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名单

2022-07-09

第一篇:地质勘查单位名单

地质勘查单位名单

地质勘查单位名单 详细请看下面链接

http:///bbs/viewthread.php?tid=315&extra=page%3D1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2 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3 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 4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

5 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 6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7 北京市地质勘察技术院 8 北京中煤大地技术开发公司 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总院

10 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市华清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北京总队 13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14 北京市大地开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15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16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

17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特种技术勘探中心 18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9 北京市地热研究院 20 派力工程有限公司

21 北京勘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2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23 北京地大捷飞物探与工程检测研究院 24 正元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25 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

2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 27 北京中色地科矿产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28 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

29 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33 首钢地质勘查院地质研究所 34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35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36 北京中金泰科勘探技术有限公司 37 北京中色物探有限公司 38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39 神华(北京)遥感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40 中昊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 42 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43 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 44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45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 46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

47 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48 天津市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49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50 河北省地勘局第四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51 河北省煤田地质勘查院

52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四地质队 53 河北省地质调查院

54 河北省地勘局秦皇岛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55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院 56 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

5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测试中心 58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5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60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 61 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62 华北地质勘查局综合普查大队 63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64 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65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6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 67 河北省地勘局国土资源勘查中心 68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地质队

69 河北省地勘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河北省遥感中心) 70 河北省地勘局第十一地质大队 71 河北省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 72 河北省地勘局第五地质大队 73 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

74 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 75 河北省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 76 河北省地勘局第一地质大队 77 河北省地勘局第三地质大队

78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 79 河北省地勘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 80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81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82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 83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

84 河北省地勘局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大队(河北省地热资源开发研究所) 85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6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研究院 87 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88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8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

9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总队 91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92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

93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94 河北省地矿中心实验室 95 河北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9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 97 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 98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北地质勘查院 9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 100 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101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102 廊坊华北石油思源钻井股份合作公司 103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104 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 105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106 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研究院 107 山西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08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二地质队 109 山西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10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三地质队 111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 112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113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114 山西省地质调查院

115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七地质队 116 山西省煤炭地质144勘查院

117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四地质队 118 山西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 119 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 120 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121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一地质队 122 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

123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西总队 124 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 125 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

126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7 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

128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29 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 130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实验研究所

131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17勘探队 132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9勘探队 133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134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 135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 136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137 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138 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139 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40 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1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42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43 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144 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 146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47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48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 149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 150 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 151 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152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53 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54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 155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156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57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58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159 核工业二0八大队

160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61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科研所

162 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63 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冶金产品质量检验所) 164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 165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

166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察研究院 167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四队 168 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169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0三勘探队

170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171 中国地质调查局沈阳地质调查中心(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 172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 173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0一勘探队 174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一队 175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二队 176 辽宁核地地质调查院 177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 178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179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五五勘探队 180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181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 182 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 183 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184 辽宁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185 辽宁省矿产勘查院

186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 187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 188 辽宁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189 辽宁省第三地质大队

190 辽宁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191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 192 辽宁省第五地质大队 193 辽宁省第六地质大队

194 东北煤田地质局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195 沈阳市大地环境地质勘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96 核工业二四0研究所

197 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总公司

198 东北煤田地质局沈阳测试研究中心 199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试研究所 200 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 201 吉林省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所 202 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03 吉林省勘查地球物理研究院 204 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 205 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 206 吉林省煤炭地质调查总院 207 吉林省地质调查院

208 吉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209 吉林省通化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210 吉林省四平地质工程勘察院 211 吉林省第五地质调查所

212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 213 吉林省煤田地质一一二勘探公司 214 吉林省核工业地质局

215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七队 216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八队 217 吉林省第二地质调查所

218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三队 219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六队 220 吉林省第六地质调查所

221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四队 222 吉林省第一地质调查所 223 吉林省地矿勘察设计研究院

224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 225 吉林省第六地质探矿工程大队 226 吉林省煤田地质物探公司

227 吉林省煤田地质二0三勘探公司 228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查院 229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

230 黑龙江省九0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231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六队 232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二队 233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三队 234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七队 235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研究总院 236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一队 237 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23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一总队

239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 240 鹤岗龙煤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241 黑龙江省区域地质调查所

242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测试研究中心 243 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

244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245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

246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一0八勘探队 247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一一0勘探队 248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二0四勘探队 249 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250 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 251 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 252 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 253 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察院

254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 255 上海中煤物探测量有限公司 256 上海市京海工程技术公司 257 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 258 上海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259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260 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61 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62 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263 华东石油局第六物探大队 264 华东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265 江苏华扬石油钻井工程公司 266 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

267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队 268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苏总队 269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270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四队 271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272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273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六队 274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 275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76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77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278 江苏省核工业二七二地质大队 279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280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281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282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283 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284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江苏地质勘查院 285 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 286 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87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8 浙江省地质调查院

289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九大队 290 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

291 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292 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293 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 294 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

29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 296 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297 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浙江省工程物探测绘院) 298 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 299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300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浙江煤炭地质局 301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302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303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 304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 305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

306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能源勘查中心) 307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308 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309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310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 311 安徽省地质调查院

31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安徽总队 313 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14 安徽省化工地质勘查总院 315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316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317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318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319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320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勘查研究院

321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二七地质队 322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 323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324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

325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五地质队 326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 327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

328 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329 安徽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院 330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331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332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333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4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 335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 336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337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屯溪地质调查所 338 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339 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 340 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 341 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 342 福建省闽北地质大队 343 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 344 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 345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346 福建省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 347 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 348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349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350 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35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2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3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福建地勘院 354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35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福建总队 356 福建省121煤田地质勘探队 357 福建省196煤田地质勘探队 358 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 359 福建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 360 福建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

361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一大队 362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七大队 363 核工业二七O研究所

364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六大队) 365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八大队 366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三大队 367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五大队 368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大队

369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西总队 370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371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372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373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五地质大队

374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0一探矿工程大队 375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376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0二探矿工程大队 377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 378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379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 380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381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二大队 382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383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 384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 385 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386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一队

387 江西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388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二队 389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 390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 391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四队

392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一九五地质队 393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三地质队 394 江西省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 395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普查综合大队 396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 397 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

398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山东省第五地质矿产勘查院) 399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400 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401 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 402 山东省地质调查院

403 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404 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

405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 406 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407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 408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09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410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泰安地质勘查院 411 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

412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 413 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 414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415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 416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

417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 418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 419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420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421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 422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423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424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25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 426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27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 428 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 429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430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431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队

43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南总队 433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 434 河南有色岩土工程公司

435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36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43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 438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439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440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郑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441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44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443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444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

44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446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447 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448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449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探矿队

450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451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452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453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队 454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55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

456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45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队 458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459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三队

460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461 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462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一队

463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464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465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 466 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467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湖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 468 湖北省第二地质大队 469 湖北省宜昌地质勘探大队

470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 471 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472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473 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474 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475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476 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

477 湖北省地球物理勘察技术研究院 478 湖北省鄂东北地质大队 479 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 480 湖北省地矿建设工程院 481 湖北煤炭地质勘查院

482 湖北冶金地质研究所(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 483 武汉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484 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 485 湖北省地质调查院 486 湖北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武汉综合岩矿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487 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

488 湖北省鄂西北地质矿产调查所 489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90 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调查中心 491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队 492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队 493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队 494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七队 495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八队 496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 497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 498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四队 499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六队 500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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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青岛地质勘查测绘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单位地址

1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四方区拜泉路96号

2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仙霞岭路6号

3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青岛市鱼山路5号

4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延安三路113号甲

5 青岛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98号

6 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

7 青岛市房屋勘察测绘

青岛市巫峡路9-11号

8 青岛市城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乙

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194号

9 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 乙

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22号

10 核工业青岛莱西工程勘察院

莱西市望城镇248大队驻地

11 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 乙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62号

12 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工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乙

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东侧金岭花园19#楼2号网点

13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 乙

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22号

14 青岛海特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平度市红旗路19号

15 青岛胶州水利勘测设计院

胶州市常州路2号

16 山东省航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丙

青岛市市北区西吴路157号

17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丙

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26号

18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测绘事务所

青岛开发区黄浦江351路

19 胶州市城乡规划设计勘察研究院

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

20 青岛长勘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莱西市团岛路沙岭

21 青岛胶南市勘察测绘院

胶南市琅琊台路与滨河路交界处

22 即墨市城乡测绘队

即墨市新兴路65号

23 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70号

24 青岛景观市政工程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区海尔路南段中惠雅园1号楼3层

25 莱西市测绘队

莱西市烟台路88号

26 平度市测绘队

平度市常州路132号

27 青岛捷达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胶南市珠海中路121号恒泰商务大厦四楼

28 青岛建园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金岭花园2-3-101室

29 青岛联信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市山东路8号

3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厦房屋测绘中心

青岛开发区香江二路34号

31 青岛二十二世纪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市南区瞿塘峡路33号

32 青岛牧野勘察测绘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仙霞岭路1号甲中惠商住楼1号403室

33 青岛金水准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16号祥泰涌馨苑6栋2单元103室

34 青岛金土地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胶南市珠海路24-2号

35 青岛大公房产测绘中心

胶南市珠海路222号

36 青岛阳怡房屋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201号

37 青岛天仪地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平度市人民路195号

38 青岛正诚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区银川东路丽海花园A7

39 山东省筑港总公司

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68号

40 青岛市胶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苏州路29号

41 青岛大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2楼21层D区

42 青岛盛隆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31号101户

43 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青岛市南区瞿塘峡路33号甲

44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

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17号

45 青岛青房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5号西-4

46 青岛市青房安居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11号

47 青岛锦纬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青岛胶南市珠海路40号

48 青岛仁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胶南市灵山路172号

49 青岛纬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青岛胶南市珠海路老年大学

50 青岛佰通测绘有限公司 丁

青岛经开区庐山路208号恒佳苑小区七号网点

51 青岛平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平度市郑州路418-5号

52 青岛信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605室

53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测绘队

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

54 青岛中地勘测信息有限公司

胶州市市南小区1号网点房3号

55 即墨市城建房地产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即墨市岙蓝路1235号

56 青岛青青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8号

57 胶州市土地勘测规划站 丁

胶州市兰州东路291号

58 即墨市土地勘察规划站

即墨市振中街7号

59 胶州市房产管理局测绘站

胶州市湖州路236号

60 青岛涌泉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平度人民路25号

61 青岛市崂山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52号

62 莱西市房产管理局测绘科

莱西市烟台南路37号

63 青岛市房产信托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费县路150号甲

64 青岛百利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6号甲1号楼

65 胶南市国土资源测绘估价事务所

胶南市珠海路55号

66 青岛三迪勘察测绘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青岛开发区香江二支路52号

67 青岛振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平度市人民路185号

68 青岛盛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即墨市嵩山一路(城西一路)506号

69 青岛亿方大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胶南市顺河路68号

70 青岛福瀛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26号

71 青岛金日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337号

72 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75号

73 青岛恒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丁

即墨市振华街87号

74 青岛信佳德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110号30

4、306室

75 山东润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114号

76 青岛海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23号

77 青岛经纬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丁

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13号甲

78 青岛元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即墨市岙兰路1239号

79 青岛恒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市湖州路232号

80 青岛衡元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丁

青岛市市南区瞿唐峡路24号甲

81 胶南市水利勘察设计院

胶南市易通路87号

82 青岛泰有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市阜安办事处高家庄三益厂北

83 青岛金土地测绘工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平度市红旗路19号.

84 青岛五龙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552号

第三篇:浅析地质勘查单位人才开发与管理

[摘要]文章通过对地勘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匮乏及储备不足的成因进行剖析,提出加强人才开发与管理的五个方面相应对策:坚持以人为本、利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人才资源开发、切实落实人才发展措施、高度重视人才流失问题、加强人才的安奎政策等。

[关键词]地勘单位;人才开发;管理

[作者简介]黄健芬,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人事劳动处主任科员,经济师,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6-0081-0002

在人才竞争激烈的今天,由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体制不顺、活力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问题已严重地阻碍了地勘单位经济的快速发展。笔者通过对地勘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匮乏及储备不足的成因进行剖析,提出加强人才开发与管理的相应对策。

一、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匮乏及储备不足的成因

(一)人才观念落后

全国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从1999年起实行属地化管理,当时地勘费拨款严重不足,要求地勘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虽然许多地勘单位已在寻求创新经营之路,但是单位主要管理者的人才观念普遍落后,缺乏动态的人才观和用人之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主要把人才需求的目标锁定在资源稀少的“高层次人才”上,只求向社会招聘,对单位原有完全可以胜任专业工作需求的人才“视而不见”;第二,追求人才引进的“短、平、快”效果,认为一旦聘用了某人,某人便能立即给单位带来可见的效益,而不考虑人才发挥其才干的缓冲期。若引进的人才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单位习惯采取长期忽视或引导其调离。从而造成单位内现有人才人人自危、各思出路;而对向外招聘的人才又抬高条件,一旦不满足则避而不进。

(二)行业吸引力低下

行业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势头,会直接影响人才招募难易和人力资源储备。人才十分重视人力付出的现阶段目标收入和自身长远规划的能否实现,没有吸引力的行业,他不会轻易选择加入;即使加入了,一旦他否定了这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前景,也会很快与企业一刀两断。长期以来。地质勘查行业属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性质也严重制约了行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

(三)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地勘事业单位长期为国家全额拨款,“吃皇粮”历史悠久,地勘队伍中也有不少优秀的经营者,但从整个行业看其管理水平并不高。比如:经营决策缺乏民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随意性较大或是不严格执行;职能部门不健全,或者部门健全但也发挥不了作用;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占有很大比重,地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较单一,专业人才为行业高校毕业后到地勘单位工作,技术工人大部分是子承父业。因此,安排在单位的高级职位的人员大多数是有较大关系的人,致使地勘单位人事工作常常感到难以行使职权,无法发挥作用。

(四)激励机制单一。人才缺少成长机制

地勘事业单位由于受国家政策、单位规模、领导素质、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激励机制、成长机制和手段上与大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重视物质激励,忽视精神激励,认为只要按照事业单位各项政策发给工资,人才就可以留住;只注重人才的短期激励,对建立年休假制、在职后续教育、提供住房等长期激励手段不重视;在物质激励手段上缺乏系统性和多样性,还停留在“吃大锅饭”阶段。

(五)领导层的人格魅力不够

在地质勘查单位中,受过正规的、高层次的教育,具备现代管理素质和专业素质的领导比例已越来越高,但具备人格魅力者还不多,没有远大理想、不学无术、趾高气扬、不关心下属、傲慢自大、听不进逆耳忠言的,不在少数。领导层缺乏人格魅力,不能对人才形成一种超物质的吸引力,也不能长久地形成以地勘事业长期发展为目标的紧密人才层,当专业人才认为自己与单位领导在思想、理想等方面无法交流和沟通时,人才流失就是早晚的事了。

二、加强地勘事业单位人才开发与管理的相应对策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地勘事业单位人事人才工作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人才工作格局。因此,地勘单位人事部门应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实行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把每个人的潜能和价值都发挥出来。充分协调好各类人才的利益关系,既要大力引进区域外人才,又要保护好现有人才的积极性;既要发挥高级人才的领军地位,又要重视一般人才的基础性地位;既要满足优秀人才的合理要求,又要关心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

切实引入“人力资本”观念,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激情,把高级专技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意愿、力量、智慧有机地结合成为统一的一个整体来推动地勘单位经济发展;大胆探索创新,收集信息,开发新技术。

建立激励人才和广揽人才的新机制。继续深化地勘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改革制度,按照分类、搞活的原则,进一步转换工资分配机制,制定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构建薪酬管理机制,实现报酬激励,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实现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双向选择;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实行聘用制,通过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建立不拘一格、广揽人才的新机制,进一步拓宽各类人才的培训、选拔、使用,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科研环境。把握好人才引进、培养与使用三个环节,使人事人才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人才引进主要以招收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及调入紧缺技术人才为主。

加强组织人事干部能力建设,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探索符合单位实际人才考核评价机制。首先要抓好组织人事部门自身的建设,高标准、严管理、重教育,引导组织人事干部树立对党忠诚、甘为人梯、公道正派、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到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诱,平等待人、热情服务。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行为规范,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理,按程序、政策办事。

(二)利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人才资源开发

在地勘单位人事管理中开发人才资源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础教育;二是继续教育。首先在校教育方面,应加大教育投资模式的转变力度,我们主要通过学校和单位、个人的投资,进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其次,加快教学计划的结构性调整工作,重点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最后,还需制定人才的再培训计划和终身培养制,使之做到科技的不断革新和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因此,应构建一个面向市场、面向产业结构调整,能够主动响应创新潮流的教育和培训网络体系。这样既提高了人才的技能水平,又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同时推动了地勘单位

经济的高效运行。

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把职工教育工作纳入地勘单位人才发展规划,明确培训目标。管理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加大地勘企业化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企业化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化经营地勘单位的创新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为地勘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作充分的准备。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选拔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招聘优秀应届毕业生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学历和年龄结构;盘活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地勘和产业一线流动,促使专业技术人才在地勘单位和各产业间的分布更趋于合理。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按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增进实际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学习新技术、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加大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三)切实落实人才发展措施

建立适应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的人事人才管理模式。地勘单位必须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人才结构的调整,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单位人才分类管理和人才整体开发,建立健全适合不同层面人才特点的人才分类管理体制,重点抓好管理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以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制度改革,把报酬与实际贡献和单位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激励机制,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良好环境,实现全局人才资源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开展建设地勘行业人才小高地,聚集高层次人才,打造地勘单位人才品牌。主要以省级地勘局为单位建设本行业的人才小高地,攻坚地勘行业中地质勘查与科研、地质灾害防治、岩土工程等学科技术难题,聚集国内外专家、学者,聚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富有创造力的优秀人才,来推进地勘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这个平台造就一支人才相对密集、层次高、年龄结构合理,能促进地勘单位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四)高度重视人才流失问题,加强人才的安全政策

人才流失对地勘单位经济发展会产生消极影响。人才流失势必造成地勘单位人员技术结构的失衡,甚至会造成地勘单位因专业人才匮乏形不成规模,削弱市场竞争力。同时,人才流失会浮动人心,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及单位队伍的稳定性。

加强人才安全政策。一是自行培养人才。主要途径有:委以重任,敢压担子。把有发展潜力的人才放到重要岗位,施加压力,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实际操作能力,促使其早日成才。送出深造,继续教育。选送优秀人才进行深层次的学习深造,更新知识,强化新科技、新方法、新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学成后更好地为单位效劳。二是以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能发挥积极性的工作氛围、高薪舒适的工作条件等方式吸引人才。三是使用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广纳群贤,以适度的物质待遇引才、聚才等。

第四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

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

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

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

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

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

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

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

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

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

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

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

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

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

部备案。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

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

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

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

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

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

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 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第三章勘查——设计单位

资格审批和管理第十条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的书面说明;

四、以往勘查、设计成果目录和使用单位评价证明或获奖证明(或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勘查、设计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上述材料,必须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认为基本合格后,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写出资格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经复审后可延长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证书的单位,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勘查——设计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经复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复审合格者,作为其资格升级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据。 申请升级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升级申请书和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新资料。资格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经过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单位发给相应新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 勘查——设计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来的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立业务的,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全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上述单位,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条 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三年期满逾期三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四、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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