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障部工作总结

2022-10-31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在这时光静走的岁月中,唯有工作留下的成绩,让我们感受到努力拼搏的意义。无论是什么行业的工作,在努力工作的过程中,你可能曾面临众多的困难时刻,那就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勉励自己,吸取经验,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物业保障部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物业保障部工作总结

2011年动力保障部物业办环卫工作总结

动力保障部物业办2011年以来在公司领导、部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以“管理有序、清扫到位、绿化创新”的工作目标,全体人员同心协力,积极努力,在创新,提高和构建长效管理体制上下功夫。使公司道路清扫到位无死角,绿化种植草坪成活率百分之百。

2011年工作回顾。

1,清扫保洁工作的创新和取得的突破。

今年我们在原有早晨人员集中清扫整条道路的模式,改成把道路合理分成多个路段每人清扫一个路段,这样提高了清扫员对自己负责路段的清扫质量。做到了早晨清扫到位、白天保洁全面。实现了“四净、三根清、两无”(地面净、步道砖净、草坪净、花坛净,墙根清、树根清、马路牙子清,无白色垃圾、无杂物)。

2绿化工作。

今年我们对全公司院内8700余平方米草坪整体清理,共清理垃圾、杂物十余车,对夏季养护工作打下基础。

5---6月份对公司南区装配五厂后面道路两侧932平方米地块种植草种,对南区结构厂北侧地块1010平方米种植草种,对公司院内原有草坪斑秃地块补种草种2000余平方米。

我们环卫人战高温、斗酷暑,平整土地、还新种植土、播草种、浇水、修剪,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今年的绿化任务,看到绿色的草坪在生长,我们笑了这就是我们环卫人在苦、在累我们值得。

1 公司院内树木一般树龄都在3---50年所以病、死枝较多,在平日的养护中发现就第一时间修剪,使树木正常、良好生长。

公司院内有大小花坛坛15个,今年共种植各种草本花卉1.5万株,做到图型新、无病虫害。

绿化工作美化、亮化了公司也给公司院内小环境下起到了空气净化作用。

3,清雪任务。

多年来我们环卫人坚持以雪为令,今年第一场雪11月12日(周六)如期到来没有通知没有开会,全体员工早六时准时到达清雪责任区,一锹、一扫、一板,清扫公司广场的每一寸积雪,做到了路面无雪道、雪条、冰包。在单位领导多方协调下增加了一台铲车和一台大型翻斗车,加快了清雪速度。减轻了人员的劳动强度。

今冬的清雪工作以开始,我们会以认真负责的工作,完成今冬清雪工作。

4、保证热水供应及时、到位。

物业环卫办,有二个热水供应室(204热水供应室二台1吨锅炉,205热水供应室二台0.6吨锅炉)上班时给全公司职工提供饮用水,下班时提供清洗用水,每天每锅补水一次,204热水供应室每天产生热水4吨,205热水供应室每天产生热水2.4吨。保障全公司职工早8时上班时就有热的饮用水,在四台锅炉以使用多年,向外漏水,炉温升高慢的情况下,每天凌晨3点我们的热水供应室职工就到岗开始一天的工作。

2 就是这样一支队伍,每天的晨曦中环卫人第一个迎来阳光,暮色中环卫人最后一个送走夕阳,风雨中有环卫人弯腰的身影,烈日下有环卫人挥帚扫地的唰唰声,正是环卫人这样的辛勤劳作和任劳任怨,我们才有公司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

今年我们物业环卫办在公司领导,动力保障部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关心下,全体职工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的一年就要来到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塌实肯干,顺利圆满高效的进行2012年的工作。

2012年物业环卫办工作重点和打算 1,对树木顶端病、死枝的修剪。

2,对南区因在草坪下建设下水管道损伤的草坪补种。 3, 修复或更新204热水供应室锅炉。 4,更新清扫工具。

第二篇: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 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 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公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

(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

(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

(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公管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备选库并定期公布。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二)信用记分结果不低于90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服务人员已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

(四)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公管中心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公管中心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保障性住房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承租户的共同利益,业主、承租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公管中心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 受聘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协助公管中心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

(三)受理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公管中心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

(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

(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后,方可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公管中心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并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等因素约定。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以按规定向公管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建立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专项资金,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公管中心发放、递交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共有部分清册,公管中心应当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发放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配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保障性住房的保修责任;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保障性住房保修期满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公管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3号)的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公管中心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的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公管中心应当按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及规定的和谐物管创建通报内容之一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15日内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一)与其申报收入有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二)取得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空置超过半年;

(三)保障性住房发生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

(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

(五)未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居住期间人员变动;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举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二)连续两次测评,业主满意度低于80%;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五)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

(六)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分散在其它建筑区划内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与服务,公管中心可以委托所在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以自行管理与服务。

区(市)县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执行保障措施

日常管理

一、计划管理

根据小区的住户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处要制定出各种配套计划,以使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和协调。主要计划有:

(一)编制和控制部门的各项预算和工作目标;

(二)制定每月、每周工作计划;召开每周业务工作会议,确保工作区域处于良好状态。

(三)制订每月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好物资设备的管理计划。

二、组织管理

根据小区的规模及管理体制,设置、调整和完善管业部的各种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种岗位的职责和任职要求,并制定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人员管理

根据各岗位的任职要求和待遇,聘用合适人员,通过不断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管业部工作的职业态度、职业知识、职业技术和养成职业习惯。同时,通过有效的奖惩与激励管理,使员工能始终积极、主动地进行工作。

四、物资设备管理

制定好物资设备的管理计划。与各部门分工合作,做好物资设备的采购、领用、安装、维修、保养、更新等各项工作,以减少资金的耗费与占用。

五、质量管理

培训员工树立质量意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对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检查、改进这样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不断保持和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水平。

六、预算管理

合理编制和控制管理处月、的各项预算。通过各种服务措施来不断增加收入。同时,在审批部门领用的物资时,努力在不降低规格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成本。

七、协调管理

协调好管业部与大厦内及大厦外各部门的关系。前者如与发展商、销售部、保卫部、工程部、财务部、综合部、保洁公司及财务采购人员的关系,后者如与街道办事处、公安局、航空公司、快递公司、邮局等的关系,以取得它们对管业部工作与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合作。

服务保障措施

一、

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营造家的氛围

通过与员工的互动交流,主动了解员工的思想,聆听员工的心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并开展一些小活动来营造家庭氛围,使员工增强主人翁意识,使员工在情感上得到归属感,进一步认同公司、认同管理,增强管理处的执行力。

二、激励与惩罚

实行上述一系列的考评、考核办法,除每月评出量化分数作为项目及其每一员工当月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外,每月量化分数累计到年底还作为项目及员工年终奖和评先进的重要依据。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提高员工队体整体素质。

三、

强化员工服务意识

物业管理的管理目标是通过服务实现的,它的产品是服务,无论是秩序维护、保洁还是维修都是服务。因此,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树立“业主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意识,“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的观念,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

四、

全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以精简高效的人员架构和专业实际的岗位职责为基础,搭建小区物业服务运作框架。建立完整的评估考核体系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运作的每一位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估。

五、

公司品质管理服务检查系统

由物业管理处严密监控工程维修、保洁作业、秩序维护巡查、业主投诉处理等物业服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其次,各级主管根据自己的经验,更感性地调查监管;最后,物管处对业主定期拜访,定期进行全园区的物业服务调查问卷等形式都将使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准时刻处于监察状态。

六、

多方位开展员工培训

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管理处员工提高物业管理素质要求,从而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七、经营好管理处周会、各部门晨会,使其成为上传下达的有效通道,也成为解决各项问题的桥头堡。

第四篇:《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模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 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

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公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

(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

(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

(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公管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备选库并定期公布。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一)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二)信用记分结果不低于90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和相关物业服务人员已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

(四)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公管中心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公管中心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保障性住房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承租户的共同利益,业主、承租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公管中心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的附件。

第十一条 受聘为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共同创建和谐物管,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约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协助公管中心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

(三)受理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公管中心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

(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

(六)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八)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3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和公管中心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并纳入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等因素约定。

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以按规定向公管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建立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专项资金,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住户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公管中心发放、递交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共有部分清册,公管中心应当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发放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配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保障性住房的保修责任;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保障性住房保修期满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公管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3号)的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公管中心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的投诉电话,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公管中心应当按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及规定的和谐物管创建通报内容之一的,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15日内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一)与其申报收入有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二)取得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空置超过半年;

(三)保障性住房发生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

(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

(五)未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居住期间人员变动;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举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公管中心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二)连续两次测评,业主满意度低于80%;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五)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

(六)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分散在其它建筑区划内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与服务,公管中心可以委托所在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以自行管理与服务。

区(市)县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2010年8月27日

第五篇:浅谈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及企业权益的保障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时间不长,在摸索和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涉及权益关系领域各方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诸如: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职能不清,业主拒交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因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人身受到伤害而被起诉,物业管理企业体制模糊、法规不健全及物业管理企业义务承担某些社会功能的现象等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规范物业管理,提高企业权益保护意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水平,堵塞各种管理漏洞,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企业不应有的损失。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使物业管理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已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如何规范物业管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 权益保护,必须强化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发展意识。

物业管理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必然面对经营风险,合理、有效地规避风险,才能获得最大的利润。作为企业有几个重要环节必须把握:

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企业务必把握细节,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是常规服务,哪些是收费项目;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例如:物业管理的保安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描述,物业管理中的安全服务工作只是协助和配合本地公安机关维护指定社区内的公共秩序,以注意和防范为已任,而非同国家公安机关,它没有义务、更没有执法权利,所以它不能承担人身安全、财产保护责任。同时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在政府相关示范合同范本的基础上,结合物业接管项目的特点,重点体现服务质量标准、考评的方法、时间的跨度,纠纷产生时处理的程序等明确的约定。

2、规范内部管理,练好内功。企业必须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合理设置岗位,把好人员招聘关,树立良好的团队气氛,鼓励和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认为物业管理是一门专业,更是一种事业,以优良的企业机制给员工创造事业发展的空间,无论是安全管理还是工程管理都需要专业的人才去完成。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无小事、业主生活无小事、物业服务的每一种业务、每一个执行环节都不能忽视。系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员工的思想中培植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管理责任而导致事故的发性,从而把经营风险 降到最低。如保安员在指引车辆停放时,顺便对车身四周进行巡视,发现有破损等问题及时向车主指出,以免发生麻烦和纠纷;在停车场、车场进出的登记一定要完整、齐备。如果把措施做细做好,管理工作做得周到、扎实,那么,即使发生了丢车事件,企业就不负管理责任,也无需赔偿。

3、购买商业保险,保障多方利益。物业管理企业要树立保险意识,化解风险,一般应购买财产保险、机器设备保险、公共责任险等,将可能的风险化解,避免经济上的损失。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就明确了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而每年业主所交的物业费中,物业公司专门辟出30万元用于购买公共责任险。当小区 公共设施受损、或者是突发事件上需要物业公司承担公共责任时,受损业主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二、强化管理团队的法律法规意识,行业规范教育的培训工作,通过法律来维护企业、员工权益 。

目前,由于行业法规还属于成长期、面对新的服务行业,消费者也处于成长期,淡漠法律法规的情况较多,企业也往往因为这些现象 的存在而轻视

或忽视了自身的法制建设。因此,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 是加强自身权益保护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制意识,依法操作;另一方言面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如对于无理拖欠管理费或拒绝承担毗邻房屋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和修缮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积极或支持权益受损的业主寻求法律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应有意识的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强包括业主在内的社会大众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三、完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出台,有了全国性物业管理条例,就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协调,避免法规 的社会性冲突,用法规范市场环境,规范物业管理操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需着重注意如下几点:

1、努力完善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建设局、街道办、辖区派出所、租赁办等公共政策性服务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职能定位;还要不断规范有线电视台以及水、电、气等与物业管理服务对象息息相关的社会资源性企业的相关服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物业管理职能部门、水电等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权力义务 约定,避免在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一些关系到政府职能部门、社区公共资源企业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出现纠纷而物业企业 权力义务不对等的问题。

2、尽快制订、颁布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和配套实施细则,用法规和制度来限制和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个别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广大业主的权益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管理之上,图谋以出卖全

体业主的物业自治权,从而获取私利。

3、对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应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相关条款,如明确业主违反业主公约及有关法律、法规,但又不构成刑事案件时,应由哪些部门来处理,或可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哪些执行权力。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有关决议和方案,经业主大会50%以上成员通过 后,对于其他拒不服从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同时也要防止有些业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物业管理知识欠缺导致 维权行为过当,从而影响了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等等。

四、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内部建设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服务团队的建设和培养方面狠下功夫,只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服务群体并能运用一套以人为本的服务技术,科学管理、重视服务与管理的细节、善待每一位业主、处理好每一件事务,一定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

五、预防物业管理纠纷、签好《物业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纠纷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如此多的物业管理纠纷确实反映出目前物业管理现状比较混乱,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某些处于纠纷纷漩涡的业主来说,本该方便生活的物业管理变成了困扰生活的烦恼事,甚至担忧事。对那些准备买房的购房人来说,物业管理更是一片足以令人望而却步的是非之地。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多的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能不能防患于未然?在国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各方应通过业主大会。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完善《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与条款,积极预防和减少物业管

理纠纷,采取合法手段有效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各方如果想更好地保护 自己的权益 ,只能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等经济手段来达到目的。现在很多业主认为只要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应该什么事都得处理,否则就是管理质量,服务不到位。但小区业主没有明白物业管理企业不是政府单位,只是在市场条件下依据合同与业主形成的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经济关系。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要素才是物业管理企业 必需的工作。因此只有管好物业管理合同才能有效地保护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

总之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搞好企业内部 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尊重顾客权益,使物业管理行业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必须深刻明确,顾客就是市场、顾客认同你、市场就认同你、市场认同你社会就认同你。在平等的基础上使顾客和自己的权益达到平衡,让客户在享受科学、规范、合理、人性化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同时,从而接纳并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只有这样企业的权益才能得到确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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