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原则

2022-08-01

第一篇:同居财产分割原则

同居财产分割

非法同居接触后财产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正式由于此时双方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其结果就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但是本人在此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绝不是说不受任何法律保护!非法同居在财产分配上是受民法保护的,

本人总结自己代理案件的经验,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东西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东西,最好双方有个互相的记录

4、在同居期间个子的父母朋友馈赠的东西最好让馈赠者协商“此物专门赠给莫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外,总结起来就是:在同居期间最好让财产最大程度的独立,不要让感情冲昏了头脑,不要自己欺骗自己,非法同居终究还是非法同居,永远不能跟合法的婚姻关系相比。

同居分手怎么样分割财产??

同居时游离在现行法律边缘上的,因为他手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动,这种关系会变得非常脆弱,而凸现出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显得不近人情,难以让人接受,其中最突出的就表现在财产的分割上。

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西安确定哪些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者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乙方完整的

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

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惊经人介绍认识,南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婚姻登记。同年9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吃去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60万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发票,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互相猜忌,无感情可言,难易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做购置的财产。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原规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然是由南方出资,但财产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万元亦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是由南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然系双方共同出资,但氯仿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该平均分割。

律师分析: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乙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乙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务,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务,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务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

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日常开支中已开支的部分很难做出区分,除非另有约定,一般来说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原则上记名属谁的就是谁的;没有记名的如股东等没有协议就很难界定。

此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应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评价分配?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使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厨子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评价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认定同居共同财产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同居开始的时间

2、同居前的个人财产的认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财产是否共同出资举证比价困难

4、涉及乙方有婚姻关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用于同居财产添置的处理

两人分手后,首先应对财产进行清点估算,先确定哪些是私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其次,应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双方会共同购置一些财产,如果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理论上讲以水的名义登记、落户额,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电等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乙方完整的获得该财产,另一方则获得相应价值补偿。

相关法律:

1、同居及同居财产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者私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乙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

2、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乙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乙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乙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3、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的,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左右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所的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第二篇: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甲方:邬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王远海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 至 在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问题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根据《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对同居关系期间存在的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财产分割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给付给甲方 万元,此款为先前双方购买 小区 房产时甲方借给乙方之房款。

二、双方位于 小区 的房产归于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

三、乙方将房屋内由甲方购置的家电(后附家电清单)完好移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阻挠甲方搬运拆除家电,因拆除家电对于房屋造成任何后果(包括造成本协议签订时正在存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皆由乙方负责。

四、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协议签订之日后发生的除外。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见证人:时间:

乙方:

第三篇: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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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崔某认为,商店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霍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霍某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崔某认为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商品是个人购置,与霍某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确定本案案由

案情: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某在2001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还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分歧:本案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于如何确定案由出现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立案。因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当事人分别以子女抚育纠纷和财产权属纠纷起诉。因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施行,人民法院对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再受理,而只处理同居关系期间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引起的纠纷,而这两种纠纷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兼容性或者主次性,故应以分别起诉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生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案由对本案已经不能适用,不能反映本案当事人之争议内容,而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与“公正与效率”相悖。因此,应当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结合婚姻法解释的新精神,创设一种新案由,从而客观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

点评:上述三种意见反映了自最高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对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视,也客观反映了最高法院规定的某些案由并不是为所有的案件“量身定做”,本案即是典型的一例。为此,笔者拟对如何确定民事案由进行简要的分析,并针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提出一些建议。

1、要充分认识到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所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2、要弄清案由的基本构成要件。为克服审判人员在确定案由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规范使用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因此,审判人员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必须要从这两个内容入手,找准相对应的案由种类。

3、要遵循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体现民商法的核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确定案由过程中,一定要侧重于保护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区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准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正确确定案由提供最重要的依据。三是要注重案由确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原则性是指确定案由一定要遵循固定的程式结构,

一般不得轻易变动;灵活性是对程式结构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的表述是灵活的、开放的,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也将层出不穷,必须要与时俱进,体现出事物发展的规律。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案由确定的争议集中体现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适用案件范围上。在传统的婚姻法学观念中,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律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受理。但是,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因此,本案如果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立案,显然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所涉及的争议是同居双方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子女抚育义务的承担,其仍然应当包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受婚姻家庭法调整,但其在本质上又不同于 “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关系,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纠纷”虽基于婚姻家庭关系,

但其多是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再次处理。这两种案由均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性质。所以在为这类案件确定案由时,就不能简单的分开定为“财产权属纠纷”和“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了。基于上述对如何确定案由的简要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创设新案由,对本案以“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适用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篇: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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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崔某认为,商店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霍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霍某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崔某认为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商品是个人购置,与霍某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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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财产两人共有被判双方分割

案情回放:

2002年8月, 宋某、李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4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5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且李某曾对宋某进行殴打。2007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宋某回其娘家住。

2007年8月,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某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李某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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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李某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准夫妻”分手闹财产纠纷 未婚同居法律不认可

同居11年分手时财产如何分割

一对同居男女昨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法官称,财产要按证据来分

本报讯(记者文创)一对男女同居了11年,并有了一个9岁的孩子。昨日,双方在渝中区法院的法庭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

双方非夫妻关系,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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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1年提出分手

1995年,陈丽与王辉认识并恋爱,此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陈丽告诉记者,三四年前,王辉做生意顺利,日子越过越好,一个月能挣一两万,而她负责在家带孩子。生活富裕了,甜蜜的日子竟然出现了问题。

王辉开始限制她的自由,不许她跟男性邻居打牌和长时间逛街。

陈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一套房子、车子和孩子的抚养权。房子的产权人写的是陈丽和孩子两人的名字,车子的所有人是陈丽。

王辉却认为,陈丽太痴迷上网,居然还坐飞机到福州去见网友。

于是,双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才和好如初,还表示将把结婚提上日程。(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不认未婚同居

(该案承办法官):从1994年2月起,按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从2004年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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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除非两人中有人有配偶而与对方同居,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陈丽的诉讼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仍要受理。但对于财产分割,法院将视双方的证据而定,谁拥有房产证,房子就认定为谁的,而不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未婚同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代理律师认为:目前的法律不认可同居关系,同居中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和朋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在涉及分割财产时,一般都会采取“谁的东西归谁”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都要对财产的归属提出证据。

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案

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那么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将如何处理?昨天,二中院对一起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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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且李先生曾对宋女士进行殴打。2005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宋女士回其娘家住。

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先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李先生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说,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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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五篇:关于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和财产如何分割及相关法律规定

(2)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日期:10-01-05

三、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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