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1、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需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1).借款申请;(2).已预交20%以上房价款收据;
以上申请资料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四份,统一填写、粘贴于《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中,此《清册》借款人可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窗口积或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
3、办理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
六、二十七条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抵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期限:提交资料齐全、准确无误、签订借款合同后,阿克苏城区内单位的职工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各县单位的职工8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
5、办理地点:阿克苏城区内单位职工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各县单位职工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6、办理程序: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受理(领取贷款资料清册)咨询→借款人填写清册,提交有关资料、承诺、保证→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初审办理房产抵押→公积金中心复核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和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终审划转贷款基金→借款人凭受理单在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取件
7、收费标准:无
第二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须知
(五)(二手房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本市城镇购买再交易住房;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四)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所购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六)同意办理住房置业担保;
(七)所购二手房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关系明晰,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成套住宅;
2、房屋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三)所购二手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七)售房人出具的划款账户证明(公积金中心委托机构受理的除外);
(八)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最高限额
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7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两倍(80万元)。最高限额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房屋使用年限5年-10年(含10年)的,可贷成数不超过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60%;
(2)房屋使用年限10年-15年(含15年)的,可贷成数不超过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成交额二者中较低的50%;
2、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个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三)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一步:购房职工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咨询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借款申请人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中介服务机构初验借款申请人资料合格后,出具《价格评估通知书》。 第三步:借款人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二手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步:依据二手房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可贷额度和期限,并将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自筹资金部分存入指定专户,取得缴款凭据后交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步:公积金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谈话,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步: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按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担保。
第七步: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自筹资金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转付售房人。
(二)借款人自行办理
第一步:购房职工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承办银行咨询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有关事宜,初步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第二步:借款申请人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情况调查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初验借款申请人资料合格后,出具《价格评估通知书》。
第三步:借款人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二手房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步:依据二手房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可贷额度和期限,并将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自筹资金部分存入指定专户,取得缴款凭据后交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承办银行。
第五步:公积金中心经办人与借款人谈话,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步: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按照经办人员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
第七步: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步: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自筹资金直接划转售房人指定的账户。
五、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个贷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贷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按时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如当月未能及时还款,则次月存入的资金除含正常还款额外,还应包括按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四)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须征得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
(五)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清偿证明,凭此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如系提前还款,还可凭此证明到担保或保险公司按实际贷款期限退还剩余期限担保费。
第三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已交购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购、建住房的在1年内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应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四)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离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
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五)退休提取住房的(应提交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六)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封存。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迁出证明或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贷款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此项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租房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3、缴交房租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如租住私人住房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正的
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与支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1份。
(十一)、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来即办。
(十二)程序
1、职工个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网点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是销户的支取金额填写到千位)
2、将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批准盖章。
3、提供相关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审批盖章。
4、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经办网点办理转存提取。
二、贷款
(一)条件
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2、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5、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二)额度
1、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2、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3、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4、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5、购买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适当放宽贷款额。
6、贷款的比例和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期限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四)程序
1、供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书后电话通知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资料,借款人提供材料后,管理中心出具《收件收据》给借款人;
3、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电话通知借款人;
4、组织评估部门对二手房及超过三年以上的房产作抵押物进行评估;
5、根据审查及评估情况,形成集体意见,决定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
6、借款人购买贷款抵押房产保险;
7、管理中心出具委托书,连同借款人贷款材料送银行审核、办理贷款手续;
8、银行交回一份《贷款合同》给借款人;
9、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所订立的每月还款日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还清后,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的抵押物。
10、需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分贷款的,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和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再到受委托银行交款,然后持银行出具的交款票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还清贷款的,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抵押物。
(五)应提交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交资料)
(1)贷款申请书1式2份
(2)《购房合同》及其它能够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4)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9)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4)《国土使用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6)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9)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1)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2)大修预算复印件2份;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5)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0)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办理科室:资金管理科
咨询电话:38820293884168
第四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3、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5、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建设大厦西裙楼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登记;
6、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最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3、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已缴纳房价30%以上的预付款;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借款公证等手续;
5、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住房的合同原件4份;
2、首期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银行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4份,以及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份;
4、申请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可用于银行代扣还贷的储蓄存折及复印件1份;
5、保证函1份(根据要求提供);
6、房屋抵押登记和公证等手续;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
1、还款时间:贷款承办银行为工行的,借款人应在办妥贷款后次月对日还款,比如在本月6日办好贷款,借款人就应在次月6日还款;贷款承办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借款人应在次月15日还款。
2、还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设储蓄存折,通过银行代扣方式还款,借款人应保证储蓄存折账户在每月应还款日之前有足额款项。
五、办理贷款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请按规定将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
2、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储蓄存折一定要可以用于银行代扣还贷(开立存折时要向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提出);
3、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时,除了提供登记后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外,还要携带公证书一份。
第五篇: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清晰集中封存
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人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封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海淀管理部职工个人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登记号:089131),负责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提取、计息、对账、查询等业务,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清晰集中封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办理个人信息清晰集中封存业务: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且账户信息清晰的,可由原单位持职工相关材料到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相关材料为:《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人一张复印)、职工个人联系电话(填写在清册备注栏)。同时,对已建立联名卡并要求邮寄对账凭证的职工,单位须告知职工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自行核对、修改邮寄地址的信息。
二、单位濒临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携带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上述相关材料到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海淀管理部
二O一O年一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