评级分析要实现由定性分析逐步向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过渡,评级指标体系应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共同组成。银行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的评定时要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总体指标与个体指标相结合,以客户偿债能力为评价重点建立风险评定体系,对客户的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经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该指标评定体系综合考虑了客户的当前盈利能力、风险或收益的变动性、利息偿付、长期的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指标,可以对客户的风险等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3.1.3 加大LGD参数的模型开发力度 首先,观测并分析LGD 模型中所有的解释变量的历史分布情况,模拟数据分布函数,并将其转化为模型所需要的标准分值。这一步骤对于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非常关键,在很多情况下,直接使用实际数据带入模型计算会导致偏差过大,因此,数据转化和标准化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数据标准化之后,采用回归的方法聚合这些指标并确定解释变量的权重。然后,根据银行所有债项的LGD 的平均预测值对单笔债项的LGD 进行统一修正。当模型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还要对模型的表现做返回检验,以此来确定模型表现的好坏,保证模型的拟合优度,确认建模方法在贷款周期上的稳定性。

3.1.4 加强对信用评级结果的检验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运用等级转移矩阵对评级结果是否合理正确进行检验,通过考察证明这种方法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推广矩阵分析方法分析评级结果的合理性。

3.2 商业银行要致力于培养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具备业务素质、掌握法律知识、对企业财务知识有一定了解,对信用风险有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的信用评级队伍。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评级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在提高其道德素质的同时要求他们掌握信用评级的原则、标准和方法,了解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会计处理、法律法规、统计计量等知识,进一步提高信用评级的能力。商业银行还要积极引进国外懂得信用评级特别是通过模型测量进行信用评级的人才,进行人才储备。

3.3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法律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个立法基础,这个立法基础应该尽可能地宽泛以顺应市场的瞬息万变。其次,对评级机构的行业属性、从业资格、竞争原则、评级程序、评级内容的公布等要以法律程序和手段加以规定,以促进评级事业的发展。再次,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在采用风险评级的标准法、初级内部法、高级内部法的同时,相应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最后,应强化对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管理,对违规者施以严厉的法律惩治。而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能,及时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以推动立法框架的建立和信用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许静怡.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的信用评级[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0(9).

[2]张玉喜.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研究[J].商业经济,2006(12).

作者简介:

李东,男,北京物资学院产业经济学研究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方向

作者:李 东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管理论文 篇2:

金融开放下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研究

[摘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最为突出的金融风险,其管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本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成因,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开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文献标识码]A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安危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深深的震撼,作为现代金融基础的银行业无疑对一国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开放银行业承诺的逐步兑现以及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外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较高,已经发展并采用了一系列的先进技术来度量和管理信用风险。作为世界银行业先进风险管理的方向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向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1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内容及特点

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同时随着人们对银行业风险的重视和认识的加深,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和理念不断深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1.1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经济活动风险在信贷领域的表现,是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银行在信贷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际收益目标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背离,有遭受信贷损失或获取信贷额外收益的一种可能性或概率的大小。对银行而言,信贷业务仍是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核心和主体,在资产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是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而且在拓展其他业务,包括存款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时,经常作为重要手段加以利用,作用显著。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并于2006年年底在成员国内付诸实施。相对于资本监管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了信用风险的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使得资本水平更能真实地反映银行面对的风险。

1.2 信用风险的特点

长期以来,信用风险就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最重要的风险形式。这不仅是因为信用风险广泛存在于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始终,是整个社会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更是因为信用风险具有很多其他风险形式所不具备的特征,使得其更难于防范和管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危害性更大。信用风险具有社会性、周期性、扩张性、可控性等特点。

(1)社会性。银行业以资金为经营内容,但是自有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一般较小,绝大部分营运资金都来自于存款和借入资金,银行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社会公众与银行的关系是一种依附型、紧密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银行经营不善,无偿债能力,就会导致客户大量挤兑存款,引发银行倒闭和社会动荡,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2)周期性。任何金融机构都是在既定的货币政策环境中运营的。货币政策在周期规律的作用下,有宽松期、紧缩期之分。货币政策宽松期,是信用风险低发期;货币政策紧缩期,是信用风险多发期。

(3)扩张性。现代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不仅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各家银行之间也存在着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信用的基础上,银行之间紧密相连,互为依存,社会上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和扩大,一般也通过银行来推动和运作,这必然带来风险,从而形成信用风险扩张性机制的作用,往往会使整个金融体系运转不畅乃至诱发金融危机。

(4)可控性。所谓信用风险可控性是通过风险识别、估计来确定所面临的风险在质上归属于何种具体形态、在量上可能达到的程度,并对其采取预防、规避、分散、转移、抑制和补偿等措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区间之内。

2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成因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相对比较落后。经营上,银行风险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致使信用风险不断积聚,潜伏的危机因素不容忽视,特别是不断增长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当前银行要解决的最突出的问题。

2.1 现行管理模式不尽完善

现行的信贷体制从法律上来说是健全的,国家已陆续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并且成立了由银行纪检、稽核、结算、信贷等各部门组成的审贷委员会,实行审贷分离,成立贷款业务和贷款审查两个部门。但这些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形式,没有被认真执行,没有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2.2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国内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仅限于对风险类型、风险来源及风险控制的零散研究,而对理论体系与模型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信用风险管理条块分割,没有形成全面管理框架,各种风险管理政策的综合协调程度不高,难以从整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在方法体系上,缺乏独立的风险报告程序,致使管理层、决策层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用风险状况,进而影响决策的科学性,缺少对风险进行深度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和模型。

2.3 信贷人员的责任管理不够重视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对贷款的评级管理上,忽略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信贷人员在信用风险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信贷人员的业务能力强,护贷意识较高,则可以有效避免呆坏账的产生,减少信用风险;反之,则不论信用经济系统有多么完善,也达不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要加强信用风险的管理,必须要重视对信贷人员责任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以避免产生非系统风险损失。

3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对策

塑造一个组织科学、战略清晰、目标明确、职责到位的现代化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迈向国际一流大银行行列的基本前提。在认真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对策。

3.1 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与管理流程

我国商业银行处在分散管理型和集中管理型之间,应以现有架构为基础,兼顾“先进性”与“现实性”原则,逐步向集中管理型靠拢。必须要以高水准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为基础,打造商业银行优秀的风险管理文化。这需要商业银行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以统一规范的流程为基础实现业务全集中处理,结合深度的数据分析和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推动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管理,加强行业、地区风险限额管理,开展分客户、分产品、分部门核算,提升量化管理水平;推行客户经理制、产品经理制、风险经理制、专职评委制及专业问责审批人制,以人才的专业化及相应的组织整合作为集中管理和科学管理的重要保障,是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3.2 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与预警系统

风险预警体系的创建和应用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的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加强风险搜索的系统性和准确性,引进先进的定量风险估价方法,探索信用风险分散转嫁的新方法,提高风险分析的技术含量,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有一个新突破。

3.3 构建商业银行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

我国可在银行内部设立独立于信贷和审批部门的银行客户信用管理部门,担负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征信、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记录监控等职能,在授信前向银行信贷决策机构提出客户信用分析报告,作为是否给予授信的依据之一;在授信后,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信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做出信用监控报告,提出继续扩大授信或清理授信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在信用方面产生的重大问题,以利于采取措施,保证银行资产安全。

3.4 完善授信资产准备金提取制度

银行要稳健经营,处理损失需要一定的物质准备,建立准备金制度就是形成这种物质基础的合理方式。由于准备金是银行基于对资产可能损失的分析、判断,属于带有估计性的会计事项,因此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即计提准备金一要做到及时,二要做到充足。

3.5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员工

我国商业银行要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必须加强队伍建设,锻造素质过硬的从业队伍。通过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培养和吸收复合型人才;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退出管理;将队伍建设与激励约束机制和信贷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严谨自律的员工队伍。

作者:吴武兰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管理论文 篇3:

德国的金融体系与监管

德国央行:

目标单一不受干扰

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也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以及欧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欧洲中央银行完成保持货币稳定任务;在支付体系中,保证德国银行有足够流动性的同时保证非现金支付与清算的往来和通畅;作为银行的银行,给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融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德国的中央银行本身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比较单一,它以欧洲央行制定的通货膨胀率指标为首要的控制目标,即将通胀率控制在2%以内。同时《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明确规定,联邦银行可以不接受联邦政府的指示。此外,相关的制度安排,如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和年限,以及经费的独立也保证了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避免了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受到外来因素尤其是政府等行政部门的干扰。

联邦金监局:

独立履职不受制约

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监局”)是2002年4月由原来的信贷监管局、保险监管局以及证券监管局三个局合并而来,隶属于联邦财政部,全面负责对德国境内包括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002年5月,该局脱离联邦财政部,成为独立法人,收支完全独立,经费全部来源于监管对象的缴费,但其业务工作依然接受联邦财政部的督导。

金监局的地位及职责分别由《联邦银行法》、《信贷法》、《储蓄银行法》、《合作银行法》、《证券账户管理法》、《联邦保险法》等法律赋予并界定。总的来说,联邦有关法律规定联邦金监局有权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并且可以依法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处罚。金监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制约。金监局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管,使金融市场稳定、正常、健康运行。两个附属工作目标分别是保证银行和金融服务公司保持流动性和清偿力,保证银行客户、保险人等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央行和金监局:

互相协作同台共舞

在德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由央行和金监局共同负责并互相协作完成。《联邦银行法》明确指出:德国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是监管当局与央行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体系。央行主要监管日常业务,金监局颁布行政法规和进行特别检查。

德国央行和金监局在金融市场监管中,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紧密结合,且更加注重风险监管。由于近年来金融业务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许多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使其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德国在进一步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无论是央行的监管,还是金监局的监管,信用管理手段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作出规定,使风险分析有充裕的信息来源;二是使用信用管理手段对经济主体进行综合分析评级,从而评定风险大小,并隨时予以关注预警。这可以从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中看出。

德国高效、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经过一个长期发展过程形成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理念、监管手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加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结合;通过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信用管理手段,做好外汇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奠定社会信用体系的坚实基础。(摘自2008年第4期《中国外汇》)

作者:关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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