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流程
一试生产报告
1、 建设项目完成安装调试,连动试车并稳定运行一定时间后,建
设单位即可向上级行政环保部门书面提交“试生产报告”。
2、 环保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试生产报告”,会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现场检查,现场符合试运行站状况的批准运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不同意试运行(书面或口头同意)。试运行阶段一般1-3个月。
二、项目验收
1、项目进入试运行并稳定后,建设部门向上级环保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环保主管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报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进行验收的批复。
2、主管部门批复后(书面或口头),建设单位即可委托具有环保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一般主管单位会指定单位,)环保监测单位接到任务后会进行必要现场调查、收集资料等,编制“现场监测方案或监测大纲,方案(或大纲)完成后由编制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初审查,(现场或书面审查),待“方案”通过审查后,监测部门按照“方案或大纲”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工作。(一般现场采样工作2-6天,特殊情况例外),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监测单位完成现场采样后,在二至四周的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3、建设单位同时要提供必要的第一手资料,包括: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b 试生产报告
c 建设项目工艺、设计、流程、参数等技校资料
d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e 建设项目试运行记录或台账
f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执行报告或总结
j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等….
4、如果建设项目使用了国家环保专项资金时,建设单同时要委托上级环保监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装置运行绩效报告”,流程大体同前。
三、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将上述资料全部完成后,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结合现场情组织现场验收。
四、批复
上级环保主管单位 对组织的现场验收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1、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进行批复。
2、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或限期整改,待完成要求后
再进行批复。
至此:环保验收工作完成…….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4份;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以上材料均需提交4份)。
3、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需要经同级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
所有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及部分所在位置敏感或周围单位、群众密切关注的项目,本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将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
[工作时限]
30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规则
为规范市局审批的市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验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关于验收条件
第一条 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第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基本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第七条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环评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第九条 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 8
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条 应同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权使用金。
第二章关于试生产(试运行,下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的环保分局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十二条 各环保分局应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授权各分局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分局决定同意试生产的,应当在3日内发给《试生产通知书》,并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生产期限。
第十四条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仍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分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3个月即将届满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当地环保分局或者通知其申请延期验收,或者在届满时责令其停止试生产。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期间,应当同时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关于验收前的监察和监测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各分局应当加强日常监察,并做好监察记录;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分局及时联系竣工环保验收
申请事宜。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环保分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条 各分局在建设单位联系验收申请的当日,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程序和所需材料,并发放相关的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等)。
第二十一条 各分局在建设单位联系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现场监察踏勘。
第二十二条 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污染较轻或基本无污染、周围环境不敏感的三产类、房地产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等,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符合验收条件、且不需要验收监测,应当直接验收,由分局通知建设单位备齐验收资料,直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污染相对较轻、工艺简单的项目,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需要验收监测的,由分局通知建设单位联系监测机构委托监测并补齐验收资料,经监测合格的,直接予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境不敏感的房地产、城市道路项目除外),化工、医药、印染、造纸、热电、机械、金属表面处理、医院等废水、废气或噪声等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当需要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则在现场监察踏勘的次日通知建设单位联系监测单位委托监测或调查。
第二十五条 按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监测的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 按第二十四条验收需要监测或调查的,监测机构或调查单位在监测或调查期间进行公示,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和格式参照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测机构和调查单位接受委托后要及时落实监测或调查计划,提供有效数据和监测或调查结论;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监测机构和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察踏勘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则由分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关于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提交材料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按环评文件不同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申请表;
(三)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提交验收登记卡和验收登记表。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的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建议和环保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情况对照表。
第三十三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监测表: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监测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表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
第三十四条 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应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调查表: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调查报告;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调查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调查表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
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总图,污染源分布图。
第三十六条 涉及水污染的应提供排水管网图。
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证明(如入网协议、代处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环评批文中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验收公示相关证明资料(照片、公示证明、公示文本原件)。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察意见。
第四十一条监察时提出需要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存在问题整改计划,明确落实时间、责任人以及资金。
第四十二条 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报市局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四十三条 相关材料在监测(调查)报告(表)中已作为附件的,在资料目录中说明后可不另行提供。
第五章 关于验收程序
第四十四条 各分局应自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站的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等时间不属于该验收期限。
验收申请资料齐全之日作为验收申请受理日。
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竣工验收监测的、填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即按本规则第二十
二、二十三条的项目),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社会公示。
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验收的项目,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已经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
第四十六条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应当
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公示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周围、分局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媒体上张贴、刊登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分局组织验收会和验收组;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抄送市局监察室。
第四十八条 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验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分局一般应确定验收监测单位、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包括生态产业园、镜湖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排水公司等代表组成验收组。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工程监理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建设单位需由负责人及环保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验收会程序: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和结果,相关单位介绍建设、监理情况,现场检查和讨论。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会议提出的问题提交整改计划,明确落实时间、责任人以及资金。
验收组在验收会议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时应当一致通过。
第五十条如果验收意见认为合格的,根据验收意见,由分局报市局作出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在环保外网作出验收合格的公告。
如果验收意见认为不合格的,分局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提出试生产延期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
1、建设单位提交试生产申请报告
2、提交环评批复复印件
3、经我局组织“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达到要求后,批准试生产申请。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申请表》或《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同时附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
2、经我局组织,审查资料及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环保措施进行检查和审议后,提出验收意见;
3、我局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批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表)》,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5、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经我局审查达到要求后,批准《验收申请卡》,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三)审批时限
试生产批复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
(五)办理部门:监督管理处
第五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书(模板)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于××××(详细地址)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主要生产设备名称、数量)。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年×月×日(批复时间)经××××(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现主体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已经建成,……(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经××××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环评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意见的要求落实有关设施和措施,现将有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附件:
1、××××
2、××××;
……
×××(申请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
×年×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书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需分步验收的项目,应在申请书中说明本次拟验收的内容,需暂缓验收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暂缓验收的理由、计划等;已完成分步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批文号。
2、房地产项目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公共配套设施,特别是市政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