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案例分析

2023-01-21

第一篇:工程造价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审计)

【案例简介】

该主体工程为砖混结构住宅楼,实际建成建筑面积为14300平方米,包括土建、水、暖、电等工程。配套设备用房为地下一层479平方米。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不仅包括上级批复的工程建设费用,而且包括该住宅楼工程户外配套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案例分析】

1. 审计思路和流程分析。

主体工程采取邀请招标。工程招标计价方式采取综合单价法,按(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计价。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原则——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原则,工程结算造价原则上等于工程竣工图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加上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用和规费、税金。但经过审前发放审计调查工作记录了解到,该工程在招标时,斜屋面钢结构屋顶尚未出具正式施工图,招标采取的是暂定价,且在基础地基处理过程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由桩基础变更为大开挖基础,因此招标中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能完全适应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计算。经过审前调查及审计思路分析,确定了以合同为基础。进行合同价调整、变更签证造价审核、施工单位投标价与建设单位现场认价价差审核、甲供材料费用调整、前期油库拆除费用审核、代缴城建稽查费审核,从而审核认定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思路和审计流程。这一审计思路流程的审计工作量。相对要少得多,且审计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对要单纯和简单得多,对于不是从事土建工程专业的审计人员,也相对要容易人手得多。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分析。

由于本审计项目是对施工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而不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故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侧重于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程序的设置,即重审价。而对于工程管理过程的审计则侧重于围绕有关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审计程序的设置。比如对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招标过程、工程资金渠道及其资金到位和资金缺口情况的审计。此外,为了让管理层全面了解工程情况,对于工程前期管理及其工程投资计划批复情况、工程竣工决算造价构成情况、概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和薄弱环节也相应设置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3.工程造价审核原则分析。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重新组价时,所套用的《2006版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中的部分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存在所取费用低于定额费用的情况。经询问了解,系因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为了确保低价中标,在编制投标标书时在按定额计价取费的基础上整体下压了工程报价,并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中所致。住宅楼室外配套工程也存在招标时人为压低投标报价,而在送审工程结算报价中又以调增原预算漏报造价的形式增加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情况。鉴于存在低价中标的情况,故对该项工程结算造价有关套取定额或价目的审核,确定了“只调减,不调增”的审核原则,对于工程结算造价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低于定额取费的情况,认可其所套取的费用,一律不按定额或价目表子目基价核增工程造价。对于配套工程送审工程结算中调增的原预算漏报的造价,也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合同的约定,不予认可,全部核减。

4.工程造价主要审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

(1)合同价调整核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合同价调整核减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等文件及中标合同中对合同价及结算价款不能调增项目的约定。该工程结算审计合同价调整核减金额占全部核减金额的59.7%。其中核减合同价款约定不予调增的主体配套工程在招标时人为压低投标报价,而在送审工程结算报价中调增原预算漏报造价28.3万元,其占合同价调整核减金额的39.5%。

在审计中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等文件。明确合同价的构成及结算价的调整和扣减项目。特别关注对设备主材提供方的约定以及结算金额的约定,对投标预留金的约定,对施工过程中尚不明确的基础土方工程价款的约定及调整,对工程投标报价中特定的取费项目的具体规定和结算约定,对工程投标报价中限制取费项目的约定,对投标报价分包项目配合费的规定等。在明确合同价的构成及结算价的调整和扣减项目的基础上,审查原投标预留金,审查中标单位实际支付的四项保险费,审查中标单位原投标资料中分包配合费报价和送审造价中分包配合费,审查前期拆除费用。审查甲供材料表,与招标文件中甲供材料表和招标答疑纪要补遗书记录进行核对,分类复核甲供材料量,确认差异量、价等,审核认定中标合同调整价。

(2)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核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是工程结算审计的又一重点,该工程结算主要是无签证虚列工程造价,多计工程量等。

在审计中逐一与签证单核对签证工程量,防止无签证虚列工程造价。重点复核金额大的签证单核对签证工程量,核对套用预算定额,核对工程子目名称,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单位与定额是否一致,核对定额单价,复核计算合价,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核对材料表数据,复核土建工程变更签证材料价差。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核查签证工程项目子目的汇总类别,复核签证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一般建筑工程、电气工程取费基数。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费用表并与招标文件相关取费规定核对,复核各项取费系数和取费。

对于采取(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招标计价的工程变更,要复核变更签证重新组价。审核重新组价依据是否合理,复核影响单价计算是否正确。对变更签证费用。与变更签证内容及其工程量、认价、重新组价投标报价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核对,审核认定变更签证工程造价。复核税金等。

对于变更签证工程。还应到现场查验尚能观察到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是否属实。

(3)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审计分析及审计方略。对于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报价与认价价差属于比较特殊的工程造价审核。原则上按照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结算价及风险的规定对这部分差价应不予认可,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存在无法避过的客观因素。导致建设单位对超出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差价予以签字认价的情况。对此,审计中应查阅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结算价及风险的规定和甲方认价单,对高于投标报价的材料认价索取环境证据和有效证明凭据以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进行审计认定以规避审计风险。

5.工程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合同价的约定问题分析。《2004版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规定:“工程量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其相关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的专用条款。对于发生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的价格适用的计价规范未明确进行约定;合同通用条款有关确定变更价款中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该工程实际发生设计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时,施工方和建设方未对变更工程量如何计价进行预先约定。且变更签证的工程计价基础综合单价需要重新组价,施工方也未及时提请建设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审计建议,应重视和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在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方面应特别细致和周到,以避免因无预先约定而产生的结算风险。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材料调整费用问题分析。送审工程结算中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表送审造价,系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建设单位现场认价高于投标报价而增加的工程造价。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的投标报价在该工程招标时参与评标打分,其投标报价影响最后的中标结果。该工程中标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材料费等费用价格的浮动及停窝工费用,且合同价中的风险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报价。因此,根据该工程采取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原则——结算时单价不变以及招标答疑纪要和中标合同的约定。这部分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审计中调查了解到:送审工程结算中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表差价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价格上涨和因当地村民影响施工而被迫高价采购当地材料所致。该部分材料单价虽属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周围环境的特殊原因甲方愿意认价共同承担因外部因素致使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鉴于此反馈意见,审计要求送审单位提供能够反映当时被迫多发生此费用的环境证据以及发包方同意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有效签证文件。送审单位应审计要求提供了施工环境受当地村民围堵的照片,但认价单仅有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的签字。审计认为:施工方和建设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即使甲方愿以认价方式承担因外部因素致使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也应重新通过当初的招标组织和程序进行决策。而不应仅以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的认价单作为有效依据。

(3)工程计划审批及调整计划审批问题分析。工程总投资超出批复计划,未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建设资金存在较大缺口,且室外配套工程均属于计划、无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审计建议,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工程计划审批及调增计划审批程序。以避免超计划、无计划、无资金来源投资而带来的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4)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程度问题分析。送审工程结算中包含施工单位代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建、规划、环境保护罚款。系因建设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噪音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而遭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建委和环保局罚款。审计建议,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规范管理,及时办理和履行各种建设项目规划、施工、环境保护审批程序以及土地使用手续,以避免因工程管理不到位而给企业带来的额外的风险和损失。

第二篇:工程造价审计技巧分析

案例一

某河道水下抛石工程标底审核,水深测量的比例尺本来是1:500,但平面图的出图比例尺是1:2000,因此字体细小难辨认,只被当作示意图使用,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是抛石坝的断面大样图。我对照平面图上的水深等高线审查断面大样图,发现水深及坡度均错误,属于重大设计失误,核减石方约50%。

原因分析:水下抛石属于隐蔽工程,由于所抛块石淹没在水下,看不见、摸不着,因此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地。以往暴露的腐败一般发生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与监理串通,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审计署公布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就存在类似情况:“审计长江堤防隐蔽工程,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的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而在本案例里,通过设计来做假,更具隐蔽性,再通过操纵招投标,获得的腐败金额更加巨大。

解决方案:防止腐败从设计开始做假,应引起重视。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对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部再颁布《建质[2004]203号》文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缺陷,由于审查机构的业务来源是由建设单位来控制,无疑影响到审查机构的独立性。

案例二

某排水泵站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单位以任务紧迫为由直接发包。拟建在一栋商住楼的首层,基坑开挖支护设计为:以高压旋喷水泥桩形成止水帷幕(附加钢管插筋),开挖后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护壁,安装槽钢腰梁支撑,最后施工池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拆除一段箱涵,以搅拌水泥桩重新施工复合地基,桩的深度为12米,间距为1.5米。审核发现如下问题:(1)该设计与实际地形不相符,旋喷根本无法施工,基坑支护设计不合理;(2)被拆除的箱涵的基础已作处理,复合地基的设计太保守。提出申请将设计图纸送建设局总工室审查,审核中心的领导以任务紧迫为由拒绝。在审核报告里注明各个设计参数,要求在结算时按照实际调整造价。一天下午,领导要求审计人员陪伴他巡查该工地,车仅路过没有停留,而是带审计人员参加施工单位的酒席,共两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的一些领导在座,他们一致同意采用大包干合同,于是要求将审计报告里的相关说明删除,我拒绝。后来获悉,施工图是由施工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只负责盖章,昂贵的旋喷桩和支护措施等一些项目被取消,改为简易的人工挖孔桩的施工方法,搅拌桩的施工情况不明。由于采用大包干合同,结算价不再按实调整。

原因分析:由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图的情况常出现于政府工程,搞多套完全不同的阴阳图纸,先以一套造价高的图纸报批,后以另一套造价低的图纸施工,最后又以虚假的竣工图应付各个部门,从而牟取暴利。政府工程的腐败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一两个人身上,必须通过政府各个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在本案例中,虽然审核人员发现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并坚持原则拒绝配合腐败的发生,但通过政府各人部门官员的配合,腐败仍能顺利地实现。

解决方案:每年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的数额巨大,监督不好就容易出现漏洞,甚至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因此要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体系,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

监督,目前可探索组建专家机构,每年对一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改革的方向是:审计部门应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之外,例如由人大常委会领导,保证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能。

案例三

某道路工程结算审核,一份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增加早强剂若干吨,理由合适,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科长签字。审核疑点是:早强剂的总用量是无法一次计量的,正确的签证应只记录使用早强剂的路段范围,至于掺入率应该由设计单位发出。我将早强剂的总用量与混凝土的总用量联系起来,计算出早强剂掺量为水泥的20%还多,是正常用量的10倍以上,证明该签证严重失实。在复核一位同事的审核报告时发现了上述漏洞,经初步查问,监理工程师承认并不清楚数量,解释是建设单位的主管科长签字盖章后才拿给他的。后来,该审核报告没有再经我复核就获批准,那位同事解释:领导不让追查。

原因分析:在本案例中,建设单位的主管科长违反《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的批准程序,是建设单位参与腐败的常见手法。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前提条件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建设单位掌握着监理业务的发包权,监理单位由于担心失去日后的业务而对建设单位言听计从,自然失去独立性,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橡皮图章。至于审核部门的领导,对审核中发现的腐败现象,运用手中的权力实施掩盖,直接干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使审核部门变成领导者个人意志的领地,失去监督的职能,助长腐败风气的蔓延。

解决方案:民生银行的风险控制之道值得借鉴:“总行行长和分行行长都没有贷款权,不参与任何贷款的评审,其职责是贯彻董事会的决策,并制定银行的游戏规则。实施„首席信贷执行官‟制度,全国跨分行设置8大评审中心,直属于总行,总行评审中心和8大区域评审中心均独立动作。技术层面的操作应独立化、专业化。”

案例四

某水利工程标底审核,使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施工,审核发现单价高达1200元/立方米,于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单价分析、设计参数和材料说明书。建设单位仅提供一份经销商完成的单价分析,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800千克,絮凝剂50千克(价格为22元/千克),中砂和碎石的用量也远多于正常的配合比,单位高达1600元/立方米。建设单位拒绝再提供任何资料,并通过科员、副科员、科长逐级向我施加压力,强烈要求沿用他们以前批准的单价。设计单位同样拒绝提供絮凝剂的相关资料,审核中心的领导听取汇报后,要求我必须按时完成审核报告。上网查询,只查到一条信息,还是那家施工单位发布的,它是絮凝剂的独家经销产商,联系一位大学同学,他与絮凝剂的研制单位同属一个大企业,愿意帮打听价格。回复时,说不能让知道真实的价格,虽然相隔2000公里,但是研制单位已经知道正在审核的情况,报价是25元/千克,比经销商的申报价格还高。经过大量调查,还是无法知道絮凝剂的真实价格,无奈地完成水下混凝土的单价分析,但依然核减超过50%。在定标会上,主管局长抱怨审核的单位过低,大声批评不够虚心接受专家的意见。奇怪的是,每家投标企业竟一致地以我的审核单价对水下混凝土报价。后来获悉,中标企业又以同样的单价将水下混凝土分包给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背景企业。

原因分析:在当时,水下不分散混凝土絮凝剂是一种新型材料,用量应是水泥重量的2%,

可使混凝土获得良好的水中抗分散性,完成在水中自落、自动密实的施工过程,适合用于水下混凝土工程。目前,UWB-II型絮凝剂的价格约5元/千克,可以判断当时的报价22元/千克是虚高。可是,由于产品销售的垄断性以及应用领域的广泛性腐败,材料的真实价格一直被蒙蔽,施工单位轻易地牟取暴利。

解决方案:最近,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沈泰,因在工程管理中腐败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验收等单位的均属于水利系统的小圈子,容易成为水泼不进的利益共体。“知查”就成为建设单位腐败的挡箭牌,监督的人不少,投入也很多,效果却欠佳。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的作用在于,把所谓的“自查”放到了阳光之下,让腐败圈子立即现形。政府的改革应想方设法多搭建一些阳光平台,让社会各方面都有监督渠道。毕竟,金钱只能买通少数人,“内部人”,不可能买通所有社会大众。

案例五

某玻璃幕墙工程结算审核,在每层窗台位置安装一条装饰条,围绕建筑物一圈,竣工图注明是不锈钢装饰条,并盖着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公章。装饰条的形状是四分之一圆形,半径为0.22米,不锈钢材料在工艺制作和安装方面都存在较大难度,如果使用铝合金材料,就能较好地与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框架配合,而且造价便宜很多。根据上述分析,我对装饰条的材料产生怀疑,经过现场踏勘,证实装饰条的确是铝合金材料,仅此一项核减金额达数百万港元。

原因分析:由于铝合金经过喷涂处理后与不锈钢的外观近似,因此造价低的铝合金被冒充为造价高的不锈钢,铝合金装饰条的审核单价是317.78元/米,不锈钢装饰条的合同单价是1000元/米。在本案例里,改变了在竣工图虚增工程量的惯用手法,只对竣工图的一种材料做假,就能骗取巨额的工程造价。

解决方案:竣工图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和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性的中价企业,保证竣工图的真实性是他们的职责。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竣工图做假的情况,有必要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增加审查竣工图的程序。

案例六

2004年,深圳市纪委通报了大工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李国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等严重违法问题。在兴建大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中,李国栋明知兴瑞辰公司负责人刘某“串标”,仍指使下属在评标时为刘某挂靠的公司打高分,让刘某中标。随后,刘某将工程转包他人,从中非法获利320万元。我参与了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它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可调整。审核发现,根据竣工图计算的钢筋工程量比招标清单增加很多,建设单位解释是咨询公司在编制招标清单时失误所致。在施工期间,设计出图专用章的监制单位由市建设局变更为市国土规划局,因此招标图和竣工图所盖的图章肯定是不同的。审查发现,招标图和竣工图都盖着最新版的设计出图专用章,证明送审的招标图纸并不是真件。但由于所有政府部门都没有对招标图纸存档,因此无法判断它与招标图纸是否一致。

原因分析:由于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例如在本案例中,虽然发现钢筋的含量偏高,并查明送审的招标图纸并不是真件,但无法判断假冒的招

标图纸的钢筋是否被弄虚作假地改动过。假如建设单位联合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竣工图上弄虚作假,加大钢筋的规格和增加数量,然后利用假冒的招标图纸作掩护,不需要通过仿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等惯用腐败手段,就可轻而易举地骗取巨额的工程造价,非常隐蔽。

解决方案:有关职能要加强监督检查,整顿建筑市场的规避招投标、围标、串标等问题,积极推进建筑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从源头上铲除工程招投标因人为因素可能带来的腐败问题。还应重视招标文件、答疑、招标图纸的存档,包括电子文档资料,由一个专责政府部门保管,其他部门均共享使用。建立让个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对于伪造竣工资料问题,必须查出具体的责任人,不能以集体的名义应付处罚。

案例七

某大厦工程的总概算约6亿元,工程结算总造价约10亿元。该工程聘请了一家著名的香港工料测量师公司担任全过程造价控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合同单价比其它同期同类的项目高出很多,导致每个单项工程的结算造价都大大超出合同价。例如,玻璃栏板不锈钢扶手,送审单价为2838.14元/米,审核单价为1155.12元/米。

原因分析:排除项目管理者的因素来分析该工料测量师公司的失误,明显的失误是香港的工料测量师不熟悉深圳市的计价办法,但根本性的失误是放弃了“公正性、独立性”。香港的工料测量师制度无疑是较完善的,但离开了“公正性、独立性”之后,它就暴露出随意性大的缺点。例如,(1)沙比利饰面衣柜,规格1.5×0.6×2.75米,前后出现两个新增单价3200元/个、3500元/个。(2)沙比利饰面文件柜,规格8.5×0.4×2.75米,前后出现两个新增单价38500元/个、34000元/个。由此可见,我们在学习借鉴境外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事物的时候,一定要辩证地分析它的整体性。

解决方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中介企业,例如: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如果缺乏独立性,就很容易成为腐败的帮凶。应将它们与施工单位的发包管理分开由不同部门负责,例如分别设立中介企业发包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发包管理部门、项目施工管理部门,目的是保证社会中介企业的独立性。

第三篇: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8968.95m2,其中车间3896.57m2,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5077.75m2,五层,建筑高度19.8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000.00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 ,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443.14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443.14元。

二、案例分析

(一)审计过程

1、整理送审资料

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

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

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

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本项目在审核过程中补充了桩基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日志等,同时召开协调会四次,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量解决后再次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

6、确定工程审定价

根据已核对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工程结算造价的确定,对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采取与合同包干价中相同取费费率标准进行重新组价,并在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上签字形成初审结果;

7、形成审核结果

将初审结果报建设单位复核,同时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内审确认表”。对建设单位及内部复核的意见进行调整与修改,最终形成审核成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三方在“建筑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并出具咨询报告。

(二)审计发现

1、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合同包干价内有部分工程内容未按图纸施工,即未按包干内容执行,如:室外坡道外栏杆、卫生间纸盒及烘手器等;

2、合同第

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针对此条施工单位不主张标底多算的扣减,只主张少算的增加,而且合同没有约定漏项和错算的计算方式;

3、投标报价与结算报价计价方式不统一,投标报价按清单计价,而合同约定合同外变更及签证按定额计价;

4、施工过程中随意变化太多,如砌体砌了拆,拆了砌又没有相应的记录或是签证,竣工图与施工图室内部分未施工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无法确认。

三、审计评析

通过对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分析,发现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造价控制相当到位,比如:

1、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程的人工及主材价差计取综合费(见合同第

六、23.2(1)条),为审核工作减少了争议与分歧;

2、在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差变化的处理原则(见合同第

六、23.3条),使审核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3、现场签证及联系函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比较灵活但不失原则;

4、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的立场分明,从而保证了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合理。

四、审计建议

本项目从造价的角度看,合同外增加比例为合同价的28.22%,远远大于常规的5%-10%,分析原因并总结体会与建议如下供建设单位及同行参考:

(一)、招投标阶段

1、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给施工单位减少索赔机会 工程量清单是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重要的依据,其项目特征的描述与数量的准确直接影响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也是影响合同价的最基本因素。本项目合同第

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的漏项和工程量错误,主要表现在桩基础的钢筋笼(漏项)及预应力钢筋工程量(错误),仅预应力钢筋工程在结算时就增加了23.18万元。 针对此种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先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可以是两家咨询公司背对背的计算后再进行核对,以最大程度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包括工程量及项目特征的描述),然后再对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价)进行审核,可以把造价控制在招投标阶段,同时杜绝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也减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索赔的机会,从而保证合同价或综合单价真正意义上的包干;

2、对大宗材料(尤其是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价格,不给施工单位创造增加造价的条件

本项目在招标阶段没有对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暂定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才确定了很多装饰材料及安装材料的价格,这些价格比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价格高出许多,仅此项费用约增加50.60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5.92%,是本次结算增加费用比例较大的。

为此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指定装饰材料的品牌、规格或是档次,可以提供三个以上的品牌供投标单位自行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只要能满足投标时的档次要求,品牌、规格与投标时一致,就可以合理控制合同外的增加费用;

3、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标,不给施工单位留下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伏笔 本项目的屋面工程(Ⅱ级防水)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上很清楚,有砂浆找平层、聚氨脂隔气层、2厚双面及1.5厚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Ⅱ级防水)、陶粒找坡层、40厚聚苯乙烯保温层、屋面缸砖面层,可施工单位报价仅105元/m2(综合单价),远远低于武汉市当时的市场价,可以判为低于成本价。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防水和保温隔热效果更好为由建议建设单位将陶粒找坡层变更成现浇泡沫砼找坡,将双面及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变更成三元乙丙橡胶及SBS改性沥青卷材,屋面缸砖改为釉面砖等,最终建设单位同意此变更,由此增加费用35.55万元,占合同外变更增加费用的11.18%;另有因预应力钢筋的工程量严重少算,施工单位采取了不平衡报价将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得很高,致使结算时此项目增加费用的比例也很大。

针对此种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中标后由咨询公司对其投标报价进行“清标”,对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现象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或书面澄清,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联系函的方式、以建设单位利益为名誉进行建议或变更等来达到低价进高价出的目的。

(二)、签订合同阶段

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对项目结算造价的增加与否起着关键作用。本项目合同第

六、23.2(1)条约定“„„设计变更等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定额直接费(含主材及人工费调整差值)后另取10%综合费率„„”,仅此一条就有三个问题给结算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1、此条款针对的内容仅仅是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但没有对合同外的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项目没有约定。在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室外工程不属于设计变更则要求按市政工程计算,且应脱离合同另外计取各项费用。但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此类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等是附属于主体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合同条款对此类室外工程照样适用,虽然最终这样结算了,但给结算带来了多次协调、沟通,还使合同外费用增加比例加大。本项目增加费用53.94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6.97%。 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把“设计变更”改为“合同外增加项目”,这样就避免了争议,并对室外工程设置预留金,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占的比例控制在常规中;

2、此条款约定了主材及人工费允许调整差值即价差,但调整差值的标准没有约定,是参照原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参照变更当期的市场价还是信息价,施工单位抓住这个漏洞,要求按当年信息价的最高一期执行,最终审定价参照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1.1条,即合同中已有或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按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执行,没有的则按当期信息价执行;

3、计价方式有误,使变更增减的标准不统一。本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清单计价,而本条款为定额计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针对此类合同文字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字斟句酌并咨询专业公司,让咨询公司对此合同从造价专业的角度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用条款进行仔细推敲与斟酌,不为结算留隐患,从而规避争议、歧义与风险。

(三)、施工阶段

1、办理签证资料时说清事实,标明时间,为结算争取有力的依据

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过程和实事,但并不是每一份签证都会引起费用的增加,要分清是哪一方的责任引起的签证,因而签证资料发生的时间就尤其重要。本项目签证单比较多,但签字资料上没有签注时间,比如:竣工图上有些部位未标注墙体,而施工图上该部位又有墙体,那么这些部位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施工单位说先砌后拆的还有口头叫拆除的但都没有相应的资料,这样就得既要算砌墙的费用还要算拆墙的费用,如果是本身就没有施工,则应从原合同中将此部分造价扣除,而签证资料上没有时间进行推敲,虽然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以现场签证为准,涉及到拆除的就是先砌后拆,没涉及到的就定论为没有施工,但使审核过程变得非常艰难。

对此类问题建议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签字时把实事说清楚,并签注上时间,涉及到的费用待结算时由专业人员根据签证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调整费用;

2、熟悉招投标文件,减少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发生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充分了解并熟悉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上有一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尤其是报价方面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施工单位可能也会对建设单位进行一些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会对现场发生的一些情况进行签证申请,如果不熟悉招投标文件,则会签批不应发生费用的签证,结算时就不好再控制费用了,比如本项目中23号签证是施工单位为确保整体工期及安全文明现场达标将钢筋制作区迁移到场外加工而申请的加工转运费,在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0.9条明确了“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因此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完全可以不签批,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了这一申请,还将费用明确(按贰万元包干计取)。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文件(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因此,在结算中对此类签证只能合理计取;

3、图纸变更或签证频繁时,应收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资料 本项目送审资料有三套图纸,其出图时间分别是2007年8月份(结施)、2007年12月(结施修)、2008年5月(建施修),但没有完整的竣工图,投标报价及施工过程中分别采用的图纸是什么时间的图纸,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也记不清楚了,最终只得以施工单位所申报的造价来计算。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整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变更资料,至少要要求施工单位将变更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资料连续编号,防止施工单位只提供增加费用的资料,不提供减少费用的资料。

总之,工程结算审核关系着甲乙双方的利益,审核只有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才能使结算公平、公正,才能使利益双方达到共赢。

第四篇:企业工程审计案例分析

某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企业自筹资金。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该项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方式,其清单工程量和清单子目需要投标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核实、并以书面答疑方式回馈招标单位,合同方式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

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该工程设备、材料的相应暂估价格。 该项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变更签证外及暂估价差价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外、合同固定总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但经过审计发现,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中标预算书)、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价格计入投标预算书(例如:招标文件中地面砖暂估价为120元/平方米,投标报价为230元/平方米;墙面砖暂估价为100/平方米,投标报价为190元/平方米。); 工程竣工结算中也没有对暂估价项目的设备、材料实际价格进行价差调整。 案情分析 通过与建设单位了解得知,建设单位认为是固定总价合同,没有对此再进行清标,开标时主要关注的是投标单位的总价、没有注意分项检查;

关于投标文件中的暂估设备和材料价格,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没有提出认价的要求,我们也没有过问此事。

这很显然,此事是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及不规范、也不专业造成的结果。

我们经过分析认为,部分暂估价材料、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暂估价格计入,就是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本身就是废标;

结算时,招标文件给出的暂估设备及材料价格,就说明招标时该设备、材料是施工招标图纸中没有明确的,或者说没有最后确定的。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主动要求甲方签认价格,说明实际设备、材料价格低于暂估价价格,甲方没有对该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和认价过程,说明甲方管理不到位、也不够专业,完全失去了对施工单位的约束。 案例处理方法 实事求是的说,该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位并没有捡到便宜,虽然他故意调高了暂估价单价,但其他项目单价必然偏低,要不然投标总价高了、他也不可能低价(或合理价)中标。 审核过程中,中介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结算条款和招标文件的意愿,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甲方签认的暂估设备及材料项目的单价确认单;

对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估价单价计入的设备、材料项目,其价差的基数依照行业惯例,固定合同价中的暂估价高于招标文件暂估价单价的项目、按照固定合同中所报暂估价单价计算差价,低于招标文件单价的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的明确的单价基数计算差价(例如:招标文件暂估价单价为100元、投标报价为150元、实际购买为140元,其价差=140元-150元=-10元;招标文件暂估价单价为100元、投标报价为80元、实际购买为140元,其价差=140元-100元=40元。);

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不予或不能提供甲方确认的设备、材料实际购买价格,咨询单位将根据施工期间信息价格同类产品下浮5%确定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暂估价价差;如信息中没有的暂估价项目,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询价或其他类似项目的同类产品确定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暂估价价差。

对于咨询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表示同意,但施工单位就是不同意,并认为暂估设备、材料没有认价的理由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暂估设备、材料提出具体认价要求,我们购买的设备、材料能满足使用的具体要求;

投标文件中的暂估设备、材料价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是预算员的过失行为、不是故意行为,且投标总价没有高出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价格,开标没有做出废标处理,说明招标单位从行为上已经同意了我们的暂估项目报价,如果非要调整暂估价差价不可、也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单价为准,要不然我们就亏大了。

由于审计在此之前已经过深入的调查,并了解到本项目还没有进行全面的验收。

为此,审核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项目提供详细的具体要求及价格依据,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委托方书面解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

在没有正式验收合格之前,审核单位不能以合格产品进行审核、更不会出具审核结果。

建设单位为了弥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以没有正式验收为理由,迫使施工单位按照我们咨询单位的意见,签订了工程结算补充协议。 案例处理结果 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结算补充协议,经过审计最终审核,该项目暂估价差价部分调减约286万元,占合同固定总价部分的5.36%。 在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前,该项目也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

对本次的审核结果,施工单位虽然感到有些冤枉,但也输的心服口服,用施工单位的话说:“审核单位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但也付出太大的代价,你们让我们真正知道了什么是暂估价,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我们知道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应该怎样正确处理了”。 结 论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认为,本案例的主要责任都是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引起的施工单位故意行为。

案例中,评标小组的执业能力很差,响应招标文件最基本的东西都没有关注到,本应废标的单位反而成了中标单位。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居然对原来的暂估价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要求,连暂估价的实际购买价格都不过问,可见他们对造价管理最基本的东西缺乏到什么程度。

我这里想要阐明的问题是,我们作为咨询服务单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但要维护委托方方的经济利益,做到公平、公正,也要提醒建设单位注意执行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完善相应的资料和依据,更要规避我们中介单位的潜在风险。

上述案例中,我们的意见和意思表达、都是根据已经既成事实的现实情况、提出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纠正性意见,然而最终都必须有甲乙双方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就是我们的执行依据。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不同意我们的建议、不签订补充协议,我们就无法完成正常的审核工作,也只能如实向委托方书面汇报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们的想法和建议,既是委托方或建设单位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或书面依据,我们也应该在成果报告中有所披露、或重大事项说明,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更要规避委托方或建设单位依赖于中介机构的成果报告,在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时出现的连带责任风险。

第五篇:审计分析某大学建筑工程造价

某大学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分析

摘要:工程造价审计对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抑制基建领域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审计人员对工程造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及计算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以发现可能出现的差错,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为此每个单位对此都是非常的重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当今日益激励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以下就是本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见解,供于参考。

传统的基建维修审计往往是项目完工后的工程决算审计,这种事后的决算审计无法对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致使工程在事前,事中的治理混乱,因为事前事中监督不利甚至造成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情况,导致投资失控,严重影响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广东工业大学新建教学楼施工项目中,我们就转变审计方法,就是要由单纯的工程决算这种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事中审计发展,犯患于未然。下面结合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 工程项目介绍

学校新建综合性教学楼项目,主要包括阶梯教室,图书馆、现代化多煤体教室以及办公宣。施工周期为2年,总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总投资概算3000万元。该项目由学校作为发包人,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为建设组织管理单位。共同对工程的建设进行控制与管理。

二 工程造价审计实施环节

1、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约定

凡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结算方法有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那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凡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方法,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建设部与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例如在该项目中:技术工一个工日45元,普通工一个工日35元。但合同中没有对45元一个工日的技术工和35元一个工日的普通工约定进直接费。项目造价管理小组参照上述审价惯例,根据广州市标准与定额管理总站规定的技术工一个工日35元、普通工一个工日25元可以进直接费的条款执行。从而有效解决了虽有合同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普遍问题。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条款的定义必须准确.约定必须完整,不然容易造成工程结算中建设方与施工方各执一词,影响工程审价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又例如底楼施工在开办费的产品保护费这一项列出了0.5万元人民币。实际施工中,由于工期紧迫,底楼的地面面砖先于楼上标段完工前铺贴好,其楼上标段完工后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都要从底楼已铺好面砖的地面上通过。施工单位为保护已贴面砖的完好,在其通道面砖上铺了一层细木工板作保护层,增加了2万元的费用支出。在结算审核中,施工单位提出要增加地面铺设细木工板所花费的产品保护费,审价人员和建设方都没有认可。因为该工程办理过施工招投标手续。这0.5万元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办费中产品保护费一项的投标价,虽然不足施工中实际发生的产品保护费用,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开办费包干使用的条款。施工投标文件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以授标文件中的条款作为计价依据。

2、做好材料价格调研工作 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没指导价的按信息价,没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此时,审价工作的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的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价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和材料采购合同价与实际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

在本项目中按学校要求由内审部门进行先期审计,在核实工程量工作中,发现施工方所结算中基础工程中放坡系数不依据土质和开挖深度确定;砖墙工程中,主梁与次梁交换处和框架柱的起止点,不以工程计算规则为准,多算工程量。屋顶装饰所用琉璃瓦由校方白购,由施工方案装,施工方结算中却垒盘参造园林定额,将全部造价计入结算-墙体涂刷时,该扣除的门窗洞口,踢脚线等少扣漏扣等问题。当审价人员让施工单位提供无框玻璃门的拉手、地弹簧、上下帮条、地锁等材料发票,施工单位因没支付材料款,无法提供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审价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材料采购合同。结果从其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的材料价格中看出,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价高出了材料采购合同价的1 5%。仅通过核实工程量就核减工程造价几十万元。该情况证明,如不搞市场调研,仅根据材料采购合同来定价也是不行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有时会含有“水份”,材料供应商的让利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中,也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外,即明.如不搞市场调研,仅根据材料采购合同来定价也是不行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有时会含有“水分”,材料供应商的让利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中,也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外,即在合同外另行约定。审价人员只有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界定材料供应商让利的情况,做好工程审价中的材料核价工作。

3、亲临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审价质量。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审价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II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审价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价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这个项目的审价工作中,审计小组了解到施工单位在轻钢龙骨石膏板墙的施工中没有使用嵌缝油膏,经向工程监理核实情况后,确认为未按图施工,必须对此定额子目进行换算,相应扣除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墙中嵌缝油膏的材料费每平方米30.75元。审计小组查看和清点了灯具、风口等暴露在外的材料后,又查看了安装在吊顶里面的材料。这时,审计人员发现风管的保温材料是离心玻璃棉板,而不是施工单位结算书上所报的橡塑保温板。当即指出施工单位错报了保温材料的材质。这两种材料每立方米要相差上千元人民币。经过调整,扣减了施工单位数万元人民币的保温材料费。

上述例子可以证实,审计人员是否认真踏勘现场,审价的结果往往是大不一样的,如不踏勘现场,仅凭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书上的材料来核实材料价格的话。就有可能发生所报结算书上材料与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有出入.造成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三 工程项目审计成果

1、完成各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比原概算节省资金2 0 0余万元,实现了较大的资金结余。

2、纠正了施工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报价不实等种种弊端,避免了不必要的资金开销。

3、围绕工程具体要求,在校领导的指示下树立全局观念,灵活处置和化解各项矛盾,配合各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审计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保证了各项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通过工程造价审计,可以有效的发现施工中的一些弊端,抓住影响工程造价的重点,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纠正不合理的支出,最大程度的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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