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

2022-04-13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有三种不同的税制结构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章在归纳总结三地基本税制的基础上,对比三地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建议。

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 篇1:

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思考

摘要:自主创新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政府通过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对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有着重要影响。在探讨税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机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自主创新;激励;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一、税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分析

当前,自主创新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的资源禀赋决定了不能再走以前大量消耗能源、资源支持工业化的发展道路,资源的利用状况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要求必须通过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项迫切而重大的任务。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就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主要体现在企业要成为自主创新投资的主体、研究开发的主体和创新利益分配的主体。

(一)政府介入自主创新领域的理论依据

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润,最为可靠和持续的选择就是占据生产技术的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一个基本的趋势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然后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渐被市场机制平均化,又出现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再被平均化。如此循环往复,自主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内存动力。因此,企业内部存在着自主创新的源动力和驱动力。但是,就单个自主创新过程而言,自主创新活动是一项风险系数极高的创造性技术经济活动。

第一,自主创新活动具有过程的不可分割性。由于自主创新存在一定的规模和限制条件,使得一定规模以下的企业提供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不足,没有能力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同时,自主创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术保密,但为自主创新筹集资金需要对外发布重要的信息,以获得信任和支持。这种自主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两难处境,使得许多有前景的项目因缺乏资金支持而终止,从而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动水平。

第二,自主创新活动具有结果的不确定性。结果的不确定性源于缺乏对未知技术和市场的足够信息、自主创新的复杂性与资本密集性以及时间因素。从基础研究到中间试验再到产业转化,自主创新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前功尽弃。这使得企业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自主创新时,并不知道自主创新能否成功或者即使自主创新成功了能够带来多大的收益。

第三,自主创新活动具有收益的非独占性。与私人产品相比,当一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完成后,其研发成果经常具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特征。一个人对知识品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增加一位使用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同时,知识品一旦被创造出来,任何具有相关知识的人都可以使用,其高度的外部性使得排他成本很高,企业不能控制与获得其研发投资的全部收益。即使专利制度等私有产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为知识品的排他性提供了可能,部分解决了知识品的免费搭车现象,然而,利益外溢现象(如专利过期、技术模仿)还是普遍存在。技术知识溢出到竞争公司但没有给创新公司以补偿,降低了创新主体的预期回报率,缩减了研发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挫伤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热情。市场机制不能保证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愿意投资于这类技术,客观上导致了研发活动的萎缩。

正是由于自主创新活动具有过程的不可分割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非独占性,造成市场机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素上的失灵,使得私人部门提供的研发投资不足,仅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其固有缺陷的。必须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弥补自主创新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营造创新体系和创新环境。因此,降低和化解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风险,一方面需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自觉制定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干预,减少社会收益水平和私人收益水平的差距。

(二)税收激励与自主创新

税收政策对自主创新的促进和影响主要通过税收激励体现。税收激励也称为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税收优惠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的收入,间接影响(激励)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预定的调控目标。税收优惠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将其让渡给企业。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发生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它将体现为自主创新活动成本或支出的减少;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体现在自主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自主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由于税收工具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水平,使得税收优惠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强度和范围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而是通过内在的作用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创新收益和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创新活动的预期利润,从而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

企业对于成本和收益变动的反应是直接和敏感的。在资本税前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成为调节投资者税后收益水平的决定性因素,税收的优惠程度正比于投资水平。政府通过充当隐性合伙人,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能够部分承担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的税后收益,显著提高研发与技术引进的投资水平,从而对各个市场主体的科技投入活动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讲,这个激励机制体现了税收的效率原则,体现了税收激励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导向功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具有较大外部性的公共技术,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和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可以达到矫正市场缺陷,有效地克服社会整体边际价值与私人部门边际价值不相等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的非最优化,减少企业研发的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政策目标,从而提高整体经济的配置效率。

从短期来看,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当期的税收收入。但是,没有自主创新,我国将始终扮演“世界工厂”的角色,课税的基础只能占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很小部分即加工费,占主导份额的税收却被核心技术拥有者的国际资本所占有。只有进行自主创新,使“中国制造”跨越到“中国创造”,才可能在核心技术的辐射与带动下,引导整个产业链条的扩张。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和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形成良性循环。

二、我国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宝贵的资金。但是,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提高创新绩效的要求来看,目前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税收优惠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较差

第一,税收优惠重点不恰当。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侧重于产业链下游,应用技术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引进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环节的税收优惠较少。其结果是企业把重点放在国外技术和装备的简单“移植”上,而对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以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第二,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局限于税率式与税额式的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具有操作简便、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能够和已经获得自主创新收益的企业,强调的是事后利益的让渡。对于那些技术落后、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进行事前调整的税基式的间接优惠,不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直接优惠实施的结果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收入的单位成为最大的收益者,但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

第三,税收优惠的受益对象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研发项目为受益对象的税收激励政策,使得高科技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享受了优惠待遇,而一些非高科技企业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却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同时,以企业为优惠对象还导致许多企业不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偏重于新建项目的建设,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甚至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等认定方面做文章,钻政策空子,采取弄虚作假的“寻租”行为,使科技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现行税制中存在着阻碍自主创新的弊端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制加重了科技型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规定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增加了企业购置设备的成本,不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同时,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抵扣增值税额,这必然导致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自主创新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压力。这种情况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第二,企业所得税制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在2008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负,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取消区域优惠政策,但在着力鼓励自主创新的力度方面仍然不够。在激励对象上,缺乏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优惠政策;在激励内容上,缺乏对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和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在激励力度上,一些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如投资抵免(包括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和用于购置先进设备和技术的投资),我国至今应用不足。

第三,缺乏必要的自主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仅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2)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科技人才的教育投资成本大的客观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制度。(3)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4)对红股的双重征税阻碍了企业内部科技人员持股制度的推行。(5)个人投资科技型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完善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调整政策激励重点,系统设计税收政策目标

为了突出未来的产业政策导向,税收激励政策应在实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从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从注重单项技术突破向注重技术集成创新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当前的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应重点明确三种目标取向:一是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因为基础研究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需要国家重点支持;二是重点支持技术的自我开发,同时,兼顾引进技术,这样既可以加速我国经济发展,又可以避免重复开发造成的风险损失;三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兼顾传统技术改造。

在此基础上,应当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由于自主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技术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税收激励效应越是向前移动,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而激励扶持的重心后移,忽视前期基础研发,则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因此,应该将目前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实验阶段给予税收鼓励。在此基础上,将政策激励作用的重心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以增强税收科技政策的一体化效应。

(二)加快税制改革,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体系

第一,重点完善现行增值税制。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当年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并将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比照“农产品”、“交通运输费”所含税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允许扣除。这样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解决自主创新投资重复征税、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进一步调低科技型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建议调整为4%,促进科技型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

第二,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1)建立技术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同时限制该准备金在一定时间内(3—5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或挪做他用的,应该补税并加收利息。(2)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如投资新办科技型企业可以获得投资额部分比例的税收抵免;提高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缴所得税的比例;对科技型企业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可以考虑规定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对企业购置专利等先进技术的成本,允许按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3)放宽费用列支标准。例如,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专利等先进技术全面实行加速折旧和快速摊销;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自主创新的基金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4)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对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再投资,给予一定比例退税的支持;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收益,如果再投资于其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或基金),给予再投资退税优惠。(5)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6)制定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助推器。要鼓励社会资金以各种形式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可考虑采用加倍提取风险准备金、降低所得税税率、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等方式来降低风险,提高行业吸引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健全创新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人才是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最重要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的优惠上。一方面,着力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知识致富。具体措施有: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优惠范围;允许个人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以调动个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主动性;对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从科技型企业中获取的投资所得,以及以专利、发明和国际标准投资入股取得的收益,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早日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强创新人才抗风险的能力,提高投资者对科技创业的信心。

第四,优化关税制度。一方面,运用关税政策转变税收优惠的重心。适当调整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的政策,鼓励引进的重点转到促进国内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上来。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一方面,利用关税政策引导外资投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第五,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自主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加强对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的绩效考评,防止优惠政策的滥用。税务部门应与贸工、科技信息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充分配合,建立自主创新活动标准评估体系、自主创新项目指导目录定期公告制度、自主创新跟踪评价机制及政策问效机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其所形成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定期评估考核,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真正用于自主创新项目,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研发经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J].求是,2006,(2).

[2]罗妙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选择[J].财政研究,2007,(6).

[3]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和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4]谢若晖,孙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J].涉外税务,2007,(6).

[5]龚辉文.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6]於鼎丞.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责任编辑 张宇霞]

作者:茆晓颖

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 篇2: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优化探析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有三种不同的税制结构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章在归纳总结三地基本税制的基础上,对比三地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優惠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课题“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研究”(2019A101002081)

一、引言

2019年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由广州、深圳等珠三角九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组成。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大湾区已从“前店后厂”式的资源驱动转型为科研创新产业、高端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三轮驱动”,拥有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及配套设施。

随着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不断开展,科技创新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这就需要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的支持,而目前粤港澳三地在税制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有必要基于“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粤港澳地区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措施,为后续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奠定基础,形成粤港澳科技创新发展的助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二、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概况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三种税制结构

珠三角九市现行有效的税种18个,税收收入以间接税或流转税为主,如增值税、消费税等,2019年珠三角九市增值税占总税收收入约35.3%,是占比最高的税种。直接税即所得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2019年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约为18.4%,个人所得税占比约为9.4%。珠三角地区的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香港地区的主要税种有8个,其中直接税有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个人入息课税,间接税有印花税、博彩税、遗产税、商业登记费等。香港的纳税年度与珠三角和澳门都不同,是每年4月至次年3月。税收收入以直接税为主,2018—2019财年的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约为48.8%,薪俸税占比约为17.6%。香港没有流转税,间接税中印花税比重最高,2018—2019财年占税收收入23.4%。

澳门地区以博彩业为主要经济支柱,税收基本来源于博彩专营权的直接税,2019年其占税收收入约为86%,其余主要由所得补充税和印花税构成。澳门的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二)粤港澳大湾区现行的主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粤、港、澳三地已经分别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三地协调方面的税收政策。

1.粤港澳三地各自施行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划分为多个种类,从税种优惠方面,主要可以划分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从研发创新过程来看,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相关政策和应用研究相关政策;从科技创新链条来看,可以划分为研发阶段、试验阶段和成果转化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粤港澳三地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增值税优惠

香港和澳门没有征收增值税。

珠三角地区增值税税率近几年有着较大的调整,2020年现行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9%、6%。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主要从成果转化和应用研究角度进行优惠。对特定机构进口符合要求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是从基础研发角度进行优惠。

(2)个人所得税优惠

珠三角的个税与香港的薪俸税、澳门的职业税相比,起征点低、税率高,珠三角地区整体上个税优惠政策与国内其他地区一致,主要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股东和技术人员,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或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但也有部分地区特色的优惠政策,如珠三角九市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

珠三角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香港的利得税税率为16.5%(其中离岸或资本性质所得可以免税,离岸或资本性质的支出不可扣除),澳门的所得补充税税率为12%。而三地针对企业所得税都出台了不同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三大类,一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珠海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两免三减半”等过渡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为10年等。二是加计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享受75%的加计扣除优惠。三是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如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香港的利得税优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即甲类研发费用(乙类以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特定条件下可享受全额税前扣除,否则,研发费用一般是属于不可扣除的资本性质支出。乙类研发费用(向指定本地研究机构支付或自己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开支和消耗品支出)总额的首200万元可获300%加计扣除,余额获200%加计扣除。二是购买知识产权税前扣除,即购买(关联方购入除外)指明类别的知识产权(版权、注册设计、注册商标等)的资本开支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享受当期一次或分摊5年税前扣除。

澳门的所得补充税优惠主要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用作创新科技业务研发费用总额的首澳门币300万可获300%加计扣除,余额可获200%加计扣除,上限为澳门币1500万。

(4)特点小结

由此可见,三地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税种方面看,由于税制的不同,三地本身在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基础差距较大,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而三地都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虽然税率不同,但优惠政策有相似之处,基本都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珠三角地区本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整体较高,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更丰富一些。

二是从研发创新过程来看,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偏重于对研发费用和技术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

2.三地税收协调政策

目前三地主要就所得税和关税方面展开税收协调。

2003年,内地和香港、澳门分别签订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而且分别陆续签订了十个补充协议。这一系列协议主要是内地就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部分货物实行零关税,对部分服务放宽市场准入。而香港、澳门对原产于内地的货物实行零关税。该系列协议侧重在三地的关税优惠方面。

2006年,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接着陆续签署了第一至第五议定书。2009年,签订《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并陆续签署了三个议定书。这两个《安排》和相应的议定书集中解决双重征税和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问题,也就是涉及了三地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不够系统全面

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税收政策顶层设计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相对分散,没有根据整体的科技发展方向对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进行系统布局。二是粤港澳三地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协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阻碍,三地原有的税制存在较大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三地在联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时候应当更多地考虑三地的协调问题。

(二)税收政策与科技创新链条的契合度有待加强

科技创新不单指某个企业或者某个行业,而是一整套的发展链条,包括研发、试验、转化等。因此可以将现行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科技创新环节进行分类,如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划分到研发环节上,将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划分到成果转化环节上。在初步划分后可以发现,内地对于研发活动的认定分类比香港更加粗略,没有分类进行管理,在成果转化方面现有内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职研究人员、普通个人等的研究成果转化的优惠力度不足,也没有出台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即一方研发、一方试验、一方转化等)的税收优惠制度。

(三)创新生态系统配套的税收政策可以继续优化

在成熟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已经形成了区域性的创新生态系统,如旧金山湾区等形成了包括科研机构、高校、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中介公司、科技创新金融、人才服务公司等多层次的生态系统,为科技创新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要素集聚水平较高,但税收优惠政策中考虑创新要素配套的较少,可以在以后进一步优化。

(四)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体系尚未完善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税務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制定“一站式”服务措施,打造便民、便企快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如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在实务中仍有一定的争议,税务部门本身缺少科技领域的专家,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精准”服务。另外,科技创新税收优惠也需要考虑出台的政策是否能够顺畅地执行,政策能够顺畅执行才能正风气,对社会形成正向引导,以及达到政策本身服务科技创新的目的。

四、进一步优化的建议

(一)开展顶层设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架构

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分散的问题,需要梳理现有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发展路径,深入研究各个税种、应用场景之间的逻辑性,从整体上分析、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架构,以满足各个主体和多个行业的发展需要。

针对粤港澳地区税收协调的问题,主要是应当基于现有的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开展税收政策的具体协调,在原有CEPA的基础上开展三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税种的统筹规范管理,从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出发总体设计三地的税收协调路径。

(二)基于科技创新链条整合、设计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创新的最新发展,将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调整,做到“点”和“面”结合的双重设计。所谓“点”,就是基于科技创新链条的发展节点,全部配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每个点具体展开。如对于研发活动的确认可以根据最新科技创新的发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所谓“面”,就是将之前税法里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完善,重点支持含有重大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产业、领域或具体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能够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争取国际科技竞争的制高点。

在科技成果转让方面,可以加大对单位或个人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对合作研发、试验、转化等出台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可以试行在科技创新链条中涉及的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三)建立支持创新生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内创新要素高度集聚,拥有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但在创新质量、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与世界三大湾区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机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孵化机构等科技服务方面分步骤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四)建立高质量、服务型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政策服务和执行体系的完善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在人才领域方面,税务部门可以建立或与科技部门共享包含多个学科的科技专家、税务专家、财务专家等的专家库,针对各个科技领域建立由专家和信息系统组成的鉴别系统,以确认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精准”地服务于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同时,可以请科技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研究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以更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税法政策,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方面,可针对当前金税四期建设的时机,由税务部门结合最新的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行三地联网,加大依法纳税宣传,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1):16-20.

[2]李佳坤.我国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优化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8,23(02):24-28.

[3]郭滨辉,成慕杰,刘瑞华,田淑华,彭文华.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中税收协调的必要性及政策建议[J].商业会计,2018,(20):11-14.

[4]王玺,张嘉怡.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5,(1):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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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绍媛.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及其评价[J].涉外税务,2006,(06):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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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金玲,李波.基于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3,(04):46-48.

[9]梁俊娇,贾昱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基于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9,(9):13-23.

作者:滕明明

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论文 篇3: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探析

摘要: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来推动本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利用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力度,相继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文章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抵税范围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和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转变战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的手段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尽管如此,整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因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又存很大差距,税收优惠理论还不太完善。本文将基于此背景,深入透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若干

对策。

1 国外经验及最新的税收政策动向

目前,国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征企业关税与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设备加速折旧、企业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等。由于此类文献较多,本文将不再对此赘述,主要介绍一下发达国家通过减免研发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新做法:

美国:2009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要实现研发税收减免永久化的政策规定;2011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简化研究和试验税收减免政策。奥巴马政府还通过了17项不同的减税措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方面也有诸多举措。如为了利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等增长迅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泽西州提出要将研发税收减免增加到100%。

俄罗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要求的研发型企业免征增值税;针对特定类型的研发工作(如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等)允许企业在税收核算时将这一部分的花费按其数额的150%上报;对专项资金(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俄罗斯人文科学基金等)投资免征利润税等。如斯科尔沃创新区入驻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累积利润未达到3亿卢布、年收入未达到10亿卢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最长10年免征利润税、增值税及财产税等的优惠。

英国:目前,英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套可预测的、更为简易的税收制度框架体系,其目标是要创造G20内最有竞争力的企业税制。具体做法有:R&D投入在1万英镑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研发税收减免,大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研发开支的130%,小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225%。

澳大利亚:2011年,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开展研发活动,澳大利亚联邦创新、工业与科研部联合财政部推动研发税收减免立法。新税法预期每年将减

免18亿澳元的税收,激励高新企业投资创新

活动。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整体协调性差,立法层次低

从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整体来看,缺乏协调性,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原则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和衡量,往往具体的政策规定忽视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环节,不利于企业和其行业总体实力的提升。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税法通则的规范,大多散见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或联合发布的各种规章规定中,因此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了制度的稳定性。

2.2 单纯重视优惠数量,优惠环节错位

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研发阶段,急需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帮助。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大多是针对企业规定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而且更多地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忽视了对研究开发前期和中期的激励。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总体研发能力不强,处于资金积累发展阶段的现状。

2.3 优惠方式整体单一,优惠范围普遍狭窄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直接税收减免为主的直接优惠,一是以投资抵税和加计扣除等形式的间接优惠。通常来说,直接优惠属于事后奖励,因此这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间接优惠更多地属于引导型或扶持性优惠,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更适合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需求。通过调研发现,我国主要是以直接减免税为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方式非常有限,而计提技术开发基金、科研准备金等方式少之又少。此外,我国的税收优惠范围过于狭窄,很大程度上缺乏税收优惠的普遍适用性。

3 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3.1 加强税收优惠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法律层次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从总体来看层次较低,而且执行过程不仅繁琐而且有失规范,因此,需要在明确税收优惠整体目标和原则性的基础上,制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全面性税收政策体系: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梳理归纳,增强它们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科学去掉零散优惠规定;逐步将税收优惠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加强税收监管,补充反税收优惠滥用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高新技术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不良行为。

3.2 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

我国需要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税率式优惠(直接)和税基式优惠(间接)综合并举,逐步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从而降低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波动风险。通常来说,需要加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基式优惠方式,主要包括税基扣除式优惠和延期纳税式优惠两种。此外,需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相关税收优惠的制度规定,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向上游环节的延伸。

3.3 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

自2009年开始,我国就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十二五”期间需要继续推进增值税完全向消费型的实质转变。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积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需要克服区域化的差别税制,实现税收优惠的普惠性;可以对通过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费等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进行税额抵扣;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关键个人的优惠扶持力度;对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内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跟踪和把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理论和调研的方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不过还有待于在后续的研究和实践中继续

完善。

参考文献

[1] 朱云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1,(3).

[2] 刘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革新的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3] 李雪冬,江可申,魏洁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实施效果评价[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2).

作者简介:周英(1971-),女,江苏南京人,南京科技广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

管理。

(责任编辑:刘 晶)

作者: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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