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和复议的区别

2022-07-10

第一篇:复核和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第二篇: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成就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本文回顾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弊端,并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进行了完善。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现实弊端;未来完善

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行政复议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阶段

20世纪50年代,我国已有了行政复议制度。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首次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任务,行政复议制度由此进处复兴时期。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并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树立政府的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缺陷:

第一,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差,而且每一部规范性文件只针对某一类型的行政行为规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缺乏一综合性、通用性、概括性。

第二,行政复议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申诉,有的称复 - 1 -

议,还有一些其他的称谓。

第三,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高低不同,有的是法律,有的是行政法规,还有的是部门规章。

第四,各个规范性文件对各种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规定也不尽一致。

第五,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大部分采用复议前置的模式,极少数采用的是复议与诉讼选择模式,而且对复议后可否行政诉讼,很少提及。

(二) 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

1989年《行政复诉讼法》的颁布,对依法行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配合《行政复诉讼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这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日趋成熟。

《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条例》缺少独创性和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如受案范围窄;申请复议的限制较多,法律责任不明确,机构的不健全,人员的不到位,经费的不落实,难以保障复议制度的落实。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阶段

1999年10月1日,新的《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在立法宗旨上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它的公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

成为与行政诉讼并列的行政救济制度。是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国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迈出的有力步伐。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拓宽了权利救济的范围;提高了行政复议主体的级别,增强了申请复议的选择性;完善了行政复议的操作程序,充分地体现了便民、高效原则;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监督力度。

然而,从具体的制度运作来看,行政复议的实施情况并不是很好。首先总体上看,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数量并未象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增长,甚至出现过申请数量有所下降的情况。其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率极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同时行政复议效率低下、救济效果相对滞后。复议案件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修补复议制度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不足,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6条,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取向,其体系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体现了落实国家基本行政救济制度和保护人民利益并重的精神。《条例》的创新集中表现在强化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运作;通过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创新,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入听证制度,健全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确立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定了复议中的调解除和和解制度,行政机关的“有错快改”制度等

方面。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弊端

尽管《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但囿于下位法无法弥补上位法的不足,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在机构的设置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充任,缺乏一套统一和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存在着下列缺陷:首先,不能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其次,在行政复议这一体系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不利于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二,在人员的任职资格上,缺乏应有的专业性。行政复议人员任用资格无明文规定,许多复议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具有的专业知识与现实需求尚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行政复议范围不够细化、宽泛,《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审请复议,但在实践中对普通百姓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个理论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百姓很难区分和认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当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第四,审查方式过于强调书面审查,省略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陈述事实与依据进行据实据理反驳的程序;忽视了纠纷各个程序上的权利,使复议结果的可信赖度降低。

第五,近年来,老百姓明确感到,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比例在增加,‘行政不作为’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大敌”,行政问责

制度建立后,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担责任,总会有绕开职责,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很坏。

三、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作用,充分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宗旨,鉴于上述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应当逐步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构的独立设置,也是各国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的共同发展趋势。

第二,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应当扩展行政复议的范围。明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使诸如征地批复、拆迁决定等在实践中可能被“模糊处理”的行政行为,能够明确纳入《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使相对人和百姓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和接受。此外,也应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改革审查方式,确立局面审查和听证审理结合的方式,采用概括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听证审理的范围。

第五,对老百姓而言,打嬴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可能时间很久,甚至需要一年半载,但老百姓因为‘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往往比较紧急,错过这一有效的时间就没有意义了。为此,要解决这一实际矛盾,应加大对‘不作为’行政复议的救济力度,不妨引入“临时救剂”措施。

尽管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应当肯定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

行政复议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在改革中完善,在完善中成熟。

参考文献:

[1]华建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J].求是,2007(2):10-15.[2]杨俊.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6

(6):126-127.

[3]青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法治论丛,2006(1):16-30.

第三篇:单证复核和纠错制度

1目的

为保证进出口单证的准确性,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特制订单证复核和纠错管理制度。 2 范围

进出口业务涉及到的所有单据。 3内容

3.1进出口:单证员负责制单,制单完成后将报关单和报关资料发给报关行,报关行生成预录单以QQ或者邮件方式发送于单证主管, 3.2单证主管对金额、数量、重量、运输方式等内容复核,有错误的地方,要及时通知报关行修改,报关行将修改好的预录单发送于单证主管直到完全正确再通知报关行进行正式报关。

3.3 发单证员在《出口单据复核表》中做好记录,单证主管复核后签字。

3.4 制定进出口单据复核表,作好复核合格率的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4.要求做到细致、谨慎、及时。 5.本管理规定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6.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总经办。

编制: 审核: 批准: 时间:2012年10月25日

第四篇:诊断、复核诊断和会诊制度

一、基本原则

1. 精神科的诊断应以ICD-10分类和诊断标准为依据。个别病例无法依据ICD-10标准的,可参照DSM-Ⅳ分类和诊断标准。

2. 与就诊者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应主动回避对该求诊者的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对此,医院有权监督并在必要时要求医师实行回避。

3. 同一医师只能参与同一患者的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过程中的一项。

4. 此基本原则适用于以下各诊断程序。

二、诊断程序:

1. 初次来我中心就诊者,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接诊。 2. 一般应于3次门诊内得出诊断结论。做出诊断结论的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关诊断复核事宜。

3. 第3次门诊仍未做出明确诊断者,接诊医师应及时提交客户服务部另行安排医师提出诊断意见。

4. 住院患者在入院后3天内由病房主治以上医师作诊断结论,如第3天仍未能做出明确诊断,应及时提请上级医师诊断。

三、诊断复核程序 1. 对所有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应进行诊断复核。

2. 诊断复核在做出初次诊断后的下一次就诊时,由门诊部安排一位副主任或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特殊情况,由门诊部另行安排下一次门诊时进行。

3. 住院患者在入院1周内由副主任或主任医师完成诊断复核。

四、会诊制度

凡科内不能解决的疑难、危重病例,经科主任同意,可以拟请本院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或院外医师会诊,如需请外埠专家,应由医教部请示分管院长批准。

院外请我院医师会诊,均需医教部安排。

(一)院际会诊,本市、外埠请我院会诊须将会诊单送医教部,并由医教部统一安排医生前往会诊。

(二)申请他院各科会诊,如需请医生来,即由医教部负责联系,如送患者去,由病区安排人员陪同至会诊医院。

(三)院内科间会诊,可将会诊单送至医教部,由医教部安排被邀请会诊的科室,被请科室应及时安排医生前往会诊。

(四)急会诊应随邀随到,一般在当日解决。普通会诊自接会诊单后的48小时内安排。

(五)会诊申请单必须按要求填写一般项目,介绍病人情况及会诊的目的,如申请外院会诊必须有科主任审签。

(六)派出会诊医生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并能代表医院学科技术水平。会诊时,应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在会诊记录上书写诊断及处理意见,并签全名。

(七)请外院会诊时,申请会诊的病房经治医师和科主任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答复提问,共同研讨诊疗方案。

(八)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按卫生局规定交付一定金额于会诊医师,费用记入被会诊病人帐目上或自行负担。

第五篇:“象征”和“比喻”的区别

请看下列句子:

(1)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2)在苍茫的大海上,狂风卷集着乌云。在乌云和大海之间,海燕像黑色的闪电,在高傲地飞翔。

(3)月光如流水一般,静静的泻在这一片叶子和花上。

(4)我赞美白杨树,就因为它不但象征了北方的农民,尤其象征了今天我们民族解放斗争中所不可缺的朴质、坚强、力争上进的精神。

例(1)中毛泽东同志运用了暗喻这一形式,说明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这里用大家熟悉的“万里长征”和“第一步”来作比喻,形象地说明了民主革命胜利后的路更长。抽象的道理通过具体的形象来说明,读者一目了然。例(3)是比喻中的喻体和本体都出现的例子。“月光”月光“是本体,”“流水”是喻体,连接本体和喻体的“如”是比喻词。中的“海燕”象征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先驱者”,它是通过海燕这一具体形象以表现与之相似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先驱者”。例(4)中是直接点明了白杨树的象征意义。可见,比喻和象征是不同的。它们表现在:

一、两者的本质要求不同:象征的象征体与本体之间要求“神似”,比喻的喻体和本体之间则要求“形似”

二、两者介绍的对象不同:象征是以物示义,即不把意思直接说出,而让读者去理解。比喻是以物比物,比喻的对象一般是让人看的见、听得见或摸得着的一种具体事物、具体人。

三、两者的格式不同:比喻中的喻体和本体之间(借喻除外)一般有比喻词。如用“像”、“似的”、“是”、“仿佛”等连接。而象征中连接象征体和本体的,通常是句子和段落。它主要是连接用复句或几段话的文字来点明象征意义的。

四、两者范围大小不同:象征是文学创作中的一种表现手法,它的对象是整篇的文章,至少是文章中的一大段话,因此在范围上远远超过了比喻涉及的范围。比喻的范围比较小,一般局限于一两个句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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