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发育论文范文

2022-05-11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市场发育论文范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劳动力和土地是农业两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民的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因势利导地提高劳动力和土地市场化程度,使其按照市场信号导向自由地流动,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第一篇:市场发育论文范文

中国居民消费的市场发育和政府管制

去年以来,几个长假期带动了国内市场消费,据此有了“发展假日经济”一说。就事论事固然不无裨益,但更有必要的是进一步分析市场变化的原因。

连续数天的假期对于打算出游、会友、娱乐的个人乃至家庭而言,等于消除了一种外部限制,于是购买力获得解放。束缚购买力的不止“缺少闲暇时间”这一个因素,在目前环境下,与其说需要“启动”消费,不如说应当释放购买力。阻断消费只需设一道关卡即可,释放购买力则需要撤除沿线所有关卡。

第一,关于价格走势。两年多来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相对连续多年的物价上涨而言(其中1993至1995年曾达两位数),有很大回调成分;这同时又是体制改革成效的显现,伴随竞争而来的降价有助于企业转变机制和产业结构调整,把实惠给了消费者。至于不顾成本的低价倾销,自会受到市场惩罚(假冒伪劣商品另当别论),调控部门对市场应有一定耐心。

还有个相关问题值得注意:统计部门编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误差有多大?诸如近年居民消费结构的明显变化;公共部门越来越不规范的服务;买方市场条件下必然增多的隐性和变相提价等因素,价格指数未必能反映出来。比如:北京市1998年出租车调价后取消了“面的”,多数租车者(有调查说68.8%的人经常选择“面的”)5公里以内支出与调价前持平,10公里左右的实际支出由10元增至17元,上涨70%,10公里以上涨幅更大,但是统计显示,出租车平均价格降幅超过20%。

中国体制性通胀因素仍存,唤醒通胀预期很可能得不偿失,对中低收入阶层尤为不利。依靠财政力量投资基础建设和公用事业,给市场加温,是积极的办法,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是拉力有限,为加大投资力度只好增发国债,会产生与增税同样的负效应;二是部门、地方利益作梗,很难避免低效、流失、挪用和浪费弊病,有可能因此加重“滞胀”隐患。顺应市场走势,疏通投资和消费渠道,应是更好的选择。

第二,关于居民消费理念。主流观点认为:居民手中有钱,但是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福利制度改革方案接连出台,使居民支出预期剧增,严重地制约了即期消费。要想启动市场,应当解除人们的“前顾之忧”。果真这样,只谈“应当”于事无补,在目前的低人均收入条件下,财政有没有能力转变这一预期,才是问题所在。

“深谋远虑”是组织的功能,却不是个人消费的特征。分析居民即期消费状况时,“前顾之忧”的影响可能被舆论夸大了。若“远虑”对人们的约束力那么强,又该如何解释中国庞大的吸烟人数呢?又如何解释80年代众多家庭省下菜钱买“大彩电”的现象?舆论当时贬之为“消费早熟”,不如称其为“感性消费”,它属于精神消费与物质消费的一种共振现象,有一定的规律性。单用储蓄余额增幅来判定居民预期和市场冷热,失之片面。中国居民储蓄余额增势最猛的1996年(新增8 805亿元),恰好出现10余年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峰值(12.5%),这个同步耐人寻味。

第三,关于收入分配制约。长期以来,消费被作为生产的从属过程甚至是对立面;现在又有观点把消费简单视为分配的从属过程,断言分配决定消费,只要解决好分配问题,消费自然会回升。这等于说青年人的身高决定体重,所以只须“解决”其身高问题。系统理论证明,调控体重对青年人健康也很必要,且有益于身材发育。同样道理,虽然分配决定消费,但是消费也“决定”需求量;市场需求决定生产;生产又决定分配。如果商品卖不出去,企业不得不减少工资支出,或裁人或降薪。

在中国,虽然对“重生产,轻消费”的体制特征已有清理,但仍存见物不见人的惯性,消费者地位殊难乐观。近年来所受投诉最多的流通领域反倒差强人意;在本应体现社会利益的公共服务部门,供需双方的“不对称”十分突出。服务单位越来越普遍的自利行为,很少受到舆论诘问,对其中体制弊端的改革明显滞后。

第四,关于选择消费热点。无论是主张开拓农村市场,还是把住宅或汽车作为拉动消费的突破口,都有其道理。可是,寻找商机或设法满足特定消费需求,应当属于企业行为。消费政策的眼界,不宜局限于刺激某项或某个群体的消费,而应当注重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培育追踪消费需求,开发新产品的市场动力。换句话说,消费政策不是只为消费者制定,更需要针对政府管理部门。

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1994年的21.7%变为1998年的-2.6%,这两年的GDP的增长率分别是11.8%和7.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率分别是7.8%和9.7%;后者在“通缩”的1998年比当年GDP高1.9个百分点,而在“通胀”的1994年却比GDP低4个百分点(当然两个年份的走势不同)。与其说目前消费偏冷,不如说失真的消费信号在误导投资和生产。所以,推进消费改革比政策刺激消费更具迫切性。

由消费体制引发的经济运行故障,用电路原理作譬,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短路”现象;二是“断路”现象。

以生产、管理和单位福利名义实现的个人消费,避开了分配的“电阻”功能,像电路中的短路电流一样趋于无穷大。消费短路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接待、会议、洽谈等名义下的公款吃喝;二是考察、学习、调研等名义下的公费旅游;三是不需任何名义的公车私用。此外还有新兴的公费“漏斗”,实际上所有私人消费领域都有“短路”现象,文艺作品中“上厕所开发票”的笑谈并非杜撰,社会上有更为极端的案例。用统计分析观察,一项对北京市度假休闲场所的系统调查说,总支出中公款消费占57%。中国民航协会1999年对国内航班的调查显示,公费乘客占62.64%,其中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公费乘客达72.53%。

公款消费规模足以影响一些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1993~1998年北京的商品房价格涨幅高于全国平均数9个百分点;北京的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等价格也明显偏高,原因之一即公款消费汇集于此处。“消费短路”不仅抬高价格门槛,还挤占和浪费本应提供给居民的资源。

市场走淡被称为结构性过剩。正是“消费短路”发出的市场信号误导着投资。所谓盲目投资其实多数都有暴利驱动,各大汽车厂争上高档轿车项目,而中国的农用运输车市场利薄,大汽车厂很少投资,乡镇企业制造的简陋车型,又受到城市交通的禁行管制。农产品流通不畅,价格难免下跌,农民收入减少,亦无力购买工业品。治理“紧缩”不能不关注这类细节。

“消费短路”是一果多因,问题不仅仅出在消费环节。尽管如此,改革消费体制仍会有“釜底抽薪”之效,这方面的改革社会成本虽低,但是隐蔽阻力巨大。总之,对这一体制缺陷亟需宏观警觉和制度创新。靠转嫁成本维持旧状,只会加重弊病,丧失改革时机。

与“消费短路”相比,“消费断路”对经济运行的阻抑更加直观。它也和电路故障一样,使阻抗趋于无穷大,破坏全系统运行。“消费断路”集中于四类现象。

第一类,社会和经济管理部门剥夺消费者正当权利。中国税制至今仍以间接税为主,虽然企业缴纳的税收中有很大比例通过商品价格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但体制观念从直觉上认为,消费者不提供利税,反而需要“养活”。因此,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损及消费者的法规时,自认为十分高明——既能彻底解决所辖领域中的矛盾,又可“方便管理”。如果仔细论证,可以发现“禁阻型”管理在局部和短期有低成本高成效特征,但从全局和长远利益看,其社会成本远高于以疏导为主的现代管理制度。

许多大中型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实行过严的总量限制,人为制造出消费断层,使中国新兴的摩托车工业陷入困境:摩托车年生产能力已超过1500万辆,1998年销量885.7万辆,1999年仅与上年持平。尽管10辆摩托车的尾气排放也不抵一辆“桑塔那”,但城市居民使用摩托车的选择权仍被剥夺。全国八大城市调查,其中6个城市有行政限制,一个城市收3000元以上额外费用。济南市为扶持本地的摩托车制造企业,解除了上牌照禁令,一个星期内销量相当以往8个月。说明禁阻型管理在严重抑制经济成长。

第二类,公共服务部门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性亏损。

行政类公共服务可以借用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概念。低效和负效的社会管理即为政府部门的“经营性亏损”。政府职能部门的“三乱”行为(其中多数是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负效管理。治理“乱收费”的困难在于:收费规定来自政府主管部门,都有其合法理由。职能部门的多种“年检”有明显的设租倾向并普遍存在“三乱”现象,但是至今不见制度改革。行政规制过严,执行起来就难,会因此催生灰色经济。既然政府需要“安置”下岗职工,市场又存在即期需求,何不放宽规制,从而方便居民,扩大税基,一举数得。增加就业的钥匙拿在消费者手里,这个道理却很难让当惯“掌门人”的权力部门认同。

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收费服务与“黑箱操作”,其成本不可能均等地转嫁给消费者,“倒霉”的企业或消费者无力承受时就退出市场,产生直接“断路”。宁波市某公司做一个小区开发项目,经过28道审批,跑了33个部门,盖了86个印章,还没有完成手续。企业用于报批的各种费用耗资450多万元,占项目总成本的20%。浙江省一个县调查,共有55个部门339个单位向企业收费。看到这些数字,再对比经贸委公布的“近两年共取消不合理收费26710项,涉及金额每年985亿元”;国务院减负办公布的“1999年全国共取消向企业不合理收费10501项,减轻企业负担424亿元”;以及1999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二批降低行政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下列出468项“偏高”行政收费;约略可知消费门槛缘何虚实难测。有分析认为,改革以来财政分配中最明显的变化是收费的增长,尤其是乱收费的急剧膨胀。它侵蚀税基、扰乱收支活动、使公共收入进入私囊。此外还应加上一条:阻抑居民最终消费。

政府管理部门之外,无偿占用公共资源的原“事业单位”尽管多数正在实行转轨,仍然保持着政策垄断特征。无论邮电、铁路、民航、供电的市场化;文化、出版、医疗、体育、教育的产业化,还是城市公用、单位后勤、中介服务的企业化,都把提高价格作为起点,都具备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的涨价冲动。1996至1999年,中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分别比上年增长6.1%、0.8%、-2.6%、-3%,同期服务项目价格上涨率分别是16%、16.5%、10.1%、10.6%,一种新的价格剪刀差已经形成,原因是公共服务行业享有以非市场成本定价的“政策待遇”。服务业高价格对居民消费有“高阻抗”作用,以电影市场为例:经营者一面苦叹萧条,一面固守世界领先的高票价(以购买力平价计)。公共服务市场因政策性垄断造成的半封闭是中国第三产业增速放慢的重要原因。也说明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存在被“截留”和“挪用”问题,没能传导给消费者。产业成长缺少个人消费的拉动,是第三产业整体增速陷入徘徊的主要原因。

事业部门的隐性和变相涨价普遍存在,其中不乏与管理部门的利益共谋。广东龙川县物价局通过向教育局乱批收费索取赞助,两三年间教育局违规收费400多万元。对于各种“三乱”,查处上始终失之于“宽松”,1999年6月一次典型报道中所见的处理决定是“要求立即停收”。

第三类,政府部门的管理缺位导致市场破坏因素猖獗。集中表现是,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在许多集贸市场和私营商店中泛滥,在国有大型商业企业中也见惯不怪。假冒伪劣商品有两种基本生存方式,一种是小规模生产经营,靠低价格占领市场,劣质低价的商品除了有害消费安全,造成资源浪费外,还推动物价隐性上涨(陈云语:商品的质量下降是最大的涨价)。多年积累的消费教训使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市场上低价劣质商品已现颓势。目前,危害更多地来自第二种方式,即运用现代生产经营技术,大规模生产假冒名牌的高价平质商品(有人美其名曰“假冒不伪劣”),消费者很难凭经验或常识辨别。由于造假企业为当地提供利税外,还常付租金“打通关节”,使一些管理机构异变成假冒商品的保护伞。从副食品、烟酒到高档电器,都存在大规模造假现象。

利用中国新闻媒体特有的威信,以巨额广告和软广告投入骗取消费者信任,是造假企业又一暴富之术。违法刊登虚假广告的媒体极少受查处。山东省一次调查,报纸医疗广告中违法比例超过95%。推崇新闻敏感、遍寻社会焦点的记者,对此“灯下黑”似乎漠然过久。

泛滥于市场的价格欺诈并未受到物价管理部门的严控。违法违规的商业加价在公共服务部门和大型餐饮企业更甚于个体户。北京市规定饮食业酒水的毛利润不能高于70%,有记者抽样调查几家,加价幅度分别为300%,600%,900%。现实中,行业部门对“乱降价”的反映激烈程度远远高于“乱涨价”;职能部门审批“调价”的热情远高于规范市场价格的能力。人们如果在街上遭偷遭抢,自我保护的简便选择就是减少外出;在消费时有了类似遭遇,只得以减少消费求安全。

司法部门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客观上也增大消费阻抗。中国至今缺少方便消费者投诉的小额民事法庭,更少见能够激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判例。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应当是用法者得到利益激励的过程,而不应相反。

第四类,行政权力偏袒行业、地方和企业利益,阻碍技术进步型降价。目前,地方保护造成严重的市场分割,甚至可以细化到同一城市的区一级。汽车、电器、啤酒、卷烟等热销商品,近期都有政府插手封锁市场的恶性案例,浮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当代社会中,消费者能够获得广泛的市场信息,但是却受制于所处的消费环境,一部分人理所当然地产生逆反心理,宁肯少消费;另一部分人被迫接受相对低质高价的商品和服务,等于降低实际购买力。

地方利益之外,行业管理部门对正常的竞争性降价反应过度;对技术进步型降价暗中作梗。因为部门利益依赖系统内现有企业的利润,其经营水平参照系又是封闭的。一种技术先进、价格低的PHS(Personal hand-phone system)市内移动电话广受消费者青睐,但刚开始在深圳、杭州等城市投入运营,行业管理部门就发出“紧急通知”叫停。PHS是行业管理者头脑之外的产物,虽然赢得市场,却对现存的利益格局构成威胁。

再以交通为例,近年无污染高性能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已臻成熟,广受消费者欢迎,但是一些大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准其上路。电动自行车不仅能满足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出行需要,还可以在夜间充电时起到电力调峰作用,是现成的“消费资源”。

阻抑消费的政府行为也有乘数效应,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为扩大内需实行的政策刺激和商家的让利。针对此矛盾,需要加快消费体制改革;需要规范和监管政府经济行为。

政府经济行为越位或缺位,同属于行政失范。形象的比喻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又一个比喻是“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显然,有待实现的转折是:从政府主导的市场推进过渡到政府退出市场发育。改革中的体制和机制转轨,其实质就是市场主体的变更。具体到调整消费政策方面,本文有以下建议:

第一,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消费,重视和尊重消费者选择权。在符号经济中,政府消费与居民消费没有区别,计算上都形成当年的GDP。但在实质经济中,两者对经济运行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居民消费的性质是人力资本生成,政府消费的属性是公共服务成本。政府消费可能有助于经济增长,也可能浪费财富,拖累增长。另一方面,政府消费来自课征,赋税加重会削弱经济活动。中国历史上凡是中兴的时期,当朝者无非靠三条:去奢省费、轻徭薄赋、任用廉吏。

一些文章论及扩大内需时,常把两种消费混同:诸如说节俭观念过时了;说水灾和办公楼都不怕多;说花不完的会议费也拉动“经济”;有人还把“公费宴请不许上易拉罐饮料”的一纸旧规也翻检出来,当作束缚消费的靶子……殊不知正是近些年空耗资财的虚火过旺,加剧结构矛盾,才使得经济转冷。扩大内需,亟需确立私人最终消费才是经济增长源的政策观念和舆论环境。实际生活中则多见相反的政策导向。用电用水紧张时,限制居民安装空调机和生活用水,却限不住机关大院;关注资源与环保时,高附加值并寄托友情的纸贺卡被视作“浪费”,而房地产公司到处散发的铜版纸广告却无人质疑,尽管后者才真含浪费。体制惯性的作用下,舆论仍习惯于把正当消费视作浪费,把许多浪费视为生产或工作。使私人消费实现体制意义上的复位,并非易事。

扩大私人消费的必要条件是遏制“消费短路”现象。这既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又可以作为消费改革突破口。一是通过“新人新制度”削减职务福利;二是通过工资货币化削减单位福利;三是切实终止所有机关创收政策;四是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和透明度;五是改变财务管理办法,堵住发票报销漏洞,相应改革公职人员培训、差旅、接待制度;六是通过“减事”实现机构人员精简;七是推行“高保养廉”制度,对公务员提供较高的医疗、养老保障,可以纯洁和稳定队伍,并作为追惩贪赃渎职者的有效手段。

第二,提供促使企业追踪私人消费的制度环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能够产生企业追踪消费的原动力;而规范和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更是必要条件。对于后者来说,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管理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更有现实针对性,更有助于经济回暖。具体建议:一是重估政绩评价体系,行政效能应与当地经济增长、税收等指标脱钩,以治安、环保、教育、公益事业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建立制度防火墙以避免“条子经济”的蔓延。二是遵循“事后管理”原则,改变审批和排查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设租机会和对守法企业的干扰。三是切实从“入口”和“出口”两端查禁机关违法经济行为;除应封闭预算外资金渠道,也包括查处单位对单位的利益共谋;关闭机关“造事”窗口,诸如评优、办节、搞形象工程等。四是加强对职能部门立法权限和执法方式的外部监督。五是寻找切合实际又能见实效的对策,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六是改用经济手段实行总量调控,对持续性的消费如通讯、交通、能源等,应将调控点放在使用环节,既鼓励消费又鼓励节约。七是为拓宽消费领域提供法制环境,如开办家庭医疗及病房、开辟免费体育广场、开通城郊直达公交快车等,都有较大即期需求,但是缺少制度支持。八是降低税率。“高率宽征”使守法企业和消费者吃亏,形成逆淘汰机制,应通过降低偷逃税比例来保持税收增幅。用激励手段扩大税基和涵养税源,如开办购物发票号码抽奖、实行奖励性减免税等。

第三,从国情出发控制和降低公共服务价格。公共服务的主要发展障碍已经不再是市场外部性,而是政策性垄断。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和投资多元化成为价格上涨理由,即使没有这一因素,成本推高价格仍然是其运行规律。就成本定价的效果而言,很少有因此进入良性循环的行业,因为不断增加成本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当前,公共服务业并非没有降低成本的能力,而是缺少动机。

重庆市某公司修建了一座嘉陵江大桥,双向收费,每次10元。依据是投资14.8亿元,预定25年收回,加上日常开支,计算出每日保本点为20万元。但由于收费价高,许多车主只好选择绕路,过桥的车少,业主日均收入仅8万元,城市的交通也拥挤依旧。面对这一“双输”局面,政府称“确定收费标准是企业行为,只要有依据,政府不干预”。但是应当考虑到,建桥的特许经营利益和桥的区位消费资源并不属于企业。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管理,应当主要依据社会持续发展需要、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和需求价格弹性来定价,防止物价部门与企业联手“内部人控制”。

具体建议:一是事业部门的以副业养主业政策应当调整,它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和公共事业的衰退,多数职工也并没有得到实惠,只有少数人获取暴利。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在公共活动土地上违法建筑64宗计23 735平方米的商用房,出租谋利。绿地变成酒吧,体育场变成汽车展销场,停车库变成沙龙。这类现象普遍存在,用团费建造的北京青年宫已经变成高档娱乐消费场所;北京多所公园的大片绿地被建楼租售;公益部门对大兴土木或增设带大幅广告的公益设施、标牌有没完没了的热忱。城市管理中一面费力地拆除违章建筑,一面又任凭新建筑设施蚕食公共土地和公共场所,岂不矛盾。不堵住公益部门出租公共资源的政策漏洞,其主业无法健康发展。二是将公共财产、事业和公用基础建设作为一种资源,纳入外部监管和舆论监督重点。目前,政府班子以四五年为一届,却可以将几十年上百年的专营权、使用权有偿出让。卖地皮、卖专营权、卖冠名权、卖建设权……理论上,所有能卖的东西都可能在改革的名义下变现,这可以算应届政府的一种合法“理性选择”,但是这类出让公共资源和回报基础建设的政府行为“适度”吗?北京城内新建的“平安大街”已经成为一条恶性事故多发道路,因为开发公司“省”了规划中修建人行过街地道、天桥的钱。理由是“保持古都风貌”。而沿街排满的商业楼房却与古都风貌风马牛不相及。退而言之,古都风貌与今人性命,孰先孰后,不难决择。这个案例的性质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被作为利益“出售”。这不是偶发事件,是政府放弃土地一级市场导致的必然结局。应届政府能出售什么,不能出售什么,亟需外部规制和舆论监督。三是寻找新办法,减少经营性亏损。避免产生虚亏有利的示范效应。湖北省随州市将公办学校产权出售给私人,而买者就是“经营不善”的原校长。对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用惩戒性关闭、上收,再改换管理单位的方式,保持住原用途。四是鼓励民间投资和经营公共服务的政策宜细不宜粗,“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之外,还应规定保护公共利益的细则。应当从紧限定公共设施和资源的经营、使用期。

第四,运用政策工具提升农村消费能力。近年来民间资金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渠道集中流向城市,使通货紧缩现象见于农村。这种情况下,计划和物价、行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大幅降价无动于衷或无能为力,仅对工业品降价运用行政手段干预,越是农民需求量大的商品越限制降价,例如农用三轮车和彩色电视机。这种不对称的管理阻抑市场转暖、拉大城乡差距、延缓农村发展。

湖南德阳市对2 050户农村住户调查,1998年人均生活费支出仅1 803元,占总支出的56.5%。家庭经营费用人均1 047元,占33.7%,此外还要负担多种税金、上缴、提留,可见农民收入支出和城市居民收入支出的统计口径大相径庭。农民生活水平比城市居民大约落后10年的结论,缺乏可比数字的支持。

农民真实收入过低,工业品价格在农村却普遍高于城市,单用硬成本因素解释不了。全国农村区间电话通话费平均每3分钟0.42元,农村电费更是没谱,广东省想降到平均每度电1元都难。减轻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呼声虽高,有效的操作手段并不多,既然市场上部分工业品有降价空间,能够给农民现成的实惠,又不需像扶贫活动一样另外增大交易成本,为何反要设置障碍?

具体建议: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应有地域区别,以利迈出大步。取消不合理的税费应作为重点。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家乡要层层交钱办证,到了城市又要层层交钱办证。有人说中国农村的难题是“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实际上应该探究的是:“(吃农民的)人从哪里来,(属农民的)钱往哪里去”。二是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公安交通、卫生防疫、工商税务等管理规定和执法方式应体现出服务农民的立场。陕西省清涧县的红枣去年产量不足常年一半,仅6 200吨,至今价格下跌了30%,仍有半数未售出。原因之一是有些工商税务部门到处设卡收费,外地客户因税费太重,不愿再来收购了。农产品“卖难”的沉疴日重,值得关注。三是放宽政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钱是跟着人走的,城乡壁垒过严也阻碍了资金下乡。作为政策微调,可以鼓励城市资金投资农业,也应鼓励城市居民到农村工作、生产、消费。就消费而言,除旅游外,还有园艺、休假、居住等许多渠道。四是各级政府向农村劳动密集型基础建设如水利设施、简易公路和荒山绿化等增加投资,更多地雇佣当地劳力。五是及早调整小城市化和限制“农转非”的方针,给新兴城市的自然成长及吸纳农村人口提供政策土壤。城市化政策关系到的人口控制、社会稳定、环境、产业结构生长等大局,若贻误时机恐再难纠补。

(作者单位:香港当代汉语研究中心)

作者:王远征

第二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要素市场发育滞后问题研究

摘要:劳动力和土地是农业两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民的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因势利导地提高劳动力和土地市场化程度,使其按照市场信号导向自由地流动,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农民收入;生产要素;市场发育

作者简介:许经勇(1938-),男,福建惠安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主要从事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

农民收入增长的快慢,在相当程度上是和生产要素联系在一起的。我们之所以要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要求.适应供求关系变化,并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和领域。当前,由于政策性和制度性障碍,农村中两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源或生产要素,即劳动力和土地,还不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因势利导地配置到效益较高的环节和领域,使广大农民群众也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从而极大地限制着农民收入的增长。

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

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统计公报,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8%,农村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比重为62.9%,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59.5%。该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及其增长缓慢,其原因在于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村人口结构不能随农业产值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即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严重滞后于农业产值结构的变化。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就必须加快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转移。如果说“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那么,农民的收入问题,说到底是农民的就业问题,即农民的不充分就业。这就把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上升到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上来。据初步估计,目前我国农村还有1.5亿左右的剩余劳动力。如此庞大的剩余劳动力队伍,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以及城乡差别缩小的主要障碍。

应当这样看,即发展乡镇企业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战略。只要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三农”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只要我国还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就不可忽视乡镇企业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2003年末,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35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比重超过28%;2003年乡镇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9000亿元,占农民纯收入的35%。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我国乡镇企业所以能够获得迅速的发展,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乡镇企业依靠其所固有的体制和机制优势,赢得了迅速发展的空间。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结构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呈明显减缓趋势。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并因此推进了农村工业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城市化的发展,但是,这种替代终究是有限度的。农村人口城市化规律是不可阻挡的,限制城市化只能是积累矛盾、加剧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许经勇,2001)。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取得史无前例的进展,但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却显得较为缓慢,这两者之间表现出明显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的后果,集中反映在最近几年前者的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及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趋缓。这就要求因势利导地解决这种不协调,并使之相互促进,以开创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要有效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就必须遵循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重要讲话所指出的:“深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发展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关系。”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是推动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原动力,也是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不可缺少的原动力。

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的引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收入水平太低,同时农民收入水平低的根本原因又在于城镇化水平低,农村沉淀了大量富余农业劳动力。把数以亿计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由此带来的农民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的变革,必将创造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强劲动力。当前,阻碍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化或劳动力资源的流动性的主要因素是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我们这里所说的“身份”,指的是给人们的人身、财产以及经济、政治、社会等本应平等的权利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而市场化的过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过程。市场化的改革,要求形成这样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为人们创造一个自由平等的前提。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即如果我们在经济上真正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上确立了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那么,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关人的身份差别待遇制度就将失去其存在的前提。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即如果社会上还存在着有关人的种种差别待遇制度,那么,创建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与我们所处的现实还有相当的距离。改革至今之所以未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是因为政府并没有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意愿。理由很简单,如果这样做,城镇居民将会失去原来享有的很多农村居民所不能够享受的好处。这又会面临着难以逾越的城市居民利益刚性的困扰。目前我国尚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与此相联系,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出现一种很特殊的社会群体,即由亿万“农民工”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任何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又同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可以这样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社会分化,堪称农民分化;而农民的分化最明显的就是分化出一个独特的且人数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阶层。所谓“农民工”,说白了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乃至

居住生活的农民。本源意义上的农民是一个职业概念,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土地经营收入的那部分劳动者。然而,在中国这样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农民又代表一种身份。之所以形成这一悖论,是渊源于传统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杜润生,2003)。

问题的症结在于,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我国无奈选择并较长时间维持城乡二元结构式的社会体制和城乡差别的发展战略。农民、农业、农村被安排承担起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的任务,农民被强制束缚在农村里、耕地里,终于形成了当今谁也无法回避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即“三农”问题。当前,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老三农”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地”的“新三农”问题。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农民的土地被城镇化了,人却没有被城镇化。在目前的政策设计下,农民即使离开土地、离开农村,到城市打工,身份仍然被规定为农民,即农民工。农民工是职业非农化而身份农民化。这样一来,城市既可以凭借着户籍制度和人口流动政策的有限度开放,获得其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又可以不必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制度性责任。据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已有三分之一的农民成为农民工,从事非农产业,农民工在第二产业占到70%,第三产业占到60%,已构成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支撑着中国的“世界加工厂”。这就向人们提出了城市化加速发展所带来的“空间缺失”问题,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6月25日的重要讲话中所特别指出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目前我国正经历着从乡村空间到城市空间的大转换,即“空间再造”,城市空间迅速扩张。然而这种扩张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不断剥夺农村居民和城市弱势群体对空间居住权和享有权的基础上,因而是对空间正义原则的侵犯。当前我国城市空间缺失主要表现在“六失”,即失地、失业、失居、失保、失学、失身份。如果我国的城市化变成对一部分人空间权益的剥夺,那么,高速城市化就可能滋生严重的社会不稳定,这样的城市化必然是不可持续的。

我国当前城市化面临的最大难题,不是如何把农民转化为农民工,而是如何把农民工转化为市民,使其可能在城市安居乐业。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逐步形成,但原来体制中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身份歧视并没有根本性改变(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路径依赖”)。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因在就业、收入分配、公共品分享等方面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歧视性待遇,因而城乡居民之间、城市中市民与农民工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还无法形成。要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中的身份歧视,就必须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的起点和过程中处于平等公平的地位,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实现农民工与市民的同等待遇。与此同时,还必须调节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即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型政府转变。通过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缓解、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最终实现农民工向市民转变。农民工消亡之日,就是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真正形成之时。

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土地市场发育滞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政府要农民为工业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是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1953年.1978年共转移农民收入5100亿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府要农民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除了通过尚未完全消除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1979年~1994年共转移农民收入15000亿元)外,还借助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障碍,把“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压到很低的水平,以及借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强制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不允许农民土地直接进入市场。这就是我们所要分析的农村土地的流动性障碍(迟福林,2002)。

如果说“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那么,农民问题的关键则是土地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农村改革的突破口。以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为内容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就是土地产权制度上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民。这种“两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与集体化相联系的僵化的土地产权制度,是继土地改革后又一次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这一措施再加上其他配套政策的作用,使得农业生产连续多年高速度增长,这对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告别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并没有完全解决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很不完善。如何维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收入的增长,乃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农民并没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实际行使土地所有权、特别是行使出让土地权利的,往往是乡村干部。依赖土地为生和最珍惜土地的农民,根本没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土地。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国家是唯一的土地供应者。农村的土地要变为非农用地,必须由国家征用后再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农民不能以招标或其他形式出让属于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大量用于商业性开发的土地。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意味着农民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政府)转移,只能是单向的、不可逆转的转移,是行政强制的、非市场交换的转移。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没有得到实现,更谈不上充分实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急剧上升。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间,我国耕地从19.5亿亩锐减到18.5亿亩,而这一时期我国人口却增加7000万人。我国现行的土地批租制的巨大利益成为各级政府以各种名目“圈地”的制度性原因。批租一块土地,政府就一次性地收取50至70年的土地收益,而给农民的补偿则是微乎其微。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批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巨大压力。他们往往不得不以各种优惠的土地条件吸引项目,招商引资。其低成本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能够从农民那里低价取得土地。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既能加快本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又能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显著增长,还能做到任期内政绩的最大化。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价之所以被规定得很低,首先是出于国家利益优先的考虑,其本意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将农民的土地转移为国家所有。但是问题在于,现在征用农民土地,相当部分是用于建市场、办工厂,特别是开发房地产等商业用地。主管部门以每亩几万元的价格征用农民土地后,又以十倍、

数十倍的价格转让使用权,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农民利益的侵夺。按照国土资源部的保守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00多万亩,这些土地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的。如果每亩地的最终使用价格为10万元,农民分得10%计算,那么,近20年来全国农民最少丧失3万亿的土地增值收益,这就是全国农民为工业化、城市化所提供的资本原始积累。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应当建立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其基本精神是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要由市场来配置,土地价格要在市场中形成。要逐步消除妨碍土地正常流转的政策性与制度性障碍。要严 ’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公益性用地要实行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经营性用地要退出政府征用范围,按市场原则运作,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积极探索集体非农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让农民长期分享改变土地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承认土地的商品属性,就必须保障土地产权的完备性。因为商品交换实质上就是产权交换。当一种交换出现在市场上,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往往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的不清晰,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实际上产权的起源也与外部性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克服外部性问题。产权的形成实质上是一个外部性内在化的过程。

明晰的产权或土地产权的完备性,为的是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界定清楚;二是产权有效转让;三是产权法律保护。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产权制度的建立过程。而行政权与产权的分离,则是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条件。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看,产权制度是否健全,关系着“无形的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产权界定不清楚,交换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没有产权的所有者,就无交换的主体。而一旦产权不能交换,只能用非市场的手段(如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保护,谁也不愿意投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人类社会迄今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就在于它有一整套完善的产权制度。在西方产权经济学中,“产权”与“交易费用”这两个概念是等价的。在市场经济中,倘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反之,倘若交易费用大于零,那么,产权的界定转让及安排都将影响产出与资源配置效率。

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有效率,取决于产权是不是能够顺畅地从低效人手中转移到高效人手中。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产权的归属问题,即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其实产权归谁所有并不是特别重要,关键是由谁来使用。谁能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佳配置,生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谁就应该是产权的使用者。效率是产权转让的实质。初始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易,产权可能会变成高效的。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人的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土地产出效率就会大大提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确立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样一种产权制度,从来就没有起到保护农民权益的作用。为了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应当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农民共同所有,而不是少数村干部所有;应当理解为所有农户联合成一个整体,对所拥有的土地享受法律上的最终归属权以及支配权、使用权、管理权、控制权、收益权;也可理解为集体中的每个农户对于土地拥有公平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与此相联系,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不能是一种债权关系,而应当是一种物权关系。物权是指导民事主体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法律允许在物权标的物上设立债权,或在债权标的物上设立物权。当两种权利的行使发生矛盾时,物权人仍可凭物权对物的支配力优先行使物权效力。而债权人则不能凭借债权妨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只有把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物权化,并落实到农户,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每一个农户都拥有按份分割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才有利于保障农户土地的收益权,以及有利于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为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创造切实可行的条件。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物权中用益物权之一种,把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在了更高的法律地位上,给土地承包经营人更为全面的保护,使农户对农地的使用权由原来的债权转变成物权,使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承包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到用益物权制度。《物权法》将其性质明确为物权,作为绝对权,不仅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使得发包方无权随意撤回发包,而且可以对抗任何意图哄抢、盘剥经营成果,消除和减少侵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为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提供法律保证。

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制度问题,是一个在土地级差收益增值过程中,其增值部分应当由谁分享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失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的补偿,是根据土地产值,即根据土地在作为农业用地时的价值确定的。这意味着政府征地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只承认土地作为农业用地的产值,不承认土地作为非农业用地之后所带来的巨大级差地租与农民有关。即农民无权分享土地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成果。实践证明,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足以补偿失地农民的损失,更不能保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与城乡居民二元结构相对立,我国工业化是低价的,城市化则是高价的。低价工业化表现为劳动力成本低(廉价农民工)、土地价格低(低价向农民征购)以及实际税收低;高价城市化表现为城市基础设施高投入、农民变市民的劳动力价格与福利成本高于城市公共品的投入。而要缓解低价工业化与高价城市化的矛盾,就是通过长期保持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应当这样看,即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府和农民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不等价交换行为实现的。农民已经为我国城市化付出巨大的补偿损失。如果我国城市化的实惠主要是由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人口群体(包括农民工)只能享受城市化的边缘部分,甚至城市化发展的实惠同大部分农村人口无关,那么,这种城市化的发展模式,是不值得提倡的,更谈不上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是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不快、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原因。

在本文的末尾,我想用著名经济学家、美国芝加哥大学D.盖尔·约翰逊(2004)的一段话作为结束语:“在我整个的职业生涯中,我一直试图说明一点:农民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们拥有多少资源(包括人力的、物质的和金融的),还取决于要素市场的运作状况(包括劳动、土地和资本市场)。确保农民充分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改善要素市场的运作。这点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每一种主要的生产要素的市场(劳动、土地和资本或信贷)在中国都依然受到很大的约束,存在很多缺陷。中国未来要素市场表现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生产绩效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作者:许经勇

第三篇:早期综合干预对发育临界儿神经心理发育的影响

【摘要】 目的:探究早期综合干预对发育临界儿神经心理发育的影响。方法:筛查出的总发育商为70~85分的0~6岁发育临界儿100例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每组50例。对照组接受传统以体检为主的保健的基础上的常规早期教育指导,干预组在常规早期教育指导基础上,还进行了早期综合干预,采用0~6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检查表对两组患者分别在干预前和干预6个月后进行测查,比较两组发育临界儿干预效果。结果:干预6个月后干预组的发育商数、大运动、精细运动、适应能力、语言和社交行为的得分较对照组均有明显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干预组总有效率达92%,明显高于对照组的总有效率60%,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14.035,P<0.01)。结论:早期综合干预能提高发育临界儿的神经心理发育水平。

【关键词】 发育临界儿; 早期综合干预; 神经心理发育

发育临界儿是由于影响发育的高危因素导致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组高危儿[1]。在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发育的高危因素的影响下,一部分高危儿存在神经精神发育偏离的异常表现,如运动、语言和认知功能落后、感知觉障碍、肌张力和姿势异常等,明显与正常婴幼儿的发育不同,但尚不符合神经精神发育迟滞或脑性瘫痪诊断标准。按照三态分布规律,这些小儿处于健康高危儿和发育障碍/脑损伤患儿之间的状态,为了诊断和医学干预的需要,笔者将其统称为“发育临界儿(developmental borderline children, DBC)”,以别于健康高危儿和其他高危儿[1]。由于婴儿脑的结构和功能发育不完善,未成熟脑的代偿性和可塑性强,其早期临床表现模糊或不典型,使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困难,反之,如果能早期诊断,早期对发育临界儿进行综合性干预措施,脑功能有望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从而避免中枢性发育障碍或脑损伤后遗症和残疾的发生[1]。本研究对发育临界儿进行了早期综合干预,并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9年6月-2012年6月在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体检筛查出的总发育商(develop-ment quotient, DQ)为70~85分的0~6岁发育临界儿100例为研究对象。发育临界儿系中枢性运动功能落后,或有肌张力和反射异常、姿势异常等,发育临界儿符合文献标准[2]的诊断标准,并经头部CT、眼底TSH和脑电图等实验室检查排除先天性遗传疾病和畸形、染色体病变、代谢性疾病、反复抽搐病史以及已明确诊断的脑性瘫患者。将研究对象按照随机数字表法随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干预组50例,男29例,女21例,月龄3~24个月,平均(11.38±6.41)个月;对照组50例,男28例,女22例,月龄3~24个月,平均(9.82±5.85)个月。两组发育临界儿性别、年龄、异常行为分布、干预前发育商(DQ)值等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对照组 在接受传统以体检为主的保健的基础上,给予常规的早期教育指导。对儿童家长进行科学的养育知识教育,免费发送自编《0-3岁婴幼儿发育与潜能开发简明表》,参考《0-3岁最佳的人生开端》[3]。指导婴儿做按摩、体操和主动运动训练。定期体检,但未接受系统的早期综合干预。具体观察时间为6个月。

1.2.2 干预组 除了同对照组的接受传统以体检为主的保健、给予常规的早期教育指导的基础上,还进行了早期综合干预。具体的早期综合干预内容为:(1)通过个别指导方式或小型家长会,给家长讲解早期干预重要性、婴幼儿运动和智力发育规律、喂养护理和常见病防治等知识。(2)从患儿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出发,根据儿童神经发育规律,在智能发育的5个方面(粗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认知能力或适应性行为、个人-社会交往)确定需要进行教育和训练的内容,拟定相应的早期综合干预方案。(3)采取个别化教育和训练,辅以集体活动,每次30 min,每周2次。由笔者所在医院的专业训练人员进行全面早期干预(包括认知、语言、交往能力和情感等)[4],在此基础上重点进行运动训练,如全身按摩和被动体操,并按照婴儿运动发育规律做俯卧抬头、拉坐、翻身、爬、站和走的主动运动训练。(4)制定家庭训练计划,每次个别教育训练后,指导家长正确的训练方法,并进行家庭巩固练习,于下次训练之前反馈家庭训练情况,及时针对患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5)出现姿势异常、运动落后者做相应的重点康复训练,主要采取神经发育促进疗法如Vojta法、上田法等,进行头部控制、协调翻身、坐位保持、爬行及纠正异常肌张力训练,以改善发育偏离和异常,促进正常发育进程。具体的早期综合干预时间为6个月,由本院的儿童行为发育科的医生进行专业的早期综合干预。

1.3 效果评价 由经过系统培训的医生作为调查员,对两组发育临界儿于干预前和干预6个月后,分别采用首都儿科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合作编制的《0~6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检查表》进行测评,使用北京骏锋旭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0~6岁小儿五项神经心理发育测查软件处理测试数据。系统量表分五大能区:大运动、精细运动、适应能力、语言和社交行为,项目测查总数211项,分为28个年龄组,用发育商(DQ)评价。两组随访测评率达100%。按照我国传统4级疗效评定标准[5],结合患儿本身运动发育顺序的提高程度和异常姿势与肌张力的改善及智力的提高进行自身评定。基本治愈:发育顺序达到正常或基本正常,异常姿势消失,肌张力改善,肢体运动功能对称,活动自如,智力正常,反应能力强,语言清晰。显效:发育顺序趋向正常,异常姿势未完全消失,肌张力改善不完全,肢体屈伸运动中有一过性停顿,反应能力尚好,智力有所提高。有效:发育顺序有一定提高,肌张力有改善,肢体运动功能及姿势较治疗前有进步,仍在控制中,智力稍有进步。无效:治疗前后无明显变化。

1.4 统计学处理 数据录入计算机后应用SPSS 13.0软件包进行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和 字2检验等处理,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发育临界儿干预前神经心理发育差异 干预组干预前的发育商(DQ)、大运动、精细运动、适应能力、语言和社交行为方面与对照组干预前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2.2 两组发育临界儿干预6个月后神经心理发育差异 干预组干预后的发育商(DQ)、大运动、精细运动、适应能力、语言和社交行为方面较对照组有明显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

2.3 两组发育临界儿临床疗效评估 干预组总有效率达92%,明显高于对照组的总有效率60%,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14.035,P<0.01)。见表3。

3 讨论

近年来,随着围产医学及新生儿重症治疗技术的提高,新生儿死亡率逐年下降,但围产期脑损伤发病并非同步下降。早产、低体重儿、多胎儿及重度窒息儿虽经抢救成活,却留下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导致脑性瘫痪、智力低下、癫痫和感知觉异常、行为异常以及智能障碍[6-7]。婴幼儿处于神经系统迅速发育阶段,各种异常和正常姿势反射可交互出现,为早期和超早期发现与干预带来一定困难[8]。

发育临界儿发育中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可塑性,使脑损伤后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功能恢复。人脑中神经细胞增殖期是从妊娠3个月至生后1岁,过了此时期,神经细胞不再复制或再生,而维持神经细胞的营养、传导等支持细胞的增殖是从妊娠后期延续至生后2岁。如果脑受损伤,通过早期丰富的环境刺激和功能训练,大脑可重组其功能[9-11]。有研究表明,0~3岁时期是神经发育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对患儿进行早期干预的黄金时期,在这期间对患儿进行早期综合性干预,可以显著改善患儿的发育状况[12-13]。临床上因患儿早期症状不突出未及时给予训练的现象较普遍,且存在认识误区,如针对头软、双下肢无力误诊为“缺钙”予盲目补钙;或认为系发育的个体差异致家长观望等待,延误了患儿神经行为发育敏感期的有效干预;或过早盲目诊断为“脑性瘫痪”致患儿家庭蒙上阴影。为了避免中枢性发育障碍或脑损伤后遗症和残疾的发生,在早期进行有效的干预性治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6个月干预后两组评估结果的比较表明,干预组干预后的发育商(DQ)、大运动、精细运动、适应能力、语言和社交行为方面较对照组有明显提高,干预后干预组大部分患儿的运动和智能发育达到或接近正常水平,干预组总有效率达92.00%,明显高于对照组的总有效率60.00%,说明早期综合干预能有效促进发育临界儿运动和智能的发育。对发育临界儿早期给予综合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强化式的早期干预是重要的,可以针对患儿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矫正。但是在医院中的教育和训练毕竟是短时间的强化训练,大量的、长期的训练还要依靠家长在家庭中进行。把医院和家庭相结合,充分发挥家长在早期干预中的主动作用,是获得早期干预效果的重要途径。另外通过对照组干预前后比较,笔者发现部分患儿仅通过家庭干预也可恢复正常水平,婴幼儿早期发育异常随着神经生长发育日渐成熟,部分症状较轻者尚有自我修复的可能。应在短时间内动态监测其发育进程和变化,重视家庭指导和训练,避免过治。发育临界儿是一群最易被忽略的群体,因其可能预示患儿远期运动智能损害,而目前对发育临界儿的定义尚无更严格诊断标准。发育障碍总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对发育临界儿实施以预防干预为主的前摄性保健,既可避免延迟治疗,影响预后,又可做到对高危儿的管理有的放矢,避免大范围干预,及时干预可起事半功倍之效[14-16]。

通过临床早期干预的发育临界儿,真正演变成脑型瘫痪的概率并不大,然其伴随障碍如语言迟缓、认知障碍、智力落后随年龄的增长有突出趋势[17],由于此次观察期仅为6个月,对远期效果尚有待进一步的观察研究,通过早期干预,是否真正做到体智健康,有待儿科临床更进一步全方位予以关注和研究。

目前,临床上因患儿早期症状不突出未及时给予干预的现象较普遍,延误了患儿神经行为发育敏感期的有效干预。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脑发育临界儿筛查与康复治疗管理流程,早期发现、早期干预,能促进脑发育临界儿的健康成长[18]。本文中,通过对来儿童保健门诊体检的0~3岁婴幼儿,在接受传统的以体检为主的保健模式基础上接受神经心理行为评估,早期筛查出发育临界儿,进行早期干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国内也有关于在儿童保健中引入神经心理行为评估与干预方面的研究[19-20],各种研究数据表明,在儿童保健中引入神经心理行为评估与干预的效果十分明显,可以使儿童的发育情况更加理想,可以在健康保健的过程中对每位儿童的神经心理发育状态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使出现神经心理发育问题的比率进一步降低。对于未来的展望,笔者希望各地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能引起足够重视,在健全的儿童保健三级网络中,实施有效的儿童神经心理发育监测及保健管理模式,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发育偏离或落后儿童,减轻伤残,预防脑瘫,为家庭和社会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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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04-02) (本文编辑:王宇)

作者:刘小英 杨梅凤 寇海燕 刘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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