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2023-03-07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三、“停止作业”条款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

四、处罚标准

1.隐患:重大隐患罚款2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 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

2.违章: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3.停止作业: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4.隐患升级管理: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附件: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

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

附件1 “隐患” “违章”认定标准

公 共 部 分

一、“重大隐患”项目

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

(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违章定炮、放炮的。

(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

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 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

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

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 16.空顶作业的。

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

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 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 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

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

二、严重违章

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

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

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

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 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际不符的。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

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32.酒后下井的。

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 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 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

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

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 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 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 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

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

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

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

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

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 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

三、严重隐患

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 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

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格的。 54.对管线、皮带、设备等设施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55.压、戗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或固定不合格的;机头、机尾(含溜头、溜尾)固定不牢或机头、机尾搭接不合理的。

56.最大、最小控顶距与规定不符的。

57.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对贯通点不按规程规定提前加强支护的。

58.支护棚腿失脚的。

59.机械转动部位、裸露电气及煤仓、吸水井口等地点无护罩、防护栏的及警示标志的。

60.皮带跑偏严重或磨底板的。

61.安装、撤除工作面无临时躲峒或躲峒不合格的,追究专业分管人员。

62.不按规定设防飞矸设施或防飞矸设施不合格的。 63.皮带接头宽度小于皮带宽度20%的。 64.巷道积水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的。

65.巷道顶帮撕网、浆皮开裂严重,有漏矸危险的。 66.皮带或溜子未安设行人过桥或安设不合格的。 67.各类油脂、易燃液体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68.高压风水管路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插单腿的。 69.物料、设备占人行道影响行人安全的。

70.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物(特殊地点制定专门措施)。 71.防火设施不全或不合格,考核责任管理人员。 72.小线、电缆破皮漏线未达到失爆程度的。

采 煤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73.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的,煤机、溜子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74.定炮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时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5.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76.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开溜子、开煤机平行作业的。

77.检修煤机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或无专人看守开关的。 78.拖运支架(或大件)时,支架(或大件)上下部方向或两侧有人及拖运前未清人的。

79.工作面上下三角未使用可靠支护,切顶排未打设密集柱,无警示牌板及挡矸网的。

二、严重违章

80.开煤机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8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的(遥控煤机除外)。

82.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调架、拆除立柱等大型部件不按措施施工的。

83.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84.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的。

85.跟机移溜子、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的。

86.用单体调支架时,未远距离注液操作的,未采取防滑、防崩措施的。

87.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的。

88.工作面支架与超前支架操作人员未在可靠支护保护下或存在支架下有人而拉架的。

89.支架歪斜无防倒措施的。 90.更换支架零部件无人监护的。

91.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拖后未及时拉架造成拉架困难的。

92.无措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93.煤机停止运转时司机未摘掉离合、未闭锁的。

三、严重隐患

94.丌型钢单挑,端头支护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95.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96.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安全阀不能自动开启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 97.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的。

98.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宽、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9.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100.达到强制放顶条件不强制放顶继续生产的。

101.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的。 102.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采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

103.采煤工作面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方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04.不按规程规定加齐丛柱等特殊支护或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5.采煤机防滑装置失效的。

106.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的。 107.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08.超前支架防倒防滑措施未落实的。 109.采煤机离合器损坏的。

110.工作面架间距超过规定且造成架间漏矸严重的。 111.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挤架。

112. 挡矸帘不合格造成窜矸的,切顶排窜矸未采取措施的。 113.支架咬架、或移架后顶梁接顶面积小于80%且不实的。

掘 进 专 业

一、重大隐患

114.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措施规定撤离的所有人员。

115.综掘机炮头不停电、不闭锁、不保压作临时支护、迎头有人工作- 678910111213

监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280.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281.井下烧焊地点氧气瓶距乙炔瓶在l0m以内的。

282.做炮头不使用竹签的,做炮头时监护人做其它工作或无监护人的。

283.除尘风机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284.采煤工作面强放制顶时炮眼布置、角度、装药量与规定不符的。 285.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 286.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架间喷雾设施的。 287.火药库,帐、卡、物不符的。

28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289.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的。 290.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291.私自甩掉瓦斯断电装置的。

292.安全监测电缆损坏,造成断开的。 293.瓦斯探头悬挂位置不当,探头上有水的;探头线未留0.5米余量;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的。

294.与回风流相通的煤仓口、矸石仓放空的。 295.2个以上隔爆水袋损坏未及时处理的。 296.采煤工作面割煤、锚喷巷道、机掘巷道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净化水幕的。

三、严重隐患

29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炸药、雷管存放量超过规定数量的。 298.煤尘积聚厚度超过2毫米且长度超过5米的,不及时冲刷的。 299.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的。

300.未执行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特殊情况下,编写特殊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

301.造成敞口盲巷的。

302.火药硐室距施工地点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3.通风系统不合理,出现老塘风、循环风的。 304.不使用同功率风机的。

305.采区、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未及时封闭的。密闭墙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消防器材、工具不齐全、不及时检查更换的 307.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6米的盲巷未及时申请密闭,未进行三断的、密闭时不具备条件的。

308.采掘供电未分开的。

309.风机安装位置距信号室小于15米的。

310.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 311.井下烧焊未按措施配齐设备、材料的。 312.风门连锁不起作用或不使用连锁的,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把电瓶车或其它车辆停在风门处起吊、装卸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关及行人的。

313.风门、密闭漏风严重,通防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 314.风门、密闭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315.永久防火墙、密闭无观测孔和放水孔、压差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构筑、管理的。

316.炮区水幕、冲击破水幕、净化水幕距迎头距离超规定或检查时喷头堵塞不出水的。

317.无风筒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距迎头距离超规定的。 318.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19.现场防灭火沙箱未放在进风侧、箱内沙数量不足、防火锨损坏及沙袋少、灭火器超期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一、重大隐患

32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32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未进行“水情预测预报”或“水情预测预报”不及时的,积水情况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生产的。

322.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置不足的。

323.未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 16171819

规程措施规定不符的;起吊、固定锚杆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回 采 专 业

22.工作面倾角大于25度时未设置防飞矸设施的。 2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柱连续5棵初撑力不够的。

24.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防尘水水压在使用过程中低于2Mpa;综掘工作面水压低于3Mpa的。

25.煤机、溜子不闭锁的。

26.工作面挤架、压架、死架严重,拉不动支架的。(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7.撤面准备高度达不到规程、措施规定、出现死架。(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完不成,停止作业)

28.安装、撤除工作面信号未进入躲峒的。

掘 进 专 业

29.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30.综掘机炮头液压闭锁失效;综掘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

31.迎头5米内的岩石未扒出而打眼的;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之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1/3以上时。

32.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33.锚索预紧力合格率达不到70%的。

34.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迎头仍正常施工的。 35.上下山扒装机固定装置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机 电 专 业

36.主副井钢丝绳超期使用的,主副井提升容器超期使用的。 3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

38.绞车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闭锁不起作用。 39.皮带保护保护不齐全、不起作用的。

40.皮带、溜子无准用证使用的,供电系统安装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私自使用的。

41.设备各类保护试验不起作用的。

42.皮带磨支架、跑偏严重继续开机使用的。

运 输 专 业

43.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装不合格使用的,斜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

44.超过设备提升运输能力提升运输的。

45.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电瓶(机)车、架空乘人装置无准用证的、使用假准用证的。

46.钢丝绳滑头插接长度、滑头制作方式、卡子数量、规格与规定不符的,无绳皮的。

47.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未及时更换的。 48.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49.对拉绞车型号不一致的,绞车之间的距离超过绞车容绳量的。 50.绞车固定不牢的或制动闸行程超过80%的。

51.倒拉牛回头轮固定方式与规定不符的,无二级保护的,压板、固定回头轮锚杆规格、锚固剂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2.提升运输连接件未按照规定试验或不合格的。 53.新施工车场铺道后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 54.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备不齐全、不灵敏。 55.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使用的考核停止作业,未使用的按较大隐患考核)

56.斜巷轨道提升使用不合格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辆或不使用保险绳的。

通 防 专 业

57.巷道贯通和预透老巷、老空时,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规定的内容未落实的。 58.排放瓦斯现场无安全负责人的 ,排放瓦斯未按照规定停电、撤人、站岗的。

59.工作面温度超过30°C的,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0.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6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62.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6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4.多地点串联通风的。

65.瓦斯断电、风电闭锁不灵敏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66.工作面干燥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 治 水 专 业

67.工作面开采前不进行防水评价的,排水系统不完善。 6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69.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停止一方施工的,未执行边探边掘的。

地 面 部 分

70.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连接件不符合规定的、使用非标准件的。

71.大型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不灵敏可靠,带病运行的。

7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在同一地点存在上下平行交叉作业,有可能造成坠物伤人的;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同时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安全的。

73.搭架施工,架板捆扎不牢固,在上方作业的。 74.小绞车、电瓶车、行车信号不合格使用的。 75.无规程、措施、任务书施工的。

第二篇: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

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

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

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

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

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

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

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

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

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

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

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

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

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

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

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

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

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

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

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

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

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

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

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1日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七)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八)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十)建立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强化设计管理

(十一)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十二)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十四)强化施工项目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十五)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十六)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落实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

(十七)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十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五、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并监督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要对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项目开展野外工程验收。

(二十一)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备案。勘查程度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二十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完善煤矿建设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对开展煤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能力、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加强施工单位信息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同一项目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处罚。

(二十六)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臵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臵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工具、仪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维修费用要专门列支,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5万元,低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0万元。

第二章 设计和安装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臵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臵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臵、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 第十一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维护员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臵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臵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臵。开关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臵。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八条 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臵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

第十九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臵在矿调度室内,24 h有专职值班员值班,专职值班人员不得兼其它工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臵。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联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

第二十五条 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除尘时应使用毛刷和吸尘器,严禁吹尘。清洁工作每班都要进行,

2 并实行交接班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臵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三十条 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两条支护良好的主要巷道形成环路,若条件不具备,应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帮。

第三十一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三十二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处必须使用防雷电装臵,每年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电装臵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六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七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八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200毫米。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九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

第四十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四十一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

3 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臵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第四十三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帽,插接头处应定期检查,防止松动。

第四十四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应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五条 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六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 h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七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八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其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臵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五十条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 断电控制

第五十一条 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十二条 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五十三条 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控制无误。

第五十四条 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五十五条 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五十七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八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4 第五十九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传感器的设臵

第六十条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六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设臵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回风隅角切顶线向外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传感器吊挂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200~1000mm 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巷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

二、第三条回风巷,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以及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报警、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0.8%。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3、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局扇供风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修护巷道、拆除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体位臵和数量、断电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六十二条 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设臵

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臵,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2、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臵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臵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臵上宜设臵压差传感器。

第六十三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臵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臵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备两台风机停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臵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六十四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八章 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五条 检修机构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专用电脑、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臵、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网络测试维修等仪器装备。

第六十六条 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h方能下井。

3、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装地点的湿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井检修周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校验。其它传感器及分站等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十七条 维护

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3次(接班后、班中、交班前)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臵;瓦斯检查工要对传感器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全监控装臵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臵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臵,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臵到正确位臵。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6、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断电控制器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8、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仍超过时(0~1.00%CH4时,误差不超过±0.1% CH4;1.00~3.00% CH4时,误差不超过真值的10%;3.00~4.00%CH4时,误差不超过±0.3%CH4),必须立即更换。

9、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h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若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矿井不能处理时,应汇报通讯计算机处,由通讯计算机处负责解决。

10、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杜绝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通防工程师、通风工区,并与集团公司联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部长、分管通防副部长,安全、生产部通防科,集团公司调度室、通讯计算机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和连接的各网络终端,严禁接入互联网或用作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严禁擅自使用光驱、软驱或USB接口及安装其它软件。

第六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联系,并做好故障登记。通讯计算机处每天要调度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和系统运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十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存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第七十一条 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每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和运行情况,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七十二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重点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重点日报表。

第七十三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和通风值班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七十四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7 第七十五条 各矿(井)监控中心每日必须对系统运行和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井长)和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审签,对于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严格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井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上传实时监控数据,集团公司调度室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矿井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必须通知该矿井核查,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各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管通防部门每月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负责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装臵”的报废及强检

第八十二条 安全监控装臵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臵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八十三条 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控产品到货后,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八十五条 暂不使用的安全监控产品,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一章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八十六条 安全监控装臵在安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措施。

第八十七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

8 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八十八条 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臵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臵、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臵,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八十九条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九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未取得安标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关联、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雷电装臵不健全或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不稳定影响正常运行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的;

6、中心站无断电状态或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等功能的;

7、中心站未设臵故障闭锁的;

8、监控设备的报警、断电、复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9、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反映现场瓦斯浓度变化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出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不按规定审批报表的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调校监控设备、传感器或不按规定进行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

第五篇:沙子井煤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沙子井煤矿安全管理办法(建议稿)

一、安全管理体制:

实行在总经理(法人)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采掘、机运、通防、安全各系统领导谁分管、谁负责。

二、安全系统机构设置:

1、矿设安检科,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井上下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以及新工人安全培训、事故追查和地面检身等项工作。

2、井下3名跟班矿长归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双重领导,对当班井下安全、生产负责,重点抓安全,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井下每小班每个采掘工作面设一名安全员(兼瓦检员),归跟班矿长直接领导,是当班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目标:

1、无死亡和重伤事故。

2、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3、质量标准达到国家乙级水平。

4、完善全矿通风系统、综合防尘管路、静压水 池、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装维护,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

1、由安全矿长每月

10、20、30号组织全矿安全隐患大检查,参加人员:队长以上所有管理人员。当日晚7:30为检查整改落实会。每月三次的矿安全办公会,与安全隐患大检查整改落实会统一进行。每季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门会议,重点研究解决防突、瓦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员(兼瓦检员)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并处理,对不服从指挥的人员有权进行罚款,罚款收入归矿统一支配,用于安全质量奖励。

3、矿建立安全专用帐户,各项罚款按罚款条例执行并入帐,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4、发生各类工伤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安全矿长或相关领导予以追查。

五、矿设立安全风险抵押金:

1、抵押金标准:矿长5000元、付矿长(总工)4000元、工程师3000元、跟班矿长2000元、队长1000元、安全员(瓦检员)500元、井下其他工人100元。(不含施工承包队)

2、抵押金执行办法: a、每季度为一周期。

b、抵押金一次性从工资中扣除。 c、从开始执行至第一个季度结束,如不出安全事故,则抵押金转入下季度,矿支付双倍抵押金的款额作为奖金发给抵押金交纳者。

d、发生死亡事故,没收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一人重伤事故,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一半。发生一人轻伤事故,罚事故队长和事故责任人100元。

3、工程承包队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以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为准,若因责任事故给矿井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工程队承担。

六、其他建议:

管理人员、施工队伍的安全培训需重点加强。

20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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