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2022-07-22

第一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00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

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

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

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

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

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

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

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

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

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

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

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

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

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请各位同仁一起来欣赏吧。

第二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从自由与权力的分配谈人为法的制定和执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要谈法的制定与执行,就不得不提孟德斯鸠这部书“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的观点: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1]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

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对于天地间在出现人为法之前,已经有“法”来支配万物的看法,与我国战

国时期老子的“道”的思想有相通之处: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天地之母。

大道无形,生育天地;大道无情,运行日月;大道无名,长养万物。

但是老子并未提出从“大道”中找到一定的规范,即法律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与公平。相反,他提倡:

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

当然,身处动荡年代的老子,最高的理想不过制止纷争,使民无争,太平一

世罢了。

而中国法家代表韩非提倡的“法、术、势”不过是君王统治的工具罢了,并

未见得就真的要符合天地间的和谐的“道”。

老子、韩非处于向封建集权社会过渡的前夜,而资产阶级将登上政治舞台的

前夜的孟德斯鸠明显的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不仅意识到法在万物间的存在,而且

进一步引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合理性,从而法不在是老子口中看似,尽管也具有一定的理性主义:

所有规律产生前,便有了自然法。

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

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 在这种境况之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每个人几乎没有平等感。人们也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

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于是自然法中的另一条便是启发人类

去觅食。

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应该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他们还能逐渐获得知识。这样他们便有了其

他动物所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于是他们随之产生了一种相互结合的新动机: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这就是自然法中的第四条。(自然法)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

也随之消失,

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第三节 人为法)

而关于如何去制定和实施我们依据自然法为人而立的各种法律,我读孟德斯鸠的这部书后认为,主要看自由与权力的分配的合理性。

一、自由的分配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的确如书中所说,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定的,否则“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自由是人人都向往的,想最大化的。但人作为社会性极强的群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同他一样享有自由权利的人的约束。而个人自由的过分放纵,必然要伤害他人的自由,从而受到敌视与打压。因而,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绝对的自由不可能对每个人开放。

自由是人人向往的,而自由又不能完全由着个人意志来分配,因而在孟德斯鸠提到的三种国家(民主国家、君主制国家、专制国家)里,关于自由的分配的问题是明显的社会问题。而由民主国家到专制国家,自由的分配越来越集中,而因此造成的社会矛盾也是越来越尖锐。

关于如何实现自由在社会上的合理的分配以建造一个理想的社会,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合理的相应的人为制定的法的实施才能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这恐怕也是他开篇就将法的思想提出的解释吧。

二、权力的合理分配

而如何制定和实施法的,即如何来实现自由的合理分配,则是由权力的合理分配所完成的:

我说过,在第一种情况下,政治自由是通过三种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而形成的。

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张要取决于好的刑法。

单凭一个证人就可以把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理性上要求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证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认,于是就产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

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

我曾表述过,共和政体的性质在于全体人民或是某些家族在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君主在其中拥有最高权力,然而他在其中依据业已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在于某一个人在其中按照自己的意志和

变幻无常的喜好管理国家。这使我探寻出三种政体的原则。这些原则十分自然地派生而出。我从共和政体说起,而且,我首先论述民主政治。

由于合适的法在自由的合理分配下完成了,而一般的民众并不能完全了解和自觉配合。所以在法律制定后,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接受国民的委托,行使行政的权力,以期能够实现总的自由与公平。

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公民要是没有一点权力是不可能的。那意味着把自己的自由完全交给他人,而人的普遍心理是追求自由的最大化。但如果每个人平均的分配权力,在需要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意见实难统一,而有些人的确有这方面的才能,适合管理。

但权力的集中,不应只是个人的私欲,而应由有自由意愿的人们进行委托的 形式进行。在孟德斯鸠看来,权力是用来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工具。而在世俗开来,有了权力就意味着有超出普通人的自由,就容易为了个人的自由最大化而违背公民的自由,这是孟德斯鸠所担心的:

在所有的官职中,给予重权可以补偿其短暂的任期 。大部分立法者将官职的任期确定为一年。若长于一年,便会产生危险。若短于一年则与事物的特性相悖。有谁情愿这样管理自己的家务呢?在腊古礼国家元首每个月更换,其他的官吏每星期更换;城堡首领每月更换。这种情形也只能在一个被某些列强包围的小共和国里发生;那些强国可以轻而易举地贿赂共和国的小官吏们,使其腐败。在孟德斯鸠的书中,三权分立可谓是他的独特发明。在他看来,只有以权力来对权力的滥用进行制衡才是解决之道。

但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自由便不复产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及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议权,则一切都完了。

所以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权力的掌握者在一定程度上已不是普通公民,而更类似于维护公民自由的机器。而我们交的税务和给予他们的权力则犹如动力能源,公民给予这些并不是要使机器空转,而是期望从中得到自己应有的自由。如果机器把给他供能的人们榨干了,那多半的检查一下是否损坏(改革)。如果检修的结果并不能使人满意,则有更换机器的必要了(政府倒台)。而权力的合理分配是要保障公民能够对为自己建造的机器进行评估取舍的权力。三权分立的理想结果是使这台机器不具备攻击性,能够接受公民的改造,而不是脱离民众的需求,最终使民众得到最大化的自由:

但是,如果那些代理者并非人民所指派,他们便不能成为人民的代理者。因此这种政体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由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者,他们被称之为行政官吏。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角度出发的,要想享有这样的自由,就必须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三、赞作者

最后要谈一下我对孟德斯鸠这部书的整体感受,这部书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作者就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政体进行评说,娓娓道来,浅显易懂的语言,

富有启发性的思维,都令人折服。而且作者把地理、气候、宗教、经济、教育等诸多社会地理因素考虑在内,的确符合他开篇对法存于万物的观点,使人读后获益良多。

孟德斯鸠对读者于来说,是优秀的作者;对于资产阶级革命来说,他也是一位勇敢的开拓者,实在令人钦佩。

第三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这一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花费二十多年时间,积累大量资料,以对历史事实和自然现象的观察和解释为依据而写成的,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为此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

实话说,我并没有将这本书完整认真的读完,但是仅仅只是粗浅的将这本书通读一遍,便感受到了这本书中所蕴含的巨大的精神力量。想想在300年前,西方就有如此先进的思想文化,不得不对前人探索国家政治体制的决心和能力大为赞叹,这我怀着敬意,将部分篇章又重新体味了一下,感受颇多。

1.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几百年前孟德斯鸠的这句话,当我读到的时候,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其意味着什么,当问过法制史老师无果时,更加引起了我的兴趣。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着薪金。”仔细体会之后,我顿时有所领悟了。这不正是我们现代社会的真实写照吗?人民对于了解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一减再减,反而对选秀、八卦等娱乐信息热情一浪高过一浪;新闻媒体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只报道一些政府愿意告诉民众的事;部分政府公务人员更是夸张,挨家挨户,光明正大的用钱来购买选票。很多人已经失去了作为国家主人,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还有一个例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那么又有多少人在积极主动,一分不差的纳税,这可是关系国家发展的的一大经济来源,有多少人真正为国家考虑,主动拿出过钱。而管理这些钱的政府部门,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不少审计问题,这些莫名其妙的缺失的钱,又使被谁中饱私囊呢?相信很多人有一致的答案。这个问题恐怕是未来中国政治经济要发展必须攻克的的一个难关。个人觉得,将法律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等结合,或许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论法的精神》这一书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讲到了“英格兰政体”,这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来源。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即由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废除临时或者长时间的法律的权利。2.行政权,即政府部门做出停战、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等权利。3.司法权,由司法部门负责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等地权利。孟德斯鸠也很好的用三个如果阐述了如果不把“三权”分立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中国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权集一身吗?如果他是一个英明贤德的皇帝,那么国家就会比较繁荣昌盛;如果这是一个碌碌无为但是守本分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权极有可能平稳过渡,但是国家却不能得到发展;一旦这是一个暴君执政,那么权利就会在他手中滥用。毫无根据的创造法律来惩罚别人,自己又以身试法却不遭受任何惩罚,国家的制度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个王朝也就会在这个浪潮中覆灭。中国几千年来的数百位皇帝正好作为不“三权分立” 结果的最好例子。当今中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物。最简单的,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因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国人普遍是“压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将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许别人好,缺少实行三权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中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缺乏三权互相制衡的动力。而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一权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利,所以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但是,我觉得三权分立之中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的思想对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也没有比它更高的机构,我觉得,中国应该创建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有犯错的时候,尤其是全国人大,一旦出台一个错误的法律或者是命令,都有可能对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监督部门多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大的错误,对人大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对于中国的发展壮大有十分积极地意义。

3.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精神不仅对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的裁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把英国的全部法律照搬照抄到中国,那么中国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应该都可以想象吧,社会混乱,法制破坏,中国陷入巨大危机……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与国情、当地当时的社会情况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确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鸠在300年前就眼光十分长远的预见到了这个制定原则,给予我们后人宝贵的精神财富。未来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必将严格遵行这个原则,这样才能将中国打法制建设的更加完善。

4.《论法的精神》对世界发展的影响。要说到这本书对世界的影响,就是其三权分立学说,而最主要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了。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完全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实体化。司法权归法院,行政权归总统,立法权归国会,三权制衡,互相监督,美国的政治体制也因此被许多国家借鉴。本书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 。孙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很先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宪法”,五权即:弹劾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台湾至今仍有此五院。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他的精神也必将会被我们所继承,让这份信念跟我们一起创造更和谐文明的社会。

法学一班2011335720138 赵荻

第四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人性的智慧,理性的光芒

——从《论法的精神》看政体差异与西方分权制衡的发展

一条万古不易的政治经验是,握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某种外在限制为止。因此,要想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一定的监督。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早期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特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这些都是独树一帜且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论述。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他着重介绍了三种政体: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意志与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正如在书中他所描写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进步作用的。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同时总统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独裁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总统)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暴政及独裁统治的出现。“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与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

青岛二中分校 2013级人文学院 徐嘉凯

第五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试问“法律”为何物?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时人们,或是公民在一个国家或这世界上生存、生活所必须要遵守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法律告诉你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那么如此看来,法律将是本写不完的书,而这种如同博尔赫斯笔下的《沙之书》的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亦是如此,所以什么是“法律”,“法律”能做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刚刚步入正轨的时期是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向民众传达的,而我通过读《论法的精神》,对于“法律”为何物,以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做什么,有了比以往深刻的认识。

首先,本书作者为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西方近代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观念里,法的基础,即为人的理性,唯有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正确地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使法律真正为民所用。这虽然是当时启蒙时期的理论,但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当今的中国社会,也有很深远的意义。中国自古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直到1912年才得以推翻,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而在1912年后的民国时期,因战争的缘故,中国还未真正实行过宪政,民主意识有了,自由意识有了,唯独缺乏法律意识,这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窘境。

而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是对法的精神的解释则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

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理性的产物,所以,法的精神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在此中,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社会或是政治制度现在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而不是法律条文坚定的信仰。

查阅了有关资料,我发现学界对于《论法的精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反对此书的学者认为此书推崇的是开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鸠通过此书告诫贵族,假使他们不拿出一部分权力,专制制度将会带来风险,所以孟德斯鸠的思想是为封建专制贵族服务的,假惺惺的民主,而真正的是专制。相反,支持此书的学者,则认为《论法的精神》是法国1791年宪法三权分立原则和美国宪法权利制衡原则的思想源泉,而将孟德斯鸠列为分权学说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学家。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认为在政治体制的背后,都存在一套“原则”,而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之效力。首先,孟德斯鸠将人类政治体制分为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对于君主制,若有贵族、教士等制约,则为“民主君主”,若没有,则为专制。其次,对于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则变为“崇尚德性”——即为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

之上;对于君主制而言,动力(既原则)则为“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最后对于专制政体而言,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一个政体如果缺乏原则,它便是无法长久存在的。

反观当今中国,“崇尚德性”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热爱荣誉”的,因为荣誉可以将自己推上更高的台阶,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利益至上的原则,做一件事情不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是先想想对自己的好处和利益有多少,这种观念便将人们带入另一个误区——学法律,完全就是看法律的功效,看法律能为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全身心地投入法律事业,在学习法条的同时更注重学习法律的精神,为社会带来法制。

在现今中国社会,作为公安大学生,我们在学习法律的同时, 更应该学习法律的精神,收敛一点功利主义,将自己的法律学习作为伸张社会正义的一部分,真正为社会服务,真正做一名学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公安大学生。

这是《论法的精神》带给我的感悟。

12侦一 严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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