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2022-11-01

第一篇: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校车安全管理部发布《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

中国校车交易网讯:为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明确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保校车安全,近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供各地参考。

责任书描述了使用校车的学校(甲方)、校车服务提供者(乙方)、校车及其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情况,明确了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单位,详尽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责任书约定的甲方责任有六项:一是指派专人参与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与乙方对接;二是会同乙方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是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在学校校园内或校门附近上下车的组织管理工作;四是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车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处理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六是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乙方责任有八项:一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条件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二是保证所有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有关安全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三是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保证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记载的驾驶人一致;四是保证提供服务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五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校车标牌载明的线路行驶;六是及时处置校车接送学生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转运学生,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七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八是在校车因故不能接送学生时,调配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责任书约定,在责任书有效期内,乙方提供的校车或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责任书规定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终止乙方接送学生服务。

责任书应每学期签订一次,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篇:学校与校车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梨树县霍家店学校

乙方:校车车主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1、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手续齐备,不得提供报废车、套牌车或未年检的车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校车必须手续齐全,须持有各种合法证件,(驾驶证、行驶证、汽车各项年审及公安部门签订的年检合格报告证件,缺一不可),以保证校车畅通无阻,顺利接送学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3、校车运行期间,突遇大风大雨、冰雨等恶劣天气,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作息时间或停运。在接送过程中,因车辆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实际问题(包括接送车辆状况、驾驶员身体状况等),应立即向学校协商解决,安排其他合格车辆按时接送学生,不得发给学生路费自行回校或回家,更不得甩掉学生不管,否则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或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指定路线和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如有改动,当由校方主管领导决定。

5、乙方有责任与义务处理接送期间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则必须按照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及时处理。如遇突发事件不予理睬,听之任之,也要追究乙方责任。

6、在合同期间内,特别是在接送时间内,尤其要注意自身言行、仪表。不得有损学校形象,要礼貌待人,不得打骂、侮辱学生,不与学生、教师、家长争吵,要保持车辆清洁。

7、合同期间,特别是在校车接送时间内,乙方司机应保证自身素质足以应对安全驾驶和突发事故。不准酒后开车,开车时不准抽烟、接打电话、攀谈。如因司机违规或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由该车司机或车主承担所有责任。

8、照管员应积极管理好学生车上纪律及安全等工作,服从学校的合理安排,在安全的情况下,谨言慎行。

9、甲方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校车的管理,有责任对校车进行正常管理。规范学生乘车的行为习惯,按时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

10、甲方有权对每车接送时间、趟次、是否超载漏载等情况进行监督。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第三篇:学校与校车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与校车服务公司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管理,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好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家《校车安全条例》规定和市、县教育局的要求,我校已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2、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学生或比较小、身体不方便的学生,随车照管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7、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8、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9、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10、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车主和校车随车照管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 )

车 辆 提 供 者 签字:

学校 签字:

2014年2月

第四篇: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诸政办发[2012]5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与车辆所有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校车界定

本责任书所指的校车是由集体或个人等社会资金购买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教育局审查备案。车辆所有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职责

(一)校车安全技术达标,手续完备。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校车安全责任保险。

3、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5、按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1、驾驶员必须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的人;思想素质好,安全意识强,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2、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5、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6、载有学生的校车在一般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7、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8、严禁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校车。

9、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随意变更行车路线。

10、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11、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三)落实随车照管人员,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车辆所有人应安排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积极参加学校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四)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交通事故。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车辆所有人、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校车服务学校、车辆所有人各执一份,中心学校、市教育局各备案一份。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服务学校:

校车车牌号码:

校长签字:

车辆所有人签字:

二○一三年

第五篇: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责任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标的

第一条 甲方提供配备驾驶员的专业校车

部(核载人数: ),按照约定的行车路线、站点接送乙方学生上下学,车号

第二条 运行路线、停靠站点、乘车学生人数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协议期限

第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价款与结算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学生乘车费用 元月/1人,合计 元(月)。

2、乙方临时加车的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结算方式:第四条所述各项费用均由乙方于每月 日前以 方式支付甲方费用,甲方出具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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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驾驶员和校车,车辆应证件齐全,车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备,配有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及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适宜营运。

第七条 甲方校车承载学生时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甲方有权拒绝学生中途下车,有权拒绝除照管员、学生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

第八条 甲方校车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行。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等,需提前 天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法定情形除外。

第九条 甲方仅在运输途中履行与安全运输相关的接送义务,学生上车前、离车后的一切行为及后果不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第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监督,对乙方提出的改进要求和投诉,应当予以及时整改和处理。甲方应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及校车运行秩序的管理,提高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甲方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送任务时,应当及时调配其他车辆运送学生。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收取校车服务费用。遇有延迟,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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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乙方应承担向学生告知并要求其遵守乘车注意事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有序候车,待车停稳后,服从照管员指挥依次排队按顺序上车。

2、上车后学生应听从指挥入座,系好安全带;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做到文明乘车。

3、行车过程中注意安全,禁止站立、随意走动、写作业、大声喧哗和打闹;不要玩耍笔、刀等硬件物品,禁止将头、手伸出车厢外。因上述原因造成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保持车厢卫生整洁,乘车时不吃东西,不随手乱扔垃圾和杂物。

5、爱护公物,禁止玩弄和损坏车辆上的机件设备以及服务设施,损坏物品后要照价赔偿。

6、车辆停稳后方能依次按顺序下车,服从照管员指挥,做到文明安全下车,禁止推抢打闹。

7、对于违反乘车纪律,影响其他学生安全乘车且经教育无效的学生,甲方通知乙方进行妥善处理;仍无改善的,甲方有权拒绝其乘坐校车。

第十五条 乙方应加强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车的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引导学生遵守相关乘车规则。

第十六条 乙方应保证学生监护人能够及时、全面的履行监护人职责,负责组织学生监护人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准时向甲方支付校车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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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指定(照管员/专人)协助甲方搞好安全行车和服务工作,随车照管学生,统计确认乘车学生人数,遇有恶劣天气通知学生停运事宜,并协调处理因乘车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甲方所设定各线路的到站时间均为理论时间,鉴于现阶段道路状况和学生安全的重要性,乙方应组织学生提前于设定时间前往候车。甲方车辆因特殊天气(如下雪、路面结冰、雨雾等恶劣天气)原因导致无法通行,由乙方负责通知学生家长车辆停运。

第二十条 乙方应提供校车停放、维护及甲方人员办公、休息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对甲方驾驶员及照管员的服务提出批评建议。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日 %收取违约金;连续 个月欠付服务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继续履行、违约赔偿等救济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方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方应当提供协助和支持。如审批部门批复延迟造成甲方无法按时开展营运,或不予批准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决定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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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致使协议履行不能或部分履行不能,双方不承担责任。恶劣天气时,为保证学生安全而导致晚点、停运等情况,双方同意视为不可抗力。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校车行驶途中,遇有以下特殊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照管员/指定人员),协商确定具体处理事宜:

1、遇有学生突发急病,驾驶员可将生病学生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因此造成的校车晚点、更改线路等后果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就近安臵学生地点,乙方人员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达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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