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岗位风险告知书

2022-08-23

第一篇:叉车岗位风险告知书

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的选择诉讼手段,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律师应尽全力依照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保证案件都能胜诉。

2、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3、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为超期或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4、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可能导致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

5、当事人若无法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取得充分证据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6、当事人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7、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以致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债务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还要支付诉讼费用。

8、对方当事人没有财产,可能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予退还,还可能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9、法院对主体资格认定、证据的采信等,在复杂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与律师主观上的差异,导致风险的出现。

10、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已经收取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全部费用,并积极努力为当事人服务,使当事人提前获释的,不再退还其他阶段费用。

以上内容,当事人认真阅读,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本院有必要提醒你注意: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作如下告知: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地、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有价证券、设备、产品、原材料、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投资或合资情况。你必须依法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否则因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你承担。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你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承担。

5、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7、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第三篇:律师风险告知书

风 险 告 知 书

敬告委托人: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规定,我所承办法律师事务的律师特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1、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2、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3、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4、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熟为理由或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5、贵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6、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7、在案件执行阶段,因受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制约,也不能确保每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都能得到实现。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签署:

年月

第四篇: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增强委托方 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委托方: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原告丧失胜诉权。

2、当事人起诉、上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或保全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3、如果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负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外),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的风险。

5、委托方确认,受托方未做出任何关于诉讼结果的承诺。 委托方需仔细阅读本诉讼风险告知书,在明确上述诉讼风险的前提下,若坚持诉讼,则委托方需对诉讼风险做好必要准备,一旦诉讼请求不获支持,则委托方不可因此归责于受托方。

委托方签收确认签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开户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现将客户在开立结算账户及办理结算业务时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予以签章确认。

一、可能的风险

1、经办人风险。由于客户选择经办人不当,可能因经办人道德问题给客户账户安全形成风险。

2、经办人操作风险。由于客户授权的经办人操作不当,如将重要资料、凭证、印章等交他人代管、代办,可能对客户账户安全形成风险。

3、客户密码泄露风险。由于客户经办人员将客户密码泄露,致使银行无法核验客户身份真伪,可能对客户账户安全形成风险。

4、忽视付款核实风险。由于客户出具的付款核实电话不正确或变动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或对银行电话核实不够重视,而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同答,都可能会对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形成风险。

5、忽视对账风险。客户未按照约定对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等及时进行对账,将不利于客户对自己的账户资金安全进行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差错问题和风险。

二、应遵守的规定

1、客户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开立账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

3、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由经办人持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预留印鉴,到银行柜面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后退交的开户资料,包括印鉴卡,应妥善保管,不得由他人转交。

4、开户时应由经办人员预留客户密码,在购买支票等业务时,银行首先核验客户身份真伪,密码相符后方可办理业务。

客户要做好密码保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我行在受理付款业务时,只要密码校验相符的,就认定业务经办人为单位授权经办人,对因密码保管不善,发生遗失、被窃取等情况引起的相应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5、开户时要确定1-2名业务经办人和1-2名业务核实人,业务经办人员要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业务核实人必须是财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以便于在账户发生异常支付等业务时,我行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6、为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客户应在开户时自主选择我行提供的集中派送、柜台自取等对账方式,积极配合开户银行做好对账工作。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银行盖章:法人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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